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采地下水怎麼處罰
『壹』 未經允許私自開采地下水,可以舉報嗎
在農村個人家打口水井還需要審批嗎?
『貳』 單位偷采地下水的法律責任
每個地方的相關條例和決定不同,一般是制止及幾萬到十幾萬元的處罰。
據《中華人民共內和國水法》第容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叄』 私自打井取水會怎麼處罰
違反《水法》,會被責令停止不法行為,依據情節嚴重罰款二萬到十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肆』 國家對市民私自開采使用地下水資源相關規定有哪些
這得看取水規模和用途,不能一概而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七十條規定」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伍』 私自挖深水井是不是違法行為
打井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私自打進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可以不予追究(給予了法律的寬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六條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在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採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七條 地下水資源的開采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建設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履行相關的環保審批手續。
第八條 開采地下水資源,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在探明的可開采限額內開采。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具有相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意見進行審批。
第九條 地下水取水申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取水戶方可鑿井;成井後,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成井區域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成井驗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用地下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證。
『陸』 私人開采地下水銷售是否違法
這個"十萬年礦泉水水"是鎮江新區姚橋鎮一個徹頭徹尾的傳銷騙局,據說涉案金專額7個多億,相關屬人員已經被刑拘,只是法人陸某早就計劃好金蟬脫殼之計,沒能得到應有的罰懲,仍然逍遙法外,繼續行騙,令人擔憂,大家千萬要小心,免得再上當受騙,"十萬年水"瓶子是再生塑料(註:一次性針管之類的回收塑料等)做的,有二次污染,對人體健康有潛在的極大危害,生產車間蚊蠅亂飛,陰暗潮濕,吸塑吹瓶上灰塵霉點,國土資源部門已經停止其"取水許可證"的年檢,目前處於非法取水階段,已無證非法經營達九個月,希望有關部門立即行動起來,還食品安全一個公道人心的說法,讓其受到法律的嚴懲!!!
『柒』 私自開采地下水違反什麼規定
私自開采地下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條凡需開采地下水、新打機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取水許可。取水許可未經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開采、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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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采水處罰措施:
根據《中華民族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
第六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佔、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的。
『捌』 抽取地下水違法嗎
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取用地下水資源;
第十條規定: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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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記者3日獲悉,新北區一家企業今年因私采淺層地下水,被罰款8萬元。而從去年以來的水資源管理專項執法行動中,常州市已查處186家企業和個體戶無證取水違法行為,其中,在鄭陸鎮一次就查處20餘家「水耗子」企業,大都是偷采淺層地下水。
淺層地下水,主要靠大氣降水、地表徑流透水形成,埋藏較淺,典型代表為農村的井水。江蘇省2005年底已全面禁采深層地下水。
對淺層地下水,我國《水法》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禽畜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市水政監察支隊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新北區一企業擅自啟用一家已關閉企業的取水口,取用地下水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且未計量繳納水資源費,還拒絕整改,水利部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8萬元的處罰,並由新北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強制執行。
武進水政人員通過連續19天的蹲點,在醫療器械企業集中的鄭陸鎮查出了20餘家未經批准擅自抽取淺層地下水的企業,「他們大都生產一次性醫用塑膠耗材,需要大量冷卻水,只要一家老闆開井抽水用於生產,其他企業就會紛紛效仿。」水政人員說,集中抽取淺層地下水用於生產的行為已經違法,會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今年9月,還有熱心市民向市長信箱反映,在青山灣商業街上,有一家飯店竟然在人行道上打井,他擔心飯店會用不潔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天寧區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水政人員趕到現場,發現打井情況屬實,但因為餐飲店尚在裝修還未開始取水,飯店負責人也解釋說井水只准備用於打掃衛生。水政人員當即對其進行了水法宣傳,並當場填封了取水井。
據了解,2005年全面禁采地下水後,蘇錫常地區的地面沉降速度明顯變小,從原來一年沉降20毫米,到目前每年1至2毫米。
值得注意的是,沉降速度減小並不代表沉降停止。水政人員同時也告訴記者,淺層地下水的資費目前已接近城市自來水費,且都採用裝表計量,水利部門也是想通過價格杠桿,調節企業的用水行為,最終,讓企業不採地下水。
『玖』 水法對企業私自用地下水應如何處罰'
企業用復水,須經水利部門批准,制並取得《取消許可證》方可以取水。
如果未經批准就私自取水,其行為違反了《水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依法應由水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法律鏈接:《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