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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采礦權使用費怎麼繳費

發布時間: 2021-03-13 16:46:43

『壹』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與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的區別是什麼采礦權價款又是怎麼回事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財建[2003]530 號)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均須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價款。
第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包括:
(一)探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二)采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
(一)探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二)采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第五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取標准
(一)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標准: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准,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采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采許可證。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 屬於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財政部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屬於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省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
第九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應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使用。
第十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中可以開支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進行審批、登記的管理和業務費用。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可以開支以下成本費用: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確認費用,公告費、咨詢費、中介機構傭金、場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費用等。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轉增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國有地勘單位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定期檢查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關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綜字[1999]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礦廳(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

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以下簡稱《辦
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中所稱「國家出資」,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以及各種資金等安排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撥款。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出資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按各自投入比
例享受出資權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對出讓目前擱置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探礦權采礦權人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全部或部分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基金;在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持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投准,可轉作為國家股。

三、為了適應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四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需要,各地應對市(地)縣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予以規范。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收取,不宜實行層居委託收取的辦法。確需委託收取的,必須經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委託書。接受委託的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和價款,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號令)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屬於國家財政權入,納入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可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必須嚴格按《辦法》規定,切實做好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敦主要由中央和省兩極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印製;省級及省級以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印製。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貳』 采礦權使用費是否每年都交

是每年都要交的。一般年檢的時候收取

『叄』 關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 財綜字 [1999]18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 ( 局) ,地礦廳 ( 局) :

為了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財綜字 [1999] 74號,以下簡稱 《辦法》) 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中所稱 「國家出資」,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以及各種資金等安排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撥款。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出資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資權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 《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對出讓目前擱置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探礦權采礦權人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全部或部分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基金; 在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持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可轉作為國家股。

三、為了適應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四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需要,各地應對市 ( 地) 縣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予以規范。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 《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收取,不宜實行層居委託收取的辦法。確需委託收取的,必須經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委託書。接受委託的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和價款,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國務院第 240 號) 和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國務院第 241 號) 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屬於國家財政權入,納入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可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必須嚴格按 《辦法》規定,切實做好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主要由中央和省兩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印製; 省級及省級以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印製。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肆』 已有探礦權,探礦權價款已全額繳納,目前正在申請辦理采礦權,請問需要再繳納采礦權價款嗎

不需要,已經繳納了探礦權價款在辦理探轉採的時候是不需要在繳納采礦權價款的。但是相關稅費還是要交的。比如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

『伍』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區別

探礦權使用費按勘查區面積收費,第一至三個勘查年按100元/km2,以後每年增加100元/km2,最多不超版過500元/km2;探礦權權價款是: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按評估價或競拍價繳納探礦權價款,可一次性或分批繳納。

『陸』 采礦權價款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第十一條 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內取,全部納入容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准,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采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采許可證。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柒』 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哪些費用

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人進行開采生產的還要繳納資源稅、資源補償費、增值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附加費及地方教育附加費等

『捌』 探礦權采礦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怎樣領取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徵收,省、州(市專)、縣(市)三級國屬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實行分級管理。
探礦權使用費標准為:第1至第3勘查年度每年100元/平方公里,從第4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為500元。按規定到地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後即可取得收據。
采礦權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繳費額以采礦權礦區范圍內的佔用資源量為基礎進行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繳費額=佔用資源儲量X單位儲量使用費率標准。
金屬礦、煤礦到省廳儲量處領取繳費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款後,即可取得價款收據。
非金屬礦到地(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

『玖』 釆礦權價款交納要扣除勘查費用嗎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財建[2003]530 號)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均須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價款。
第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包括:
(一)探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二)采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
(一)探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二)采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第五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取標准
(一)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標准: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准,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采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采許可證。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 屬於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財政部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屬於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省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
第九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應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使用。
第十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中可以開支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進行審批、登記的管理和業務費用。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可以開支以下成本費用: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確認費用,公告費、咨詢費、中介機構傭金、場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費用等。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轉增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國有地勘單位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定期檢查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關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綜字[1999]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礦廳(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

發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以下簡稱《辦
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中所稱「國家出資」,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以及各種資金等安排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撥款。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出資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按各自投入比
例享受出資權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對出讓目前擱置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探礦權采礦權人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全部或部分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基金;在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持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投准,可轉作為國家股。

三、為了適應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四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需要,各地應對市(地)縣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予以規范。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收取,不宜實行層居委託收取的辦法。確需委託收取的,必須經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委託書。接受委託的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和價款,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號令)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屬於國家財政權入,納入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可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必須嚴格按《辦法》規定,切實做好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敦主要由中央和省兩極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印製;省級及省級以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印製。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拾』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劾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均須按規定交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價款。
第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包括
(一)探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二)采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
(一)探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二)采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第五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取標准
(一)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標准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准,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采礦權人憑銀行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采許可證。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 屬於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財政部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屬於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省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
第九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應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使用。
第十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中可以開支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進行審批、登記的管理和業務費用。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可以開支以下成本費用: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確認費用,公告費、咨詢費。中介機構傭金、場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費用等。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轉增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國有地勘單位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定期檢查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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