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使用費怎麼計算
『壹』 什麼是采礦權使用費
國家將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依法按礦區范圍面積向采礦權人收取的費用。
『貳』 采礦權使用費的問題!
2.22×1000=2220元/年
『叄』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與采礦權使用費有什麼區別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就是采礦權價款,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文件,只有已經開內採的國家出資形容成的探礦權才要評估繳納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是登記礦區面積的登記費,兩者數額差距巨大。現在有些省區要求新取得的采礦權也需要按照儲量繳納采礦權有償使用費,實際上變相收取采礦權價款,沒有理解和執行國家探礦權招、拍、掛的市場化競價取得制度。另外礦業權市場化程度不夠,通過招拍掛政府沒有收到多少出讓資源的錢,政府感覺到資源價值沒有得到體現,政府為數不多的出讓礦產資源、土地換錢的招數捨不得放手,於是出此下策。
『肆』 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
探礦權使用費是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內收取的使用費容采礦權使用費是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探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部分特別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可申請減繳或免繳,具體請參見《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辦法》(國土資發[2000]174號)。
表1-1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
『伍』 采礦權價款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第十一條 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內取,全部納入容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准,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采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采許可證。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陸』 采礦權價款如何計算
計算公式為:
采礦權價款=基礎價格×資源佔用量×綜合系數
1、調整煤炭成本項目構成。
原選煤成本項目由現行的材料、提取包干工資、提取職工福利費、電力、折舊、提取井巷工程費、提取維簡費、修理費、地質塌陷補償費、應攤勞動保險費和其它支出等十一項構成。按照改革發展的需要,調整為材料、電力、職工工資及費用、修理費、折舊、維簡費、安全費用、資源費用、環境治理補償費、提取發展資金、其它支出等十一項構成。
要界定各成本項目的使用范圍。如職工工資及費用,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其它相關支出。把現行的提取包干工資、提取職工福利費和應攤勞動保險費合在一起,全面反映企業職工人力費用。資源費用,包括為獲得探礦權、采礦權支付的價款;支付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獲得探礦權後的資源勘探費支出等,全面反映煤炭資源成本。
2、新增成本項目的核算。
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結合山西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試點和煤炭企業會計核算的特點,慎重研究確定新增成本項目的核算辦法。如資源費用的核算,要明確各項要素費用的匯集、分配和核算。
一是礦業權價款的核算。
(1)煤炭企業不管以什麼方式有償使用探礦權、采礦權,都通過無形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無形資產中設礦業權,在其它應交款中設應交礦業權價款,取得礦業權後作以下帳務處理:
借:無形資產—礦業權
貸:其它應交款—應交礦業權價款
(2)按照國家規定煤炭企業對無償佔用的煤炭資源可以採取貨幣支付價款,也可以轉增資本金或以股權形式取得。支付礦業權價款時,按價款支付方式做以下帳務處理:
借:其它應交款—應交礦業權價款
貸:銀行存款
實收資本
實收股本
(3)礦業權價款的攤銷,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業實際制訂幾種攤銷辦法,企業選擇適當的方法規范的進行攤銷,攤銷價款時做以下帳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煤炭資源價款
貸:無形資產—礦業權
二是礦業權使用費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時
借:製造費用—煤炭礦權使用費
貸:銀行存款
三是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繳納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時
借:管理費用—煤炭資源稅
煤炭資源補償費
貸:銀行存款
四是取得礦業權後發生的煤炭資源勘探費用的核算:
發生的勘探費用要通過長期待攤費用匯集,視煤炭成本承受能力確定攤銷辦法,規范的攤銷費用。
發生勘探費用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煤炭資源費
貸:銀行存款
攤銷勘探費用時:
借:製造費用—煤炭資源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煤炭資源費
3、原選煤製造成本的計算。
『柒』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與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的區別是什麼采礦權價款又是怎麼回事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財建[2003]530 號)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均須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價款。
第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包括:
(一)探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二)采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
(一)探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二)采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第五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取標准
(一)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標准: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准,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采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采許可證。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 屬於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財政部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屬於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省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
第九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應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使用。
第十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中可以開支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進行審批、登記的管理和業務費用。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可以開支以下成本費用: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確認費用,公告費、咨詢費、中介機構傭金、場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費用等。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轉增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國有地勘單位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定期檢查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關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綜字[1999]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礦廳(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
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以下簡稱《辦
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中所稱「國家出資」,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以及各種資金等安排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撥款。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出資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按各自投入比
例享受出資權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對出讓目前擱置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探礦權采礦權人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全部或部分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基金;在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持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投准,可轉作為國家股。
三、為了適應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四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需要,各地應對市(地)縣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予以規范。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收取,不宜實行層居委託收取的辦法。確需委託收取的,必須經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委託書。接受委託的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和價款,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號令)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屬於國家財政權入,納入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可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必須嚴格按《辦法》規定,切實做好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敦主要由中央和省兩極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印製;省級及省級以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印製。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捌』 采礦權使用費的介紹
國家實行采來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源采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並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礦權使用費,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玖』 不足1平方公里的粘土礦,采礦權使用費怎麼收取
礦產資復源有償使用費就是采礦權價款,制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文件,只有已經開採的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才要評估繳納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是登記礦區面積的登記費,兩者數額差距巨大。現在有些省區要求新取得的采礦權也需要按照儲量繳納采礦權有償使用費,實際上變相收取采礦權價款,沒有理解和執行國家探礦權招、拍、掛的市場化競價取得制度。另外礦業權市場化程度不夠,通過招拍掛政府沒有收到中國出讓資源的錢,政府感覺到資源價值沒有得到體現,政府為數不多的出讓礦產資源、土地換錢的招數捨不得放手,於是出此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