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土地可以批准采礦
『壹』 在集體土地上采礦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采礦許證(土廳)、安全產許證(安監局)、營業執照(工商)、其餘土證(土)、涉及林需要森林公安、礦種(煤礦、黃金)產許證、或者取水證(水利廳)環評批復(環保廳)等等·
『貳』 采礦權是不是要國土資源部批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明文規定,
詳見第二章第十六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這里的國務院礦產主管部門就是國土資源部。
條文中還規定: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比較重要的、敏感的礦種由國土資源部來管理采礦權的審批,
次要一些的,由省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管理采礦權的審批。
所以,你的說法沒錯,是要國土資源部門來管,但是不一定是國土資源「部」,也有可能是國土資源「廳」進行審批。
『叄』 采礦證的申請條件
福建省來國土資源廳日前源下發《關於做好礦山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和審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申請辦理新建、改擴建礦山的,申請人應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復墾方案;2014年7月31日前已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應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未編制的應在一年內完成方案補充編制、審查工作,報原發證機關備案。
《通知》規定,露天采礦造成地表土地損毀的,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土地塌陷的,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土地的,申請人在辦理采礦權審批手續時,應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要求,由具備土地整治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礦山所在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
『肆』 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資格取得,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條件發證機關主要審批的事項有哪些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 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197號) (相關文章: 地方法規2篇2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礦產資源市場建設的實際情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國土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各地在執行本辦法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中標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掛牌,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和場所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監督管理。 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主管部門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六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章 范圍 第七條 新設探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 (二)探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三)國家和省兩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劃定的勘查區塊; (四)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新設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二)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三)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四)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 (五)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 (一)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 (二)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能源、金屬礦產地; (三)共伴生組分多、綜合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產地; (四)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 (五)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可以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的環境敏感地區和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二)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 (三)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 (四)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授予探礦權采礦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伍』 關於采礦用地有哪些法律規定
涉及礦業用地的相關規定散見於《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陸』 國土資源局對礦山開采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礦山開采五證一照:
1、礦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2、礦山安內全生產許可證(正容本、副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
4、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證
5、礦長資格證
6、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礦山開采技術是指用人工或機械對有利用價值的天然礦物資源的開采技術。根據礦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術經濟合理性的要求,礦山開采技術分為露天開采和地下開采兩種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較淺的部分採用露天開采,深部採用地下開采。
對於一個礦體,是用露天開采還是用地下開采,取決於礦體的賦存狀態。若用露天開采,則應該採用多深合理,這里存在一個深度界線問題,深度界線的確定主要取決於經濟效益。一般來說,境界剝采比如少於或等於經濟合理剝采比的,可採用露天開采,否則就採用地下開采方法。
『柒』 私人采礦要什麼手續才是合法的
你好,謝謝,望採納!采礦權授予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2)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國家直角3度帶坐標標定各拐點);(3)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生產礦山還要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4)法人工商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業執照;(5)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人員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6)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還應報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7)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8)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礦山建設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批文件[生產礦山有償出讓的:非煤礦山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證明文件);煤炭礦山要有《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改擴建的為:省煤炭工業局關於礦山改擴建批准文件和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符合生產條件的證明文件)];(9)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原件)、地質資料匯交證書及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證書復印件;(10)縣(市)局有關礦權設置情況的證明(11)市(州)國土資源局審核責任表;(12)相鄰礦山之間的鄰界協議(要求帶拐點坐標的鄰礦協議);(13)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及審查意見。(14)土地復墾方案及評審意見。相關費用:持有勘查許可證,不需要繳納價款,只需繳納辦證工本費200元、采礦權使用費1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500元)。謝謝,望採納!
『捌』 開採石場要什麼手續
以雲南省為例,經過當地鄉鎮政府的批准,需要向縣國土資源部門報告開采採石場。
審批程序:
1、申請。對於符合申請條件的非經營性臨時採石場,項目申請人應當向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和採石場恢復計劃。
應用程序必須指明項目名稱,項目來源和用途。 ,用量(m3),采礦地點,礦區坐標(西安80個直角坐標),面積(m2),采礦時限,項目負責人,石(沙)場(如公路,村莊,高壓線) ,重要設施等)有效距離)和管理措施。
2、選址。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委員會)收到申請後,將率先組織土地,林業,土地和城鎮規劃中心,交安中心,水務,派出所,村民小組,村委員會等部門開展聯合選拔。該地址將被審查。
3、接受。非經營性臨時採石場的開采必須符合「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和監督條例」和土地,環境保護,水利,林業,安全監管,交通等有關部門的有關管理要求。 ,由鄉鎮人民政府。 (管理委員會)接受項目申請。
4、批准。鄉鎮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委員會)應當審查申請項目是否符合非經營性臨時採石場的范圍,條件,有關要求和內容,並批准。
5、批准提交材料。
(8)什麼土地可以批准采礦擴展閱讀
設定范圍和條件
1、所有鄉鎮(鎮)擬在選定的礦區范圍內批准可以避開基本農田,省級以上公益林,道路保護范圍和飲用水源的非經營性臨時採石場。
保護區,河流保護區,環境生態紅線保護區,重要居住區和其他保護區,以及主要道路和旅遊區的主要區域,以及根據安全采礦的獨立山區的位置條件,采礦地點的位置(最低采礦高程原則)不得低於山區周圍耕地的高程。)
為了避免小型,分散,混亂,集中檢查,集中采礦,管理和減少受損區域,在替代礦區范圍內,只能批准一個非經營性臨時採石場,以及獨立山區的儲量尚未開采。在完工的前提下,嚴禁在多個地點選擇和分配採石場。
2、鄉鎮(鎮)非經營性臨時採石場的批准,必須以鄉鎮采礦採石場采礦採石場采礦規模不足為前提的前提為依據。僅適用於轄區內的主要地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以發展改革部門的備案證明文件為准(除地外扶貧和沿邊三年行動計劃等除益項目除外)。
此外,項目材料規模大於建設項目,占已在該轄區內申請采礦許可證的作業採石場現有采礦規模的30%以上,並且該鄉鎮管轄范圍內沒有運營採石場。根據第一個選址條件,允許批准替代采礦區范圍內的非經營性臨時採石場。
現場安全距離:鐵路1000多米,高速公路500多米,國道,省道,縣道100多米,鄉鎮道路50多米,橋梁200米,建礦超過500米300米,村莊超過300米。高壓線大於500米。
批准時限:非經營性臨時採石場批準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因項目建設需要繼續審批的,應當在期滿後續展。
『玖』 采礦用地不一定要招拍掛
【問題】
某礦業公司取得了一礦山的采礦權,在采礦過程中,佔用集體土地堆放采礦廢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非法佔用土地為由對該礦業公司進行了處罰,要求其退回佔用土地。礦業公司不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對其的處罰。
問:1.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礦業公司的處罰是否正確?
2.如果該礦業公司申請采礦用地,是否需要招拍掛?
【分析】
在我國,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都是通過登記獲得的,采礦權申請人取得采礦權並不以先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同時,取得采礦權也不當然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互獨立的,分別由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申請開采礦產資源,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其中並沒有把取得采礦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條件。《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工礦用地屬於建設用地范疇。所以采礦需要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建設用地的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礦業公司沒有取得采礦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非法佔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礦業公司的處罰是正確的。
關於采礦用地的取得方式。目前,我國《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對采礦用地都未作詳細規定,只是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四款,采礦權人享有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隨著近年來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發展,目前我國采礦用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出讓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劃撥用地目錄》等,對於申請采礦用地的,凡不符合劃撥目錄的,都以出讓方式取得,對於原來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國家徵收轉為國有後再以出讓方式取得。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物權法》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都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在原來的土地分類里,采礦用地屬於工業用地的范圍,這就使得采礦用地也被納入了招拍掛的范圍,但由於采礦用地與采礦權緊密相連的特殊性,使得采礦用地招拍掛很難實現,這為實踐土地招拍掛制度和有效保障采礦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都帶來了很大困難。2007年8月10日開始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將工業用地定義為工業生產及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將采礦用地從工業用地中獨立出來,定義為采礦、採石、采砂(鹽)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並將工業用地、采礦用地以及倉儲用地統一劃為一類,即工礦倉儲用地。這樣采礦用地就不是必須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
另外,采礦用地也有一種較為特殊的取得方式,即自用自營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村集體組織自辦企業經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體建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因此,采礦權人可以通過與集體經濟組織聯營的方式取得采礦用地,但佔用農用地的需報經相關部門批准。
『拾』 國土資源局對礦山開采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礦山開采五證一照:
1、礦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2、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
4、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證
5、礦長資格證
6、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礦山開采技術是指用人工或機械對有利用價值的天然礦物資源的開采技術。根據礦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術經濟合理性的要求,礦山開采技術分為露天開采和地下開采兩種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較淺的部分採用露天開采,深部採用地下開采。
對於一個礦體,是用露天開采還是用地下開采,取決於礦體的賦存狀態。若用露天開采,則應該採用多深合理,這里存在一個深度界線問題,深度界線的確定主要取決於經濟效益。一般來說,境界剝采比如少於或等於經濟合理剝采比的,可採用露天開采,否則就採用地下開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