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設計采礦怎麼處罰
Ⅰ 露天礦山采礦超出初步設計的界線算違法嗎
露天礦山采礦超出初步設計的界線算違法!
Ⅱ 非法采礦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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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祿新一採石場非法采礦達到9萬多噸,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18年11月21日,武宣縣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非法采礦案,刑事拘留嫌疑人2人,避免了國家礦產資源的大量流失。
經過偵查,民警很快掌握到犯罪嫌疑人覃某榜、韋某生二人以獲取高額利益為目的,於2015年4月份開始,在武宣縣祿新鎮古杭村一採石場非法超越采礦區范圍進行開采白雲石礦,經武宣縣國土資源局對超越范圍采礦進行行政處罰及責令整改後,覃、韋二人仍不知悔改,繼續非法采礦。
後經來賓市地質勘察院鑒定,覃、韋二人非法采礦量達到9萬多噸,非法獲利金額達到150多萬,國家礦產資源受到嚴重破壞。
經過民警多次工作和規勸,覃某榜、韋某生兩名嫌疑人於11月2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韋某生、覃某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Ⅲ 越界采礦如何處罰
【問題】
甲、乙兩煤礦礦區相鄰。甲礦區的采礦權人張某在兩年多的時間,一直偷偷開采乙礦區的煤炭,共計採煤5000多噸,其中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還未銷售的煤炭2000噸。後經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舉報,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後認定,張某確實存在越界開採行為,並決定對其處罰。但對如何界定張某違法所得,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包括其已銷售的銷售收入和未銷售的違法開採的礦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是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取得的已經售出的煤炭的銷售收入。
問:1.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處罰?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應當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分析】
越界開采一般來講是指超越劃定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礦區范圍不僅是開采范圍,也是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井口、巷道作為井巷工程設施,應該分布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
本案中甲礦區采礦權人張某超出了自己的礦區范圍,開采了乙礦區的煤炭,在該種情況下,張某已經構成越界開采。對張某越界開采可以依據《礦產資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以上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給予處罰。責令張某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如果張某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如果張某的越界開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如果張某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已經對張某處以罰款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對罰金數額進行適當核減。 至於張某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擬定。
李某可以要求張某賠償因其越界開采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物權法》規定,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權利人重要的財產權利。張某越界開采李某礦區范圍內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礦權受到侵害,給李某造成了財產損失,李某有權要求張某給予賠償。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以張某越界采礦給李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為准,包括但不限於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關於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煤炭的違法所得,應當把握以下幾點:①張某越界開採煤炭所形成的總價值,應當認定是其違法所得,包括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和未銷售煤炭2000噸;②不能將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只認定為已售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所得的銷售收入,因為這部分成本是在該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形成的,是違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對於張某越界開采已經銷售的3000噸煤炭所得的價款,如果已經開具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已經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那麼在其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已經征繳的稅款。
Ⅳ 對超越批准范圍采礦者,應當如何處罰
超越批准復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制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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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礦山開采量超出規定開采量怎麼處理
對礦產資源開采屬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於礦產資源開采實施行政許可,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及個人應當在采礦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采礦,超出行政許可范圍進行采礦屬於違法行為。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第29條規定:「單位開采礦產資源前應委託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施工。」
第15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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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露天礦山開采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比較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的開采面坡度過陡,局部還存在陰山坎;二是有的沒有設警報器、避炮房(洞);
三是宕面頂部表土剝離工作半數以上未做;
四是有的作業場地堆料、積水過多清理不幹凈;
五是有的生產宕面與加工場地、民房、道路間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
六是有的生產宕面浮(險)石清理不幹凈;
七是爆破用導火索普遍短於1.2米;
八是部分電器設備、線路破舊,有的線路架設不規范;九是設備無牌、操作人員無證以及安全帽不按規定佩戴現象時有存在;十是運料車輛超載普遍。
Ⅵ 請問,不按采礦設計方案進行開采,超出開采量怎樣處理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麼在線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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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越界采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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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Ⅷ 非法采礦石怎麼處罰
非法采礦石 後果很嚴重 。
非法開采礦產屬於刑事犯罪 。
不但要受到刑法處罰 ,
更會被沒收生產用具和非法所得。
Ⅸ 礦山開采設計規模是否能大於采礦許可證的允許的開采規模
個人理解:礦山開采設計是基於采礦許可證之上,采礦許可證上註明的年生產規模及拐專點坐標是國土資源局定屬的,並且經過前期多方論證的,設計院無權改變。只能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按照年生產規模布置開拓系統。部分運輸道路需要界外布置也應徵得國土部門的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