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質權人需要什麼資質
質押期間債務人無權再采礦
采礦權不便於轉讓佔有,也不便於債務人在提供擔保期間對礦產內的管理和生產容,一般都是做抵押不做質押的。
你可以去查一下對質押物的規定。好像是不動產的益物權只有土地使用權可以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2006-11-09
第三章 礦業權轉讓
第三十八條采礦權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經營。
⑵ 股權質押還需辦理采礦權質押嗎
股權質押和采礦權質押是兩個不同的擔保形式,相對而言,采礦權質押更有價值。
⑶ 采礦權可以做質押嗎具體應如何做 做抵押如何做
四、申報資料抄與標准
1、采襲礦權抵押申請;
2、采礦權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采礦權抵押合同;
3、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4、抵押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資勘查所形成的采礦權的,還需提交采礦權評估報告及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
5、國有礦山抵押采礦權的,還需提交政府或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
拿到國土部門備案證明,去銀行辦理
⑷ A公司將80%股權質押給b銀行,又將采礦權質押給c銀行,c銀行有權處置采礦權嗎
無權處置。用采礦權擔保是:抵押。以采礦權抵押可以依法進行。
2000年10月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屬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3條規定: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於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第55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
⑸ 如何辦理采礦權抵押手續
采礦權抵押指采礦權人向債權人提供采礦權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的履行。 采礦權抵押應版具備下列條件: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抵押,應向抵押權人提交采礦許可證和礦山開發經營現狀報告,抵押權 人可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咨詢。采權礦權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 天內,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向礦區所在地的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
⑹ 探礦權可以抵押嗎
探礦權可以抵押的。
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2.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
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並從處置的探礦權、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
采礦權抵押備案登記審批
法定依據
1、《礦產資源法》
2、《擔保法》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條)
4、《礦產資源實施細則》
5、《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6、《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7、《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審批大廳接受申請、登記、受理、審查
3、主辦處室審查申報資料
4、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
5、審查、復核
6、局領導簽批
7、向申請人發准予備案通知書
8、備案登記、發備案意見書
申報材料
1、抵押備案申請;
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3、由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的抵押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
4、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原證明材料;
5、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6、在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內的采礦權,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礦權價值的證明材料
7、國有資產部門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礦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⑺ 采礦證能否抵押
采礦證可以抵押。
采礦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名稱、經濟性質、開采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產、礦區立體范圍、有效期限等。采礦許可證不得買賣、塗改、轉借他人。采礦許可證可以依法延續、變更和注銷。
采礦證抵押也就是所說的采礦權抵押。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六條第三款礦業權人可以依照本規定出租、抵押礦業權。
第五十五條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
可以看出,抵押人一般是基於自身債務履行和融資需要設立抵押權,礦業權抵押主體資格法律並無過多限制性規定,抵押物也並非《物權法》和《擔保法》禁止的標的物,礦業權的抵押是礦業權作為財產權市場化的必然產物,所以礦業權即探礦權、采礦權是可以抵押的。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礦業權的出租、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第五十七條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後20日內,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第六十三條違反有關法律和本規定所設定的礦業權抵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