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開采怎麼什麼罪
⑴ 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采礦罪有哪些犯罪情形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⑵ 莫越界,越界必被抓——海南省文昌市東山公司越界開采鋯鈦砂案是怎樣
2009年3月,海南省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國營島東林場昌灑作業區非法開采鋯鈦砂礦,隨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在龍樓鎮與昌灑鎮交界處發現了開采鋯鈦砂礦的機組。經現場調查測量後,確定是文昌東山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公司)越界采礦。經查,東山公司於2007年3月通過競拍方式取得了文昌市昌灑鎮白嶺西鋯鈦砂礦區采礦權,並領取了采礦許可證。2007年11月,東山公司與龍樓鎮全美經濟社3個村民小組簽訂了890畝臨時采礦用地合同,其中只有265畝在其礦區范圍內。2008年5月,東山公司開始安裝機組進行采礦。現場調查發現8部機組采礦,其中有5部機組超越本礦區范圍開采。2009年3月26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向東山公司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3月30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對該公司越界開采鋯鈦砂礦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經組織專家組鑒定,東山公司越界開采鋯鈦砂礦價值10.254萬元。
2009年6月23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其退回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非法所得10.254萬元,並處30%罰款計3.0762萬元的行政處罰。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界采礦案件。
越界采礦,違反了經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破壞相鄰礦區礦產資源開發的總體布局,容易引發安全事故。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文昌縣國土環境資源局針對當事人越界開采情況,請專家對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的價值進行認定,在此基礎上作出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定程序,定性准確,定量適當。但這里應該指出的是,「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是要求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是一種行政命令,而非行政處罰。
采礦權,顧名思義,就是開采礦產資源的權益。但是,這個權益不是一個無限的權益,而是一個有限定條件的、必須履行相應義務的權益。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義務就是在經批準的礦區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超出這個范圍,就失去相應的合法采礦權益,其采礦行為本質屬於無證開采。但越界采礦更有隱蔽性,兩者在處罰上也有一定區別:對越界采礦的,采礦者已有的采礦權將負連帶責任,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於采礦權人來說,是剝奪了其在合法區域內的采礦權利,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其罰款額度是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而無證采礦由於沒有采礦許可證可吊銷,所以,罰款額度是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比越界采礦的處罰額度要高一些。盡管處罰上有區別,但從本質上講,這兩種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是一樣的。
本案中,從罰款數額上判斷,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已經超過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5萬元底線,如果當事人在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後,沒有再發生越界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當事人在取得采礦權後,作為露天開采,其使用土地的范圍,應該與采礦許可證所承載的礦區范圍一致,而當事人從當地村集體租用的890畝臨時用地中,只有265畝在其礦區范圍內,反映出其性質的惡劣性。監管部門在時隔近一年後才發現該違法行為,而且當時又正處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總結驗收期間。這一案件啟示我們,加強對采礦權人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此外,不管是租地采礦還是臨時用地采礦都不合法,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⑶ 越界開采拒不退,涉嫌犯罪被移送——貴州省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礦案是怎樣
貴州省晴隆縣王家灣金礦位於該縣安谷鄉沙氽村灑澆雨組。2004年9月,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為晴隆縣王家灣金礦頒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礦區面積為1.7056平方千米,采礦權人為黔西南州昌隆工貿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采礦許可證到期後,采礦權人申請辦理采礦權延續。2005年8月,獲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延續,並頒發了新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
2008年6月,經群眾舉報,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調查組,對晴隆縣王家灣金礦涉嫌越界采礦問題進行調查。經查,晴隆縣王家灣金礦2005年以來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采,經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多次制止而未停止開采。調查認定,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場共4個,還有8個堆場和公路、水池、臨時公棚等附屬設施。經委託貴州省地礦局一〇二地質大隊對該礦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進行鑒定,確認越界采出金礦石量34716噸,金屬量為37841克,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6149163元。
在充分調查和鑒定的基礎上,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確認了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礦的違法事實,且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10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涉嫌非法采礦罪。2008年8月,貴州省國土資源廳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經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在履行行政處罰告知與聽證告知程序後,省國土資源廳於2008年12月依法吊銷晴隆縣王家灣金礦采礦許可證。
【分析】本案是一起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嚴重損失的越界采礦案件。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追究刑事責任。
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礦,經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多次制止而未停止開采,而且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達10萬元以上,其違法情節嚴重。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按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本案定性准確。鑒於該礦越界開采多次制止而未停止開采,且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嚴重,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履行法定程序後,依法對該礦作出吊銷采礦許可證處罰,並將涉案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處罰適當。本案的查處,有力地打擊了「有證亂采」的違法行為,規范了礦產資源開采秩序。
⑷ 如何認定超層越界違法行為
近年來,無論煤礦瓦斯爆炸,還是潰水淹井事故,在查擺原因與區分責任中基本上都要涉及超層越界開采違法行為及對國土資源部門的責任追究。檢察機關曾表示:「重特大
煤礦安全責任事故的背後,
往往存在非法開采、越層越界開采等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因此,了解超層越界違法開採行為,對於開展有效礦政管理意義重大,筆者就認定超層越界違法行為進行初步分析。
一、超層越界的基本概念
目前,超層越界采礦行為尚無統一的概念,其定義描述與實質性界定散見於國土資源、煤炭、安監等幾部門文件中。筆者個人理解,「層」首先應理解為描述層狀、似層狀構造的礦體,以煤礦最為明顯;「界」則表現為閉合的平面范圍和垂向上為開采上下限標高。「層」、「界」框定了開採的空間區域,為平面上由若干個拐點組成的閉合曲線及縱向上由高程限定而成的立體空間。
二、超層越界的表現形式
國土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是其采礦權唯一、合法的采礦活動場所,任何超越均屬違法。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平面上的越界。超越了劃定的采礦范圍,即采礦活動位於拐點組成的閉合曲線之外,常見於露天開采礦山,地下開采礦體賦存較平緩時也有發生。二是垂向上的越界。采礦活動超越了上下限標高,實際生產中主要是地下開采礦山超越規定的下限標高。三是平面上、垂向上均存在的超界。四是超層現象。以層狀、似層狀構造礦體為主,采礦權人開采不允許開採的層位或開采允許開采層位的限定開采標高之外部分的現象。
三、超層越界違法行為的界定
一是持合法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超層越界首先確定了一個超越活動的參照點——「層」和「界」,該「層」和「界」是由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確定的,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是其采礦權唯一、合法、封閉的采礦活動場所,只有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才可能實施超層越界行為。
二是產生了損害結果。直接結果是行為人超越了其合法礦區范圍,進入礦業權空白區或他人礦業權區域,雖然侵犯的法律關系不完全一致,進入礦業權空白區的超層越界開採行為侵犯了《礦產資源法》所保護的礦產資源法律關系,即侵犯了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進入他人合法礦業權區域則成為民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但都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或違法人獲得不法收益。
三是「連續」為超層越界違法行為的重要表徵。「連續」開采是行為人在「界」內活動的向外延伸,即從界內連續采礦至界外,是一個由「合法活動」向「違法開采」漸變的過程,具有可控性。區別於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而直接在界外開采,由於無「越界」過程,不存在由「合法活動」向「違法開采」漸變的過程而定性為非法采礦。正確理解「連續」的含義,可正確區分「超層越界」和「非法采礦」,尤其是杜絕將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而直接在界外非法開采定性為「超層越界」,減少違法者受到較輕處罰、客觀上降低違法者違法成本現象的發生。
⑸ 越界開采一定構成犯罪嗎
是!
⑹ 越界采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越界開采怎麼什麼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⑺ 石料礦山發生越界開采爆破施工單位如何處罰
第十八條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第五十一條本法施行以前,未辦理批准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這幾條都跟你所說的越界采礦有關,都可以作為法定標准。
如果你想走法律程序,那麼現在開始你就要搜集違法越界采礦的證據。
⑻ 越界采礦如何處罰
【問題】
甲、乙兩煤礦礦區相鄰。甲礦區的采礦權人張某在兩年多的時間,一直偷偷開采乙礦區的煤炭,共計採煤5000多噸,其中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還未銷售的煤炭2000噸。後經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舉報,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後認定,張某確實存在越界開採行為,並決定對其處罰。但對如何界定張某違法所得,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包括其已銷售的銷售收入和未銷售的違法開採的礦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是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取得的已經售出的煤炭的銷售收入。
問:1.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處罰?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應當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分析】
越界開采一般來講是指超越劃定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礦區范圍不僅是開采范圍,也是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井口、巷道作為井巷工程設施,應該分布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
本案中甲礦區采礦權人張某超出了自己的礦區范圍,開采了乙礦區的煤炭,在該種情況下,張某已經構成越界開采。對張某越界開采可以依據《礦產資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以上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給予處罰。責令張某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如果張某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如果張某的越界開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如果張某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已經對張某處以罰款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對罰金數額進行適當核減。 至於張某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擬定。
李某可以要求張某賠償因其越界開采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物權法》規定,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權利人重要的財產權利。張某越界開采李某礦區范圍內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礦權受到侵害,給李某造成了財產損失,李某有權要求張某給予賠償。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以張某越界采礦給李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為准,包括但不限於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關於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煤炭的違法所得,應當把握以下幾點:①張某越界開採煤炭所形成的總價值,應當認定是其違法所得,包括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和未銷售煤炭2000噸;②不能將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只認定為已售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所得的銷售收入,因為這部分成本是在該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形成的,是違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對於張某越界開采已經銷售的3000噸煤炭所得的價款,如果已經開具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已經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那麼在其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已經征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