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證礦區越界開采怎麼辦
Ⅰ 越界采礦如何處罰
【問題】
甲、乙兩煤礦礦區相鄰。甲礦區的采礦權人張某在兩年多的時間,一直偷偷開采乙礦區的煤炭,共計採煤5000多噸,其中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還未銷售的煤炭2000噸。後經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舉報,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後認定,張某確實存在越界開採行為,並決定對其處罰。但對如何界定張某違法所得,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包括其已銷售的銷售收入和未銷售的違法開採的礦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是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取得的已經售出的煤炭的銷售收入。
問:1.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處罰?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應當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分析】
越界開采一般來講是指超越劃定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礦區范圍不僅是開采范圍,也是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井口、巷道作為井巷工程設施,應該分布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
本案中甲礦區采礦權人張某超出了自己的礦區范圍,開采了乙礦區的煤炭,在該種情況下,張某已經構成越界開采。對張某越界開采可以依據《礦產資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以上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給予處罰。責令張某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如果張某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如果張某的越界開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如果張某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已經對張某處以罰款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對罰金數額進行適當核減。 至於張某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擬定。
李某可以要求張某賠償因其越界開采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物權法》規定,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權利人重要的財產權利。張某越界開采李某礦區范圍內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礦權受到侵害,給李某造成了財產損失,李某有權要求張某給予賠償。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以張某越界采礦給李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為准,包括但不限於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關於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煤炭的違法所得,應當把握以下幾點:①張某越界開採煤炭所形成的總價值,應當認定是其違法所得,包括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和未銷售煤炭2000噸;②不能將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只認定為已售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所得的銷售收入,因為這部分成本是在該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形成的,是違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對於張某越界開采已經銷售的3000噸煤炭所得的價款,如果已經開具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已經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那麼在其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已經征繳的稅款。
Ⅱ 石料礦山發生越界開采爆破施工單位如何處罰
第十八條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第五十一條本法施行以前,未辦理批准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這幾條都跟你所說的越界采礦有關,都可以作為法定標准。
如果你想走法律程序,那麼現在開始你就要搜集違法越界采礦的證據。
Ⅲ 越界開采礦山是否觸犯刑法第342條! 專業律師進!!!
不是你想的那樣:
越界采礦行為的法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第40條的規定,越界采礦行為人會因違法行為 的情節不同而承擔下列法律責任:1)、被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2)、賠償損失;3)、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4)、可以並處罰款;5)、吊銷采礦許可證;6)、追究刑事責任。這里既有行政責任,也有民事責任,還有刑事責任。它們可視情節不同而合並使用。
但是,情況已經有所變化。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明確以「擅自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第343條)對《礦產資源法》第39條和第44條的違法犯罪行為作了規定,而對與這兩條一同適應原《刑法》第156條的越界采礦違法行為卻沒有作出規定。那麼,《礦產資源法》中第40條的刑事責任還存在嗎?是否能使用現《刑法》第252條(即修改前的156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來追究越界采礦情節嚴重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呢?筆者認為:隨著《刑法》的修改,越界采礦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已不復存在,《礦產資源法》修改時也不應以《刑法》第275條來代替原來的第156條。其理由是:1)、修訂後的《刑法》沒有對越界行為作出有罪規定;2)、越界采礦行為人的故意是非法佔有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用於牟利 ,而非故意損毀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因而不符合「故意損壞公司財物罪」的特徵;3)、從實踐看,越界采礦行為人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開采時,主管機關將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吊銷後,若行為人繼續采礦,已屬無證采礦。此時,情節嚴重的,則可按「擅自采礦罪」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使違法行為得到制止,使行為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賠償損失屬民事責任范疇。我認為:對於越界采礦者在給予相應的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後,越界采礦者所期望的利益已不復存在,對礦產資源所造成的破壞已有所補償,為規范見,也為在實際工作中方便操作見,此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礦產資源法》修訂時應予刪除。
Ⅳ 所有采礦手續齊全越界私開礦洞開采如何處理
以目前情況看,刑法還不能管你!但是礦產資源法可以管你的。礦產資源法第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你不聽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裁決,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你必須高度重視,寫檢查找些客觀、不是理由的理由。
少接受些罰款為上策!切忌不要抗上。如果抗上,後果......
Ⅳ 歷史形成的煤礦越界能辦理采礦證延續嗎
被告某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2003年5月27日作出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煤礦在開採煤炭過程中,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2、沒收違法所得8,505.00元;3、處以違法所得 20%罰款1,701.00元。並由燈原告承擔技術鑒定費 5000元。合計15,206.00元。並規定被處罰單位應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否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 加處罰款。
原告煤礦屬私營煤礦,井田位於煙台煤田北段東翼井田范圍,南起柳河子鄉二煤礦北界,北至上水管路保安煤柱南邊界線,淺部至煤層露頭線, 深部至-90米,井田面積為0.051Okm2,已取得采礦許可證,其礦區范圍圖及井上下對照圖經該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核定。遼寧煤炭工業管理局煤炭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及該礦頒發的編號為 X061002060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標明該礦井口坐標為 :X:4585055,y:36687,Z:74.7。該井口坐標與上述井上下對照圖中標注的井口的坐標相同。2003年1月14日,被告受理遼陽煙台煤礦公安大黃煤礦的舉報,以原告煤礦越界采礦為由立案, 進行調查,並委託本市礦產資源勘測管理處進行鑒定,認定原告井口坐標為:X:4585078,y:38670,z:79.5,並據此測算原告採煤巷道超越自己井田范圍而進入保護煤柱內45米,越界採煤945噸。被告於2003年3月10日向原告告知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並根據原告申請,於2003年5月26日舉行聽證會,次日,作出**號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向原告送達。
法院意見及判決結果:
一、被告具有作出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返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被告系燈塔市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其具有對超越礦區范圍采礦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有關礦產行政主管機關對原告井上下對照圖 ( 含井口坐標)的確認及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對原告井口坐標的認定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非經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被告委託的鑒定機構是提供技術服務的企業,其所作鑒定結論的效力低於上述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而該鑒定機構在鑒定書中根據自己測量的結果否定了上述有關行政機關對原告井口坐標的核定,並據此推算出原告超越批準的井田范圍采礦,可見,上述鑒定結論作為認定越界采礦的證據使用,不能予以採信。因為其測算的范圍即其重新認定的井口坐標與主管行政機關核定的井口坐標不一致,而後者又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所以其以此為基礎而得出的結論也就不能被採信。這樣,被告認定原告超越批準的井田范圍采礦也就失去了證據支持,可以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
Ⅵ 越界采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持證礦區越界開采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Ⅶ 越界采礦沒收違法所得和賠償損失可以共處嗎
第十八條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第五十一條本法施行以前,未批准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手續。這幾條都跟你所說的越界采礦有關,都可以作為法定標准。如果你想走法律程序,那麼現在開始你就要搜集違法越界采礦的證據。
Ⅷ 請問從法理角度講別人煤礦越界開採到我礦的資源是按怎樣的賠款我知道直接違法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抄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賠償問題,沒有統一標准。我朋友在貴州辦的的礦,采了別礦的資源,通過打官司,最後是賠了他人資源費、備用金等,反正最後是協商處理。至於處罰,不管多少,那是執法部門的了。
做到他礦真的退回去了是第一步,索賠是第二步,如果不是非常手段,是難以搞到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