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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出讓金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1-08 21:38:42

1. 探礦權轉采礦權不再收取出讓金嗎

要收取,至今沒有收到有你所說的相關文件~
探采礦權的出讓金也就是價款是不同的~不是一回事~

2. 非金屬礦采礦權轉讓價款怎麼規定

國家有相關規定,大概在1元左右,但是你得考慮人家生產企業的各種補償,內各地有所不同。前容段時間我們也有在黑龍江林口考慮石灰石的意向,和國土局、工信局(這兩家是主要業務部門)接觸後,初期資金還是較大的,你必須實地考察,接觸主管部門,然後才能確定,各地政府部門的幫助力度大小對轉讓價款是影響很大的。

3. 二手房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能過戶嗎

濟南的住宅有土地證的佔比比較少,有的土地證也分為國有劃撥土地和出專讓土地兩種,沒明確是屬出讓土地的,在2016年1月1日後交易會一次性補繳網簽價格1%的土地出讓金,在過戶時土地證會被收回,在新的不動產證時一般會有土地證圖紙附在本上。

4. 重金求《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范探礦權審批要件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2號)

如有幫忙,請採納,謝謝。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
公 告

2012年 第3號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范采礦權
審批要件目錄的公告
為認真貫徹《遼寧省政務公開規定》(遼寧省政府令第270號),進一步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實現采礦權審批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及《關於印發〈遼寧省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07〕239號)等有關規定,現將采礦權審批要件目錄規范公告如下:

一、劃定礦區范圍審批
1.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
2.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
3.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證明;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
5.市、縣現場勘察責任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
7.地質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縮小礦區范圍,提交劃出范圍礦產資源開采現狀報告(主要包括井巷工程現狀及剩餘資源儲量等相關內容);
9.開采煤炭的,提交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0.探礦權人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提交年檢合格的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11.申請採取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的文件及成交確認書;
12.申請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文件;
13.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的,提交經批準的礦產資源整合方案或礦業權設置方案及整合協議;
14.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二、采礦權新立審批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
4.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5.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
6.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
7.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家評審意見;
8.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
9.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10.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11.開采黃金礦產資源的,提交有關部門頒發的開采黃金礦產批准證書(復印件);
12.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
13.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探礦權人在提出采礦登記申請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勘查許可證注銷申請;
14.申請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等有關材料;
15.申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的,競得人或中標人提交招標拍賣掛牌公告、采礦權成交確認書、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等有關材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三、采礦權延續審批
1.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報告;
2.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3.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6.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屬於采礦權有償延續登記的,還應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等有關材料;
7.礦山開采現狀實測圖紙;
8.屬《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種大中型資源儲量規模的,提交近三年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其餘的提交當年或上一年度經審查合格的礦山儲量年報;
9.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已提交過相關資料的,可僅提供專家評審意見及保證金繳納憑證復印件);
10.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已提交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可僅提交專家評審意見復印件);
11.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12.煤炭礦山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原技術改造礦井的,需提供技改立項批復;如技改已完成,需提供技改驗收批復;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采礦權轉讓審批
1.采礦權轉讓申請報告;
2.采礦權轉讓申請書;
3.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轉讓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的證明,證明材料內容還應包括: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及礦山所在地的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協議取得的,提供生產滿5年的證明;
6.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屬無爭議證明;
7.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及相關費用的證明;
8.采礦權價款評估備案證明;
9.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10.受讓人應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
11.受讓人開采該礦礦產資源的資質條件的證明;
12.國有和集體礦山企業申請轉讓采礦權的,還應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並同時在采礦權轉讓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蓋章;
13.采礦權轉讓申請人和受讓人同時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和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人還應提交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五、采礦權變更審批
(一)擴大礦區范圍: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5.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
6.儲量核實報告及其評審備案證明;
7.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8.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等有關材料;
9.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
10.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
11.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12.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13.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
14.煤炭礦山企業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二)縮小礦區范圍:
1.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5.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土地復墾、環境恢復治理)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7.變更後的礦區范圍圖;
8.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9.煤炭礦山企業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三)變更主要開采礦種、開采方式: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檢)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5.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
7.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
9.煤炭礦山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礦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變更為國家有關宏觀調控的規定和開采總量控制要求的,需經專家論證通過、公示無異議;
11.變更開采方式的,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環保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意見;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變更礦山生產規模、增減開采礦種: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檢)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5.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
7.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
9.煤炭礦山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申請擴大生產規模的,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礦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11.煤炭采礦權人申請擴大生產規模的,提交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核定生產能力的文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五)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4.有關部門批准文件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 采礦權轉讓需要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還需提供采礦權轉讓批復及采礦權價款處置等費用的有關憑證(包括分期繳納的應提交受讓人繳款承諾書);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六、采礦權注銷審批
1.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礦區范圍圖;
4.閉坑地質報告及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批准文件;
5.關閉礦山報告及相關部門批准文件;
6.閉坑地質報告、關閉礦山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匯交證明;
7.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及相關費用繳納情況證明;
8.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七、采礦許可證換領、補領審批
(一)采礦許可證換領
1.采礦許可證換領申請書;
2.采礦權人損壞的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二)采礦許可證補領
1.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采礦許可證遺失或毀失補領申請報告;
2.采礦許可證補領申請書;
3.刊登采礦許可證遺失或毀失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原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八、采礦權抵押備案
1.抵押備案申請書;
2.抵押合同;
3.貸款合同;
4.采礦權有償取得(處置)憑證;
5.采礦許可證(復印件)等相關要件;
6.采礦權權屬無爭議證明。
上述審批、備案事項屬於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的,還需提供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復核意見。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5. 金礦采礦權轉讓有沒有有一千萬左右的

一千萬左右的探礦權可以有談的慾望,采礦權?騙人的吧,用一半大腦想想也知道有問題,不是礦是假的,就是賣的人有問題,總之接手就是個麻煩。

6. 什麼是探礦權和采礦權兩者有什麼差別

■我國一直用探礦權和采礦權代表礦資產,這使得「礦業權」一詞承擔了雙重責任。在許多情況下,其法律屬性與資產屬性混在一起,導致政
■府行為與市場行為混在一起,不利於政府清晰地執行其礦產資源的行政審批和資產監管職能。政府應把自己定位為兩權的審批者,而不是兩權的決定者
■建議在礦法修改中確立以下術語:礦業權分兩級: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資產,不分級。
李裕偉
對於同一個礦產地,說起采礦權,人們總覺得它的價值要高於探礦權,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在法律的層面,探礦權和采礦權是有區別的;但在經濟的層面,探礦權與采礦權並不一定有區別。
國外礦業權、礦資產是兩個概念,礦業權通過行政審批獲得,礦資產通過市場機制運轉首先,我們要引入礦產資源資產(以下簡稱礦資產)的概念,它同這宗資產是在探礦權名下還是在采礦權名下無關。譬如說有一宗煤炭資源的礦產資源資產,經評估其價值為2000萬元,那麼不論該資產是作為探礦權出讓,還是作為采礦權出讓,其價值均應為2000萬元。
正是因為在我國礦產資源法規體系中沒有引入礦資產的概念,而是用礦業權代表礦資產,具體講是用探礦權和采礦權代表礦資產,這就使得「礦業權」一詞承擔了雙重責任:其一是礦產資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礦產資源的資產實物。基於這種把礦產資源的法律屬性和經濟屬性混合成一個詞的現實,於是「礦業權」既作為一種權屬在政府部門審批,又作為一種資產在市場上轉讓。在許多情況下,其權力屬性與資產屬性混在一起,導致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混在一起,不利於政府清晰地執行其礦產資源的行政審批和資產監管職能。
國外礦業權和礦資產是兩個概念,用兩個名詞來表示。礦業權(miningtitle或miningright)是對某一特定礦產地開展礦業活動的法律保障;礦資產(mineralproperty)是在該礦產地中的礦產資源實物,包括資源/儲量、礦床、礦體、礦化、異常、遠景區等,對它們應進行圈定和評估。礦資產有兩個基本權屬主體: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國,所有者是國家,使用者是企業。按照國際慣例,從礦業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礦資產等於該礦產地的全部價值減去權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該礦產地的全部價值為Q,國家作為所有者佔有P,礦資產R=Q-P。
R是礦資產,而礦業權是對R進行法律保護。礦業權通過行政審批獲得,礦資產通過市場機制運轉。一般說來,礦業權人是全部礦產資源資產價值Q的發現者,但他擁有隻是Q的一部分,即礦資產R,因為它必須對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國家的角度,P是國家(所有者)擁有的實際資產。Q是國家和企業共同擁有的資產,國家有權從政策和法規的角度進行宏觀調控,但不能進行微觀處置。國家還應對Q的實物形態進行宏觀調控,以保障國家經濟系統的健康運行。我國由於權屬和資產使用同一個名詞,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間的資產關系。
在「一級市場」資源出讓操作中,有關單位讓評估機構再按采礦權評估一次探礦權,從而獲得一個更高的價款,這違背了資產評估的基本原則有了礦業權和礦資產兩個名詞,就知道從資產的角度來看,為什麼探礦權資產和采礦權資產沒有區別了。例如,某礦產地有1000萬噸煤的控制儲量,還有2000萬噸煤的推斷資源量,還有一塊30平方公里找煤遠景區,經評估,這三項價值1億元人民幣。那麼,該礦資產的價值就是1億元人民幣。只要沒有進一步的地質勘查工作投入,那麼,不論礦業權人被授予的是探礦權還是采礦權,該礦產地價值就是1億元人民幣。我們這里討論的是所謂「二級」市場的礦資產價值問題。
對於「一級市場」,這時候指的是國家的礦資產而非企業的礦資產。國家的礦資產用P表示。由於P具有多種形式,一部分通過市場運作一次性獲取,另外部分可能通過權利金由政府部門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計P的價值時要明晰二者的關系。P和R都來源於Q,因此Q定了,P和R實際上就是一個政策調控問題:國家多得一點還是企業多得一點,取決於國家經濟系統的需求和對礦業開發的政策走向。同樣,P一旦評估出來,不管是在探礦權名下,還是在采礦權名下,它的價值是不變的。但是在實際的「一級市場」資源出讓操作中,人們總覺得探礦權價款比采礦權價款低了許多,於是讓評估機構再按采礦權評估一次,從而獲得一個更高的價款。如果一個評估機構對同一個礦產地評估出的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差別很大,這就違背了資產評估的基本原則。同一個對象怎麼會評估出兩個價值呢?究其原因,是對礦資產評估不到位或對礦資產的期望值過高造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過人工方式將探礦權升級為采礦權來提高礦資產的價值問題。
將探礦權價款改為采礦權價款出讓,是違背《礦產資源法》的。提出探礦權或采礦權的主體應該是申請者(礦山企業),而不是政府部門。
政府部門的任務是對企業申請的探礦權或采礦權進行審批。企業申請探礦權或采礦權要遵照兩權的申請要求和有關規范、標准,包括礦產資源法規、資源/儲量分類、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環境評價規定等,申報必要的材料,進行說明和論證。如果由政府來選擇兩權,那麼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規、規范標准來進行它所選定的礦業權類型准備材料和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呢?政府顯然不應做,也做不到這一點。因此,是申請探礦權還是采礦權,涉及地質勘查和礦山開發階段的一系列基本規律,不是隨意主觀確定的,政府應該把自己定位為兩權的審批者,而不是兩權的決定者。
為了在礦產資源管理中准確地表述礦產資源的法律屬性和資產屬性,建議在礦法修改中確立以下術語:礦業權分兩級: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資產,不分級。這樣,在涉及法律的場合,使用「礦業權」一詞;在涉及經濟的場合,使用「礦產資源資產」一詞。這就同國際的表述方式接了軌,避免了一詞兩用帶來的問題。
(作者單位: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

7. 取消礦業權出讓交易保證金後如何防止惡意競買

你們在招標文件中寫清楚,一旦中標,不簽訂合同就要納入誠信黑名單,這樣就沒人敢惡意競爭了

8. 采礦權轉讓地質災害恢復治理保證金需要繳完嗎

保證金繳存以采礦證為單位計繳,繳存數額按照礦山設計開采規模、繳存基價回、開采影響系數,年答限,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核定下達,保證金按以下標准計算:
年繳存額=基價×開采影響系數×礦山設計開采規模。
繳存總額=年繳存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礦山企業年度繳存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繳存。

9. 采礦權轉讓合同中沒有約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應該怎麼處理

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條款,一般會按照行業內的習慣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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