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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開採回採率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1-01-10 07:48:49

1. 礦山「三率」指的是什麼

所謂礦山「三率」,即礦山開采回收率、采礦貧化率以及選礦回收率的簡稱。那麼為何要把它們三者融為一體呢?這還要從它們的意義說起。
開採回收率是指礦山企業計算開采范圍內實際采出礦石量與該范圍內地質儲量的百分比。根據計算范圍的大小分為工作面、采區(礦塊)、階段和全礦井的回採率。開採回採率指的是全礦井、露天采場或礦務局的總回採率。開採回收率是衡量礦山企業開采技術和開采管理水平優劣,資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開採回採率偏低,礦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礦山企業為降低成本,獲取最高的產值和利潤,往往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厚棄薄、采大棄小,造成資源損失。回採率指標低,礦山服務年限則縮短。
采礦貧化率是指在采礦過程中,實際采出礦石的品位比原礦石的品位降低的百分率,損失的工業儲量與報銷的工業儲量的百分比。它是測定地下資源利用程度的指標之一。采礦貧化率是指計算開采范圍內原礦地質品位與采出礦石品位之差與原礦地質品位之間的比值。在開采過程中,由於廢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礦石損失、或者部分有用組份溶解或散失,導致采出礦石品位低於開采前計算的工業儲量中的礦石地質品位,這種現象稱礦石貧化。這是考核礦山企業采出礦石質量的指標之一,也是分析采礦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據之一。礦石貧化率高了,會使最終產品質量下降,影響企業經濟效益。
選礦回收率是指選礦產品(一般為精礦)中某一有用成分的重量與入選原礦中同一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比。選礦產品(一般指精礦)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質量占入選礦石中該有用成分質量的百分比。是考核和衡量礦山企業選礦技術、管理水平和人選礦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煤礦須經洗選工藝的為洗精煤回收率。石材開采礦山有加工板材工藝的為板材成材率。選礦回收率低,使資源浪費、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下降。因此,考核礦產資源采選企業的選礦回收率,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的重點之一。
總的來說,三者都是衡量礦山企業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三者意義不同,但卻相互制約、相互聯系。

2. 礦產開采

【礦產資源開發】是指采礦權人的采礦、選礦等生產活動。

【開采順序】是指采出井田儲量在空間上和時間上的一定順序。合理的開采順序,是指能保證開采作業安全,資源能充分、合理、綜合的回收利用和開采效益好的開采順序。

【開采方法】在開采礦床中的有用礦物時,根據礦床地質條件和生產技術水平,在礦體和圍岩中,以一定的布置方式和程序,掘進一系列的采准、切割巷道,並按一定生產工藝過程進行的回採工作。開采礦產的方法劃分為露天開采和地下開采。

【開采方案】是指開采礦產資源時,對所要採用的開采方法的設計方案。

【開采工藝】是指在開采礦產資源的開拓、采准、切割和回採的各個階段的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法。

【採掘工程】是指開采有用礦物時,在開采礦產資源的開拓、采准、切割和回採的各個階段,開掘的各種井硐、巷道,以及為建立運輸、通風等系統和安全生產、頂板管理等進行的各種具體的建設項目。

【選礦工藝】是指用物理或化學方法,將礦物原料中的有用礦物與無用礦物(通常稱之為脈石或矸石)或有害礦物分開,或將多種有用礦物分離開的工藝過程。

【開採回採率】是指露天和地下開採的礦山,計算開采范圍內實際采出礦量與該范圍內地質儲量的百分比。根據計算范圍的大小,分為工作面、采區(塊)、階段和全礦井回採率。開採回採率是衡量礦山企業開采技術和開采管理水平優劣、資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采礦貧化率】是指計算開採的范圍內原礦地質品位與采出礦石品位之差與原礦地質品位的比值。這是衡量礦山企業采出礦石質量的指標之一,也是分析采礦方法是否合理的方法之一。

【選礦回收率】是指選礦產品(一般指精礦)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選礦石中該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比。這是評價礦山企業選礦技術、管理水平和入選礦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也是反映資源利用率水平的指標。

【礦石】是指地殼中的礦物集合體,可以在當前經濟技術條件下,以工業規模從中提取國民經濟所必須的金屬或者礦物產品。

【礦體】是指蘊藏於地下的天然礦石的聚集體。

【礦床】是指礦體的總稱。地殼中由於成礦作用形成的,且在質和量上符合當前經濟和技術水平條件,能夠開采和利用的礦體,稱之為礦床。

【礦田】是指劃歸一個礦山企業開採的全部礦床或其一部分。

【井田】在一個礦山企業中,將礦田分為若干獨立部分,分別劃歸為若干個礦井開采,礦井的開采范圍稱之為井田。

【統一規劃開采礦產資源】是指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利用一套開拓運輸系統,在技術條件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更多地開采出所有的共生、伴生礦產資源。

【綜合開采】是指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對不同礦床、同一礦床的不同的有用組分,不同層位的共生和伴生礦產資源進行同時開采。

【綜合利用】是指對多種有用組分共生、伴生的礦石,在選冶過程中,除按設計回收主要礦產外,還必須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充分回收有用的共生礦產、伴生礦產。同時,對開采和選冶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要及時進行處理,盡可能回收一切可能回收的礦產和可利用物質。

【礦山設計】是指根據礦床賦存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選擇的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方案。主要內容是確定礦山規模、服務年限、開采方式、開采順序、采礦方法、礦石洗選加工工藝、產品方案及生產、社會設施的總平面布置方案和排水、供電、運輸等方案。

【殘留礦體】是指采礦權人由於開采經濟技術條件等原因,未能采出的礦體,或者為了保證礦山生產安全保留的礦柱。

【已關閉礦山的保安殘留礦體】是指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為確保礦山的生產安全,保護地貌、地面建築及主要巷道、分割采區和礦井、防水防火而留下的一些不採或暫時不採的保安礦柱、護巷礦柱、境界礦柱、斷層礦柱、防水(火)礦柱等。其中為保護地貌、地面建築而留下的礦柱為永久性保安礦柱,不得開采或回收。

【尾礦】是指有用組分含量低到當時經濟技術條件下不能再分選回收的那部分選礦生產排泄物。

【廢石(矸石)】是指不含有用礦物(組分)或含量過少,不能以工業規模進行加工的岩石或含礦岩石。一般包括采礦過程中被剔除的礦體外圍的岩石(即圍岩)、礦體中的夾石、煤層中的夾矸,以及露天開采時被剝離出來的內、外剝離物。

【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是礦井地質測量、礦井地質和采礦用圖的一種。將礦區范圍內的地形、地物和井下主要巷道綜合畫在一張圖上,便於井上、井下工程對照。這樣的礦圖稱之為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3. 什麼是礦山的「三率」

「三率」包括開採回收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 開採回收率是指礦山企業計算開采范圍內實際采出礦石量與該范圍內地質儲量的百分比。根據計算范圍的大小分為工作面、采區(礦塊)、階段和全礦井的回採率。開採回採率指的是全礦井、露天采場或礦務局的總回採率。開採回收率是衡量礦山企業開采技術和開采管理水平優劣,資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開採回採率偏低,礦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礦山企業為降低成本,獲取最高的產值和利潤,往往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厚棄薄、采大棄小,造成資源損失。回採率指標低,礦山服務年限則縮短。 采礦貧化率是計算開采范圍內原礦地質品位與采出礦石品位之差與原礦地質品位之間的比值。在開采過程中,由於廢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礦石損失,或者部分有用組份溶解或散失,導致采出礦石品位低於開采前計算的工業儲量中的礦石地質品位,這種現象稱礦石貧化。這是考核礦山企業采出礦石質量的指標之一,也是分析采礦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據之一。礦石貧化率高了,會使最終產品質量下降,影響企業經濟效益。 選礦回收率是指選礦產品(一般指精礦)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選礦石中該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數。這是評價礦山企業選礦技術、管理水平和入選礦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也是反映資源利用水平的指標。 「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制度的內容是: 「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是衡量、監督礦山企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家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重要基礎技術工作。 「三率」指標,首先由礦山企業論證提出方案,經礦山企業法人審批後,報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上報的「三率」指標進行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由礦山企業修改後,再報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確認備案,即作為各級地礦主管機構監督檢查企業「三率」的依據。 「三率」指標是一個要符合每個礦山企業開采實際的階段性指標。每個礦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標准。不可能提出一個適合某礦種各類礦山統一的、趨同的考核標准。即使是針對性很強的礦山設計,也只能推薦一個原則的控制指標或參考的指標供礦山生產設計時參考。特別是隨著開采技術的進步,采、選裝備的改進以及采選人員素質的提高,「三率」指標要相應地變化。所以,在這項制度中規定,當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采礦方法改變時,礦山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標,再報地礦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備案。

4. 近年來我國礦山開采方法都有哪些工藝流程

礦山開采指采礦及選礦生產的全過程,而貫穿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是對礦產內資源實行有效保護和合容理開發的一項最重要措施。各級礦政機構必須嚴格把好礦山企業開采過程的各個環節,監督各礦山企業在開采資源時,必須合理地安排開采順序,以充分回收和綜合利用礦產資源;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必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兩個主要綜合指標,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儲量變動情況要適合生產過程及礦山的規模要求,以期達到對礦山企業進行科學管理

5. 開采能力為3萬t/a,礦山回採率75%,貧化率10%,棄渣量為多少

礦山生產中的采礦回收率、采礦貧化率及選礦回收率,統稱為「三率」。
采礦回收率是指礦山企業計算開采范圍內實際采出礦石量與該范圍內地質儲量的百分比。根據計算范圍的大小分為工作面、采區(礦塊)、階段和全礦井的回採率。開採回採率指的是全礦井、露天采場或礦務局的總回採率。開採回收率是衡量礦山企業開采技術和開采管理水平優劣,資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礦山企業為降低成本,獲取最高的產值和利潤,往往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厚棄薄、采大棄小,造成資源損失,開採回採率偏低,礦山服務年限則縮短。
采礦貧化率是計算開采范圍內原礦地質品位與采出礦石品位之差與原礦地質品位之間的比值。在開采過程中,由於廢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礦石損失,或者部分有用組份溶解或散失,導致采出礦石品位低於開采前計算的工業儲量中的礦石地質品位,這種現象稱礦石貧化。這是考核礦山企業采出礦石質量的指標之一,也是分析采礦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據之一。礦石貧化率高了,會使最終產品質量下降,影響企業經濟效益。
選礦回收率是指選礦產品(一般指精礦)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選礦石中該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數。這是評價礦山企業選礦技術、管理水平和入選礦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也是反映資源利用水平的指標。
「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制度的內容是:
「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是衡量、監督礦山企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家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重要基礎技術工作。
「三率」指標,首先由礦山企業論證提出方案,報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上報的「三率」指標進行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由礦山企業修改後,再報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確認備案,即作為各級地礦主管機構監督檢查企業「三率」的依據。
「三率」指標是一個要符合每個礦山企業開采實際的階段性指標。每個礦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標准。不可能提出一個適合某礦種各類礦山統一的、趨同的考核標准。即使是針對性很強的礦山設計,也只能推薦一個原則的控制指標或參考的指標供礦山生產設計時參考。特別是隨著開采技術的進步,采、選裝備的改進以及采選人員素質的提高,「三率」指標要相應地變化。所以,在這項制度中規定,當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采礦方法改變時,礦山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標,再報地礦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備案。
望採納。

6. 急急急!!!!礦產資源管理未報即用的調研報告

指經過地質成礦作用,埋藏於地下或出露於地表,並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礦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體。礦產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是社會生產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現代社會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都離不開礦產資源。礦產資源屬於非可再生資源,其儲量是有限的。目前世界已知的礦產有160多種,其中80多種應用較廣泛。按其特點和用途,通常分為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能源礦產三大類。

能源礦產:煤、石油、天 然氣、鈾、地熱等
金屬礦產:鐵礦、錳礦、鉻礦、鈦礦、釩礦、銅礦、鉛礦、鋅礦、鋁土礦、鎂礦、鎳礦、鈷礦、鎢礦、錫礦、鉍礦、鉬礦、汞礦、銻礦、鉑族金屬(鉑礦、鈀礦、銥礦、銠礦、鋨礦、釕礦)、金礦、銀礦、鈮礦、鉭礦、鈹礦、鋰礦、鋯礦、鍶礦、銣礦、銫礦、稀土元素(釔礦、釓礦、鋱礦、鏑礦、鈰礦、鑭礦、鐠礦、釹礦、釤礦、銪礦)、鍺礦、鎵礦、銦礦、鉈礦、鉿礦、錸礦、鎘礦、鈧礦、硒礦、蹄礦。
非金屬礦產:金剛石、石墨、自然硫、硫鐵礦、水晶、剛玉、藍晶石、夕線石、紅柱石、硅灰石、鈉硝石、滑石、石棉、藍石棉、雲母、長石、石榴子石、葉蠟石、透輝石、透閃石、蛭石、沸石、明礬石、芒硝、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鹼、方解石、冰洲石、菱鎂礦、螢石、寶石、玉石、瑪瑙、石灰岩、白堊、白雲岩、石英岩、砂岩、天然石英砂、脈石英、硅藻土、頁岩、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海泡石、伊利石、累托石、膨潤土、輝長岩、大理岩、花崗岩、鹽礦、鉀鹽、鎂鹽、碘、溴、砷、硼礦、磷礦等。

按其特點和用途,通常分為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能源礦產三大類。
它是發展採掘工業的物質基礎。礦產資源的品種、分布、儲量決定著采礦工業可能發展的部門、地區及規模;其質量、開采條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響礦產資源的利用價值,采礦工業的建設投資、勞動生產率、生產成本及工藝路線等,並對以礦產資源為原料的初加工工業(如鋼鐵、有色金屬、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個重工業的發展和布局有重要影響。礦產資源的地域組合特點影響地區經濟的發展方向與工業結構特點。礦產資源的利用與工業價值同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技術經濟條件有緊密聯系,隨地質勘探、采礦和加工技術的進步,對礦產資源利用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擴大。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所謂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目前我國已發現礦種171個。可分為能源礦產(如煤、石油、地熱)、金屬礦產(如鐵、錳、銅)、非金屬礦產(如金剛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氣礦產(如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四大類。
礦產資源保護的廣泛含義:
(1)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礦產資源的最優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亂采濫挖, 防止礦產資源的損失, 浪費或破壞;
(3)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將環境代價減小到最低限度;
(4)保護礦區生態環境, 防止礦山壽命終結時淪為荒蕪不毛之地
[編輯本段]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采礦生產的礦山企業(包括有礦山的單位,下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規章;
二、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考核指標體系及定期報表制度;
四、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大型礦山企業的非正常儲量報銷的審批工作;
五、組織或者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 有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對本地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二、根據需要向重點礦山企業派出礦產督察員,向礦山企業集中的地區派出巡迴礦產督察員;派出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條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對貫徹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規章、規定,並報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嚴格執行礦產儲量核減的審批規定;
四、總結和交流本部門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經驗。
第六條礦山企業的地質測量機構是本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以下職責:
一、做好生產勘探工作,提高礦產儲量級別,為開采提供可靠地質依據;
二、對礦產資源開採的損失、貧化以及礦產資源綜合開采利用進行監督;
三、對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進行管理;
四、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行為及其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可越級上報。
第七條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應當加強開采管理,選擇合理的采礦辦法和選礦方法,推廣先進工藝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
第八條礦山企業在基建施工至礦山關閉的生產全過程中,都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及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制度,並切實加以貫徹落實。
第十條礦山開采設計要求的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列為考核礦山企業的重要年度計劃指標。
第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加強生產勘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為開采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系統查定和評價。
第十二條礦山企業的開采設計應當在可靠地質資料基礎上進行。中段(或階段)開采應當有總體設計,塊段開采應當有采礦設計。
第十三條礦山的開拓、采准及采礦工程,必須按照開采設計進行施工。應當建立嚴格的施工驗收制度,防止資源丟失。
第十四條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設計進行開采,不準任意丟掉礦體。對開采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不應有的開采損失。
第十五條礦山企業在開采中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損失、貧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資源的回採率,降低貧化率。
第十六條選礦(煤)廠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定期進行選礦流程考察;對選礦回收率和精礦(洗精煤)質量沒有達到設計指標的,應當查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七條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必須綜合回收;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滯銷礦石、粉礦、中礦、尾礦、廢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積極研究其利用途徑;暫時不能利用的,應當在節約土地的原則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礦產儲量的圈定、計算及開采,必須以批準的計算礦產儲量的工業指標為依據,不得隨意變動。需要變動的,應當上報實際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二十條報銷礦產儲量,應當經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鑒定後,向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正常報銷的礦產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審批,屬非正常報銷和轉出的礦產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同一采區應當一次申請報銷的礦產儲量,不得化整為零,分幾次申請報銷。
第二十一條地下開採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礦場內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礦產儲量,未經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驗收和報銷申請尚未批准之前,不準擅自廢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應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表。
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或者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相當於礦石損失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
一、因開采設計、採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
二、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選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上報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資料數據必須准確可靠。虛報瞞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保密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制定和實施礦產資源政策法規

一、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政策

制定相關政策的基本原則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改革地質勘查體制,實現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與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分制運行。國家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為礦產資源規劃和管理決策提供依據,為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提供基礎信息服務,降低投資風險;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多渠道社會投資開展適應市場需要的商業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業性勘查為主體、公益性調查評價與商業性勘查互相促進、良性循環的新局面。

組織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重點是開展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遠景評價工作。積極開展區域地質調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物探化探遙感調查等基礎地質工作,加強西部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基礎調查工作。優先安排西部礦產資源潛力調查評價和國家急缺礦種的調查評價工作。從國家長遠戰略利益出發,加強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及研究與開發,提高我國參與國際海底區域事務的能力和地位,維護國家對國際海底區域的資源權益。

國家鼓勵利用多渠道社會資金開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重點鼓勵勘查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環保煤、地熱、優質錳礦石、鉻、銅、金、銀、鎳、鈷、鉑族金屬、鉀鹽等國內資源供給不足的重要礦產;鼓勵在中西部地區、邊遠及少數民族地區等經濟欠發達且具資源潛力的地區進行適應市場需要的礦產資源勘查;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區,特別是資源耗竭礦區的周邊和深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增加後備資源,減緩產量遞減。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政策

保持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鼓勵開采國內短缺的礦產資源,限制開采供過於求的礦產,對出口優勢礦產實行限產保值。

加強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產能力,把天然氣開發放在重要位置,為實施「西氣東輸」工程提供穩定可靠的資源基礎;積極扶持煤層氣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煤礦生產礦山煤層氣的抽取利用。調控煤炭開采總量,限制開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強優質煤、環保煤和特殊煤種的保護性開采,積極開發與推廣潔凈煤技術,優先發展煤炭氣化、液化技術和煤炭洗選加工利用技術。加強鈾礦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地浸、堆浸和就地爆破浸出生產為主,適當發展常規采冶,保障國內用鈾的需求。鼓勵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地熱資源。

鼓勵開采銅、金、銀、鉭、鈮等礦產。限制開采鎢、錫、銻、稀土、鉬、汞等礦產,嚴格控制開采總量。控制新建鋁土礦礦山,鼓勵現有鋁礦山提高采選冶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嚴格控制重晶石、螢石、菱鎂礦等出口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限制開採石棉礦。暫不新建硫鐵礦礦山。擴大鉀鹽開采規模,研究開發含鉀岩石的農業應用技術。加強環保、節能、農用非金屬礦產的開發利用。鼓勵開采適應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屬礦產。鼓勵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擴大非金屬應用領域,研究開發新型非金屬產品,提高裝備水平,大力發展深加工。

三、礦產資源保護政策

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的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亂采濫挖。因地制宜地確定並控制礦區的最低開采規模。對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要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保證礦產資源規模開采、集約利用。對開采規模與礦區儲量規模顯著不協調、資源破壞浪費嚴重的生產礦山,限期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統一規劃,整改合並,走規模化、集約化生產之路。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劃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依法實行有計劃的開采,並實行特殊的保護措施。在國家規劃礦區范圍內,不得設置與礦床儲量規模不相適應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符合批準的國家規劃礦區總體開發方案。禁止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適於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產地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對當前尚不能經濟地開發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貧礦或難選冶礦床,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不得進行破壞性開采。加強主焦煤等稀缺資源的保護。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建設單位必須向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的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科學論證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伴生共生礦產的綜合利用水平必須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要求。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提高資源利用的技術水平,研究開發礦產品深加工技術、貧礦和難選冶礦利用技術及節能降耗技術,支持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特別是深部采礦與低品位、難選冶礦石的開發利用等問題的科技攻關。

四、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政策

鼓勵礦山企業積極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開發利用多種礦產共生的綜合性礦床的,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伴生共生礦產綜合開發利用的措施。鼓勵礦山企業開展對「三廢」綜合利用的科技攻關、技術改造。推進節能降耗,不斷提高單位能源、礦產資源的國民經濟產出率。發展礦產品深加工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技術,節能、節材、節水、降耗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消耗水平。積極發展稀缺資源的廉價替代品。鼓勵對廢舊金屬及其他二次資源的回收利用。

五、利用外資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政策

國家鼓勵並依法保護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在我國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允許外國投資者與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組織的形式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外商投資企業和非法人合作組織發現具有商業價值的礦產後,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取得采礦權的條件,國家保障其依法獲得采礦權。鼓勵外國投資者與國內礦山企業合資、合作,提高采選冶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場競爭力。鼓勵外國投資者到中西部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參與合資、合作辦礦,不得非法向外國投資者提出各種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潤分成要求,不得亂檢查、亂攤派,不得非法增設收費項目;積極改善本地區的外商投資條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維護礦業秩序,保障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制建設和政策引導,明晰、簡化、規范外商投資審批程序,及時提供地質、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種信息服務。

六、到國外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政策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到國外勘查和開采國內資源不足或國民經濟發展需求較大的石油、天然氣、富鐵礦石、優質錳礦石、銅、鉀鹽等礦產,以及鉻、鉑族金屬等稀缺礦產;支持到資源潛力大,資源互補性強,投資環境好,與我國有一定合作基礎,關系友好的國家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應通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形成具有國際礦業投融資能力、生產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新型跨國公司。國家通過國際科技交流與經濟合作等多種形式,開展對世界特別是周邊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的資源條件和投資環境的調查研究,建立全球礦產信息系統,為企業提供基礎信息服務。建立健全國內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規范投資和經營行為,並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外交支持。設立國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風險基金,扶持、引導一部分有條件的地質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逐步形成在國外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能力。

七、礦產品進出口政策

根據比較利益原則,調整礦產品進出口結構,提高進出口效益。適度控制低價位初級礦產品的大量出口和深加工高附加值礦產品的大量進口,鼓勵深加工高附加值礦產品出口和初級礦產品進口。加強對鎢、錫、銻、稀土、螢石、重晶石等出口優勢礦產的出口總量的調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鞏固和加強在國際市場的優勢地位,獲取最佳的外貿經濟效益。嚴格執行礦產品出口許可制度,根據「公正、公平、競爭、效益」的原則,改革出口配額指標分配辦法,保證國家關於礦產品出口戰略的實施。

八、礦產資源戰略儲備政策

從保障國家安全出發,要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戰略礦產儲備體系,以增強抵禦突發事件,應對國際局勢動盪和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戰略礦產儲備採用國家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的方式:依靠財政等手段逐步建立國家戰略儲備;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強制性要求戰略礦產生產、銷售企業和大的消費用戶保有一定比例的戰略礦產儲存。實施戰略礦產儲備的重點:一是供應短缺會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國家安全造成較大沖擊的礦產,尤其是主要依賴國外資源,需要大量進口滿足需求的短缺礦產;二是我國在國際市場處於優勢地位,其出口對國際市場價格具有重要影響的礦產。「十五」期間啟動石油戰略儲備。

九、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政策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地復墾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鼓勵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改善礦山生態環境狀況,逐步建立環保型礦業。

禁止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重要風景區和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煉汞、煉砷、煉鉛鋅、煉油、煉焦、煉硫、煉礬。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於1.5%的煤礦,禁止新建含硫量大於3%的煤礦。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采礦。

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研究論證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採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免或減少對大氣、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響和破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依法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按照規定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等義務。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要求,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探索新機制,積極推進礦山環境綜合治理。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礦山環境保護投資機制,對礦區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對礦山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對礦山「三廢」進行綜合治理、綜合利用;對礦山開發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水土流失等環境問題加強預防、監測,及時組織治理。

8. 年攤銷礦量是指按照儲量核實報告,用裡面的儲量與礦山服務年限相比,並且按照設計開採回採率,

沒有什麼問題嘛,正確!

9. 請通俗的解釋一下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盡量語言精煉 盡可能全面概括 ,不要復制粘貼百度百科

根據礦產資源的特性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採用勘探、冶煉、製造等工程技術措施,使礦產資源為人類生存、發展服務的一切活動

10.  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取得合法探礦權、采礦權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全過程中,要履行合理開發、有效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對礦產資源要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對特殊礦產要進行合理勘查;依法合理開采礦產資源,貫徹貧富、厚薄、大小和難易兼採的原則,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要達到設計要求;綜合開采、利用礦產資源。以達到開采礦產資源的經濟、資源和環境綜合效益的提高。

(一)監督礦山企業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

1.合理的開采順序

合理的開采順序是指保證回採作業安全、資源充分回收和開采效益好的開采順序。一般採用「先上後下」的原則。

2.合理的開采方式和采礦方法

開采方式是指從宏觀上確定開采礦床的方法,一般分為露天開采和地下開采兩大類。采礦方法是確定開采方式後,從微觀上確定采出礦石的具體采礦工藝。

露天開采是指用一定的開采工藝,按一定的開采順序,從地表直接剝離岩石和采出礦石的方法。露天開采比地下開采資源回採利用率高、建礦速度快、勞動生產率高、生產成本低、比較安全。所以,對規模大、儲量豐富、埋藏較淺的礦床,應優先選用露天開採的方法。

地下開采亦稱坑采,是指採用地下坑道采礦的總稱。選取合理的采礦方法是保證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關鍵,它對礦山安全生產、提高開採回採率、降低貧化損失、改善礦石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降低成本均有重大影響。

3.選擇合理的選礦工藝

選礦是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將礦物原料中的有用礦物和無用礦物(通常稱脈石或矸石)或有害礦物分開,富集有用礦物,拋棄無用礦物,以獲得冶煉、加工或適用於其他需要礦物的工藝過程。經過選礦,可以得到較高品位的精礦,使貧礦或低品位礦石能夠得到充分利用,大大提高有用組分的回收率。

合理的選礦工藝是指能夠滿足設計要求的產品質量並符合技術經濟要求的選礦工藝。礦山企業採用科學的、合理的、可靠的選礦工藝,是充分回收、綜合利用礦產資源的一個重要環節。同時,能夠獲得較好的技術經濟效果,節省經營費用,提高勞動生產率和選別指標,以及保護生態環境。

總之,不僅在礦山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階段要選擇科學的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式、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以達到有效地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而且在礦山企業生產過程中也要按設計方案施工。隨著地質礦產情況的變化,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還要適時地進行礦山技術改造,以取得更好的資源和經濟效益。所以,礦產資源法第29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作了相應的規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為礦山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二)監督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

1.「三率」的概念及作用

開採回採率是指礦山企業計算開采范圍內實際采出礦石量與該范圍內地質儲量的百分比。根據計算范圍的大小分為工作面、采區(礦塊)、階段和全礦井的回採率。開採回採率指的是全礦井、露天采場或礦務局的總回採率。開採回採率是衡量礦山企業開采技術和開采管理水平優劣,資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開採回採率偏低,礦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礦山企業為降低成本,獲取較高的產值和利潤,往往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厚棄薄、采大棄小,造成資源損失。回採率指標低,礦山服務年限則縮短。因此,礦產資源法第29條規定,開採回採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采礦貧化率是計算開采范圍內原礦地質品位與采出礦石品位之差與原礦地質品位的比值。在開采過程中,由於廢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礦石損失,或者部分有用組分溶解或散失,導致采出礦石品位低於開采前計算的工業儲量中的礦石地質品位,這種現象稱礦石貧化。這是考核礦山企業采出礦石質量的指標之一,也是分析采礦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據之一。礦石貧化率高了,會使最終產品質量下降,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因此,礦產資源法第29條規定,采礦貧化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選礦回收率是指選礦產品(一般指精礦)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選礦石中該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數。這是評價礦山企業選礦技術、管理水平和入選礦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也是反映資源利用水平的指標。所以,礦產資源法第29條規定,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2.必須把「三率」列為考核礦山企業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三率」是衡量礦山企業采、選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資源利用程度最主要、最基本的技術經濟指標。依法考核礦山企業的「三率」指標,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資源,是地礦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的重要任務之一。所以,《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礦山開采設計要求的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列為考核礦山企業的重要年度計劃指標。」

1987年,地質礦產部、國家經委聯合發文,明確把「三率」列為考核礦山企業資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標,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礦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年度進行嚴格地考核。國有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要經常分析研究礦產資源的回收利用情況,把考核「三率」同企業經濟承包責任制緊密結合起來,制定符合礦山實際的具體的考核指標,定期進行檢查考核。礦山企業各級領導,對本企業「三率」的考核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要積極支持地質測量人員按照國家統計局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的規定如實填寫按時上報,要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不斷提高「三率」水平,扭轉當前資源利用水平過低的狀況。要充分利用資源,延長礦山壽命,對礦山企業的「三率」指標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浪費破壞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礦山企業在開采過程中,還應加強生產勘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為開采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資源應系統查定和評價。采、掘(剝)工程都要按設計施工,建立嚴格的施工驗收制度,加強監督檢查,保證「三率」指標達到設計要求,防止丟失礦體和資源。

(三)監督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法第30條規定,「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這是礦山企業合理利用資源的重要任務和措施。

(1)礦山企業應當貫徹「綜合勘探、綜合評價、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方針,加強對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可行性研究,新建或改建礦山的設計應當落實綜合開發利用的技術方案、工藝和措施。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都要進行綜合回收。為了實施綜合利用礦產資源,礦山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要進行統一規劃;對跨部門管轄的礦種,要打破部門和行業分隔的界限,由開采主要礦產的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參加進行規劃、設計,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對重要的復雜的礦床,國家要專門組織礦產綜合利用的科技攻關。

(2)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暫不能綜合開採的礦產,是指共生、伴生礦產在采、選、冶技術暫時沒有解決;開采出來技術上不能處理;經濟不過關,或國內市場暫時沒有銷路的;在開采主要礦產時,主礦產與暫時不能綜合利用的共生、伴生礦產不可能分采分運,只能一起采出的礦產;還有主礦產和伴生有用組分都存在於同一種礦石里只能同時采出,在選、冶過程中分離出來的礦產。

(3)尾礦是指選礦作業產品中的有用成分含量最低的部分產品。其中,有用成分降低到當時技術經濟條件下不宜再分選時,稱最終尾礦。尾礦一般堆存在尾礦庫內。當尾礦中的主礦產和共生、伴生有用組分含量尚未降低到當時的技術經濟條件下不能再回收的程度,這種尾礦稱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

(4)對暫時不能綜合開採的礦產,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礦柱並維護好巷道和必要的設施,留待以後開采;礦山企業應當執行綜合利用與治理污染相結合的方針,加強對滯銷礦石、粉礦、中礦、尾礦、廢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積極研究其利用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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