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礦石開采需要注意什麼
⑴ 相鄰礦體開采時注意哪些事項
一個礦床若有多個彼此相距很近的礦體,開采其中某個礦體,將影響近鄰的礦回體。這時應合理確定各礦答體開采順序,對生產的安全和資源的回收都有很重要的意義。(1)礦體傾角小於或等於圍岩移動角時,應採取從上盤向下盤推進的開采順序。此時先採位於上盤的礦體,其采空區的下盤圍岩不會移動,因此不會影響下盤礦體開采;(2)礦體傾角大於圍岩傾角,且兩礦體又相鄰很近時,無論先採哪個礦體,都會因采空區圍岩移動而互相影響。此時兩相鄰礦體開采順序,應根據礦體之間夾石層的厚度、礦石和圍岩的穩固性以及所選取的采礦方法和技術措施決定。一般先採上盤礦體後採下盤礦體;若夾石層厚度不大採用充填法時,也可採用由下盤向上盤的開采順序。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中國煤礦安全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⑵ 我有一個礦要跟別人合夥開采,能給我一個詳細的合夥合同嗎
合夥合同 訂立合同各合夥人:
姓名____,性別____,年齡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范圍
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其它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⑶ 麻煩給份"礦山開采合作合同"
近年來,隨著礦山企業的改制和資產的重組,以租賃、承包、合資、合作、合股、合並、分立等形式經營的礦山企業日趨增多。雖然《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二)款對轉讓采礦權作了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卻使執法人員難以把握,具體如下:
1.礦山企業與其他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名稱不變,只是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
2.礦山企業(持有合法采礦權許可證)通過設立分公司或工作班、組的形式(有些分公司是吸收其他企業或個人),將原企業分成幾個分公司,由分公司負責開采礦產資源,同時又與分公司簽訂合作合同,原企業允許分公司在經營中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分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方式是否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
3.《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二)款列舉了采礦權轉讓的種種方式,是所列舉的情形都需要報批,還是僅「因企業資產出售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礦權主體」這一種情形需要報批?「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情形又包括哪些呢?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令執法人員難以掌握。
以上問題請予以解答 殷小平
現行《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基本法意
根據本項規定,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但必須符合本項規定的情形:
轉讓采礦權的主體,必須是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
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只有符合本項規定之情形即因企業產權變更而改變采礦權主體時,才允許經依法批准轉讓其采礦權。
引起企業產權變更而需要改變采礦權主體的情形在本項規定中有:
1.礦山企業的合並。企業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在吸收合並的情況下,被合並的礦山企業並入兼並企業,其法人資格消失,如采礦權為原被兼並企業所有,則需要將采礦權一並作價連同被兼並企業的其他財產一起轉移給兼並企業,改變了采礦權主體。新設合並的情況,是指原有的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並,產權轉移給合並後新設立的企業,同樣改變采礦權主體。此時,采礦權也應作為原有企業的財產作價,轉讓給新設合並的企業。
2.礦山企業的分立。企業分立包括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原有的礦山企業解散,產權分別轉歸分立後的礦山企業,原有礦山企業的采礦權也可轉移給分立後的企業,從而也改變采礦權主體。在派生分立的情況下,如采礦權轉移給派生分立出來的新企業的,也發生采礦權主體的改變。無論是新設分立還是派生分立,在采礦權主體需要變更時,采礦權都應作為財產權利計價轉移。
3.礦山企業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這里講的合資、合作經營,既包括與國內企事業單位的合資、合作,也包括與外商投資者的合資、合作。礦山企業與他人合資、合作,依合同約定需將采礦權轉移給合資、合作後設立的礦山企業的,采礦權應計價作為合資、合作條件。
4.因礦山企業的資產出售而轉讓采礦權的。這里講的資產出售,不是指企業的個別資產出售,主要是指礦山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需以拍賣等方式出售企業的資產以抵償債務;或者礦山企業因某種原因不想繼續生產經營而把整個礦山企業轉讓出去等情況。當這些情況發生時,采礦權應作為一項財產權利作價轉移。
5.其他因礦山企業產權變更而需要改變采礦權主體的情況。這是一種彈性規定,立法技術上稱之為「兜底性條款」。只要有其他因礦山企業產權變更而需要改變采礦權主體的情況出現,按此規定允許該礦山企業經依法批准轉讓其采礦權。
本項中的「他人」,不是泛指一般的其他人,而是特指符合法定條件的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
1998年國務院頒行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所謂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即采礦權申請人的資格條件,主要指采礦權申請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具體講是指采礦權申請人具有與所開采礦產資源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裝備的條件。資質條件的核心內容是采礦權申請人的資信證明。2000年 11月 1日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礦業權申請人應是出資人或由其出資設立的法人」,「采礦權申請人應為企業法人,個體采礦的應依法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也就是說,凡符合上述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條件的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聯營礦山企業、股份制礦山企業、中外合資礦山企業、中外合作礦山企業、外商獨資礦山企業以及個人獨資礦山企業,都可成為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凡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規定的,則不得成為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
正確理解法意,准確適用法律
在領會和掌握了現行《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基本法意之後,回過頭來再答復讀者對其提出的幾種「質疑」,就很容易通過辨析取得共識了。
《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都明確規定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有五種情形——即「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這五種情形之間,是互不包含、各自獨立、相互並列的關系,它們的共同點都是礦山企業資產產權發生了變更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因此,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包括哪些情形,《礦產資源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都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而不是如來信所言「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礦山企業因企業資產產權變更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五種情形,都須經依法批准,方可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礦山企業通過設立分公司形式經營是否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問題。根據本項規定,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只有在發生法定五種變更企業資產產權,其采礦權應隨之作價轉移的情形下,才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進而才允許經依法批准轉讓其采礦權。在本問題中,該礦山企業並未發生變更企業資產產權,需將其采礦權作價轉移他人的法定情形,因此,它通過設立分公司形式經營依法是不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該礦山企業仍是合法的采礦權人,依法享受其各項權利,履行其全部義務。
關於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與其他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名稱不變,只是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問題。根據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合作勘查或合作開采經營是指礦業權人引進他人資金、技術、管理等,通過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共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合作開采經營分為設立和不設立合作法人開采礦產資源兩種形式。設立新合作法人的,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應將其采礦權計價作為合作條件,變更采礦權主體,將其采礦權轉移給新設立的合作法人企業,並按照《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這些法定程序履行完成後,采礦權人就不再是原礦山企業,而是新設立的合作法人企業了,並由其承擔采礦權人的所有法定義務。不設立新合作法人開采礦產資源的,無需變更采礦權主體,但應依法履行合作合同備案手續。如與國內其他企業合作,則應按照《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即不設立合作法人開采礦產資源的,在簽訂合作合同後,應當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與外商企業合作,則應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即: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將合作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報原發證機關復核並簽署意見;在簽訂合同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凡未按照上述規定依法履行合作合同備案手續的,應依法補辦,否則不能合作開采礦產資源。對拒不辦理合作合同備案手續,違法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
關於如何判斷采礦權是否轉讓的問題。《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主要規定了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資產產權變更而改變采礦權主體可以經依法批准轉讓其采礦權的法定情形,但要實施采礦權轉讓,則必須依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法定四項條件、法定審批程序來辦理。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判斷采礦權是否轉讓的一個基本界限是這種轉讓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經過法定轉讓審批機關的審查批准。
供你參考。
⑷ 礦山合作開發協議應該怎麼寫有什麼注意事項是開采期。
虎陸陸續續
⑸ 開采礦山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獲得采礦許可權,並辦理相關的證件。
屬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專許可權的礦產屬資源,一律實行有償使用,並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采礦權。
必須具備的條件:
(1)開采范圍與其開采能力、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
(2)對擬開採的礦產資源實施合理的開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產的能力;
(4)環境保護、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擔與開采礦產資源直接相關的其他連帶責任能力。
(5)合作礦石開采需要注意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這表明取得采礦權應當通過嚴格的行政程序來進行,但這並不意味著采礦權只是一種行政特許權而非民事權利。
礦產資源因其不可再生性及對國計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國家應當運用行政之力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具體體現在對采礦權人的資質、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等條件做出強制性規定,並通過審批等行政程序授意申請人采礦權,這是一種必然。
⑹ 礦山合作開發協議應該怎麼寫有什麼注意事項是開采期。
合作開發經營礦山協議書
甲方:乙方:丙方:
現甲、乙、丙三方依據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位於 的礦山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履行。
一 、合作開發礦山的范圍及現狀甲方具有合法礦權的礦山面積大約 萬平方米,其地理坐標為:X: Y:X: Y:X: Y:X: Y:本合同合作項目總佔地面積約為 萬平方米。(詳見宗地圖及房產證)
二、合作礦的權屬礦性質為 ,甲方承諾對此享有合法的礦業權及相關物權,並未就該礦相關權利抵押、質押給任何第三方或受到任何來自司法、行政的限制,否則甲方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後果。甲方應當提供的國土資源機構發放的相關礦業權、物權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三、合作開發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礦資源與乙方和丙方進行合作,開采礦和開發礦旅遊項目,主要合作目標有:本合作項目建設期大約為3年至5年,分三期完成。第一期:基礎建設及礦井下掘進設備的引進、改造巷道;第二期:完善配套設施及工程建設,推出重點景區,如:礦業觀光區、隔壁探險區、同時配套建設旅遊風景區接待設施;第三區:全面開發階段,健全各景區的旅遊接待設施,提高服務質量,加強景區文化內涵,加強旅遊安全保障系統,使其達到齊全完好高效的目的,爭取申報評定質量等級為AA級旅遊區。建設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建設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也相應順延。
2、甲方以礦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物業回報,並負責辦理規劃等本項目開發經營所需的相關手續,乙方和丙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建設資金。本項目合作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於該項目的開發建設,但甲方必須提供開發礦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乙方。
3、上述開發礦項目中,甲方佔有30%的權重,乙方和丙方佔70%的權重。項目的日常經營由乙方和丙方成立專門的經營機構實施,甲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該經營機構由丙方委派的 任總經理,負責全面的開發工作,協調、配合各方之間關於項目開發當中各中利益、義務和責任。本機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4、本項目合作期限為30年,自2008年 月 日至2038年 月 日。四、利益分配......(本文為節錄本,有需要此類合同文本者請與高律師聯系)八、協議的生效、修改與終止1、本協議壹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兩份,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甲方和乙方在2008年4月23日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作廢,終止履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⑺ 礦產資源的開采應該注意些什麼問題
以下內容摘自《礦產資源法》1996年版: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一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電。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設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⑻ 露天煤礦開采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由於露天煤礦需要大面積開挖地面,所以對地面植被的破壞會很嚴重。同時會造成地表疏鬆從回而水土流失。第答三會使土壤酸化,煤炭中還有大量的硫元素,開採煤礦會使大量的硫元素融合到水中,造成土壤酸化。第四,會造成泥石流,塌方災害等。
露天轉地下開采由於露天開采系統與地下開采系統之間存在密切的時空聯系,其安全問題比單一的露天礦山或地下礦山更為復雜:(1)露天爆破會對地下井巷和采場造成一定的破壞作用,在地下工程與露天采場底之間應保持足夠的距離;(2)過渡時期的地下工程作業影響露天作業的正常進行和安全生產,露天坑底與地下采場之間留有必要的境界頂柱和礦房間礦柱;(3)地下采空區會影響露天邊坡和生產作業的安全;(4)露天采場積水湧入井下,在地下與露天溝通的井巷或采空場要採取防水措施,防止泥沙水突然湧入井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