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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探礦權采礦權注銷如何補償

發布時間: 2021-03-10 01:16:00

① 關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 財綜字 [1999]18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 ( 局) ,地礦廳 ( 局) :

為了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財綜字 [1999] 74號,以下簡稱 《辦法》) 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中所稱 「國家出資」,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以及各種資金等安排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撥款。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出資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資權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 《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對出讓目前擱置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探礦權采礦權人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全部或部分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基金; 在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持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可轉作為國家股。

三、為了適應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四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需要,各地應對市 ( 地) 縣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予以規范。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 《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收取,不宜實行層居委託收取的辦法。確需委託收取的,必須經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委託書。接受委託的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和價款,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國務院第 240 號) 和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國務院第 241 號) 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屬於國家財政權入,納入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可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必須嚴格按 《辦法》規定,切實做好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主要由中央和省兩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印製; 省級及省級以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印製。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② 新疆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體系框架

6.2.1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體系構建思路

在礦產資源開發中,要使當地礦產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得到真正實現,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機制,從法律和制度層面上構建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制度,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方式、補償標准、補償資金來源等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下來,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市場調節等手段和措施,對礦產資源開發受損區域環境進行修復和治理,對利益受損地區居民進行補償。重點解決好能源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生存利益與發展利益的矛盾沖突,協調和平衡礦產資源收益分配中的各方利益關系,形成「污染者付費,使用者補償,保護者得到補償,受損者得到救濟,受影響區域得到發展」的局面。通過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機制逐步實現區域間的平衡協調發展,達到礦業與環境、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進而推動新疆少數民族地區和諧社會的建設,社會公平的實現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既要考慮礦產資源的經濟價值補償,還必須強調環境價值、公平價值、發展機會價值補償。依據礦產資源的價值理論、資源耗竭補償理論以及礦產資源開發的外部性理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應包括:一是對資源經濟價值補償。即因資源的合法開采造成資源價值損耗而由資源開發企業對國家所作的補償;二是對資源外部性補償。即對因資源開發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由資源開發企業對資源地居民所作的補償;三是對發展機會受限和喪失區域發展模式創新的補償,這是指國家對資源地政府和居民因保護資源、開發資源受限制或放棄發展機會而給予的補償;四是對重要資源區域的發展進行的補償,即對資源要素在區域間流動時因資源不合理定價和資源不平等交換造成的區域非均衡發展而進行的補償。

6.2.2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主體

礦產資源補償主體是指參與利用礦產資源以及礦產資源利用會對其生活產生影響的人或物。主要包括補償主體和受償主體。其中補償主體是義務主體,受償主體是權利主體。

6.2.2.1 補償主體

補償主體是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獲得收益的組織或個人。從補償手段來看,礦產資源補償主體包括公共主體和市場主體。公共主體包含了國家、區際間政府、非贏利性的社會組織機構;市場主體是指礦產資源補償的微觀實現主體,是指直接與礦產資源發生關系的組織或個人,主要包括資源開發企業和受益地區居民。

(1)國家補償。國家補償是指中央政府對西部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利益損失和生態建設而給予的財政撥款和補貼。國家為了使東部地區先發展起來,將西部的大量能源礦產資源輸出到東部支持該地區的經濟建設,而西部卻要為此支付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安置利益受損居民的成本。作為代表人民群眾和社會利益的國家理應為此進行補償。國家對礦區居民和生態環境補償具有宏觀性,主要是通過政策傾斜、項目扶持、財政補貼和各種方式的獎勵措施等進行補償。其中,中央政府給予的財政撥款是最為直接和典型的補償方式。

(2)資源利用受益區域補償。資源利用受益區域補償是指資源受益地政府向資源地政府提供的專項財政補助,可以看做是資源輸入地區對資源輸出地區的補償以及產業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的補償。由於我國資源價格長期扭曲,東部經濟發達地區以低廉的價格從資源地獲取資源,再經過加工轉化從而獲得高額利潤,這實質上是對資源地既得利益的剝奪。因礦產資源開采利用而得到發展機會的區域也是受益主體,它們也應該成為補償的主體。資源開發受益區域,尤其是中東部地區應該對資源所在地通過橫向財政轉移支付、對口幫扶等形式進行補償,以避免資源在區域間轉移造成東西部差距拉大。通過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機制,由經濟比較發達的下游地區「反哺」上游地區,如對下游地區利用油氣等礦產資源時,在相關產業的稅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上游地區資源補償資金的來源。

(3)礦產開發利用企業等受益者補償。礦產資源的開采者和使用者是礦產資源開發最直接的受益主體。一方面他們利用礦產資源獲得了相應的資源價值和發展機會。另一方面,他們在開采礦產資源時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成本和費用,使當地居民的環境發展權益受損。從這個角度看,礦業企業應該承擔一定的礦區生態環境補償的義務,應該向資源地政府繳納資源環境價值損失補償費用,以彌補當地政府和居民的利益損失。國家一般可以通過徵收資源稅、環境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及礦業權使用費等各種稅費來實現。

(4)社會補償。社會補償應該是指對生態保護有覺悟的非利益相關者通過某種形式的捐助和資金募集,包括國際、國內各種組織和個人通過物質性的捐贈和捐助,與生態保護義務群體之間建立的惠益關系。這種補償主要表現在以資助或援助方式提供的資金。國家應該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增強對生態補償重要性的認識,讓全社會都關心和參與到生態補償中來,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進行補償。與國家補償、資源利益相關者補償相比,社會補償屬於非直接利益關聯者補償,屬於道德倡議范疇,屬於自願補償,國家可以通過經濟杠桿、道德文化的形式進行鼓勵。而國家補償、資源利益相關者補償是發生在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補償,故應納入強制補償的范疇。

6.2.2.2 受償主體

受償主體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受到損失或維護公共利益的組織和個人。主要包括資源地政府、資源地居民和礦山企業。

(1)資源地政府。資源地政府在為國家經濟建設輸出大量資源的同時,卻要承擔當地生態恢復、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開發矛盾化解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在礦產資源開發中,理應獲得由於資源開發、生態環境破壞以及資源產品價值轉移引起的區域利益損失的補償。

(2)資源地居民。資源地居民與當地的資源環境具有直接的聯系。由於受我國礦業開發體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約,礦產資源開發與資源地經濟發展的關聯度不高,與當地居民的利益關系聯系不夠緊密,資源開發對提高當地居民就業和生活水平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反而給資源所在地居民帶來居住環境被破壞、生產發展受限等一系列負面影響,資源地經濟落後、生活貧困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國家應該對資源地居民進行補償。

(3)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提高了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並進行生態環境保護,減緩了資源耗竭速度,對於這樣的企業國家應給予補償。例如,礦業企業採用新技術進行開發活動,使礦產資源開發水平比其他礦業企業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國家對這樣的企業可以通過稅費減免等方式給予補償。

6.2.3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范圍

礦產資源具有三大價值:經濟價值、公平價值、生態價值。為了使礦產資源的價值得到充分地體現,為了有效實現公眾和政府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權利,需要通過制定相應的資源補償制度,在法律和制度層面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范圍應作出明確界定,以充分體現礦產資源的價值。

6.2.3.1 礦產資源耗竭補償

礦產資源耗竭補償是指因礦產資源的開采使資源的數量、價值不斷減少,由國家和受益地區對資源價值損耗進行的補償。礦產資源為不可再生資源,在一定技術條件下,隨著礦產資源的不斷開采利用,資源的儲量會逐漸減少,達到「耗竭狀態」,繼而引發區域可持續發展問題。可持續發展要求當代人在滿足自己需要的同時,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因此,國家有必要對礦業企業收取一定的資源補償費,用於資源勘探或尋找新的資源,使資源開采量在更長時期內保持在一個穩定的水平上。

6.2.3.2 礦產資源公平價值補償

(1)基於喪失發展機會的公平價值補償。西部是我國重要的資源供給區,但長期以來,由於我國存在區域間產品不平等的交換問題,資源價值對西部地區的貢獻未在經濟發展中體現出來,西部地區「富饒的貧困」的現象非常突出。不僅如此,在西部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中還造成了生態環境破壞與污染,這些都直接導致礦區居民生活質量的下降和生存環境的惡化,礦區居民原有的生存、生活方式受到影響,使他們不得不放棄一些生存的機遇和發展的機會,承受著巨大的經濟損失。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資源地居民也有依靠本地資源確保生存發展的權利,即生存權和發展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我國公民擁有的基本人權。從公平的角度講,每個地方的公民都應該享有同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絕不允許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也不能為了一些地區的經濟發展而犧牲另一些地區的發展權益。

從我國油氣產業分工格局上來看,新疆只是充當了資源開采及初級加工產品的提供者,深加工產業一般都布局在中東部發達地區。在這種產業格局下,造成了新疆油氣化工產業結構單一、產業鏈條短、產品附加值低的現狀。同時,在新疆從事油氣開發加工的企業都是中央企業,地方企業很難進入油氣資源開發領域,這實質上也就使地方政府喪失了利用油氣產業來發展和壯大地方經濟的機會。另一方面,油氣資源開發活動也制約了其他產業的發展。油氣資源開采中需要大量用水,而新疆本身是水資源比較匱乏的地區,隨著油氣資源大規模開采,對水的需求逐步增大,這勢必會擠占農業用水和其他工業用水。從這個角度說,國家在加大新疆油氣資源開發的同時也使農業和其他產業發展受到了一定限制。

因此,國家應該對這種在資源開發中因區域發展機會受限制或喪失平等的發展機會而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以消除區域間經濟發展差距拉大的矛盾和沖突。國家應建立不同產業間的產業反哺機制和發達地區對落後地區的橫向財政轉移制度,使資源地政府和居民切實能從資源開發利用中獲得好處,實現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2)資源區際轉移價值損失補償。資源區際轉移價值損失補償是指礦產資源由資源地輸出到消費地過程中,對由於區際不平等交換而造成的資源產品價值損失進行的補償。新疆作為礦產資源富集的地區,在資源開發和輸出過程中長期充當著低價格初級礦產資源產品提供者的角色,並且還要為此付出治理生態環境的高額代價,而礦產資源消費地卻從礦產資源中獲取了二次加工的高額利潤。隨著大量資源初級產品輸出和工業製成品的輸入,新疆面臨著雙重利益損失,引發了諸多嚴重的經濟及社會問題。礦產資源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在目前的礦產資源開發制度下,礦產資源開發給東部地區帶來了巨大收益,產生了巨大正外部效益,而新疆卻要承擔生態環境惡化所帶來的負外部性成本,新疆從外部獲得的收益明顯小於它給予外部的收益,受損大於受益,存在凈損失,再加上生態環境惡化,礦產資源不斷耗竭,地方產業發展受阻,地區生活水平改善受限,社會事業發展延緩,導致新疆與其他地區的差距越來越大。

這種區域之間不平等的產品交換,加劇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此,國家必須加大財政轉移力度,通過二次分配調節,改變資源收益分配在區域之間分配的不平衡,解決資源所在地經濟發展落後、貧富差距大、財富分配不公、社會矛盾激化和環境不斷惡化的矛盾,實現區域協調發展。

6.2.3.3 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補償

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補償是指因礦產資源開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系統破壞,為了恢復生態功能和生態價值,由礦山企業和受益地區對受損礦區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恢復、治理、校正的行為總稱。隨著新疆礦產資源源源不斷輸出,資源地的生態遭到極大破壞。由於礦業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中片面追求眼前經濟利益,隨意砍伐植被、排放污水,破壞了原有的沙漠綠洲生態平衡,引發了土地沙化、大氣和水污染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長期以來,礦業企業憑借對環境資源的無償或低價佔有獲得超額利潤,而被掠奪過的資源環境卻得不到應有的補償。礦業企業在資源開發中並未承擔其應該承擔的環境成本,反而把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的外部不經濟性轉嫁給社會。可以這樣說,礦業企業是以犧牲礦區生態環境利益為代價來換取巨大的經濟利益,這顯然對資源所在地居民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講,在礦產資源開發中當不同利益主體的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發生沖突時,礦山企業和受益地區作為最大受益者理當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國家應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通過徵收資源環境稅等方式向資源環境受損地區進行補償,促使受損礦區生態環境恢復和重建。此外,要把礦山企業對礦區居民承擔的生態補償上升到法律層面,通過法律手段來調節不同主體的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關系。

6.2.4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方式

由於被損的生態環境修復和治理往往需要巨額資金,僅僅依靠礦業企業和受益區域繳納的補償金並不能保證獲得足夠的生態補償資金,這時就需要有政府力量的介入,通過強化國家財政的生態補償方式,建立區際間的生態補償方式,完善礦區生態補償的市場補償方式。最終建立起由國家、地方政府、社會和企業共同分擔,以政府為主導,市場化運作為輔助的多層次、多樣化的補償方式。

6.2.4.1 政策補償

政策補償是指國家或地區通過對資源地給予特殊或優惠政策而進行的補償方式。政策補償是利用制度資源和政策資源進行的補償,尤其是對資金十分貧乏,經濟十分薄弱的新疆來說更為重要,「給政策本身就是一種補償」。受補償者在授權的許可權內,利用制定政策的優先權和優惠待遇,通過制定一系列創新性的政策,為資源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籌集資金。例如國家在產業結構調整時,盡量幫助西部優化產業結構,根據西部欠發達的特點給予差別對待和政策支持。政策補償應通過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和支持,尤其是對生態補償、產業補償、區域補償制度建設應立法先行。

6.2.4.2 資金補償

資金補償是最直接有效的一種補償方式。新疆是經濟較為落後地區,財政自給率很低,依靠自身發展經濟、進行生態建設的能力還相當薄弱,因此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輔的資金補償方式,提高資源地的發展經濟、保護生態環境的能力,增強資源地的發展和造血功能,從而使新疆盡快擺脫貧困,實現社會和經濟快速再發展。資金補償的形式包括補償金、減免稅收、補貼、財政轉移支付、貼息和加速折舊等。

6.2.4.3 項目補償

項目補償主要是國家對資源地接續產業發展、增加當地農民收入、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項目投入。資源地可以通過申請國家項目,通過項目來帶動接續發展,實現對農民利益和生態環境補償。例如,國家在安排生產力布局時,應當將國家要上項目的與西部資源有關的石油、煤化工生產等深加工重點項目優先布局在資源所在地,通過延長產業鏈,將附加值留在當地。

6.2.4.4 智力與技術補償

智力與技術補償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通過提高受補償者生產技能、科技文化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方式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產業發展給予支持。具體包括對補償者開展智力服務,提供無償技術咨詢和指導,為受補償地區培養專門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輸送各類專業人才,提高受補償者生產技能和管理組織水平。

6.2.5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標准

要實現對礦產資源價值合理補償,必須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補償標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的效果及其實現的程度取決於補償標準的高低。如果補償的標准規定過低,則資源屬地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證,礦產資源的價值也難以實現;反之,如果補償標准規定過高,超過礦業企業和受益地區的補償能力,則會阻礙礦業企業和資源消費地經濟的合理發展,科學、合理的礦產資源補償標准對於礦業企業和受益地區來說具有引導、約束和激勵功能。

確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標准,需要建立科學的礦產資源價值評估體系,綜合運用各種評價方法對資源生態環境價值進行評估。目前主要的評估方法有收益損失法、效果評價法、隨機評估法等。在對資源生態環境評價時需要充分考慮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成本和生態環境保護造成的發展機會損失的成本。只有合理准確地評估出資源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和公平價值,才能對資源地利益損失補償提供操作性強的科學依據。

同時,國家應該綜合運用法律、行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手段,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對以前制定的資源補償標准進行調整和修訂,理順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兩權使用費、礦區使用費等租稅費的關系,避免重復徵收。通過提高資源補償標准為資源地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獲得更多資金。在制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標准時,可以適當借鑒國外已有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予以調整。當然,礦產資源補償標准制定還應與地方標准和行業標准相結合,這樣可以保證資源環境補償從各個層次、各個地域都可得到更好的執行。

6.2.6 礦產資源補償資金來源及籌措方式

資源開發利用補償能否落實關鍵在於補償資金是否能及時到位。資源開發利用補償資金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收入,由於財政收入有限並且用途廣泛,很難保證有充足的資金用於對資源所在地的補償。為此,需要拓寬補償資金的來源和渠道,實現補償資金的多元化並保證其專款專用。補償資金的來源主要有:財政轉移支付、專項建設資金、資源稅費、補償保證金、補償基金、銀行信貸和捐款等。

6.2.6.1 財政轉移支付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縱向財政轉移支付和橫向財政轉移支付。縱向財政轉移支付是指中央對地方或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經常性財政轉移。橫向財政轉移支付,即地方同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轉移支付是政府補償方式中最重要的手段,具有資金來源穩定、啟動容易、見效快的優點。國家應充分考慮資源地的公共服務支出成本差異,逐步加大對資源地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6.2.6.2 資源稅費

我國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中涉及的資源稅費主要有資源稅、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產資源稅是對資源地進行資源環境補償最重要的資金來源。但由於現行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率比較低,造成對資源開發利用經濟補償和生態補償不足。因此,國家應該調高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標准,將更多的資金用於對礦區生態環境的建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此外,針對當前資源稅費體制的不足,國家可考慮增設環境稅和資源消費稅等新的稅種。國家應向礦產資源的初級產品消費者征稅,讓他們作為礦產資源利用的受益者,承擔部分資源地的利益損失。國家應向礦業企業及資源初級產品消費地徵收環境稅,用於生態環境價值恢復、建設的補償資金。

6.2.6.3 生態環境補償費

生態環境補償費是政府運用經濟手段促進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改善環境的一項主要措施,在發達國家使用普遍。目前在我國主要由環保部門以排污費的形式收取。我國最早的生態環境補償費實踐於1983年,在雲南對磷礦開采徵收覆土植被及其他生態環境破壞恢復費用。1993年,我國確定了14個省的18個市縣作為試點,開展徵收生態環境補償費工作。但在2002年全國清理整頓亂收費時該項收費被取消,各地的試點工作基本停止。近年,山西等地已恢復徵收生態環境補償費,效果明顯,其他地區也開征了類似規費。徵收生態補償費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議國家把新疆作為生態補償費試點,在油氣、煤炭等礦產資源開發中開征生態補償費,用於對當地生態環境建設和修復。

6.2.6.4 生態環境保護基金

通過對外合作交流,積極爭取發達國家和國內外各種民間社團組織及個人的各種形式的資助或援助,還可以通過發行生態福利彩票、環境資源保護債券等方式從社會募集資金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基金,以彌補國家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資金的不足。

6.2.6.5 援疆資金

目前,礦產資源開發利益相關者的補償制度還不完善,資源受益區對受損區的補償機制還未完全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主要是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這種完全由中央政府買單的方式顯然與「受益者付費」的原則不協調。中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應通過向資源輸出地提供援助資金的方式來調整受益方和受損方之間的利益關系,改變現有的礦產資源利益分配格局,實現共用資源、共同發展的雙贏格局。

6.2.6.6 金融信貸

從國際經驗看,國際金融組織是很多國家生態補償機制的推動者。利用國內外政策性銀行的力量,以低息或無息貸款的形式向有利於生態環境的行為和活動提供小額貸款,可以籌集生態環境建設的啟動資金,加快生態補償的進程。金融信貸作為環保管理的手段應該得到加強,越來越多的國際大金融機構都在朝著這方面努力。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美國和歐盟的進出口銀行,都已經把環境因素納入貸款、投資和風險評估程序。

6.2.6.7 社會捐助

捐助不僅包括國際資助和國內個人、公司、協會、團體、基金會提供的直接資金援助,也包括國際和國內團體或個人的修復技術資助。捐助是國際環境非政府機構經常使用的補償手段。一方面,新疆應該積極爭取全球環境基金,聯合國環境署、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官方國際組織直接對資源受補償地區或群體進行補償;另一方面,積極鼓勵企業捐贈。通過深化企業財務制度改革,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管理上,從數量控制轉化為質量控制,引導企業為資源地經濟發展服務。同時,廣泛動員個人、民間組織、環保組織、中介組織關注資源環境補償機制建設。

③ 采礦權因徵收該如何獲得補償

沒有規定,政府就是無賴。你有政府采礦了,現在去縣委有關部門要個徵收證明。另外就是對付小人的辦法是做小人中的小人,找幾十個大娘大媽拖兒帶女起去政府哭窮了。

④ 關於申請要求政府徵用我公司擁有探礦權土地的補償報告

聘請采礦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政府參考評估價進行補償。
土地亦然。

⑤ 礦權人采礦權滅失要求補償是否合理

采礦權確因特殊原因造成滅失(不含依法關閉、吊銷、注銷采礦權),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精神,可以減繳、免繳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已經繳納的,可以適當退還。


法律依據: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1、第九條 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2、第十條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3、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查批准,可以減繳。免繳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一)開采邊遠貧困地區的礦產資源的;


(二)開采國家緊缺的礦種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者停產的;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⑥ 采礦權新立後對應的探礦權必須要注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抄和國礦產襲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采礦權。對於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產業政策(包括符合準入條件等)的,由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和采礦登記。因已經辦理采礦權,故國土資源部門將對其對應的探礦權予以注銷。

⑦ 什麼情況下探礦權需要申請注銷登記

《礦產資抄源勘查區塊登記管襲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由登記管理機關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後,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1)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登記或者不申請保留探礦權的;
(2)申請采礦權的;
(3)因故需要撤銷勘查項目的。
自勘查許可證注銷之日起90日內,原探礦權人不得申請已經注銷的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

⑧ 新疆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機制

要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效補償,政府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對此應建立起法律約束機制、財政轉移支付機制、生態補償機制、區域協調機制和市場價格機制等,而且要協調好各機制間的關系,建立起良好的互補性關系和替代性關系,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各個相對較獨立的機制的作用,讓整個經濟補償機制的效用發揮到最大。但目前這些機制相互交叉,相互制約,「缺位」和「越位」的現象大量存在,嚴重影響了整個系統作用的發揮。因此目前當務之急就是要對各機制定好位,讓這些機製成為各自相對較為獨立的、完整的系統體系,同時還需處理好它們的關系,然後在各自的框架內建立起這些機制。

6.3.1 礦產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目前,我國的礦產資源價格並不能夠有效、真實地反映礦產資源的市場供求關系、稀缺程度及環境成本,缺乏對投資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激勵和約束作用。資源性產品的價格構成不合理,資源性產品生產過程中資源破壞和環境污染的治理成本沒有在其價格中體現。資源的價值既沒有在資源價格中得到充分體現,也沒有在國家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得到足夠補償。現行的礦產資源價格體系既不利於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也不利於可持續發展。為此,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逐步理順資源性產品價格關系,從加快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健全市場體系,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等方面入手,創造有利於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外部環境,逐步建立起能夠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以及污染損失成本、代內與代際公平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

6.3.1.1 礦產資源產品價格改革的基本原則

市場取向,政府調控。資源產品價格改革要充分發揮計劃和市場的雙重調節作用,但如果礦產資源價格形成過程中過多受行政手段干預,價格杠桿將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要逐步全面放開政府對礦產資源的價格管制。一方面,在具有競爭潛質的領域,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放鬆政府對價格的直接管制,讓價格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充分發揮價格信號引導市場供求、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促進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同時,對這部分資源性產品價格,必要時,政府主要依靠間接手段加以調控。另一方面,對部分不能形成競爭的經營環節,要加強和改進政府的價格監管調控,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和國家經濟安全。

統籌兼顧,配套推進。價格是國民經濟運行狀況的綜合反映,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對價格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賴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體系的完善,並且需要財稅政策等方面的配合支持;資源性價格的變動,又涉及生產、流通、消費各個方面。因此,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必須統籌兼顧,妥善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這是順利實施改革的重要條件。

完全成本,充分補償。資源價格的合理性關鍵在於企業成本核算是否真實、完整。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成本必須准確反映它的資源成本、生產成本和環境成本以及企業退出和發展成本。資源成本是企業獲得礦業權的全部支出,生產成本是企業生產過程全部費用支出,環境成本是資源開采、運輸、加工過程中對環境破壞的補償成本,退出和發展成本是企業用於開發新的資源,尋找替代資源而進行的投資費用。資源開發完全成本加上不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合理投資收益率就應該是合理的資源價格。

6.3.1.2 礦產資源產品價格改革的基本內容

一是推進市場化導向的資源價格機制改革。礦產資源產品價格改革必須與市場化相配,一是資源產品成本要充分反映對資源勘查、對生態和環境恢復的補償要求,保證資源可持續利用;二是資源產品價格要反映市場的供求狀況,有利於節約和保護資源,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增長方式的轉變;三是在礦產資源價格因素中考慮生態補償費用,並形成與其他商品的合理比價。

二是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從我國原油、煤炭市場實際出發,與國際市場緊密聯系,讓資源價格能夠准確反映市場變化。加快培育、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資源市場體系,促進資源產權和資源產品在不同行業、部門、地區之間自由流動,盡快形成市場決定資源性產品的價格機制和全方位的競爭格局,逐步放開政府對礦產資源的價格管制,最終建立一個以市場為基礎和政府適當干預下的礦產資源價格形成機制。

三是要完善資源產品價格構成要素。目前,礦產資源的價格並未反映其完全價值,並未包括其全部所有成本,這直接導致礦產資源價格偏低。為此,建立和完善資源價格形成的成本費用核算框架,在資源產品價格構成中體現完全成本,將資源的開發成本、資源耗竭補償成本、資源開發環境污染治理成本、代內與代際公平成本、企業退出成本列入企業成本開支范圍,完整准確地核算礦產資源真實價值。

四是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培育資源產權評估機構和專業經紀公司等市場中介組織,以提高資源市場交易效率和交易深度[87]

五是加快資源型企業改革,通過加快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激勵和約束機制,使企業更加自覺地接受市場價格的引導。

6.3.2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機制

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給周圍生態環境帶來了負面影響,侵害到當地居民的環境權益,威脅到他們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必須對環境污染和破壞造成的生態環境功能損失以及當地居民環境權益的損失給予補償。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實質上是對發生沖突的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平衡的內在要求,是實現生態代內公平、代際公平、自然公平以及公平秩序的基本途徑。生態補償機制是調整損害與保護生態環境的主體間利益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核心包括對生態環境破壞者和受益者征費和對保護者進行經濟補償,它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有效激勵機制。目前,我國以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為主要內容的礦產資源補償機制,不是以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生態功能恢復、維護、提升為目的而制定的,主要是偏重於補償資源自身的經濟價值以及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沒有考慮到補償環境價值和公平價值,離真正意義上的生態補償還有一定距離。為此應盡快建立以市場調節為手段,以法律保障為前提的生態補償機制。重點解決好補償主體、補償標准、如何籌集補償資金以及如何補償等問題。

6.3.2.1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機制構建思路

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是一個系統工程,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和「破壞者恢復、使用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的原則,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生態補償資金投資和保障機制。不斷強化國家財政的縱向補償方式,在國家財政轉移支付項目中,可以適當增加生態補償項目,建立激勵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的財政補貼制度。積極探索礦產資源生態的區際橫向補償方式,實現各個地域的協調發展。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生態的市場補償方式。積極運用市場化運作,探索排污權交易、資源交易、生態建設配額交易等市場化的生態補償方式。最終建立起以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涵蓋政府、地方區域和行業多層次的、多樣化的生態補償方式。從法律層面上明確生態損害的責任、補償標准和修復義務等。逐步將生態補償機制納入到礦產資源開發保護的法律體系中。

6.3.2.2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遵循的原則

(1)破壞者付費原則。礦產資源開采利用給礦區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壞,礦業開發企業應該對其產生的負面影響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礦業開發企業給資源開采地繳納一定的補償費用,用於對當地生態環境的改善、恢復和治理,使其盡量恢復到原有的生態水平。

(2)使用者付費原則。礦產資源是經過長期的地質作用過程而形成的,具有稀缺性。礦產資源開發者和使用者有責任和義務對其使用礦產資源的行為而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和礦產資源價值損失進行補償。因此,在礦產資源開發中,應該按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由生態資源環境佔用者即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在取得資源開發權時向國家繳納資源使用費。

(3)受益者付費原則。凡是從生態建設中獲利的受益者,包括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者、污染物的排放者、資源產品的消費者和其他生態利益的享受者,均應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對生態環境的自身價值予以補償。這樣,一方面有利於形成對生態供給者的長效激勵機制,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形成對生態受益者的約束機制,改變以往受益區普遍存在的公共消費「搭便車」的心理。

(4)保護者得到補償原則。對生態保護和建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對其投入的直接成本和因保護而喪失的機會成本應給予補償和獎勵。與此同時,應採取激勵原則,調動廣大群眾的生態保護積極性,使群眾樂於廣泛參與到生態保護的工作中來。從現實情況來看,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多是生態脆弱區,生活在本地區的居民相當一部分比較貧困,因此,在推動生態補償過程中應注意橫向生態補償與扶貧工作相結合。貧困與生態環境惡化既互為原因,又互為結果,因此生態環境的改善必須與發展經濟、擺脫貧困相結合。

(5)政府主導、市場推進的組織原則。這個原則也就是要求政府引導與市場調控相結合,充分發揮政府在生態補償機制建立過程中的引導作用,結合國家相關政策和當地實際情況,研究改進公共財政對生態保護的投入機制,同時要研究制定完善調節、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政策法規,引導建立多元化的籌資渠道。通過市場化的運作,逐步建立和形成良性的生態補償機制,促進生態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通過上級對下級、國家對地方的縱向公益補償和區域之間、上下游之間的橫向利益補償,逐步實現全方位、全覆蓋、全過程的生態補償。

(6)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總體來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過程就是生態資源的所有受益者向生態資源的供給者付費的過程,生態資源的管理者在其中充當兩者利益的協調者。生態補償的過程涉及多方利益調整,需要廣泛調查各利益相關者的情況,合理分析生態保護的縱向、橫向權利義務關系,科學評估維護生態系統功能的直接和間接成本,研究制定合理的生態補償標准、程序和監督機制,確保利益相關者責、權、利相統一,做到應補則補、獎懲分明,以期達到共建共享、雙贏發展的目的。

6.3.2.3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方式

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方式按照不同的准則有不同的分類體系。按照補償方式,可以分為資金補償、實物補償、政策補償和智力補償等。按照空間尺度大小,可以分為生態環境要素補償、流域補償、區域補償和國際補償等。按照補償方向,可以分為縱向補償和橫向補償。按照補償手段可以分為三種:一是財政轉移支付,如國家通過加大對西部重要生態功能區域的財政轉移支付,補償該地區保護生態環境而導致的財政減收;二是項目支持,如對各種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重點保護區域替代產業和替代能源發展項目,以及對生態移民項目等的資金支持;三是徵收生態環境補償稅(費)或要求生產者、開發者、經營者支付生態環境保護的信用基金(姚明寬,2008)。以上補償模式各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都更多地偏重於市場。

按照實施主體和運作機制的差異,生態補償方式主要有政府補償和市場補償兩大類。

(1)政府補償。政府補償是指國家通過非市場途徑對礦區生態環境進行的補償。比如直接給予財政補貼、差異性的區域政策、財政援助、生態保護項目實施、減免稅收、利率優惠等。政府補償是基於生態環境的公共物品性質和環境受益者主體的不確定性。從本質上說,它屬於行政補償。政府補償是把國家作為補償主體和實施主體,把資源地政府和居民作為補償對象,以財政補貼、政策傾斜、項目實施等作為補償手段,以實現國家生態安全、區域協調發展與社會穩定的目標。這種補償模式是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最重要的形式,也是目前比較容易操作的補償方式。

(2)市場補償。市場補償是由市場交易主體根據政府制定的生態環境補償標准,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利用經濟手段,通過市場行為對生態環境進行的補償。通過市場機制,讓開發利用生態環境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補償費,其前提是生態資源的合理定價。市場補償主要包括:①排污費。礦區排放污染物品的資源開發企業依照其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及影響繳納一定費用。②環境產權交易補償。通過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並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上海、廣州、深圳在排污權市場交易方面作了有益的嘗試,可以借鑒。③環保產業。成立專門的環境污染防治或生態環境治理公司,通過市場運作,以滿足排污企業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的需要。

6.3.3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產業援助機制

資源開發利用產業援助機制是指國家通過資金和項目支持、財稅扶持、政策傾斜、減輕企業負擔等方式,對資源枯竭而走向衰退的地區和產業進行直接援助,或通過優惠政策和支持發展接續產業進行間接援助,以促進資源型地區或城市可持續發展。總的來看,我國礦產資源產業援助機制還不健全,主要表現在援助政策比較分散,援助補償標准不夠合理,缺乏系統的產業援助補償設計。新疆作為以油氣資源開采為主的能源基地和原材料供應地,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但由於缺乏礦產資源產業反哺政策、產業轉移援助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援助政策等,同時也面臨著產業結構性矛盾突出、就業壓力逐年增大、後續產業嚴重不足、生態環境壓力巨大等問題,極大地影響了礦區產業的協調發展和礦區居民的生活質量,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的產業援助機制勢在必行。為此,要按照統籌礦業與其他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統籌礦業開發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統籌礦業經濟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要求,構建礦產資源產業援助機制,促進新疆地方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88]

6.3.3.1 礦產資源開發產業援助機制構建的基本原則

(1)長期利益與近期利益相結合的原則。在資源開發和接續產業確立與發展的過程中,必須處理好近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關系,避免為了當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的利益,不能為了當代人的利益而犧牲後一代人的利益,在資源開發中不能竭澤而漁。處理不好長遠利益與近期利益的關系勢必會影響到資源型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堅持長遠利益與近期利益相結合的原則是資源型區域在經濟發展中要堅持的首要原則。

(2)資源開發與體制機制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的資源開發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運行機製作保證。只有通過加大體制、機制創新,才能促進經濟建設與資源開發聯動,才會形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相促進、和諧發展。國家通過技術、資金、項目援助等方式可以改善和緩解資源型地區的矛盾,但只有通過轉變思想和體制創新,才能增強自主發展能力,提高自我造血功能,才能促進資源型地區真正擺脫經濟發展落後的局面。

(3)資源稟賦與產業軟化相結合的原則。從世界經濟發展的規律看,資源稟賦並不是區域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例如,日本、韓國等國家,資源比較匱乏,但卻是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在全球信息化時代,隨著知識經濟步伐的加快,以資源稟賦決定產業布局的發展理念正在改變,資源軟化的觀念正逐漸被大家關注和認同,這是產業變動中的一個新特點,也是國家產業政策未來的走向。資源型地區,一方面要注重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提高資源開發利用的技術層次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注重產業軟化研究,特別是研究國外資源貧乏地區的產業發展規律,逐步擺脫對資源稟賦的路徑依賴。

6.3.3.2 礦產資源開發產業援助機制的基本內容

一是建立資源企業反哺機制。對處於形成期的資源型企業,應從提高技術含量入手,走集約化利用、內涵式挖潛和擴大再生產的道路,通過國家政策扶持和引導,使其盡快進入鼎盛期。對處於鼎盛期的資源型企業,國家應從其實現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資源開發補償基金,用於資源地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和修復,為發展替代產業和接續產業積累資金,支持資源型企業生存發展和資源型城市轉型。對處於衰退期的資源型企業,國家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按照國際慣例,通過減輕相關產業和企業的稅賦,扶持其下游產品加工企業,發展替代產業和新興產業,以實現衰退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是建立接續產業援助機制。發展接替產業是資源型地區走出資源枯竭困境的根本途徑。國家應支持資源型地區發展資源精深加工和非資源型產業,提高產品附加值,延長優勢資源產品的產業鏈,增強資源型城市的綜合競爭力。通過國際間和地區間的產業轉移,實現資源型城市轉型的自然過渡。對由衰退產業轉產而發展起來的接替產業,國家應給予稅收、信貸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在資源型城市轉型過程中,國家可適當放寬其直接利用外資和境外融資方面的限制,國家政策性貸款和金融性信貸可適度向資源枯竭型城市傾斜。

三是建立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機制。適當加大國家轉移支付力度,從上繳國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中提取一部分返還給資源輸出地區,建立接替產業發展基金,重點用於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國家通過加大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的力度,增加對資源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性項目的國家財政資金和國債資金投入。加大對衰退產業集中地區再就業資金的支持力度,設立政府再就業保障金,擴大再就業政策的覆蓋人群范圍,在開發公益性崗位、勞動力市場建設、再就業培訓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

6.3.4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財政補償機制

資源型城市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許多問題,部分原因在於我國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補償機制。為此,國家需要建立科學的資源補償機制,一方面緩解資源枯竭的資源型城市已經出現的問題,另一方面預防新興的資源型城市走上資源枯竭城市的老路。

6.3.4.1 改革資源稅費,創建新型資源補償機制

良好的資源補償機制具有內在穩定功能,可保證資源型城市在轉型期內經濟平穩過渡。我國目前的資源開發利用補償主要由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資源稅組成。就實際情況來看,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對資源開發難以起到很好的補償作用,而資源稅也很難適應我國現有資源宏觀調控目標的要求,存在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整。要真正發揮出資源補償機制的內在穩定功能,仍需對於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制度進行充分的調整和改進。

6.3.4.2 運用財稅政策引導資源型城市產業向多元化發展

一是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加快資源型城市轉型。資源型城市的產業結構一般是「二產」占很大比重,「一產」和「三產」比較薄弱。因此,資源型城市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應放在「二產」的內部結構優化和「三產」的比重提高方面。通過大力發展油氣化工產業、煤化工產業、煤電化一體產業,實現「二產」內部結構優化。在「三產」方面,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環保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

二是運用財稅政策支持資源接續產業發展。從國外資源型城市發展經驗來看,實現資源型城市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加快資源型城市接續產業發展。通過對接續產業給予稅收等政策方面的支持,加大對資源型城市財政轉移力度改善投資環境,加強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的建設,以吸引外來企業投資,從而改變資源型城市產業結構單一、經濟發展後勁不足的局面。

三是要通過政策扶植資源型城市轉型。大部分資源型城市都屬於地級以下城市,基本上沒有權力出台支持城市轉型的政策。加快資源型城市轉型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植,國家應出台一些具有普惠性的產業、財政、稅收和土地政策,為資源型城市轉型提供製度保障。

四是運用財稅政策促進科技進步,帶動資源型城市的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是經濟發展的助推力,資源型城市應通過利用先進科技來改造傳統產業,吸引企業和研究機構圍繞新興產業和新產品的培育進行技術創新活動,從而培育出新興產業和產品,調整資源型城市的產業和產品結構,促進資源型城市由單一資源經濟向多元經濟轉變。

6.3.5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法律機制

雖然我國相繼出台了有關法律和政策,但缺乏針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中雖然也制定了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的相關內容,但不夠具體,對補償的標准、補償的方式都缺乏詳盡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難以調控。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保障少數民族群眾在資源開發中進行利益分享的渠道作了規定,可以作為建立資源開發利益分享機制的依據,但由於該法律僅僅在宏觀方面進行了規定,在具體措施和標准方面並沒有細化到位,導致有些條款無法得到實施,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機制偏重於補償資源自身的經濟價值,沒有考慮到補償環境價值和公平價值。而且,對礦產資源經濟價值的補償也不充分,與礦業發達國家徵收的權利金相比只佔很小的一部分,不足以體現礦產資源的實際價值,尤其是代際間的資源耗竭性補償價值。現行法律對礦產資源補償的規定還有諸多不完備的地方,需要制定相關配套的法律文件,修改完善資源補償立法框架和內容體系,明確自然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建設及補償的范圍、對象、標准、方式和法律責任,健全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確保資源補償有法可依。切實保障資源地居民在資源開發中的利益分享。

6.3.6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利益補償機制

建立資源所在地補償機制旨在通過加大國家對資源所在地政府和居民的補償力度,以彌補地方政府和當地居民由於資源開發所蒙受的損失。在資源開發與利用過程中,主要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資源開發企業以及當地居民等多方的利益。但是,在我國現行資源利益分配機制中,利益分配明顯地忽視了地方政府和資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如何統籌各方利益,實現共生共贏,事關區域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更關繫到新疆民族地區社會和諧穩定。建立資源開發利用利益補償機制關鍵是要按照礦產資源所有權特徵,以產權為紐帶,通過礦產資源開發各利益主體共同參與礦產資源的開發,合理分享礦產資源開發收益。

一是礦產資源產權分解制度,即在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前提下,保證礦產資源產權在法律上清晰,使各利益主體在礦產資源產權中所佔比例趨於合理化。將礦產資源收益按照國家所有權、企業產權、地方產權和自然人產權進行分解,並使四方利益主體獲得科學合理的各自權利是共享機制的核心。

二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享制度,即根據各利益主體在礦產資源產權中所佔的比例,通過礦產資源開發運營,對礦產資源所獲收益進行分享的制度。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享制度可以在保證國家和企業收益的基礎上,使地方政府和礦產資源所在地居民獲得合理的收益,從而將從根本上減少礦產資源開發中的沖突、摩擦和短視行為[89]

三是礦產資源所在地利益補償制度。即通過加大國家對資源所在地政府和居民的補償力度,以彌補地方政府和當地居民由於資源開發所承擔的額外成本。利益補償制度主要通過完善稅收制度和建立自然資源的折舊補償制度得以實現。通過減稅和加大稅收返還力度等多種方式,增加中央政府對資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以及居民的經濟補償。通過對資源實行折耗補償,建立資源耗減及補償賬戶,加大對現有資源開發與利用企業的資源折舊與耗減核算,實現資源的資產化管理,從而避免資源在開發與利用過程中的流失和消減。

四是完善稅收制度,通過加大稅收返還力度,擴大地方資源補償費留成比例等多種方式,增加中央政府對資源所在地政府以及居民的經濟補償。

五是完善產業關聯配套機制。建設一批節能高效的工業項目,使石油、煤炭資源轉化成其他高附加值的工業產品向外輸出,並由此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資源就地加工,延伸產業鏈條,支持地方下游和輔助產業的配套發展。中央企業與地方分工協作機制,錯位發展煤化工等深加工產業,形成共同發展的格局。

六是在資源分配上,給資源所在地一定的政策優惠。新疆是我國主要的能源礦產資源的供給地,大量油氣、煤炭資源要調出自治區,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服務。地方政府,特別是資源所在地政府,留下的資源份額極小,從而影響了資源所在地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國家應合理分配調出資源量和留當地深加工資源量的比例,給予新疆石油、天然氣一定的調配權,適當增加原油、天然氣在新疆本地留存份額,作為當地深加工的原料。

⑨ 礦業權的注銷

(一)探礦權的注銷

當出現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登記回或者不申請保留探礦權答的;申請采礦權的;因故需要撤銷勘查項目等情況時,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由登記管理機關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後,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勘查許可證自注銷之日起90日內,原探礦權人不得再申請已經注銷的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對探礦權人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工作成果資料和財務報表,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二)采礦權的注銷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⑩ 原探礦權人如何申請已經注銷的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

按新取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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