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中依山形剝採的坑叫什麼
『壹』 露天采礦後形成采坑,arcgis對dem進行水文分析時需要進行填窪嗎,填窪的話會不會把采坑填平啊
首先窪地的形成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真實地理情況,如盆地,湖泊,喀斯版特地貌等權,還有一種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地形誤差。如果不進行填窪,在進行水流方向分析計算時,往往會得到不合理甚至錯誤的水流方向,對後面匯流累計量,河流提取等操作也會造成影響。
『貳』 采礦中挑頂卧底什麼意思
有兩種意思:1坑道參數需要改變,如現在是平坑,需要將坑道改造為上坡就需要挑頂,下坡則是卧底。
2.采場采礦落礦中的挑頂,指的是向上回採礦石(小規模)。
『叄』 什麼叫露天開采,露天礦山分為哪幾類,開采方式有哪幾種
露天開采,又稱為露天采礦,是一個移走礦體上的覆蓋物,得到所需礦物的過程,從敞露地表的采礦場采出有用礦物的過程。露天開采作業主要包括穿孔、爆破、采裝、運輸和排土等流程。按作業的連續性,可分為間斷式、連續式和半連續式。
露天開采方法的常用分類有以下幾種:
(1)根據採用的主要設備分為機械化開采法和非機械化開采法。如機械設備開采法和人力或人力畜力聯合開采法。
(2)根據剝離物從采場形態來劃分主要是坑采法和原地開采法。如倒堆開采、石料開采、螺旋鑽開采、水射流開采等均屬掘坑開采,原地浸出開采法是屬於原地開采法。
(3)根據剝離物排棄位置分為內排開采法、外排開采法。如倒堆開采法和掘坑開采法。
(4)根據是否改變開采對象的賦存特性劃分為物理開采法和化學開采法,如機械化開采法和化學浸出法、細菌開采法。
(5)根據采場所處位置分為水上開采法和陸地開采法,如疏浚開采法和坑采倒堆法、採石法等。
(6)根據開采對象輸送媒介分為單相流(固體流、液體流)輸送法,多相流輸送法(固液兩相流、固氣液三相流)如機械化開采法和水利開采法。
(7)根據作業場所所含水分大小分為乾式開采法、濕式開采法,如機械開采法和水力開采法。
(8)根據開采作業場所地形情況分為山坡露天礦開采法、凹陷式露天礦開采法。如等高線開采法和掘坑開采法。
(9)根據開采作業的常規特性分為普通機械化開采法、特殊開采法。
(10)根據整個開采過程所使用的設備情況分為全機械化開采法、半機械化開采法和混合開采法等。
『肆』 什麼是采礦誘發的地面變形地質災害
它是指在一定的自然條件和人為因素作用下,地下一定范圍內的岩土體壓縮、位移等活動,引起的地面下沉、塌落、開裂,對工程設施、城鄉環境以及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現象。
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除共同表現為地殼表面形態發生嚴重破壞外,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相似特徵:
在形成條件方面,雖然都受多種動力條件控制,但過量抽取地下水經常是它們形成的重要原因;在分布特徵方面,城鎮、工廠、礦區、鐵路沿線是這些災害的多發區。
採用地下開採的礦山,由於采空區上覆岩土體冒落或變形而在地表發生大面積並行破壞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現象和過程稱為礦區地面變形地質災害。這類地質災害是地下采礦最容易引發的地質災害之一,並且地面變形范圍往往超出地下對應采空區的范圍,危害極大。
一是破壞土地資源,影響農業生產。塌陷的地質災害對礦區周邊的農田破壞十分嚴重,造成土地絕產或減收,甚至在部分礦區,形成無地可耕,無處可遷的局面;
二是損壞地表建構築物。礦山地表塌陷災害的范圍廣,具有突發性、累進性和不均勻性等特點,對於各種地面建構築物的危害極大。因此,在城鎮建構築物、道路設施以及水體下的三下礦體資源通常禁止開發,即便開發,也必須進行安全與環境設計和評價,避免產生地表沉陷,造成各種建構築物的破壞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損害,破壞正常的生產、生活和交通安全。
對此,礦山安全法第19條對礦山企業提出了相應要求,即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因此,礦山企業不僅應當建立、健全對地面陷落區、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的檢查和維護制度,防範可能發生的危險,而且對關閉礦山後可能引起的危害也要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1) 減輕塌陷災害。在礦山的生產時期,採取充填開采技術和減震的采礦方法等技術型措施預防采空後的塌陷。充填開采主要是利用廢石、尾砂等實施空區的充填,減少空區的體積;減災開采主要是從回採技術上預防或減輕采空區塌陷的方法,包括順序優化開采、條帶開采和離層高壓注漿開采等,減少塌方量;
(2) 以廢治害。利用開採的尾礦、矸石等填埋塌陷區,治理塌陷災害。具體而言,在用尾礦、矸石等填埋前,先將塌陷區的表土剝離另放,然後充填矸石等至目標標高以下0.5m處,再覆蓋表土至原標高,使地形得以復原,保持原有土質和肥力,減少廢料污染,消除塌陷坑危害;
(3) 治理地裂縫,消除隱患。針對已經閉坑的礦區地裂縫,採用充填和灌漿相結合的治理措施,消除地裂縫的危害;
(4) 地面塌陷區的整治與利用。即採用「挖深墊淺」 的方法,將較深的塌陷區再深挖,使其適合於水產養殖場地,而挖出的泥土墊到淺的沉陷區,改造成為農業用地。
『伍』 采礦行業中的「掘進、開拓、探礦、采切」是什麼意思
1.掘進:在采礦等來工程中,開鑿自地下巷道,包括打眼、爆破、通風、清除碎石、安裝巷道支柱等。
2.開拓:開拓是從地表掘進一系列的井巷工程通達礦體,使地面與井下構成一個完整的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水、供電(壓氣動力)、充填系統(俗稱礦山八大系統),以便把人員、材料、設備、充填料、動力和新鮮空氣送到井下,以及將井下的礦石、廢石、廢水和污濁空氣等提運和排除到地表。
3.探礦:指地質勘探工作中有關的工程技術。除鑽探和坑探兩個主要方面外,凡為了完成地質勘探工作而必須進行的其他工程,如交通運輸、修配業務、動力供配等,也都屬探礦工程的范疇。
4.采切:即采准切割。在已完成開拓工作的礦 體中,掘進必要的井巷工程,劃分為回採單元,並解決回採單元的人行、通風、運輸、充填等問題的工作;在完成采准工作的回採單元中,掘進切割天井(兩端都有出口的井下垂直或傾斜井筒)和切割巷道,並形成必要的回採空間的工作稱為切割。
『陸』 礦山挖礦作業都是用的什麼燈啊
露天開采,又稱為露天采礦,是一個移走礦體上的覆蓋物,得到所需礦物的過程,從敞露地表的采礦場采出有用礦物的過程。露天開采作業主要包括穿孔、爆破、采裝、運輸和排土等流程。按作業的連續性,可分為間斷式、連續式和半連續式。露天開采方法的常用分類有以下幾種: (1)根據採用的主要設備分為機械化開采法和非機械化開采法。如機械設備開采法和人力或人力畜力聯合開采法。 (2)根據剝離物從采場形態來劃分主要是坑采法和原地開采法。如倒堆開采、石料開采、螺旋鑽開采、水射流開采等均屬掘坑開采,原地浸出開采法是屬於原地開采法。 (3)根據剝離物排棄位置分為內排開采法、外排開采法。如倒堆開采法和掘坑開采法。 (4)根據是否改變開采對象的賦存特性劃分為物理開采法和化學開采法,如機械化開采法和化學浸出法、細菌開采法。 (5)根據采場所處位置分為水上開采法和陸地開采法,如疏浚開采法和坑采倒堆法、採石法等。 (6)根據開采對象輸送媒介分為單相流(固體流、液體流)輸送法,多相流輸送法(固液兩相流、固氣液三相流)如機械化開采法和水利開采法。 (7)根據作業場所所含水分大小分為乾式開采法、濕式開采法,如機械開采法和水力開采法。 (8)根據開采作業場所地形情況分為山坡露天礦開采法、凹陷式露天礦開采法。如等高線開采法和掘坑開采法。 (9)根據開采作業的常規特性分為普通機械化開采法、特殊開采法。 (10)根據整個開采過程所使用的設備情況分為全機械化開采法、半機械化開采法和混合開采法等。
『柒』 采礦、冶煉遺跡
在大比例尺、高解析度遙感圖像上,采礦、冶煉的遺跡主要有老礦硐、采坑(場)、廢石和礦渣堆、淘沙坑、冶煉遺址等,它們在遙感圖像上有特殊的形態與色調特徵,容易解譯和識別。
老硐口在黑白航片上呈黑色孔狀斑點,采坑為形狀不規則的窪地。采礦硐和采礦坑都有小路相通,但是老礦硐和老礦坑規模一般較小而不規則,硐口塌陷或生長有植物,在圖像上往往較為隱約模糊。
近代采礦場通常有一定的幾何圖形(如矩形、梯形、長條形、半圓形等)的低凹地帶,附近有礦石堆和廢石堆,並有簡易公路或小路相通,需要綜合分析判斷。采礦場的色調取決於礦種及其風化物的顏色,如石灰岩開采場、砂礦開采場在圖像上表現為淺色,而鐵礦、煤礦的開采場則為暗或黑色。在彩色航片上表現為鮮艷的顏色(與背景有明顯差異),而在黑白航片上表現為不同的色調。冶煉廠和煉渣常表現為有一定布局的暗色突起狀斑點。
這些舊礦遺址,一般規模較小,形狀不規則,呈斑點狀零星分布,不易發現;但當這些遺址沿一定方向作規則分布,並與一定的成礦地質條件(如一定的岩層層位或構造條件)有關時,則極易發現。若歷史資料已有記錄,就可以作為尋找礦體的一個有用標志。
『捌』 剝去偽裝現原形,違法行為終被罰——山西省靈石縣張某無證采礦案是怎樣
2007年9月24日晚21時,雲高天黑,伸手不見五指,一支20餘人組成的隊伍,關閉車燈,在夜色中向靈石縣一山溝挺進。這是由山西省晉中市政府市長張璞、副市長李年善帶隊,由市公安局公安特警、國土資源局執法人員等組成的非法采礦突查隊伍。
當晚的行動迅速、秘密,隨行人員一律上繳手機,與外界斷絕聯系。25日凌晨2時許,突查隊在靈石縣南泊村某山溝一私開礦當場抓獲正在實施非法開采作業的外地民工14名,查扣用於非法采礦的車輛8台、火雷管581枚、電雷管14枚、導火索36盤7146米、炸葯21箱零8編織袋760千克、摩托車5輛、手機5部。
此次突查是經「線人」舉報,晉中市國土資源治安大隊幹警三天三夜蹲點偵查基本確認後實施的。經查,該非法采礦坑口位於靈石縣南泊村前河裡溝底,斜井,三輪車巷道,二級提升。礦主是靈石縣南關鎮人張某,平時由其外甥王某負責經營,包工頭是湖北人王某。該非法坑口由廢棄煤礦改造而成,坑口安裝3厘米厚鋼板電動門,生產時打開,停產時關閉,並用土石堆埋,非常隱蔽,難以發現。該非法坑口晝伏夜出,白天休息無生產跡象,夜晚23點後偷偷生產,濫挖煤炭資源。自2006年2月開始生產以來,生產9#、10#兩種原煤,日產量80餘噸,每噸售價130元左右。經非法礦主張某供述,除上述坑口外,2006年6月,他還非法組織人員在南泊村下白溝內開挖了2個非法坑口,日產量30餘噸。2005年8月,非法礦主張某在南泊村距其私開礦約500米的一處名叫「十眼窯」的地方蓋了3間發電機房,內裝一台50千瓦的發電機,為私開礦供電。
靈石縣國土資源局對張某3處非法煤礦坑口進行了井下實測。經勘測,1號非法采礦坑口無證採煤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為15322噸,破壞價值總額為298.95萬元;2號非法采礦坑口無證採煤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為2336噸,破壞價值總額為53.73萬元;3號非法采礦坑口無證採煤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為16481噸,破壞價值總額為315.26萬元。三處破壞總量為34139噸,破壞價值總額為667.94萬元。勘測結果已於同年9月30日經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委託山西省礦業聯合會組織專家評審認定。
2007年9月26日,靈石縣國土資源局聘請縣專業爆破隊對張某的3處非法坑口,按「六條標准」分別從坑內100米、80米和70米處逐段進行了徹底爆破取締。
非法礦主張某因涉嫌非法采礦罪於2007年11月10日被靈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08年4月1日,經靈石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認為張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合法開采手續的情況下,進行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賠償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667.94萬元。
靈石縣紀檢監察部門研究決定,對在打擊非法采礦工作中監管不力的靈石縣梁家焉鄉黨委書記給予黨內警告處分,鄉長行政記過處分,鄉紀檢組長黨內警告處分,分管打擊非法采礦的副鄉長行政記大過處分,南泊村黨支部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無證采礦案件。
本案發現難,非法坑口由廢棄煤礦改造而成,違法行為人採取「坑口安裝3厘米厚鋼板電動門,生產時打開,停產時關閉,並用土石堆埋,晝伏夜出,白天休息無生產跡象,夜晚23點後偷偷生產」等方式,非常隱蔽。調查難,當事人復雜,涉及礦主張某、經營人王某,還有包工頭王某,礦主是靈石縣南關鎮人張某,平時由其外甥王某負責經營,包工頭是湖北人王某。
從本案的處理來看,至少給我們以下啟示:一是本案是由市領導帶隊,公安、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聯合組成的隊伍突查發現的,說明只要政府下決心,就能遏制住違法采礦,礦業就能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本案由靈石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認為張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合法開采手續的情況下,進行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賠償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667.94萬元。這個判決有突破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於無證采礦,可責令賠償損失。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未經批准擅自開采,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還侵害了國家的所有權,造成了國家財產的損失,應當追回。可是,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賠償國家的損失,現實執行起來,出入很大。靈石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加大了賠償國家損失的力度,通過這種方式,彌補了國家的財產損失。
三是《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規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本案除了追究非法礦主張某的責任外,靈石縣紀檢監察部門還對監管不力的鄉黨委書記、 鄉長、村黨支部書記等予以黨紀、政紀處分。這對地方黨委和政府加強礦產資源監管工作是有力的促進。
『玖』 采礦過的坑是否叫工礦用地
工礦等類型的建設用地,用於「增減掛鉤」項目的指標。難,為什麼?1當初允許建設,說明是按照土地規劃要求做的,又恢復為耕地那就得重新調整規劃。見過城市裡拆遷完了再給蓋回去的?2經濟上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