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采礦許可證如何查找
㈠ 新辦煤礦采礦許可證是不是一定要由國土資源部頒發
你好!
肯定的啦
就是抄1、采礦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核發);
2、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管理部門核發);
3、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4、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5、礦長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6、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㈡ 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仍非法生產怎麼處罰
涉嫌非法采礦,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非法采礦罪。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0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五條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㈢ 煤礦礦井采礦許可證拐點坐標是怎麼確定的
煤礦礦井采礦許可證
拐點坐標
是根據該
煤礦地質
勘查報告估算的煤炭資源分布范圍,結合該煤礦開發利用方案、與相鄰礦山的安全距離等綜合考慮確定的。
㈣ 新辦煤礦采礦許可證是不是一定要由國土資源部頒發
采礦許可證是一定要由國土資源部頒發的。
新辦煤礦一般需要五證一照:
1、采礦許可證版(國土資源部門核發);權
2、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管理部門核發);
3、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4、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5、礦長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6、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㈤ 煤礦探礦權如何辦理采礦權
需要到你辦理探礦權的國土部門辦理探轉采手續。不知你是哪個省的。如果是正在資源整合的省份,你如果不是整合主體的話,估計辦起來會很困難。
㈥ 煤礦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無服務年限怎麼處理
采礦許可證復是一定要由國土資制源部頒發的。
新辦煤礦一般需要五證一照:
1、采礦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核發);
2、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管理部門核發);
3、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4、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5、礦長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6、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㈦ 煤礦開采需要哪些證件
煤礦開采需要的證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建築業施工企業進行生產、施工等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
(7)煤礦采礦許可證如何查找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部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有
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完善劃定礦區范圍管理。礦區范圍的確定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應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
資源儲量報告。礦區范圍確定後,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該礦區范圍內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礦業權
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8年,中小型礦山不得超過4年。
二是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管理。申請采礦權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除三種情形外,
新立采礦權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采礦權新立、延續的采礦許可證,原則上依
礦山建設規模的大小分別給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規范和完善采礦權變更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1、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的。
2、按國家產業政策或礦產資源規劃屬於應關閉礦山的。
3、按國家有關規
定屬於禁止開采區域的。
4、采礦權抵押期內的。
5、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審計、稅務、檢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因開采條件變化等特殊原因確需分立的,應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第三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
㈧ 煤礦礦井采礦許可證拐點坐標是怎麼確定的
煤礦礦井采礦許可證拐點坐標是根據該煤礦地質勘查報告估算的煤炭資源分布范圍,結合該煤礦開發利用方案、與相鄰礦山的安全距離等綜合考慮確定的。
㈨ 如何獲得一個煤礦的開采權
煤礦基本建設程序
一、 申請取得探礦權(審批部門:省國土資源廳)
可開展的工作:
1、招標選擇地質勘探施工單位,勘查單位提出勘查設計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後實施,同步選擇地質監理單位,開展監理業務。
2、根據工作安排及各階段的不同需要,分別進行普查、詳查、勘探。
3、各階段的成果分別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二、 普查及必要的詳查完成後,省發改委委託編制礦區總體規劃、省國土資源廳委託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
三、 礦區范圍的劃定及其他工作(審批部門:省國土資源廳)
1、根據礦業權設置方案、擬建礦山項目的建設規模、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初步方案確定。
2、根據預劃范圍意見,編制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方案。
3、地質災害評價報告。
4、采礦權價款評估。
四、采礦許可證的取得省國土資源廳
五、項目立項及審批:
地質報告批復後,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1、編制項目預可研(立項報告)
業主行文申請進入省煤炭「十一五」規劃的立項報告,通過縣、市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2、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編制項目初步設計
以上2-3項設計文件工作完成後分別通過縣、市煤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煤炭管理局審批。
4、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 由省安全監察局組織審批。
5、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省環保局審批
6、水土保持報告 省水利廳
7、項目核准申請 在取得城市規劃意見、土地預審意見、環評,水保批復等支持性文件後,報省發改委核准。
六、項目實施
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批准後,可開展以下工作
1、 施工圖文件的設計
2、 工程監理單位的選擇
3、 工程施工單位的選擇
4、 工程質量監督的委託(省煤炭中心質檢站)
5、 開工報告的批復,項目的建設。
七、項目的竣工驗收
項目完成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由業主組織初步驗收後,可組織試生產3-6個月,期間進行以下工作:
1、工程質量驗收 驗收單位:省煤炭中心質檢站
2、安全條件和設施驗收 驗收單位:省煤炭安全監察局 合格後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
3、環保驗收 驗收單位:省環保局或委託縣市環保部門
4、消防驗收 驗收單位:省消防局或委託縣市消防部門
5、工程綜合驗收 驗收單位:省煤炭工業管理局、省發改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局。合格後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