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證失效怎麼恢復
A. 采礦證如何辦理,快到期了怎麼辦理延續
程序如下:
1、到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要提交地質報告,礦區范回圍圖,營業執照答、身份證等;
2、得到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按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的范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等報告;
3、一整套資料准備好後,繳納采礦權價款,就可以領證了。
采礦權人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而需要繼續采礦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采礦延續登記手續。申請的同時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采礦權延續申請報告:
2、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3、礦山保有儲量核實報告;
4、原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5、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具體流程為:
1.申請(申請材料如上所述)
2.受理(大約5天)
3.對申請進行審查(約一周)
4.通知(不管是否同意續辦采礦證,都會下發通知)
5.登記發證(采礦權申請人在收到通知30日內,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延續登記費,公告費。)
6.公告
B. 如因行政機關造成的采礦許可證不能如期延續怎麼辦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沖裁,如果確實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責任會有相關的補償整改措施。
C. 采礦許可證快到期了,怎麼辦理延期手續
采礦權延續需提交資料如下:
(報件份數:紙質件1套、電子報盤1份)
1、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采礦權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託辦理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上年度《礦山儲量年報》
5、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審查意見(原已編制過的只提交審查意見);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原已編制過的只提交審查意見);
7、土地復墾方案(含報告書、報告表和評審表。原已編制過的提交評審表);
8、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原已編制過的提交備案證明);
9、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含評審意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復印件。
原已編制提交過的,只提交評審意見復印件、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復印件);
10、提交采礦權繳納的"一般繳款通知書"或價款繳納收據;
11、價款計算書或價款評估(計算)備案證明;
12、80坐標核查表及測繪資質。原證為80坐標的無需提交;
13、礦山用地手續;
14、電子報盤(包含上述資料內容)。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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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並可以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志。
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D. 采礦證到期廢止 不再開采,所在縣國土資源局要求礦山恢復綠化,種植,有什麼法律法規駁嗎謝謝
礦山開采五證一照來:
1、礦自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2、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
4、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證
5、礦長資格證
6、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礦山開采技術是指用人工或機械對有利用價值的天然礦物資源的開采技術。根據礦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術經濟合理性的要求,礦山開采技術分為露天開采和地下開采兩種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較淺的部分採用露天開采,深部採用地下開采。
對於一個礦體,是用露天開采還是用地下開采,取決於礦體的賦存狀態。若用露天開采,則應該採用多深合理,這里存在一個深度界線問題,深度界線的確定主要取決於經濟效益。一般來說,境界剝采比如少於或等於經濟合理剝采比的,可採用露天開采,否則就採用地下開采方法。
E. 對采礦證過期采礦權人不來注銷怎麼辦
就是把采礦權收歸政府,注銷采礦許可證
F. 花崗岩采礦許可證過期該怎麼辦
去重新審批再辦,若是辦不下來,就偷偷開。都是這樣的現在,很難批,因為環保抓的嚴。
G. 采礦許可證未辦理延期被注銷能恢復嗎
根據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令第241號發布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采礦權。(相關條款詳見以下內容)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令第241號發布)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開採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采礦權人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采礦權。
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采礦許可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申請登記書、變更申請登記書和注銷申請登記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H. 我采礦證快到期了國土局說礦區取消了不給續期怎麼辦
1、對抄各項手續齊全,處於合法經襲營狀態的企業,采礦許可證到期不續屬於政府方的原因,依據《行政許可法》相關法律規定,關停或搬遷給企業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但不影響企業其他證件的合法性及經營主體的合法性。
2、因為委託人合法獲得各類經營證照,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政府關停合法企業應當給予行政補償。
3、政府實施關停強拆行為的最終目的:為了低價拿地,從各方面找或創造可能的違法點,規避補償,除非被拆遷人通過司法等途徑讓政府承擔補償責任,否則補償之事將會不了了之。我們可以要求政府對企業進行適當補償,補償額度與企業損失相對應,同時為企業異地轉產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4、政府沒有走正常的合法關停程序,直接對企業實施違法強拆。以企業存在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從而實施強拆行為,我們認為政府的行為是違法的。其中存在以下幾點:
(1)沒有手續及環保原因,你可以關停我的企業,但不能強拆;
(2)沒有下發各類處罰及強拆通知文書材料;
(3)訴訟救濟:可以申請復議,談判、或提起訴訟等等,採取多種維權路徑設計多套維權方案主張索賠。
(4)出具律師函,邀請政府方與委託人進行補償談判。
I. 礦山采礦證丟失怎麼辦
當地國土資源局補辦哦,或者申請延期!
J. 礦山保全後采礦證過期是否可以辦理延續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國土資源部關於如何確認具有采礦權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第一條對此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其行為明顯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行為,即無證開采。國土資源局按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及《復函》第三條「采礦許可證失效後,再行采礦行為應視為無證開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該礦非法開采煤炭資源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正確的。另外,為確保及時制止和處罰執行到位,根據《通知》第三條第(一)項「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採的,公安部門不得批准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的規定,該市國土資源局致函相關部門,採取停供火工用品、停供電力等措施是切實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