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如何轉為采礦權
1. 探礦權如何轉為采礦權辦理需要多長時間
「探礦權人可以對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進行開采;但是,應當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機關、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論證材料,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務院關於采礦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在探礦權有效期和保留期內,探礦權人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未經探礦權人的同意,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在該勘查作業區內受理人的礦業權申請。探礦權人在其勘查作業區內申請采礦權的,礦業權可不評估,登記管理機關不收取價款。
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察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時,應按照采礦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但在探礦權有效期和保留期內享有優先權,以批准申請的方式取得采礦權。
已有探礦權,要想申請到采礦權步驟:
一、做地質報告,經過普查,詳查或勘探取得相關成果並到省國土廳備案,然後申請劃定礦區范圍,計算采礦權價款、接著到能源局去辦理法入准入。
二、接下來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水資源、水土保持、環評等去發改委獲得核准。然後再准備礦山環境、土地復墾等相關批復到省國土廳交資料。
各個省的情況不一樣,你可到相關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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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快則兩個月,滿則半年以上。
2. 煤炭探礦權如何轉為采礦權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的具體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8條:「探礦權人可以對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進行開采;但是,應當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機關、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論證材料,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務院關於采礦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
3. 探礦權轉為采礦權需要繳納哪些費用比如一個儲量是10億噸的煤礦需要交多少錢
要看你的探礦權是以何種方式取得,取得方式不同交納的費用不同。如探礦權是以招拍掛形式取得的,就不用交納價款,如果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就得按10億噸進行評估後再交納價款。那就多了,不過也是好事
4. 探礦權申請轉為采礦權是否要重新注冊企業
我是澳大利亞一油砂礦企業負責人。請問,探礦權申請轉為采礦權是否要重新注冊企版業?采礦權是否權可以轉讓?對外資開放菱鎂礦產資源是否有限制?北京—讀者
答: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取得探礦權的企業欲申請采礦權的,可直接申請,不需要重新注冊企業。外商投資取得的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可以依法轉讓。有關對外資開放菱鎂礦產資源是否有限制的問題,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有限制的是硼鎂企業,對菱鎂礦產資源的開發目前還沒有限制。
法律熱線特邀咨詢顧問 王躍
5. 空白區取得探礦權 已繳納探礦權價款 轉采礦權後還繳納價款嗎
不用再交納采礦權價款了!
已取得探礦權,提交並備案儲量報告後,完成查明專登記手續,委託設計部門編制初步屬開發利用方案後報國土廳進行了劃定礦區批復,再完成開發利用方案批復,再編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安全預評價、環評、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方案、佔用提交資信證明等材料後,經縣市兩級復核通過後,報送省政務大廳國土口,受理後四十個工作日內無問題,即可取得采礦證,根本不用交采礦權價權。
但如果你劃定的礦區范圍超過了你探礦權的范圍,並且超出的部分是由國家出資勘查,並有你本次設計利用的儲量的話,就要辦理佔用手續並交納這一部分的價款。
6. 關於探礦權轉采礦權
探礦權與采礦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版圍內,勘查礦產權資源的權利。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辦理權益進行公示是法定程序。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人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
(六)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7. 探礦權轉成采礦權需要多長時間,都需要哪些手續
大約3個月。
8. 外資企業如何辦理探礦權轉采礦權
探礦權與采礦權統稱為礦業權,都是一種用益物權,權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但權利內容不同,權利人的義務也不同。探礦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業區內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在勘查作業區內及相鄰區域通行;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優先取得在勘查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勘查發現的新礦種的探礦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按國家規定銷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礦產品等。而采礦權人的權利則主要是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要的生產和生活設施;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從事采礦活動;獲得被許可開採的礦產品及共、伴生礦產品;在礦區范圍內開展生產勘探;按國家規定銷售礦產品和確定礦產品價格;按國家規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地上物權;按國家規定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和向社會公開融資等。探礦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采礦權。如《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開采,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第二十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氣等流體礦產期間,需要試採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試采申請,經批准後可以試采1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勘查工作按規定完成的,探礦權人可按規定持勘查項目完成報告、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在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後,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符合採礦許可條件的,依法辦理采礦許可手續。探礦權和采礦權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礦產資源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勘查或者采礦活動。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在已依法設立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域內不應再設立礦業權,即不能形成礦權重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01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85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一個礦山原則上只能審批一個采礦權主體。不能違法重疊和交叉設置探礦權和采礦權。但在既存的油氣等非固體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區域內,可以按規定又設立固體礦產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這是因為勘查或開采礦種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礦業權沖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9. 勘查到什麼程度探礦權可以轉采礦權
分兩部分說來
1、地質研源究程度和礦體控製程度方面,一般要達到勘探階段,中小型礦山或直接開採的礦山達到詳查階段就可以。憑開采設計就可以申請采礦權。
2、上述兩個工作階段的勘查工作程度,由投資人說了算,他承擔勘查風險。
10. 采礦權如何取得
采礦權取得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拍掛、探礦權轉采礦權。新授予的采礦權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一是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二是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三是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四是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五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