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拍賣怎麼發布
Ⅰ 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第十七條版規定:礦業權招權標拍賣掛牌公告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1)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2)擬招標拍賣掛牌的勘查區塊、開采礦區的簡要情況;
(3)申請探礦權采礦權的資質條件以及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4)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辦法;
(5)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6)投標或者競價方式;
(7)確定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8)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9)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某采礦權掛牌交易結果公示
Ⅱ 哪些探礦權采礦權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根據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專〔2003〕197號)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屬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1)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
(3)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
(4)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Ⅲ 民事訴訟法對采礦權拍賣有何規定
司法拍賣,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
操作方法
司法拍賣的部分信息在網上已經公開,如北京法院網、重慶市產權交易所網站司法拍賣版塊、淘資產網等。司法拍賣也是新興的投資渠道,特別是在不良資產處置領域有較好的獲利空間。
種類
具體而言司法拍賣包括法院強制拍賣,和法院委託清算管理人再進行程序上的破產企業拍賣兩種。法院強制拍賣指的是法院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並將債務人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後將價款交付債權人。而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企業撤銷、倒閉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專門的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來委託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該標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二節 委託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四節 買受人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一節 拍賣委託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三節 拍賣的實施
第四節 傭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託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第九條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託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十條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並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拍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拍賣人對委託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拍賣人接受委託後,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委託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託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節 委託人
第二十五條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委託人可以自行辦理委託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按照約定由委託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節 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一節 拍賣委託
第四十一條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
第四十三條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委託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託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四十八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第三節 拍賣的實施
第四十九條拍賣師應當於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第五十條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五十一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
第五十二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三條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五十四條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託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年。
第五十五條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託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四節 傭金
第五十六條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委託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拍賣人明知委託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將應當委託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擅自處理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託人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託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章第四節關於傭金比例的規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應當將超收部分返還委託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託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適用本法。
來源佛山律師網頁鏈接
第六十八條本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收繳營業執照。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擁有一個探礦權,如何申請采礦權
一、你得做地質報告,經過普查,詳查或勘探取得相關成果並到省國土廳備案,然後申請劃定版礦區范圍,權計算采礦權價款、接著到能源局去辦理法入准入。
二、
接下來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水資源、水土保持、環評等去發改委獲得核准。然後再准備礦山環境、土地復墾等相關批復到省國土廳交資料。
各個省的情況不一樣,你可到相關部門咨詢。
Ⅳ 采礦權出讓方式有哪些急
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大體就是這幾種
Ⅵ 個人礦產資源怎麼拍賣什麼流程!
個人無法拍賣。
如果你想轉讓你的礦權,必須到礦業權市場去。
如果你已與被人達成一致,必須向發證機關申請,經批准後按流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42號
現發布《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8年2月12日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管理,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轉讓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第四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第五條 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礦權屬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人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 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第八條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人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
(六)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第九條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條 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
准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准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
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審批管理機關批准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後,應當及時通知原發證機關。
第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後,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進行勘查、采礦的年限的剩餘期限。
第十四條 末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審批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殉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探礦權轉讓申請書、采礦權轉讓申請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礦業權的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礦業權的許可權與探礦權內采礦權審批容許可權相同。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仍由委託機關審核頒發。
受委託的主管部門不得再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
Ⅷ 礦業權的招標、拍賣、掛牌
一、我國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貫徹實施情況
1996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74號令),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的法律制度。
1998年2月,國務院發布《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同時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
國土資源部成立以來,積極推進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作為加強和改進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工作,相繼頒布了一些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1999年3月30日,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6月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
2000年6月6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辦法》。
2000年10月24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管理辦法》。
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頒布《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在這個規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拍賣」方式。該規定第15條提到,「礦業權出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以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向礦業權申請人授予礦業權的行為」。將探礦權出讓的許可權下放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該規定第4條提出:「礦業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權,採取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還規定:「出讓礦業權的范圍可以是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
此後,國土資源部將把推進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作為工作重點之一,並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招標、拍賣的試點。
國土資源部於2002年舉辦了兩期國土資源管理市長研討班,總結交流經驗,力推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形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第九期研討班於2002年10月在青海省舉辦,主題是培育規范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加快推進「兩權」市場建設。培訓班第三天,全體代表觀摩了青海省首次礦業權拍賣活動。
2003年1月4日,國土資源部在廣西南寧舉辦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研討會,號召「凡是能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一律不得採用行政審批的方式授予」,堅定不移地探索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不同方式,積極探索「多次報價出讓」方式。
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規范性文件,意在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行為,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規定了招標、拍賣、掛牌的范圍、實施的具體辦法。
自2001年6月以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相繼制定了有償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實施辦法,大力推行以競爭方式有償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據對23個省(區、市)管理辦法分析:各地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力度不斷加大。浙江省最早試行,於2001年6月5日由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聯合頒布對建築材料用石礦產資源采礦權拍賣及拍賣所得管理暫行辦法。至2003年各省(區、市)都制定了管理辦法,其中,江西、廣西、廣東、雲南等省(區)轉發了國土資源部的管理辦法;遼寧、吉林、內蒙古、四川對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定了辦法。
截至2003年底,全國非油氣礦產有效探礦權達12360個,當年新設立探礦權4583個,採用競爭方式出讓290個,佔新設探礦權6.3%,其餘為行政審批出讓;轉讓探礦權近500個,金額8億元。至2004年5月,部確認探礦權評估報告455份,涉及探礦權價款33.5334億元。
據2004年8月6日《中國國土資源報》報道:「上半年兩權市場火暴,『招、拍、掛』宗數和價款成倍增加。探礦權『招、拍、掛』出讓273宗,價款3.54億元,為去年同期的2.73倍和6.84倍。其中遼寧出讓124宗,價款1.23億元,居全國首位。」
2004年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針對探礦權有償出讓中的問題,兩次函復省國土資源廳。2004年7月16日,就勘查空白區探礦權出讓有關問題函復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勘查空白區仍以批准申請方式出讓探礦權。2004年10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探礦權、采礦權審批中市級初審問題的緊急請示的函復》指出,在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過程中,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法定許可權內履行職責,不存在向地(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初審的問題。
二、目前我國對探礦權「招、拍、掛」出讓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不符合國土資源部的管理職能要求
國土資源部門管理礦產資源的目的,不在於經營礦業權從中獲得多少收益,而是「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目前,有的政府部門缺乏科學行政意識,不了解礦產勘查工作的特點,把礦產勘查工作等同於一般產業活動,認識不到礦產勘查工作的效益在於拉動後續產業的效益和區域經濟社會效益。政府之所以熱衷於進行探礦權的「招、拍、掛」,有的甚至以勘查空白地拍賣收回了多少錢而自豪,實屬過於急功近利,是對勘查工作的誤導,而不是鼓勵投資者勘查礦產資源。「招、拍、掛」膨脹到只認錢,不認其他,將會腐蝕管理者,危害資源管理。
(二)不符合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
國撥地勘費、國家的其他資金投資於探礦,這些資金都是國有資產,這些資產在國有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在盈利、虧損、企業關閉等情況下如何處置,都有明文規定。對幾十年來國家投資勘查形成的資源性資產,國務院明文規定礦業權出讓後部分或全部注入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金,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這樣明確的規定推行不力,嚴重影響礦產勘查工作的開展。
(三)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調整應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礦業權拍賣、掛牌出讓的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是不符合要求的。同時,對當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中出現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有責任通過完善法制加以規范和糾正。
(四)「招、拍、掛」出讓的收益如何計算和處置存在問題
目前,探礦權「價款」的計算已不是行政法規規定的「價款」概念。出讓收益如屬財政收益應上交國庫,列入預算收入,支出應按預算管理。出讓收益轉為其他用途或私分,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流動,應視為國有資產流失。現在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探礦權價款的處置,地勘單位得不到應有的好處,也挫傷了找礦的積極性。
(五)影響了投資環境的改善
實行「招、拍、掛」出讓礦業權後,一些外商一聽就搖頭,認為近幾年剛有改善的投資環境又將摸不著頭腦,勘查者望而卻步。國內有的投資者不懂勘查,為了顯示其實力不計成本去取得探礦權,再經專家評估證實是上當了。真正有勘查技術實力的市場主體或准市場主體,卻很難競得探礦權,成為「打工者」,這就會使已興起的投資熱潮變冷。
有的省國土資源廳決定礦業權公開出讓,不再受理地勘單位新的勘查登記申請,侵害了其利益,甚至剝奪了其從事地勘工作的權利。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具有資質和技術信息實力,願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的國有地勘單位的積極性。由於地質隊不願把已滅失但成礦條件好的礦產地的探礦權拿出來「招、拍、掛」;地勘單位引進外資在成礦有利地段勘查,無法獲得探礦權;國有地勘單位申請國家財政補助地方的勘查項目或國家資源補償費項目,因無探礦權設置的礦產地而無法申請,即使申請到項目,探礦權要由廳的下屬事業單位獲得,地勘單位不能成為探礦權人;地勘單位用自籌資金進行勘查也要拿出來「招、拍、掛」。上述一些現象使地勘單位勘查的積極性受到嚴重影響。
三、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的認識
目前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的認識不盡一致,對法律、行政法規的理解也不一致,有的「大膽創新」,使探礦權管理造成混亂。
(一)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必要的改革應在試點的基礎上理清思路,總結經驗修改完善法律法規,制定必要的管理規章,才能全面推開。這樣,才不至於出現混亂。如果簡單地號召「沖破傳統觀念和習慣做法的束縛,大膽地試、大膽地闖、大膽地干」,必然造成混亂。
(二)正確理解法律規定的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
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正確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調整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各種經濟關系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5條第2款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補償費。」1994年實施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這一制度體現了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體現了有償使用礦產資源。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5條第2款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這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徵收的稅種。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依據此規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的「探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的「采礦權使用費」,是取得探礦權的探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采礦權人應向國家繳納的費用。
(4)《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的「探礦權價款」;《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的「采礦權價款」,是申請人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或采礦權應繳納的費用。這是國家作為特殊的投資主體獲得的投資補償。
(5)申請人在辦理探礦權、采礦權手續時繳納的登記費,這是工本費。
上述5種費、稅其性質和經濟關系是不同的,應當正確理解,依法處置。在礦業權流轉過程中不宜隨意處置。
(三)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出讓的形式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
(1)探礦權、采礦權以拍賣、掛牌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這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拍賣和掛牌的方式。招標的目的是看誰更有能力和更多投入使勘查工作預期有更好的效果,而不是看競爭者出多高的價讓政府有更多的收益。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采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這個行政法規也沒有對拍賣、掛牌作出規定。
(2)國土資源部在全面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前,並沒有首先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規范——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在2003年6月11日才頒布一個規范性文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這樣,各地不免有各自的理解,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之為,出現了新的問題難以調控和監督。
(3)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出讓不等於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的形式。
(四)從礦業經濟關系看,礦業權的有償出讓要考慮地勘單位的勞動價值
地勘單位在礦產品生產的價值形成過程中有其勞動價值。地勘單位過去投入的資金基本上是國家的投入,但地勘單位是法人財產權的代表,地勘單位還投入了大量的技術和管理,形成信息產品。有償出讓礦業權的利益分配必須考慮原有地勘單位的價值,為了促進礦業的發展,根據我國實際對礦產勘查工作的主要主體之一的地勘單位要給予支持,發揮其勘查的積極性。
四、完善我國礦業權市場建設的政策建議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科學行政,依法行政,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業健康持續發展,既保護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權益,也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利益,建議認真總結近幾年來試行礦業權有償出讓的經驗和存在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建立科學的、合理的、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礦業權管理制度並加強礦業權的管理。
(一)進一步明確礦產資源勘查政策目標
國家制定礦產資源勘查的政策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相吻合,體現政策制定的初衷,即鼓勵地勘工作,促進礦業發展,有利於調動投資者和勘查者的積極性,而不是以政府增加多少收入為目的。
(二)完善法制,依法行政
1.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
在新一輪《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改時,進一步理順與礦業權管理有關的各種經濟關系,細化礦業權有償出讓和依法轉讓的法律制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未修改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管理,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的框架下進行。對現行礦業權「招、拍、掛」辦法,及其實施操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妥善處理。對突破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踐證明不妥的,要作出決定重申按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實踐證明可行的,要盡快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規,或以部門規章作出明確規定執行。
要制定礦業權有償出讓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辦法,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收益分配,要進一步理順關系,作出明確規定。對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形成的探礦權出讓收益重申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增國家資本金,增強地勘單位的活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53條規定:「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向有關法律專家咨詢,探礦權、采礦權如何出讓,可以按照礦產資源管理的特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2.堅持按照科學規律管理
不同類型的礦產資源有其自身的自然屬性、經濟屬性和法律屬性,要對不同礦產資源實行分類管理。
(1)按礦種分類。油氣礦產勘查一般適用於招標,但也應該分為競爭性招標(現金紅利)和非競爭性招標(勘查計劃)兩種。對空白地也可以適用早申請者優先原則。
固體礦產勘查可按礦種分類區別對待。煤礦、鋁土礦、磷酸鹽等層狀礦床(Straform),可適用於招標;銅、鉛、鋅、金等脈狀礦床(Lode)因風險過大,不宜招標。被依法沒收、吊銷、撤銷並有較為明確前景的礦地產或同一個區塊多家競爭又無時間順序者可以招標。
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土資源直接適用於拍賣采礦權。
(2)按風險程度分類。高風險的勘查項目,只能執行早申請者優先原則;中低風險的,依其具體情況尤其是市場情況,區別對待;無風險的,適用於招標、拍賣。
(3)將上述兩種分類結合起來管理。要依法行政,嚴格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3.借鑒國際慣例
為了減少礦業權管理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充分認識我國國情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借鑒市場經濟國家礦業權管理的成熟經驗。我國與國外的區別,政府手中掌握的空白地少,並有大量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區別出讓礦產地已有的工作程度,明確申請審批出讓和招標拍賣出讓的條件和范圍。
(三)努力提高礦政管理水平
1.進一步明確管理體制與職責
探礦權批准、發布許可權是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權力不應下放。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探礦權有償出讓和依法轉讓活動、勘查項目的實施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探礦權申請人、探礦權人提交或備案的資料要保守商業秘密,保證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要為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搞好服務。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配備與礦政管理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素質的管理幹部。
2.規范中介行為,行業自律
在國土資源部的指導下,盡快成立礦業行業的中介評估機構的協會組織,明確其行業自律原則、責權利關系和監督機制。制定中介評估機構的執業標准、活動規則,規范其行為。搞好對中介機構和評估師的資質審查和年審工作。從事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活動的評估機構應依法獨立進行活動,與行政管理機關脫鉤,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加強對探礦權流轉和礦產資源勘查的監督管理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執法監督管理的力度,依法行政,對違法行為及時調查處理。
4.加強對礦產資源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
要加強各級幹部的礦產資源法律知識培訓,努力提高幹部的業務素質和礦政管理水平。正確理解和認識法律的內涵、法律制度規范的嚴肅性;正確理解和認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的經濟關系;正確界定和運用礦政管理的行政權力(比如審批礦業權,最主要的目的是勘查方案和采礦方案的合理性而不是政府獲得多少收益);增強幹部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識和行政能力。
要對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人員和社會各界廣泛開展礦產資源法律宣傳教育,使其依法勘查、辦礦。
Ⅸ 采礦權掛牌轉讓競買須知由誰填
采礦權掛牌轉讓競買須知由誰填?由賣家填寫
Ⅹ 采礦權出讓招拍掛的依據
采礦權出讓招拍掛的依據:
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專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屬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97號),即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地;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