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采礦權外需要查封什麼
① 財產保全中對采礦許可證的查封有效期限是多少時間
你得看你採取財產保全的時間是否是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生效時間之前還是之後,也就是在2015年2月4日之前,則適用舊法。之後,則適用新法
② 企業采礦權能否查封
請在此輸入您的回我國的礦業權制度在計劃經濟時期一直付闕,直至1986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 第3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81條第2款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自此明確了我國采礦權的主體和其財產屬性。隨著我國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步伐的加快,在1996年對《礦產資源法》作了修改,並在1998年2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3個配套法規。采礦權的概念在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6條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答,每一次專業解答都將打造您的權威形象
③ 用於非法采礦的設備國土資源部門有權查封、扣押、沒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3)查封采礦權外需要查封什麼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④ 露天礦的采礦權和生產經營權是否可以分別查封
您好 %D%A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不可以抵押? %D%A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D%A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D%A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⑤ 采礦權是查封還是凍結
查封,凍結用於經濟方面而言。
⑥ 人民法院有權凍結采礦權證嗎
有采礦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沒有采礦證轉讓一說。轉讓采礦權必須經過管理專機關的批准,采屬礦權經批准轉讓的,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手續。這就如同房子賣了,要另行辦理房產證一樣。總不能說賣房子是轉讓房產證吧?
采礦權具有財產價值,采礦許可證不過是采礦權的證明,不能離開采礦權單獨存在,更不具有獨立的價值。經過審批取得采礦權的主體,即使采礦許可證因為某種原因沒有了,例如丟失了,也不能說他因此而不能采礦,他再申請補發一本就是了。因此,查封采礦證沒有法律意義。
⑦ 法院查封采礦權後原礦山是否可以經營
法來院查封采礦權,就源具有了法律效用,在沒有解除采礦權的,任何人和組織不得采礦。
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
⑧ 采礦權被法院查封後,還能否進行開采
法院查封采礦權,就具有了法律效用,在沒有解除采礦權的,任何人和組織不得采礦內。
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容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
如果你不是很清楚建議找下當地援助律師咨詢,免費的
⑨ 礦產被法院查封了,請問法院如何執行礦權
您好。探礦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法院可以予以查封,限制其轉讓。
⑩ 采礦權被查封是否影響辦理延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探礦權是指版在依法取得的勘查權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已有探礦權,要想申請到采礦權步驟:
一、做地質報告,經過普查,詳查或勘探取得相關成果並到省國土廳備案,然後申請劃定礦區范圍,計算采礦權價款、接著到能源局去辦理法入准入。
二、接下來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水資源、水土保持、環評等去發改委獲得核准。然後再准備礦山環境、土地復墾等相關批復到省國土廳交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