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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高瓦斯礦井前進式開采

發布時間: 2021-03-12 03:15:13

㈠ 掘進工作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原則分別為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0%的;
(二)礦井開拓、准備、回採煤量可采期小於有關標准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採用「剃頭下山」開採的;
(三)採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四)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的。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按規定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的;
(二)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感測器,人為造成甲烷感測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規定的;
(三)安全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恢復的,或者對系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四)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采採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
(六)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十)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第九條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
(三)在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的。
第十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或者標高而進行開採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而開採的;
(三)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發生過沖擊地壓動力現象,半年內沒有完成沖擊地壓危險性鑒定的;
(二)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三)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或者採取的防治措施沒有消除沖擊地壓危險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第十二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建設的。
第十三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二)井下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
(三)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採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煤工作面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四條 「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嚴重的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沒有形成雙迴路供電的。
第十五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或者批准後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第十六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承包或者託管給沒有合法有效煤礦生產建設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合同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將煤礦承包(託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託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
第十七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沒有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或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四)圖紙作假、隱瞞採掘工作面的。
內容僅做參考!

㈡ 煤礦的安全隱患只得是什麼

瓦斯爆炸,透水,塌陷等等

㈢ 煤礦首采工作面設立在采區邊界,採用後退式開采有什麼好處啊

後退式開采是煤礦常用的方式之一,也有用前進式的,但在高瓦斯、易自然發火礦井或突內出礦井禁容止。後退式開採的好處是工作面兩巷隨開采推進,跟采空區一起垮落處理頂板,有利於采空區的頂板、瓦斯、防滅火安全管理。如還有疑問可追問,願盡所能!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㈣ 高瓦斯礦井采區能用前進式開采嗎

《煤礦安全規程》第48條規定: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第238條規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採煤工作面必須採用後退式開采。

㈤ 什麼是工作面前進式

前進式採煤復是相對後退式採煤方法制而言的,也就是是在掘好必要的開拓、准備及相關聯絡巷後,不預掘採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就直接掘開切眼,並從開切眼起進行前進式採煤,即從采區中央(采區上下山)向采區邊界逐步推進的一種採煤方法。《煤礦安全規程》第48條規定: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

㈥ 採煤安全十五大隱患 急求 謝謝

在正式說法中沒有「十五大隱患」這個提法,不過《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中提到了十五個隱患,不知你是不是找這個。如下: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第四條 "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五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三)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第六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個採煤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米3/分鍾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3米3/分鍾,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三)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四)感測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

第七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三)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四) 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五)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六)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 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准、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第八條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顯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第九條 "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進行開採的;

(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採的;

(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二)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採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

(五)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第十二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採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後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三)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五)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六)採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採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三條 "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第十四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准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第十五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礦井)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五)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第十六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二)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第十七條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㈦ 什麼叫前進式採煤、後退式採煤

工作面由采區上山方向(其實就是大巷方向)向採取邊界方向回採,稱為前進式採煤;
工作面由採取邊界方向向采區上山方向回採,稱為後退式採煤。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㈧ 煤礦首采工作面設立在采區邊界,採用後退式開采有什麼好處啊

煤層沿走向的開采順序有前進式和後退式。在井田范圍內,以井筒為基準,由井筒內向邊界依次容推進的叫前進式,反之叫後退式。

在采區內,工作面由上(下)山向邊界推進的叫區內前進式,反之叫區內後退式。

後退式開采可以通過巷道摸清整個開采范圍內地質條件和煤層賦存特徵的變化情況,有利於開采准備,而且開采和掘進之間相互干擾小,巷道維護條件好。
後退式開採的主要缺點是初期工程量大,建井工期長,投產慢。
前進式開采與後退式開采相反。

㈨ 雙突礦井和高瓦斯礦井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何要求

瓦斯治理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只有瓦斯「應抽盡抽、效果達標」了,礦井的安全生產才能擁有一個踏踏實實的保障。
1、落實「以風定產、以抽定產」,確保煤礦不超能力生產,嚴格煤礦通風能力核定和審核,為落實不超產措施提供了科學依據。根據《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
2、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確保煤礦不超限生產,建設煤礦瓦斯遠程監控系統,完善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
3、堅持先抽後採的瓦斯治理方針,採取多元化、多樣化的瓦斯綜合抽放技術。強化瓦斯抽采工作,力求做到具備多大的抽采能力就安排多大的產量。堅持區域防突先行、局部防突綜合防治措施補充的原則,把礦井綜合瓦斯防治工作的重心和主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放在了區域防突方面,從技術、裝備、科研、檢查、管理等各個方面加強區域和局部防突工作,
4、高瓦斯礦井除了搞好通風、瓦斯檢查方面還要考慮瓦斯抽放系統,難度稍大,另外高瓦斯礦井也極有可能存在突出危險區域,要求把高瓦斯礦作為突出礦井來管理的,就是這個道理。突出礦井的主要工作除了防止瓦斯積聚、瓦斯超限之外、還要求防突,必須有防突設施、防突機構、設備及人員,要求非常高,必須參照防突規定的各項要求來管理。
5、《煤礦安全規程》第48條規定: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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