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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的筆錄如何做

發布時間: 2021-03-12 09:55:59

㈠ 非法采礦工具如何處理,如何有效打擊

非法采礦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對於非法采礦的人員、應採取打擊為主、群防群治、依法堅決打擊非法采礦人員、從重從快處罰

㈡ 因為非法采礦被拘留,如何做到取保候審

一、人抄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襲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㈢ 關於「非法采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何確定的問題

主體要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於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

2、本罪主觀上出於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2、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3)非法采礦的筆錄如何做擴展閱讀

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㈣ 如何認定非法采礦罪中的「情節嚴重」

(一)原有的關於非法采礦立案標準的數額可以作為情節嚴重的一個標准,但不是唯一的標准。如果某個案件有條件進行鑒定,那麼要對礦的價值進行鑒定。

(二)對非法采礦行為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可以擬定一個標准,如非法采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的,因非法采礦發生事故耗費巨大的救援費用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數罪並罰。

(三)在居民區非法采礦,以及非法采礦的行為造成植被、林木、耕地毀壞,地表塌陷,房屋損毀的。這些屬於非法采礦所伴生的一些危險,具體的林木毀壞、土地毀壞可參照破壞環境資源罪中濫發林木、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的立案標准確定具體的標准。

(四)無證進行破壞性開采,但是不能構成破壞性采礦罪的,可以作為非法采礦罪處理。行為人的采礦行為明顯不符合正常的采礦方案(如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厚棄薄;不按合理的選礦工藝選礦等等),對礦產資源造成了破壞,但是不構成破壞性采礦罪的,可視為「情節嚴重」。

(五)多次非法采礦的或者經國土部門查處後又非法采礦的,可視為「情節嚴重」。

(六)聚眾阻礙或者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的,可作為「情節嚴重」,構成妨害公務的,按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七)在不同地點多次采礦的,如行為人在三處以上的礦區非法采礦的,可以視為「情節嚴重」。

(八)因非法采礦造成社會關系緊張,進而引發次生危害(如群體性事件、聚眾信訪)的,可以視為「情節嚴重」。

㈤ 非法取水調查筆錄怎麼做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筆錄製作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筆錄是證明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違法事實的重要證據之一,也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和裁量的重要依據,在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製作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筆錄,才能使其達到證據「確鑿充分」的標准,現談一點製作的技巧和體會。
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證據
一般而言,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這種觀點混淆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訴訟證據、處罰定案證據和審判定案證據。在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訴訟中,國土資源部門和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事實材料,經過質證和法庭辨認,有的被法院採納為確定案件事實定性的依據,有的沒有被法院採納,但是,在概念上,它們都算是證據。國土資源部門處罰定案的證據,必須是真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按照法定程序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用合法手段取得的。國土資源部門處罰定案的證據能否作為審判定案證據,主要看其是否具備上述屬性,是否在行政訴訟中經過質證、鑒別與其他事實材料比較被法院所採納。所以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證據的取得,必須「立足處罰定案,經得起法院審判」。
二、調查筆錄應當反映的內容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筆錄。就共性而言,筆錄的內容應當有:調查人、調查時間、調查地點、調查的違法行為,以及調查的目的;被調查人的姓別、年齡、職務、政治面貌、法人資格、設立時間、經濟成份、組織機制等基本情況;違法行為的起至時間,行為的內容、經過、結果以及行為發生前後的現狀等等;告訴當事人(被調查人)行為的危害程度,違反的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申辯、聽證的權利等方面的內容。
就個性而言,不同的違法行為、違法類型有不同的側重,關鍵是要抓住違法行為成立的構成要件。在非法轉讓資源類違法案件中,買賣行為成立的標志是買賣雙方簽訂了意思表示真實的買賣合同;賣方收取了買賣標的物的價款,或者取得了索取買賣標的物價款的權利;買方取得並佔有、使用了買賣的標的物,非法轉讓資源的行為即告成立。調查中索取《買賣合同》、《收款憑證》即能核實雙方意思真實表示和取得的標的物價款,調查筆錄關鍵核實購買方取得並佔有、使用標的物的時間,佔有、使用的具體內容和用途,以及尚未付清的標的物價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付款約定應具備條件。
在非法佔地類違法案件中,是否違法的關鍵是有無佔地行為。調查取證的關鍵是現場勘驗筆錄和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應當准確標明並反映被占土地的地類、圖型方位、四址界限、長寬高度、佔地面積、佔有現狀、使用狀況、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內容、面積及其形狀等;調查筆錄主要核實土地的取得時間、取得方式;實施建設動工的佔地時間,至調查時的佔地現狀,佔地行為的完成程度;佔地行為完成後投入生產經營的時間、經營的期限、經營期間實現的營業收入、營業利潤等方面的情況;在破壞耕地類違法案件中,首先要明確佔有是破壞的前提,只有佔有了土地,才能破壞土地,如果沒有佔有耕地,根本就談不上破壞耕地。調查取證的關鍵仍然是現場勘驗筆錄和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在標明反映非法佔地應標明反映的內容外,應當突出固化硬化程度,荒漠化、鹽漬化、酸鹼化的浸蝕程度,取土、取沙深度,以及種植條件的破壞程度,有必要時聘請具備資質的專家進行技術鑒定;調查筆錄還應核實堆放固體物的種類、酸鹼鹽含量、濃度等方面的情況。
在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類違法案件中,調查筆錄應重點核實是否取得了勘查、開采許可證,取得勘查、開采許可證的時間,勘查、開採的有效期間,勘查、開採的標高四址范圍,以及延續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
三、調查筆錄應當具備的要素
調查筆錄應當現場製作,有明確的調查人、記錄人、被調查人,調查的時間、地點,被調查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以及在違法案件中的責任,事後補作的調查筆錄無效;調查筆錄應當由當事人(被調查人),核實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予以確認,沒有當事人(被調查人)簽名蓋章確認的調查筆錄無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罰的定案證據,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則可以在筆錄中記明情況,並由在場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證明;調查筆錄應當連續編碼,頁碼和塗改處應當由當事人(被調查人)按上指模或蓋章確認,以明確塗改責任,防止調查人的隨意更改、添加,杜絕被調查人的翻供否認;調查筆錄必須由兩名執法人員同時調查製作並在筆錄上簽名,如果只有一名執法人員調查製作並簽名的調查筆錄屬無效的調查筆錄,不能作為違法案件處罰的定案證據。
四、製作調查筆錄的方法
一是講策略。說明身份,出示證件,講明來意,履行公務,盡公務之責,無個人恩怨,消除敵意,拉進距離;二是講方法。遇案不驚,查案不亂,心態平和,情緒穩定,善待人事,和顏悅色,笑臉提問,不以強示弱,創造輕松、和諧的調查詢問環境;三是換位思考,滿足當事人,讓當事人把話講完、講深、講透。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生的原因錯綜復雜,有明知故犯的,有不知不覺的,也有外界因素逼迫的。如在招商引資違法佔地、非法采礦案件中,由於當事人是在各種優惠政策的吸引下而來的,當投入相當規模的資金後,才發現所佔的土地或者所開採的礦山手續並不合法,招商時優惠的土地並沒有經過規范的審批,自己不知不覺的成了違法單位、違法人,明知違法還得硬著頭皮幹下去,象這樣的違法當事人,在調查時必須把當事人要說的話全部記下來,滿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時把執法中要搞清的事實問清楚,當事人才能配合執法人員把案件查清楚;四是辨別案件是非曲直。按照政策法規和相關規章,公平、公正地查清事實,讓當事人知法知理知情,明確違法所在、違法後果、違法責任,做到依法服人;
五是突出重點,言簡意賅,把握好突破口,找准切入點,盡可能的省略與案件事實無關重要的虛話廢話。

㈥ 如何做好問話筆錄

問話筆錄有一定的格式,但你必須先對問話人或者要問話的事有一定的了解,知道自己問話的目的.總之問話筆錄是為你所用而不是固定的模式,做一個筆錄一定要達到預期的目的,即使達不到也要明顯表現出別人看這個筆錄時就知道被問話人在說謊.熟能生巧

㈦ 如何做好案件調查筆錄

當事人姓名,性別,居住地址,事發地址,時間,原因,事件發生的過程,最好有影像資料,調查時要有最少兩名工作人員在場等

㈧ 非法采礦罪一審審理報告

你好,小編在 大律師網 法律知識欄目整理出
非法采礦罪一審審理報告(範本)
XX省XX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永刑初字第320號
公訴機關XX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出生地XX省XX縣,住XX省龍岩市XX縣,2014年3月5日因本案被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縣看守所。
XX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生態刑訴(2014)10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礦罪,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XX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鍾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從饒某乙處以30萬元價格轉讓取得洋坑背3#井(標高357)無證煤礦,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組織工人啟封生產,2013年3月28日XX縣國土資源局發現被告人王某甲在XX縣培豐鎮文溪村喬坑(洋背坑3號井)非法開采煤炭58噸時,向被告人王某甲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3年4月1日XX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產,沒收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23200元,並處罰款6960元。2013年7月16日XX縣國土資源局發現被告人王某甲在XX縣培豐鎮文溪村喬坑(洋背坑3號井)非法開採煤炭38噸時,向被告人王某甲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3年7月22日XX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產,沒收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14800元,並處罰款444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又雇請張某甲、饒某甲、王某乙分別負責井下管理、維修巷道、看守煤硐、記賬、地面管理等,組織工人進行生產。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4400元。2014年3月18日經XX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該礦在2013年3月28日至12月18日期間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344.4噸,破壞礦產資源價值122262元。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XX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張某甲、饒某甲、王某乙、饒某乙、饒某丙、王某丙、吳某甲、胡某甲、付某甲、鄺某甲、李某甲、肖某甲、彭某甲、邱某甲、彭某乙、賴某甲、刁某甲、肖某乙、唐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吳某乙分別作出的證言;書證:人員基本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XX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關於王某甲等人在培豐鎮文溪村喬坑非法開採煤炭資源的調查報告、王某甲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到案經過、拘留證、逮捕證、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據、提取筆錄、扣押清單、喬坑三號井各班礦車統計表、舞筆記賬簿、真情記賬簿;XX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辨認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22262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XX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扣除先前向XX縣國土資源局已繳罰款11400元,剩餘罰金36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44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林燦崗
審判員陳定森
人民陪審員沈定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志銀
附:本案所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輛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延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㈨ 行政執法中的現場筆錄如何寫,有什麼注意事項

現場檢查筆錄的特徵和要求
1.現場檢查筆錄製作主體上的行政性。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執法機關負有調查收集證據和保存證據的責任。現場檢查筆錄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製作的重要證據形式。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證據的最基本提供者。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發生以後,由於行政機關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因此,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必須保證有關證據的充分、確鑿,以保證後續訴訟程序中雖作為被告但不陷於被動。
2.現場檢查筆錄對象上的現場性和保真性:筆錄涉及的情況是行政案件或檢查發生的現場的原始狀況。這是現場檢查筆錄製作的最基本的特徵和要求。凡是對案件或現場情況製作的筆錄都是現場檢查筆錄。不是對案件或現場情況製作的筆錄都不是現場檢查筆錄。在案件發生或檢查之後根據印象製作的筆錄就會「失真」,就會出現偏差,不可能體現現場的「原汁原味」。
3.現場檢查筆錄時空上的即時性和同步性:製作的時間,嚴格來講,應當是在案件發生的同時或檢查的同步,不能在案件發生之後或檢查之後。製作的地點,嚴格來講,應當是在案件發生的地點或檢查的現場。現場檢查筆錄的即時性和同步性是現場檢查筆錄的現場性和保真性的必然要求。
4.現場檢查筆錄內容上的相關性和外在性:相關性是指筆錄的內容與案件事實要素相關,主要包括違法事實要素和規范執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實要素,無關的事實不予記錄。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實要素。當場准確確定有關要素並將其真實記錄下來,這種能力是在執法實踐中不斷積累、不斷磨練後才能具備的。對違法事實要素的記錄要准確具體,尤其是對涉案物品的記錄,要具體到品牌、外觀、批號、規格、數量等。對規范執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實記錄要規范:依法依規檢查、依法亮證、規范檢查等。外在性是指現場檢查筆錄的內容是行政執法人員聽到、聞到、看到、摸到的或者用基本測量工具測量檢測到的有關違法事實情況的記載,不能也無法對事實要素的核心和內在品質進行確認和評判。

㈩ 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如何製作訊問筆錄

公安機關製作訊問筆錄的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具體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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