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緬甸佤邦采礦有什麼風險
Ⅰ 有誰知道礦山開采一般有什麼風險
淺談礦產勘查投資風險
《湖南長沙律師網》
作者:王成良
作為礦業投資的一環或重要的一個方面,礦產勘查無疑是最具挑戰性的投資行為。它所隱含的風險和具有特殊的博彩業的性質,可以使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理性。同時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帶來資源消耗的急劇上升,我國資源保障程度卻一路下滑,對國外資源的依賴性越來越強。隨著礦產品價格的飆升,反過來刺激礦產勘查投資,機會主義也隨之盛行,可以說礦產勘查的投資風險在認識上被有意無意的縮小,投資回報則被不恰當的預期。今後的3--5年內,這種行為將會達到一個頂點。
礦產勘查具有高風險、高投入、長周期的特點
高風險在通常意義指礦產勘查的成功率較低。其對象是埋藏在地下的礦產資源,由於地質環境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礦產勘查的高風險性是其主要特點。礦產資源的隱蔽性和不確定性,使礦產勘查從一開始到完成始終處於不斷探索的過程之中。
礦產勘查是一個過程較為復雜的經濟行為,投資風險隱含在礦產勘查的全過程之中,整個過程涉及到政策、法律法規、地方環境、市場、勘查礦種、技術力量和技術方法、地質難易程度等方方面面,較概略的說,隱含幾方面的風險——投資環境風險、市場風險、資源潛力風險。
1. 投資環境風險
投資環境決定投資方向,並進而決定規模和力度。在目前,我國的礦業投資環境明顯的帶有過渡色彩,即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成熟的礦業市場沒有形成。據www.cmrtrad.com—中蒙俄國際商務網站發布的信息,我國的礦業投資環境一般,屬於可以改造好的一類國家。另據加拿大溫哥華Fraser研究所根據各國(或區域)政府吸引礦產勘探投資政策進行的排名,結果我國政策潛力排名第31位,居於中等地位。綜合來說,我國的礦業投資環境非常一般。
1.1 法律、法規風險
法律、法規的完善與否及執行力,是決定一個國家和地區礦業投資環境的最重要的依據。也是作為投資者的抵抗風險的最後屏障。我國的礦法,制訂於1986年,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當產業經濟發生巨變的同時,我國的礦業經濟卻並未發生根本生的變化。先行礦法,未能從法律底線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立法的滯後,探礦權和采礦權兩權分立,當是主因之一。盡管礦業作為我國重點扶持的基礎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的運行中處於重要的地位。但國家近15年來,對礦業的前期性投入——礦產勘查的投入逐年減少,另一方面產業政策法規配置失衡,是造成我國近兩年資源形勢嚴重吃緊的重要原因。未來幾年,乃是礦業發展比較關鍵的一段時間,立法方面的完善,政府角色的轉換及程序處置方面的透明公正,對投資者利益的保障,對礦業公司的生產經營尤其是礦產勘查將產生重大的決定性的影響。
1.2 投資者與政府的搏弈風險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政府是代表國家行使該權利的主體。在礦業權市場未完全成熟前,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政府對資源的佔有。政府在兩權市場建設上,目前,尚處於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一方面,通過礦產資源規劃,探礦權、采礦權的招拍掛,特別是對於資源配置,具有不可取代的優勢地位,投資者只能在這個框架下從業,處於極不對稱的地位;另一方面,特別是地方政府,都有將所在地資源盡快地轉化為經濟優勢的沖動,特別是轉化為財政收入的沖動,盡可能的使利益最大化,投資者必須要忍受前期資金付出的巨大壓力。如在西部地區,個別有色金屬探礦權的招拍掛,其出讓金達到千萬元之巨,而據了解,該區的地質工作程度非常之低,探礦項目的成功性並不大,那麼先於礦產勘查之前所付出的出讓金白白地給政府了。此行為無疑於殺雛雞而取卵。
合法的礦產勘查從程序上首先要獲得勘查許可證。許可證的的取得,有兩種途徑:行政授予和通過招拍掛取得。這里就有一個政府自由栽量權的問題,哪些項目行政授予,哪些項目招拍掛,又通過什麼程序途徑方法,人為操作的因素非常之多。特別除一般石料、磚瓦粘土、建築用砂、水泥用灰岩等礦產外的礦產勘查項目,因地質風險的不可預期,招拍掛方式顯然不僅僅是風險前置的問題,而且是要承擔雙重風險的問題。目前,政府並沒有風險退出機制,即使最終勘查資源為零,招拍掛所付出的出讓金也不會返還(如前例子)。行政授予,通過兩級行政授予(部級和省廳級)的程序設置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特別涉及地方縣市過程的核審過程,其障礙非常大。主要表現為:
A、無礦權迭置的證明非常難開;
B、商業性機密得不到保障;
C、政府部門不願承擔安全風險;
D、政府有關人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某些腐敗行為。
礦產勘查投資不同於其它工業項目投資之處還在於投資地域確定性,由於礦產資源賦存的地域性較強,礦床的位置是固定的,一旦項目確定,就再無選擇的餘地,而只能是前赴後繼。為了查明和獲取該礦床的資源,有時不得不在投資過程中不斷委曲求全,接受當地政府和地方提出的某些苛刻條件。
1.3 土地政策和生態環境風險 土地政策是影響當前我國礦業權市場的最大因素之一。同樣據加拿大溫哥華Fraser研究所發布的資料,光從礦產資源潛力來看礦業投資的排名我國第17位,但一旦加上土地政策,排名立刻下跌14位,說明影響非常大。我國現行的土地政策,對於礦產勘查項目所確定的區域其上地面附屬物的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我國的土地也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但其土地使用權則比較復雜,特別包產到戶的農村,其使用權的鏈條拉的很長、分的很散。另外,地面附屬物的歸屬也相當復雜,不僅涉及農戶(或其他所有者)、村民小組、村集體、鄉,還涉及農、林、牧、水利等部門。征地和附屬物的處理、賠償標准無花八門,很難商談。國外礦業公司在我國的礦業投資要出問題,一般也就出在土地處理,面對錯綜復雜的土地關系,望而卻步。
礦產勘查另一顯著的特點是對生態環境會造成潛在的嚴重的破壞。礦產勘查的最終目標是礦業開發,采礦及礦山建設對環境破壞主要表現為形成污染源、采空區的地面塌陷、廢渣堆及尾沙庫的泥石流、露天開採的地面景觀破壞等等。生態環境治理和恢復投入高,難度大。項目潛在的生態環境風險很大。
1.4 稅費風險 礦業稅收制度是礦業投資環境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是評價一個國家礦業投資環境及潛力的一個主要指標,同時還反映了一個國家礦業競爭力的水平。目前我國礦山企業承擔的主要稅費種類很多,稅費較重,遠高於其它工業企業,根據原國家經貿委的調查統計,我國冶金礦山稅費負擔率為15%~25%、煤炭行業為12%、有色金屬礦山為8.5%、鋼鐵企業為6.6%、黃金行業為6.5%。造成我國礦山企業稅費比例過高的主要稅種為資源稅和增值稅。在探礦權運轉階段,探礦所得的稅費如何增收,國家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但一般而言,探礦權能夠轉讓的,均為投資有一定成果的項目,會產生一部分利潤。如果,僅從利潤角度徵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礦業投資的地域性,此地成功一個項目,當地地方政府有可能就徵收了一定的利稅;其他地方失敗幾個項目,其投資成本,如何在成功項目中折算,也即投資失敗項目的成本如何分攤,政府並沒有相應的稅費計算方法。這是探礦權運作過程中,存在的一個政策性極不明確的稅費隱患。
因此,國家礦業稅收制度的調整,對礦業投資項目的收益影響非常大。在目前我國強調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的同時,走出去開發國外礦山,我們也面臨著這樣的選擇,但如對其礦業稅收制度了解不清而貿然進入,必將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2. 市場風險
2.1 經濟周期的影響 礦產勘查的周期與國民經濟運行周期密切相關並受其影響,經濟發展的周期性特徵決定了對礦產品的需求量和市場價格具有明顯的周期性。一般而言,當某種礦產品價格處於低潮時,該礦種的勘查投入會相應減少,探求的資源量/儲量在該時期內會相應的少。而當某種礦產品價格較好時,其礦產勘查的投入會增多。如我省的鉬礦勘查,在2002年低潮期,有很多個企支撐不下去,而在2003年鉬礦價格狂漲以來,光麗水地區鉬礦投資額2004年度即接近5000萬元的合同探礦額。由此可見,經濟周期對礦產勘查的影響之巨。
2.2 市場發達程度的制約 由於我國的探礦權市場發育不成熟,相應的市場機制也很不成熟,各方面的市場配套沒有建立,當前尚處於市場培育階段。該階段市場風險控制不能用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控制,而是對投資環境和項目能否成功運作的敏感度來控制,「頭口水」喝好了,通體舒服,弄不好,也會嗆去。
2.3 融資風險 探礦權投入的資本需求,以及相當長的勘查周期,使得的資本的沉澱周期較長。目前,探礦投資的風險基金沒有設立,市場融資渠道不暢,融資風險比較大。
3. 技術風險(地質風險)
3.1 技術力量風險 人類礦產勘查的實踐證明,礦業投資的特點是找礦難度大、成本高、效果差,勘探、開發的風險是一般工業企業不可比的。勘查風險其實是技術力量的風險或者說是探礦者的風險。發現一座經濟可采礦床的概率非常低(國際上統計,成功率只有1~2%),並且從發現到探明一個經濟可采礦床的平均成本相當高。探礦者的不同,對於勘查項目的成功與否,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不同的探礦者,勘查的結果可能千差成別。探礦者的敬業精神、技術水平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勘查有運氣的成份,但起主導作用的仍然是人的因素,探礦者的工作態度、工作經驗、工作思路、勘查方法的運用、方法手段的組合、勘查過程對目標礦產的動態認知能力和超前的敏感性以及團隊合作能力等,缺一不可。特別勘查前期的預、普查階段,探礦者的綜合探礦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3.2 資源量的風險 一個勘查成功的礦床,其儲量/資源量的具有可變性,主要在於地質參數、礦床邊界確定、礦床有用組份及品位確定、計算方法等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即便選取了某一計准面,仍然具有一定的計量的誤差。如原國家儲量委員會對儲量誤差的意見為:A級儲量允許誤差±20%,B級儲量允許誤差±30%,C級儲量允許誤差±45%。這方面,意味著地質儲量/資源量在開采時有可能減少很多。理論上講所有類型的工業項目普遍都具有不確定性,但由於額外的地質風險,不確定性這一點在礦業領域更為突出。礦產資源賦存隱蔽,成分復雜多變,在自然界中,絕無雷同的礦床,因而對它的尋找、探明以至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必然伴隨著不斷地探索、研究,並總有不同程度的風險存在。
3.3 開采技術條件風險 礦產勘查過程有明顯的階段性,對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研究一般要在詳查階段進行,但對礦床的能否開發利用也是決定性的指標之一,因此,預、普查階段的該方面風險不能完全避免。
3.4 選冶技術條件風險 該風險基本等同於開采技術條件風險。我國的礦產勘查史上,因選冶技術不過關而導致大量呆礦的例子不勝枚舉,但在預、普查階段該方面的風險也不能完全避免。
礦產勘查的高風險主要有投資環境因素、市場因素、地質因素三大方面造成的,由此對於礦產勘查的投資,其風險防範也主要要從上述三個方面入手,盡可能的使風險量化分析,以期能夠控制或掌握,最大限度的減少因風險原因帶來的損失。
文章引用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1d582010009aq.html
Ⅱ 我想到佤邦去挖礦,但聽人說那邊老是下雨,請去過的人告訴我那邊的氣候情況
那是哪裡 ——來自WindowsPhone8.1
Ⅲ 中國人在緬甸開采礦死亡怎麼賠償
如果是中國跨國公司,可以按中國法律,賠償應該會高一點。如果是當地注冊的,一般按當地的。如果是勞務輸出,也可能按中國法律。
Ⅳ 在緬甸怎樣辦理采礦手續
在緬甸開礦˙一定要緬甸的公司申請合法開礦手續˙如果要用外國公司投資˙也可以˙但很不劃算˙我是緬甸華人˙我門家也是在開礦的
Ⅳ 緬甸招玉石采礦工真實嗎工資一萬多可靠嗎
那個是危險行業,有命拿錢沒命花錢 不事少數啊
Ⅵ 私人合作采礦有沒有風險
采礦權合同
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制
采礦權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采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采礦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采主礦種為 ,開采方式為 開采,開采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采儲量 噸。
第六條 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采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采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采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采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采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采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采經營。需轉讓采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采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采礦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采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采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采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Ⅶ 現在去緬甸做采礦工安全嗎
安全
Ⅷ 非法采礦有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非法采礦要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等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具體規定如下 :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Ⅸ 中企在緬甸與緬甸私企合作采礦,具體應該怎麼開始操作
也不麻煩,設立公司可以,也可以入股當地私企,簽個股份認購就行了。合作關系在怎麼樣去版談權。如果是真心合作,哪種合作方式都好說,如果對對方還不夠信任,那最好不合作。沒法保障,出了問題跨國事務拖也拖死了。
采礦手續齊全的話,確定資源儲量,評估,申報,走正常的礦權審批程序,另一方面組織國內設計院現場調查,確定規模,投資及采礦方法。考查國內設備廠家,就可以進入實質階段了。我電話在資料里,可以隨時和我聯系。
Ⅹ 我想要一台挖掘機到緬甸佤邦做工程有什麼風險嗎
到時候佤邦軍隊強行沒收你的挖掘機,趕你回中國,你就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