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開采礦產品自用如何處罰
發布時間: 2021-01-10 04:03:43
㈠ 無證采礦類是指
無證采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行為。其主體包括公司、企業、單位及版個人。主要包括以下權幾種情形: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無證采礦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章所選案例涵蓋了常見的無證采礦行為。從案件處罰結果看,既包括了追究行政責任,又包括了追究刑事責任。
㈡ 無證盜挖賣國有礦產資源多少立方要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回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答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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