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性采礦是如何罰款的
① 非法采礦金額達兩千餘萬元,按照法律該如何處罰
刑法:來
第三百四十三自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② 無證破壞性采礦如何定罪處罰
問:礦山執法中,經常遇到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違法主體,採取破壞性手段肆意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我們認為該情形已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令人疑惑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此有關的罪名包括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請問該情形下應如何對違法主體定罪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礦產資源犯罪主要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對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做出規定。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情形;破壞性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情形。以上規定側重在違法行為特徵上對兩罪名進行描述,但僅此無法完全區分兩罪名。例如,問題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破壞性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既符合非法采礦罪「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規定,也符合破壞性采礦罪「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規定,實難區分,需要法律規定做進一步的應用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對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具體應用法律做出進一步解釋,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由此可見,破壞性采礦罪的「破壞性采礦」是指「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按照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可以得出,既然存在「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那麼「破壞性采礦」的行為人應是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而非法采礦罪的行為人應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主體,如果不做此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就會相互重合、吸收。
與此相印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既然處罰方式包括「吊銷采礦許可證」,可以得出「破壞性采礦」的行政法律規制對象是未按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合理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因此,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除犯罪行為特徵不同外,犯罪主體身份的不同也是重要區分點。此外,《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認定破壞性采礦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9〕580號)在對個案請示的答復中也對此問題予以明確。復函指出:「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不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關於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定罪處罰規定。」因此,問題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違法主體,採取破壞性手段肆意開采礦產資源,造成資源嚴重破壞,宜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③ 誰對「破壞性采礦」具有處罰權
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的專業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一、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山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二、2005年國土資源部明確指出: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立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有關鑒定報告並提出審查意見。
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時,同時附具對該違法行為的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出具鑒定結論。
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單位,有時還有其他專業主管部門,如對於煤炭,還有煤管局等。
④ 越界采礦如何處罰
【問題】
甲、乙兩煤礦礦區相鄰。甲礦區的采礦權人張某在兩年多的時間,一直偷偷開采乙礦區的煤炭,共計採煤5000多噸,其中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還未銷售的煤炭2000噸。後經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舉報,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後認定,張某確實存在越界開採行為,並決定對其處罰。但對如何界定張某違法所得,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包括其已銷售的銷售收入和未銷售的違法開採的礦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是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取得的已經售出的煤炭的銷售收入。
問:1.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處罰?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應當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分析】
越界開采一般來講是指超越劃定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礦區范圍不僅是開采范圍,也是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井口、巷道作為井巷工程設施,應該分布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
本案中甲礦區采礦權人張某超出了自己的礦區范圍,開采了乙礦區的煤炭,在該種情況下,張某已經構成越界開采。對張某越界開采可以依據《礦產資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以上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給予處罰。責令張某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如果張某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如果張某的越界開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如果張某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已經對張某處以罰款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對罰金數額進行適當核減。 至於張某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擬定。
李某可以要求張某賠償因其越界開采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物權法》規定,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權利人重要的財產權利。張某越界開采李某礦區范圍內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礦權受到侵害,給李某造成了財產損失,李某有權要求張某給予賠償。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以張某越界采礦給李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為准,包括但不限於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關於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煤炭的違法所得,應當把握以下幾點:①張某越界開採煤炭所形成的總價值,應當認定是其違法所得,包括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和未銷售煤炭2000噸;②不能將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只認定為已售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所得的銷售收入,因為這部分成本是在該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形成的,是違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對於張某越界開采已經銷售的3000噸煤炭所得的價款,如果已經開具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已經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那麼在其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已經征繳的稅款。
⑤ 什麼是破壞性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如何處罰,判幾年
一、什麼是破復壞性采礦制罪
(一)破壞性采礦罪的概念
破壞性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二)破壞性采礦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是對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對象是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等。
2、犯罪客體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破壞性采礦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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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非法采砂如何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五條,非法采砂,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采砂治安處罰法的內容: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2,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3,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4,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拓展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布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
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准;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⑦ 非法采礦怎麼處罰
以非法采礦罪處理,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7)破壞性采礦是如何罰款的擴展閱讀:
1、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徵上,非法采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采礦,或者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而破壞性采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2、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行為,是由於采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采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⑧ 私挖亂采應受到怎樣的處罰
違法采礦包括:(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的。(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版重要價值的礦權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對其處罰形式主要是:(1)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2)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或嚴重破壞的,將按照刑法的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構成破壞性采礦罪。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⑨ 對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由什麼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1)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2)吊銷采礦許可證。(二)刑事責任:採取破壞性的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將構成破壞性采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