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采砂石怎麼定罪
㈠ 盜采砂石如何量刑啊有什麼標准嗎
根據《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
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界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1)私自開采砂石怎麼定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五條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六條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㈡ 私自開采連砂石 犯法嗎
開采礦產資源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許可,開采連砂石需要去當地水利部門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私自開采,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
㈢ 非法偷采河道砂石料怎麼量刑
非法采礦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版法的規定,未取得權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㈣ 私自開采沙石如何量刑
依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㈤ 非法采沙構成什麼罪
最高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
應根據實踐中非法採挖砂石行為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一)以盜竊罪處罰的情況適用
前述已經分析對非法採挖砂石行為一律定盜竊罪所面臨的困難和尷尬,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困難和尷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對非法采砂行為適用盜竊罪的合理性。我們認為,在以下情形可以適用盜竊罪對非法採挖砂石行為定罪處罰:
1.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徵用的建設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賃的農用地上,盜采砂石,數額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盜竊罪的成立必須具備主客觀兩個方面的特徵,即客觀上的秘密性和主觀上非法佔有的目的性。在客觀方面上,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竊行為。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備竊取他人財物故意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為人通過實現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後,對某種非法利益的進一步追求心理」。[3]我國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非法佔有是盜竊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對此目的對行了專門規定,從結果來看,行為人的以上行為也給土地用益權人帶來了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行為人的此種行為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特徵。
2.行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權的國家、集體土地上盜采砂石,數額較大的。此種行為有以下幾個特徵:(1)無權性。即行為人對採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權,如果行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或其他權利而非法採挖砂石則應以其他罪定之。(2)行為秘密性。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為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實施了秘密竊取砂石(包括自用、銷售等)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這種秘密性是相對於國家和集體而言的,有可能行為人明目張膽地採挖砂石,周圍群眾也知道此事,但沒人舉報,有關部門也未發現,此種情形也符合盜竊罪的秘密性這一要件。(3)社會危害性。具體到非法盜采砂石案件,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人的盜採行為不僅造成了他人農用地或建設用地的毀壞,還造成使用權人財產損失,達到盜竊罪定罪處刑標准。
3.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已經採挖的砂石,數額較大。不管他人採挖的砂石是非法採挖還是合法採挖,行為人的此種行為均應以盜竊罪定之。理由在於,經他人採挖的砂石已經附有經他人勞動、加工的價值,已經成為商品,因此,不管這種砂石屬於私人也好,屬於國家也罷,行為人採取秘密手段盜走,本質上就是一個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二)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根據國土部門和公安局查處的案件以及法院判處的案件看,除了盜采之外,實踐中還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非法采砂營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質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體不同,此種情形就不能再以盜竊罪論處。此種行為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在享有用益物權的土地上,以建設為名行采砂銷售營利之實,達到了非法采礦罪的追訴標准,應以非法采礦罪處理。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土地的利用必須符合土地使用用途,開采砂石需專門的行政許可。行為人在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擅自改變建設用地用途,無證采礦,情節嚴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理。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為人故意規避法律,控制採挖面積進行縱深採挖,此時難以用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進行處罰,而只能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三)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行為人在享有用益物權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數量不大,但改變了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符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應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理。將此種行為定性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符合該罪保護農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並使之與在他人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為相區別開來,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的情形
在極個別情況下,非法採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從總體上說,行為人此種情況下採挖砂石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態度。如行為人在自己開發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在公共綠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點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為可能會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㈥ 非法采砂如何定罪量刑
我國《水法》規定「國家實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非法采砂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如果非法采砂破壞了河床自然形態,危及了堤防安全,還涉嫌構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水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6)私自開采砂石怎麼定罪擴展閱讀
申請采砂證方法如下:
一、審查階段
1、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報送審查,報審請示文應包含對采砂項目合法性、真實性審查及現場踏勘等有關情況的說明。
2、在長江河道采砂及其他河流保留區采砂應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在其他河流可采區采砂應提交年度采砂實施方案。
3、工程性采砂項目的申請單位,一般為該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其中施工單位應當持中標通知書。其他單位或個人申請該工程項目采砂的,應持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采砂委託書。
二、批復階段
1、符合河道采砂規劃關於開采范圍、采砂控制總量、可采期等有關要求。
2、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或年度采砂實施方案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審查。
3、符合要求的作業方式、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4、符合採砂船舶、機具數量及其采砂功率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並按規定標明船名、船號。
6、近一年內沒有非法采砂記錄。
㈦ 非法開采沙子捉到會怎樣處罰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符《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的規定,河砂屬於非金屬礦產中的建築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因此, 非法采砂構成非法采礦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
具體處罰規定: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343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第343條第1款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7)私自開采砂石怎麼定罪擴展閱讀: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