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采礦權價款如何處罰
⑴ 我知道相關法規中規定,采礦權價款可分期繳納,最長不超過10年,但是最多能分幾期繳納呢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回問題的通知》(財答建﹝2006﹞694號)規定:對以資金方式一次性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在探礦權、采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
1、其中探礦權價款最多可分2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60%;
2、采礦權價款最多可分10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20%。分期繳納價款的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承擔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佔用費。
根據規定,並沒有說明具體時間,因此可最多分10期。但是這樣的話,利息會比較多。
⑵ 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如何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回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答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達到標准構成非法采礦罪。具體刑期依據對礦產資源造成的鑒定損失計算。
⑶ 辦理採石場因自身原因未開採的,采礦權價款能不能退
采礦權價款不能退的,除非是政府原因強制關閉的才有可能給予一定的補償,但也不能退還。
⑷ 采礦權價款的問題
1、可以到國土部門查詢,或者提供與評估額相符的價款繳納憑證。
2、這個版咨詢財政部門吧。權
3、不明白「別人」指誰。價款不會躺在賬戶睡大覺的,這筆錢歸國家和地方分成,具體分成辦法不統一。
4、正常來講,價款不光跟品位有關,還跟很多因素相關。比如開采難度,運輸條件,選礦難度,地質可靠程度,礦井規模,銀行利率……理論上采礦權價款是很多綜合因素計算的結果,你說的這個我不知道。但你可以參考一下相似礦井的價款,不會有太大的差距。
⑸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查處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按照礦產資源勘査、開采、轉讓、審批登記、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匯交、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可以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分類,如違法勘査、違法開采、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等。
從礦產資源執法實踐看,主要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越界采礦、違法轉讓、違法批准勘査開采礦產資源等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製、偽造或者冒用勘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外,其餘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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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⑹ 采礦權價款不按期繳納最高繳納滯納金多少
每個省份規定不一樣,山西省只收1個月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將來換采礦證會受影響,
⑺ 采礦權價款滯納金能進當年成本嗎
礦產資來源屬於國家所有自,已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企業,可以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他人,但必須要依法取得相關行政部門的許可,並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另外,該接受轉讓的企業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開采礦業的資質和條件。至於如何轉讓的具體操作流程、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⑻ 什麼礦山企業可以不交采礦權價款
可以減繳、免繳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一)開采邊內遠貧困地區的容礦產資源的;
(二)開采國家緊缺的礦種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者停產的;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⑼ 礦沒采礦權價款咋退
設置的采礦區如果因為礦業權人自己原因不採是不會退還價款的,但可以延續采礦權。如果是征地等原因另當別論。
⑽ 采礦權價款最新規定是什麼
去國土資源部網站就可以查到,不能免交,所有礦業權都要繳納采礦權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