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登記的程序是什麼
『壹』 辦理采礦許可證需要什麼手續如何辦理
辦理采礦許可證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申請開採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准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礦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需要采礦權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准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並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1)采礦權登記的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貳』 采礦權抵押貸款的(二)采礦權抵押辦理程序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采礦權抵押必須經過有權機關的審查批准及發證機關的備案才能生效。
我國實行采礦權審批分級管理制度,不同的采礦權分別由國家、省、市、縣四級主管機關審批登記,但采礦權轉讓審批則由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專屬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才可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同時,考慮到法律對國有礦山的特別規定,國有礦山在抵押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許可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可見,在辦理采礦權抵押登記時應持以下材料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手續:(1)抵押備案申請;(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3)由采礦權登記機關出具的轉讓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4)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5)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6)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其價值的評估機構為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的證明材料;(7)國有資產部門批准抵押的文件(如果是國有礦山);(8)抵押合同;(9)采礦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審查,核准登記備案的,在被抵押采礦權的《采礦權登記表》上註明抵押事項,並在《采礦許可證》上做他項權利記載,最後開具采礦權抵押登記備案證明書。
『叄』 新設采礦權登記的審批流程有哪些
采礦權登記主要有兩個程序:劃定礦區范圍和采礦權登記。即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取得批復後再進行采礦權申請。
現以國土資源部新設采礦權審批流程為例。
『肆』 辦理采礦采礦權證的程序是什麼
一、新建礦山企業(采礦權申請人)申辦采礦權的步驟:
第一步: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礦區范圍
申報步聚:所在的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說明: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發證許可權在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采國務院1998年241號令規定的34種礦產以外的礦產發證許可權在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采國務院1998年241號令規定的34種礦產的發證許可權在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你需要向管理部門提交的資料(共有9項):
1、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
2、地質報告(礦山企業找有勘查資格的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報告,該報告需經專家評審、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有礦山開采設計資質的技術服務部門編制)。包括以下內容:
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范圍、礦種、位置;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質量及可靠程度;擬建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方案;當申請范圍為整體礦床中的一部分時,應說明與整體礦床的關系以及與礦區總體開發銜接;
4、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包括銀行的資信證明);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6、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企業名稱後的證明文件(國土資發[1998]104號文);
7、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復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文件;
8、申請開採的礦區范圍圖(以1:2000~5000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用國家直角坐標標定)。該項工作由給你做開發利用方案的技術部門給你完成;
(9)區(縣)地礦管理部門初審意見(原件)。
探礦權延續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經年檢且在有效期內的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復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6)勘查項目資金投入情況會計報表(原件或復印件);
(7)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探礦權變更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經年檢且在有效期內的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復印件);
(5)按變更類型不同,提交如下資料:
擴大或縮小勘查范圍的,應提交:
①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
②區(縣)地礦管理部門初審意見。
變更勘查主礦種的,應提交勘查年度報告或勘查工作階段性報告。
(6)探礦權人改變名稱(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變地址的,應提交:
①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變更前原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轉讓探礦權的,應提交:
a.轉讓審批機關出具的探礦權轉讓批准書(原件);
b.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c.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d.勘查計劃或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e.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
探礦權保留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首次設立保留的,還應提交:
①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②勘查項目資金投入情況的會計報表(原件或復印件)。
探礦權注銷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注銷申請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3)勘查項目成果資料匯交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
(4)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探礦權申請收費標准
1、探礦權使用費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探礦權使用費標准: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礦權價款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3、勘查登記手續費
收費標准:每項勘查許可收費50元。
探礦權申請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3、《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9、填寫《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你申請表簽署意見。註:以上工作是由申請辦礦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項目,你一定不要認為是管理部門做的工作!!資料一式五份。開采特殊礦種的必須有行業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二步:劃定礦區范圍
劃定礦區范圍由審批登記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完成,該項工作在管理部門接收你的報件(資料)後,會在40個工作日內給你下達《劃定礦區范圍通知書》。
礦區范圍劃定後,各級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內不在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同時對一個區域內有幾個申請人的,按申報在先原則處理)。
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得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得超過1年。
第三步:礦區范圍劃定後,申請人應做的主要的工作
1、預留期內,采礦權申請人應辦理建設項目的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憑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營業執照)。
2、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其方案編寫要求和審查按國土資發[1999]98號文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需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組對其方案進行評審,並下達方案認定書。
3、采礦權申請人,應每半年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礦山建設和企業設立的有關情況,采礦權申請人逾期不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未領取采礦許可證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不予保留,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該礦區范圍內受理其他采礦權的申請。
4、請有資質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做《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告完成後須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審查,並下達認定函。
5、請有資質的環保技術服務機構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告完成後須報環保管理部門認定。
6、請有資質的安全服務機構做《安全預評價》,報告完成後須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7、請合法的評估機構對采礦權價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土資源部門確認(哪些評估機構可以評估請你在本網「技術服務機構」欄中去找;國務院1998年241號令規定的34種礦產須報省國土資源廳確認)。
註:上述所有報告由那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發證,就由那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認定。如果下一級機關組織評審認定,須由上一級機關委託。
以上工作是由申請辦礦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項目,你一定不要認為是管理部門做的工作!!資料一式五份。
第四步:采礦登記
采礦權申請人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雲南省開采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 (將礦區范圍用拐點標定,用紅線將其連接,並附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3、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內容:礦山位置、地形、地貌,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礦區范圍、開采礦種、設計利用儲量、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經濟論證及確定方案。並附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書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認定文件;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6、《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專家審查意見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認定函;
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管理部門的認定文件;
8、《安全預評價》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文件;
9、《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確認文件;
10、儲量佔用登記表(該表要請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計算機上填寫);
11、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文件;
12、《采礦權出讓合同》;
13、參與招標、拍賣的《成交確認書》;
14、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資料(根據管理政策的變化而定)。
以上資料一式五套。
二、審批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登記資料40日內(資料不全或需要補充和修改的時間除外),作出是否同意辦理采礦登記的決定,同意登記的,采礦登記機關通知采礦權人交納有關費用後(采礦權登記費、采礦使用費等),頒發采礦許可證;不同意登記的,說明理由,將申請資料退回。
三、公告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應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告,並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設置地面標志
四、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241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雲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工作。
辦理探礦權注冊登記申請手續
探礦權(新立)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3)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或公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
(4)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在有效期內並經年檢(復印件);
(5)勘查計劃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6)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7)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
(8)工作區交通位置圖(復印件);
『伍』 獲得探礦權和采礦權的法定程序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版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權,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已有探礦權,要想申請到采礦權步驟:
一、做地質報告,經過普查,詳查或勘探取得相關成果並到省國土廳備案,然後申請劃定礦區范圍,計算采礦權價款、接著到能源局去辦理法入准入。
二、接下來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水資源、水土保持、環評等去發改委獲得核准。然後再准備礦山環境、土地復墾等相關批復到省國土廳交資料。
『陸』 國有企業采礦權(未投入生產)如何出讓,只能以招拍掛形式出讓嗎如果是,具體的程序是什麼
步驟/方法
01
審查礦業權是否有爭議
02
按照規定,有爭議的礦業權不能作為招、拍、掛的對象。但是,一些地方的礦管部門由於審查不嚴或其他原因將此類礦業權推上市場。投資者如取得這類礦業權,將給今後的經營帶來無窮的後患。為此,在參加招、拍、掛活動前進行調查、核實。
03
審查礦地使用權是否已解決
04
在我國,礦產資源和土地由不同的部門分別管理。獲得礦業權並不必然就取得了該礦地所依附的地表的土地使用權,後者需要通過申請土地使用權而獲取。為此,投資者在參加招、拍、掛活動過程中,應當與礦管部門就礦地使用權問題作出詳細的約定。
05
擬支付的礦業權價款是否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圍之類
06
由於是競價,礦業權將由出價最高者獲得(招標考慮綜合條件)。一些投資者在支付了「天價」之後,資金緊張,致使今後無力經營,甚至因投入不足導致礦業權被政府無償收回而滅失。
07
是否已具備風險投資的意識
08
礦業經營活動,特別是探礦活動存在著很大的風險,有可能找著礦,也有可能找不著礦。如找不著,將導致所有的投入血本無歸。而招、拍、掛活動中,政府並不保證投資者在找不著礦的情形下對其投資損失給予補償。為此,投資者需樹立風險意識。投資礦活動最大的風險就是不抓風險的風險。
09
如何提高通過競標取得礦業權的成功率
10
出價最高並不必然能中標。投資者應當在投標文件上多下點工夫,詳細地介紹自己在資金、技術、設備、方案、回採率、安全生產投入、經驗等方面的優勢和特點,使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投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指標。
『柒』 采礦權申報程序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企業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擁有采礦權才能獲得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其采礦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采礦權的設立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競爭方式審批;二是通過提出申請方式審批設立采礦權。
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競得人或申請人,經批准並辦理規定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一、采礦權設立
(一)採用競爭方式審批采礦權
按照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新采礦權設置,采礦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2.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3.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4.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地;
5.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請方式出讓采礦權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
3.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
4.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我國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的礦產地的采礦權時,采礦權申請人需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方可獲得采礦權。
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辦探礦權證時,客戶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注意:資料請按下述順序裝訂;電子文件用u盤或者移動硬碟上報;電子文檔格式為WORD文檔、圖件格式為JPG)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一式3份)(注意:必須使用探礦權報盤軟體填寫《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後保存,形成電子報盤,與其它資料一起上報.探礦權報盤軟體請到國土資源部網站下載)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一式1份)(附電子文件1份);
3.探礦權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在有效期內並已經年檢(復印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4.勘查單位《地質勘查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並已經統檢(復印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5.勘查合同或勘查計劃(原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6.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原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附電子文件1份);
8.交通位置圖(1份)(附電子文件1份);
9.電子報盤(1份)(附電子文件1份);
10.涉外項目還應提交探礦權申請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復印件,1份)(附電子文件1份);
11.協議出讓項目,還應提交協議出讓的相關文件(附電子文件1份)。
組織探礦證申報資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必須使用探礦權報盤軟體填寫(探礦權報盤軟體請到國土資源部網站下載);
二.上報的資料分兩種:一種是列印裝訂件;另一種是電子文件.兩者要同時准備.只有列印裝訂件是不合格的;電子文件中沒有探礦證報盤也是不合格的;
三.以上所指」附電子文件」是指掃描件.也即以上資料除按照以上要求列印裝訂外,還應將以上所有資料掃描成電子文件(電子文檔格式為WORD文檔、圖件格式為JPG),並將電子文件放在u盤或者移動硬碟或者光碟上報……
『捌』 開礦的手續與流程
業主需要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還要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為其劃定礦區開采范圍,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方可作業。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礦區范圍是采礦權人從事開采活動、履行法律授予的權利和義務的空間區域范圍。
領取采礦許可證
(1)領取采礦許可證的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申請的第二步。采礦許可證是擁有采礦權的唯一法律憑證,因此,采礦權申請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礦許可證才意味著成為合法的采礦權人,才在法律上獲取了相應的權利。
(2)領取采礦許可證應提交的資料。采礦權申請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應向法定的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①采礦權申請登記書。②礦區范圍圖。③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④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⑤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應報送采礦權評估的有關資料。⑥開辦煤礦企業,還應出具煤炭主管部門對設立煤炭礦山企業的批准意見。⑦環境影響報告及環境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3)采礦申請的受理。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采礦權申請人報送的采礦登記申請資料時,首先應了解該礦區范圍內礦業權是否已設置及有關情況。這是確保礦區范圍排他性的重要措施。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申辦登記資料40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辦理采礦登記的決定。同意登記的辦理有關手續,通知采礦權申請人交納的有關費用後,頒發采礦許可證;不同意登記的說明理由,將申請登記資料退回。「受理采礦登記」的日期應從收到完整的符合採礦登記要求的資料之日算起。
『玖』 探礦權轉采礦權的程序是什麼詳細點!
已有探礦權,要想申請到采礦權步驟:
一、做地質報告,經過普回查,詳查或勘探答取得相關成果並到省國土廳備案,然後申請劃定礦區范圍,計算采礦權價款、接著到能源局去辦理法入准入。
二、接下來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水資源、水土保持、環評等去發改委獲得核准。然後再准備礦山環境、土地復墾等相關批復到省國土廳交資料。
各個省的情況不一樣,你可到相關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