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價款什麼時候繳
⑴ 采礦權價款需要交嗎
采礦權價款需要繳納!如果你想放棄采礦權,不再辦證采礦的話,也可以不交!如還需繼續采礦,就要交納采礦權價款!
⑵ 已有探礦權,探礦權價款已全額繳納,目前正在申請辦理采礦權,請問需要再繳納采礦權價款嗎
不需要,已經繳納了探礦權價款在辦理探轉採的時候是不需要在繳納采礦權價款的。但是相關稅費還是要交的。比如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
⑶ 采礦權價款如何收費的
采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專采礦權人收取的屬價款。采礦權價款法人收取標准:采礦權價款以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此外,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礦業權,采礦權價款在3000萬元以下的,價款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由地方登記發證的礦業權,采礦權價款一次性繳清的標准,是由各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分期繳納價款的采礦權人,應在價款評估備案後2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和分期繳款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分期繳納價款的期限、金額等進行審核後,發出「繳款通知書」。
⑷ 采礦權價款的問題
1、可以到國土部門查詢,或者提供與評估額相符的價款繳納憑證。
2、這個版咨詢財政部門吧。權
3、不明白「別人」指誰。價款不會躺在賬戶睡大覺的,這筆錢歸國家和地方分成,具體分成辦法不統一。
4、正常來講,價款不光跟品位有關,還跟很多因素相關。比如開采難度,運輸條件,選礦難度,地質可靠程度,礦井規模,銀行利率……理論上采礦權價款是很多綜合因素計算的結果,你說的這個我不知道。但你可以參考一下相似礦井的價款,不會有太大的差距。
⑸ 采礦權價款最新規定是什麼
去國土資源部網站就可以查到,不能免交,所有礦業權都要繳納采礦權價款
⑹ 礦業權價款是如何收取和使用的
礦業抄權價款是中央和地方襲人民政府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行為或協議出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所收的費用,包括探礦權價款與采礦權價款。
礦業權價款實行中央和地方2:8分成,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礦業權價款收入應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由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使用。
國土資源部登記管理范圍的礦業權價款,由國土資源部委託礦業權所在省份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礦業權價款,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繳入省級財政部門指定賬戶。國有企業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在轉讓時,其礦業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轉增為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⑺ 我知道相關法規中規定,采礦權價款可分期繳納,最長不超過10年,但是最多能分幾期繳納呢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回問題的通知》(財答建﹝2006﹞694號)規定:對以資金方式一次性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在探礦權、采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
1、其中探礦權價款最多可分2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60%;
2、采礦權價款最多可分10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20%。分期繳納價款的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承擔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佔用費。
根據規定,並沒有說明具體時間,因此可最多分10期。但是這樣的話,利息會比較多。
⑻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從何時開始徵收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
二、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
2-1.《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三、對本通知發布之前探礦權、采礦權人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包括中央財政出資、地方財政出資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下同)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清理,並對清理後的探礦權、采礦權進行評估,其中:采礦權按照剩餘資源儲量進行評估。探礦權、采礦權人按照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機關確認、核准或備案的價款評估結果,首先應當以資金方式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對以資金方式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可遵循探礦權、采礦權人自願原則,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以折股方式繳納。
2-2.《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務院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第25項: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
⑼ 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
探礦權價款是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申請人,回按規定向探礦答權申請人收取的價款;
采礦權價款是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申請人,按規定向采礦權申請人收取的價款。
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一次性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分期繳納;探礦權價款繳款期限不超過2年,第一年繳納比例不得低於60%。采礦權價款繳款期限不超過10年,第一年繳納比例不得低於20%。
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的具體繳庫程序
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價、協議價或招標、拍賣、掛牌成交價填具繳庫通知書,通知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繳款;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在接到繳款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辦理繳費手續。
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