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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采礦權的怎麼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3-13 00:55:49

采礦權層層轉包,涉案人如何查處

甲公司於2003年月依法取得某煤礦的采礦權,有效期限是2003年2月至2006年2月。2003年4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將該礦承包給乙公司開采,承包期限為十年,承包費用為每年100萬元。截至2005年12月,甲公司共收取乙公司上繳的承包費200多萬元。

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後,在未進行任何投入的情況下,於2003年5月又將該礦承包給丙公司開采,截至2005年年底,丙公司共採煤90萬噸,並銷售了近50萬噸。乙公司按照丙公司的銷售情況提取一定的承包費,共收取承包費400多萬元。

我們調查認定:甲公司依法取得采礦權後,未經國土資源部門同意擅自將采礦權以承包的形式轉讓給了乙公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屬非法轉讓采礦權行為;乙公司在不具有合法采礦權人資格的情況下將該礦承包給丙公司進行開采活動,並收取承包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非法買賣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開採行為的具體實施方為丙公司,在未取得合法采礦權的情況下進行開采,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屬非法無證開採的違法行為。

不知我們的認定是否准確,希望法律專家能夠給予答復。

讀者 劉岩

答:本案中,采礦權人甲公司將采礦權出包給乙公司,乙公司又轉包給丙公司,三公司連環違法。各自適用的法律和條款不同,承擔的違法責任也不相同。

甲公司與乙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是非法承包合同。而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對承包和出租沒有具體界定。一般說來,對出租而言,出租方要有所投入,如修路、坑道管線建設等,以便提高租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是采礦權人,在2003年2月拿到采礦權,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4月份就承包給乙公司,其後甲公司不管不問,坐收漁利。根據以上分析和雙方合同約定,甲乙兩公司的合同應認定為非法承包合同。

采礦權承包是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出租則可以經國家審查批准後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的本意是不允許采礦權人以外的人開采礦產資源,但對因企業合並、分離、合資、合作、企業資產出售或變更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情形開了個口子,可以經依法批准後轉讓采礦權。本條還明確強調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本條是禁止性規定,是判斷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由於甲公司是采礦權人,適用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是全國人大頒布的,規格高於國務院法規,其第四十二條規定,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是國務院頒布的,第十五條則對「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中的「承包」作出了明確規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六十二條對此給予重申,處罰內容都相同。甲公司在取得采礦權之初就蓄意出包采礦權,未進行過任何投入,對甲公司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違法行為,定性為非法承包是准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只對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甲公司予以處罰。

乙公司與丙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是非法轉讓礦產資源合同。乙公司不是采礦權人,也沒有實施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而是買賣礦產資源的違法活動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對采礦權人違法、無證采礦和買賣礦產資源都規定了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沒有特定的主語,是對采礦權人和采礦權人以外的其他人都適用的。乙公司不是采礦權人,不適用「承包」用語,根據乙公司與丙公司的合同約定,乙公司屬於「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行為。可定性為買賣礦產資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只對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乙公司予以處罰。

丙公司是實施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主體,丙公司無采礦許可證,僅憑一紙違法合同就開采礦產資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以上分析,該案應當這樣處理:

對甲公司,甲公司將采礦權出包牟利,依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六十二條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200萬元,處1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其采礦許可證。甲公司是采礦權人,受到查處時,在作出處罰決定報批之前,書面告知甲公司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對乙公司,乙公司是買賣礦產資源的違法活動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將乙公司向丙公司非法收取的礦產資源轉包費400萬元全部予以沒收,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罰款處罰。乙公司不是采礦權人,而是買賣礦產資源違法主體,受到查處時,乙公司沒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對丙公司,丙公司無證采礦,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依法沒收尚未出售的礦產品和已經出售礦產品的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罰款,根據其對違法行為的認識情況決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丙公司不是采礦權人,而是無證采礦違法主體,受到查處時,丙公司沒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 陳戰傑

❷ 辦理采礦許可必須要先取得采礦權嗎

樓主這問題問的,首先,這里是魔獸世界問題,其次,你問的問題本身就有一些歧義。
取得采礦權和辦理采礦許可證是本身就是一件事,沒有誰先誰後。
也就是說,你辦采礦證,就是為了取得采礦權。換句話說,你只有辦了采礦證,你才擁有采礦權。
這樣解釋,樓主應該明白了吧。
此外,單獨辦理采礦證,你也不能就開始扎架子進行采礦,你還需要做的是:
1、先去環保部門去做個環評,如果環評通不過你就開始采礦的話,環保部門隨時可以關停你。
2、環評通過後,如果涉及群眾的山林,還得解決林權的問題,以及與當地群眾協商解決一些其他容易惹到糾紛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老百姓天天告你的狀,你也開不好礦。
3、然後,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采礦的話,如果你上面沒有大的公司,畢竟你是一個企業,沒營業執照就是無照經營,工商部門隨時也可以關停你。
4、然後去公安部門辦理爆破許可,並申請炸葯,如果不辦這些,你難不成用手挖石頭嗎?你得用炸葯,炸葯是管制物品,公安部門你得過關了。
5、這些都過關了,也並不代表你能采礦了。你得拿這之前所有手續,去安監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開始「三同時」建設,如果這一步你不想走,也只能算是一個非法礦山企業,當地政府部門隨時可以關停你。

❸ 采礦權怎麼辦理

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采礦權客體應包括礦產資源和礦區,具有復合性,並且礦區及其所蘊涵的礦藏種類規模不同對采礦權的取得及行使有著重要影響。采礦權可有限制的轉讓,法律應明確並完善采礦權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轉形式。
所謂特別法上的物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享有的可以從事某種國有自然資源開發或作某種特定的利用的權利。特別法上的物權是與政府的行政審批緊密相聯,其與大陸法系傳統的用益物權概念存在很大差別:
(1)特別法上的物權依特別法而設立,而用益物權依據普通法而設立。
(2)特別法上的物權雖然是項民事權利,但對其規制的法律卻是從 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具有公法色彩;而規制用益物權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別法上的物權的取得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相聯系;而用益物權的設立與行使雖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規劃方面的管理,並不影響其自主設定。
(4)特別法上的物權的 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消耗物,以初級產品的取得為目的;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認定的標的物原有狀態下的使用為目的。
(5)特別法上的物權強調對標的物有節制的利用,用益物權強調對標的物的充分利用。

❹ 采礦權如何取得

采礦權取得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拍掛、探礦權轉采礦權。新授予的采礦權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一是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二是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三是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四是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五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❺ 采礦權的取得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采礦權人的權利

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自行銷售礦產品,但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采礦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采礦權人行使上述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采礦權人的義務

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繳納采礦權使用費。

◎采礦權的有償取得

國家對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等的繳款方式、具體標准請參閱第一部分中「相關稅費政策」的內容。

◎采礦權取得的幾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申請取得采礦權。探礦權人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符合規定的,應依法予以批准。

第二種方式是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采礦權。該方式按分類管理方式要求由國家或該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種方式是協議出讓。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采礦權

詳細條件請參閱《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必須通過集體會審程序。協議出讓的采礦權價款不得低於類似條件下的市場價。

第四種方式是通過采礦權轉讓方式取得。指采礦權人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方式將采礦權轉移的行為。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規定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采礦權登記審批許可權規定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煤[煤井田儲量1億噸(含1億噸)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儲量5000萬噸(含5000萬噸)以上]、油頁岩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鎢、錫、銻、稀土礦床儲量規模為中型(含)以上的;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金剛石、鈮、鉭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以及海域(含內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登記均由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除上述情況外其餘部分以及二氧化碳氣、地熱、硫、石棉、礦泉水的開採的采礦權登記審批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參照內資企業情況執行。

部分省(區、市)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為了加強對本地區礦業權的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制定了符合本行政區域特點的礦業權審批程序,部分審批程序與本文綜述的「申請探礦權(采礦權)流程示意圖」略有差異,詳細情況請參見各省(區、市)的政策規定。

◎探礦權和采礦權年度的檢查

根據國家規定,國土資源部和地方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包括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年對本轄區內的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統一進行年度檢查工作。具體情況請參閱《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探礦權年度檢查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49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和完善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4號)。

❻ 擁有一個探礦權,如何申請采礦權

一、你得做地質報告,經過普查,詳查或勘探取得相關成果並到省國土廳備案,然後申請劃定版礦區范圍,權計算采礦權價款、接著到能源局去辦理法入准入。
二、
接下來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水資源、水土保持、環評等去發改委獲得核准。然後再准備礦山環境、土地復墾等相關批復到省國土廳交資料。
各個省的情況不一樣,你可到相關部門咨詢。

❼ 采礦權是什麼

采礦權抄是指業主取得一個襲礦山的開采權,即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資料而取得某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采礦權就是財產權,擁有采礦權即表明你對某個礦山具備開采和經營權利。
如果你有采礦權,你就是老闆了,還愁什麼就業問題?直接開業的了!

❽ 如何才能獲得探礦權和采礦權

1是從政府手裡買來的,2是別人從政府手裡買來了,再轉讓給你.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
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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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礦產資源市場建設的實際情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國土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各地在執行本辦法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中標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掛牌,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和場所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監督管理。
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主管部門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六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章 范圍

第七條 新設探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
(二)探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三)國家和省兩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劃定的勘查區塊;
(四)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新設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二)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三)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四)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
(五)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
(一)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
(二)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能源、金屬礦產地;
(三)共伴生組分多、綜合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產地;
(四)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
(五)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可以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的環境敏感地區和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二)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
(三)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
(四)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授予探礦權采礦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章 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編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由委託機關審核頒發。
受委託的主管部門不得再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第十六條 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由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須保密,且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招標拍賣掛牌的勘查區塊、開采礦區的簡要情況;
(三)申請探礦權采礦權的資質條件以及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四) 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辦法;
(五) 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六) 投標或者競價方式;
(七) 確定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八) 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九)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規定對投標人、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資質條件和資格要求的,應當通知投標人、競買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以及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九條 投標人、競買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地點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後,方可參加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逾期不簽訂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❾ 采礦權管理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是指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采礦權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礦業秩序,促進礦業發展,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活動,依法進行統一登記和管理的行為。其中,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界定采礦權的空間和時間界限;設定取得采礦權的資格、程序、條件;界定采礦權人的權利義務;受理采礦權申請、審批並授予采礦權;徵收管理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轉讓、延續、變更和注銷管理;管理由國家投資形成的礦產地的采礦權出讓和轉讓;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采礦權申請】是指采礦權申請人依法按規定格式向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請求取得采礦權、授予采礦許可證的要式法律行為。采礦權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采礦權申請登記書;礦區范圍圖;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申請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的,需報送采礦權評估的有關資料;環境影響報告及環境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采礦權申請人】是指依法按規定格式向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對采礦權的請求的單位或個人。由於礦產資源開採的高風險性和特殊技術要求,國家在授予采礦權時,要求采礦權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行為能力,即采礦權申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采礦權申請人資格】是指采礦權申請人所必須具備的特定行為能力。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是:有與開采方案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具備采礦權設立的法律前提。

【采礦權申請人資質管理】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采礦權申請人所必須具備的特定行為能力的審查、監督、認定、驗收。

【采礦權申請登記書】是指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采礦權時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的登記書,它是采礦登記管理機關了解采礦權人基本情況以進行采礦權審批的基礎資料。由采礦權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其格式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內容包括了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需要審查的各有關方面。

【采礦權申請受理】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全套申請材料清點齊全並經過初步查詢確認申請區塊為空白區塊,可以予以接受申請,安排審查的過程。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申請區塊不是空白區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不予受理。對申請材料填寫不清楚或有誤的,可限期修改。

【采礦權審批】是指審查、批准並授予采礦權、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過程。其中,采礦權統一審批制度,是指國家對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統一實行審查、批准、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制度。國家對采礦權實行分級審批。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登記發證的項目為: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開采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外商投資開採的礦產資源;礦區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礦產資源采礦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規定的34種重要礦產資源。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管轄許可權為: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管轄范圍以外的且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授權其負責審批登記發證的礦產資源。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登記發證的項目為國務院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發證許可權以外的礦產資源。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

【采礦權授予】確立采礦權法律關系的行為。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對采礦權申請人的申請和條件進行審查後,對合格的頒發采礦許可證使其成為合法的采礦權人並可以依法開展采礦工作的法律行為。

【采礦權期限】是指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礦山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進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屆滿前30日內,到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采礦權日常管理】是指在設置、授予采礦權後,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所進行的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徵收管理;采礦權的年度審查、變更、延續、保留、注銷等環節。

【采礦權年度檢查】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每年對采礦權人開展的礦產資源開采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的制度。它是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管理采礦權的重要手段之一。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持證開采,是否按報批的開發方案進行開采和生產,「三率指標」是否達到,礦山儲量的增減情況,共、伴生礦產的利用情況,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等的繳納情況等。

【采礦權變更登記】是指在采礦權的存續期間,由於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采礦許可證有關內容的變化,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並變更采礦許可證中相應內容的過程。采礦權變更登記的法定事由包括:變更礦區范圍;變更主要開採的礦種;變更開采方式;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采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

【采礦權延續登記】是指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內開采礦產資源,當采礦權人要延長采礦工作時間時,可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將采礦權期限予以延期的過程。采礦權人辦理延續登記的次數不限。

【采礦許可證注銷】是指采礦權人由於一定的法定事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放棄采礦權的過程。采礦許可證注銷是消滅采礦權,結束采礦權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采礦許可證注銷的法定事由包括:采礦許可證屆滿不辦理延續,停辦礦山和關閉礦山。

【采礦許可證吊銷】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因采礦權人的違法事實而實施的限制或者剝奪采礦權人權利和行為能力的行政處罰,是采礦權人因違法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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