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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采礦證價款怎麼計算

發布時間: 2021-01-10 11:12:34

1. 采礦權價款如何評估

采礦權價款評估的詳細流程
1、評估委託人礦山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2、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或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文件及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並以直角坐標標定的礦區范圍圖;*
3、儲量核實報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4、開發利用方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審查意見書或批准文件;*
5、評估基準日前三年的全套財務報表,至少提供礦產品產量及銷售價格、銷售收入統計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成本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6、礦山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性質、技術人員、職工隊伍、注冊資金、歷史沿革隸屬關系的演變,取得采礦權方式、時間及變動情況、采礦權評估目的及有關過程、生產經營概況等);
7、采礦權以往評估及價款處置情況資料,包括歷次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文件、礦業權價款處置文件(合同或協議以及繳款憑證)復印件;
8、礦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圖,儲量平面圖9、評估基準日年度礦產品結算單(主要批次)或銷售合同或銷售發票復印件;
10、礦區交通位置圖、綜合性的地質礦產平面圖(標注礦區范圍的地形地質圖)、儲量計算圖主要礦體典型剖面圖(勘探線剖面圖)、開拓系統平面示意圖及采選工藝流程圖;
11、地質勘查報告/儲量核實報告計算的儲量截止日至評估基準日礦山的開采礦量。礦權評估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委託評估階段、評估階段、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一、委託評估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導者是評估委託人和評估機構。
1.評估委託人和評估受託人 評估委託人可以是持不同評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擬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行政管理機關,擬申請登記礦業權的礦業權申請人,擬轉讓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擬受讓礦業權的受讓人,設定礦業權抵押時的債權人,擬進行企業重組改制或上市的礦業權人等。一般地講,任何人都可以委託礦業權評估,但如果是將評估結果作為出讓礦業權時收取礦業權價款的依據的評估,必須由出讓礦業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評估委託人;如果是需要申請確認或備案的以轉讓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為目的的評估,則必須由礦業權人作為評估委託人。簡言之,有權處置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只有權利人(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和礦業權人),因此必須由權利人委託評估。除此而外的相關人委託評估礦業權是其自己的權利和選擇,但後續程序上將有別於前者。
2.委託程序 委託、受託是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書或由委託人出具委託書建立的服務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 委託人與礦業權評估機構接洽委託事宜時,應說明其委託評估的目的、委託評估的對象、范圍、權屬情況、投資性質等。評估機構也應向委託人說明礦業權評估工作的有關規定,詢問有關問題,提醒有關事項等。當雙方就委託事宜達成一致,即可簽訂礦業權評估委託合同書,或由委託方出具委託書。礦業權評估委託合同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評委託合同書中應明確委託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要求事項、完成時間,評估基準日、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承諾事項、法律責任等。
二、評估階段 評估階段的主導者是評估機構。這一階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備工作 接受委託的礦業權評估機構應組成評估工作小組,確定一名礦業權評估師作為項目負責人,評估工作小組人員的專業構成應適合於評估對象的特點和評估方法。評估小組赴委託人所在地進行下列准備工作: (1)聽取委託人對評估對象的詳細情況介紹,包括評估對象的登記變動史,地質工作歷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資性質、投資數額等。還包括目前評估對象周邊的勘查、開采活動,及與評估對象之間的關系。 (2)到現場勘察礦業權的情況,了解地形地貌、礦業活動情況,抽樣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礦、選礦設施等。 (3)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情況和市場價格。 (4)擬定評估思路或技術路線,確定評估方法。收集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5)歸納、整理資料。
(二)評定估算 評估人員應就評估報告初稿與委託人交換意見,並做必要的調整修改或補充。定稿後,向委託人提交正式的評估報告書。 委託方提供的必要資料有: 出讓評估:勘查區范圍的面積和地理坐標或劃定礦區范圍意見書; 轉讓評估: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能說明勘查出資性質的證明文件; 各階段地質報告及圖件; 證明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范圍內資源/儲量情況的有關文件; 礦山企業登記、統計及上報的儲量變動報表。 評估機構收集的主要資料有: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有關審批文件; 選礦工藝流程和產品方案; 礦山采礦回收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精礦產率等實際指標統計報表; 伴生、共生礦回收情況統計報表等。
三、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根據國務院關於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或備案。因此,評估結果確認和備案階段僅對應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破業權;是必經程序,並且是由權利人為委託人的評估。另外,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礦業權管理機關在出讓礦產地的礦業權時,無論原出資性質如何,都需要評估和對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
(一)采礦權確認 國務院關於采礦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已明確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為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的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即國土資源部是評估結果確認機關。 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分國土資源部直接確認和委託確認兩種形式。 國土資源部確認:國土資源部部頒發采礦權證的、采礦權股票上市的和生產規模為大、中型以招標形式出讓的。 委託確認:部確認之外其他采礦權評估確認工作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管理機關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管理機關確認後填寫責任書連同評估報告一並提交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對采礦權評估確認書進行編號、蓋章,並下發確認書。
(二)探礦權備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1.國土資源部備案 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工作按核收-備案-存檔程序進行。
1)核收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礦業權評估指南》關於礦業權評估報告格式的要求進行核查。具體核查內容包括: (1)核查評估報告是否在備案范圍之內。 在備案范圍內的探礦權出讓評估報告須是: 由探礦權出讓機關委託評估( 有效證明文件是出讓機關的評估委託書或雙方的評估委託合同書); 評估對象是公告過的國家出資勘查並形成的礦產地(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公告)。 勘查資金性質為國家財政(地勘費、資源補償費、專項基金)出資。(有效證明文件是勘查項目任務書。對於1998年國務院240號令發布後新登記的探礦權,無論出讓時是否收取了探礦權價款,均要看這次登記後勘查資金的性質決定是否在備案范圍內,而不追溯登記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資性質。對於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獲得並延續至今的探礦權,則看整個勘查史中勘查資金的性質。) (2)核查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格 (3)核查評估報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齊全、規范。評估對象是否為有效探礦權。 在上述核查中沒發現問題,進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告知備案申請人,並將評估報告退回備案申請人。備案申請人將問題解決後重新申請備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進入下一程序。
2)備案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將核查通過的評估報告隨同《探礦權評估結果備案審批表》呈送處長,處長復核後做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准予備案的,向備案申請人出具《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核收證明》。不準予備案的,以書面形式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並退回評估報告和有關文件。
3)存檔 對准予備案的評估報告進行登記和存檔備查。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部門部備案之外其他探礦權評估。

2. 為什麼金礦采礦權價款按8元每克計算

因為金礦奇缺,稀少,只有按採取黃金價款收費,要不然血本無歸,還有誰去動它,如果有伴生礦,而且同時開采,那麼承包商就有豐厚的利潤

3. 關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 財綜字 [1999]18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 ( 局) ,地礦廳 ( 局) :

為了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財綜字 [1999] 74號,以下簡稱 《辦法》) 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中所稱 「國家出資」,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以及各種資金等安排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撥款。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出資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資權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 《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對出讓目前擱置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探礦權采礦權人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全部或部分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基金; 在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持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可轉作為國家股。

三、為了適應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四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需要,各地應對市 ( 地) 縣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予以規范。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 《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收取,不宜實行層居委託收取的辦法。確需委託收取的,必須經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委託書。接受委託的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和價款,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國務院第 240 號) 和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國務院第 241 號) 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屬於國家財政權入,納入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可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必須嚴格按 《辦法》規定,切實做好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主要由中央和省兩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印製; 省級及省級以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印製。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4. 采礦權價款的問題

1、可以到國土部門查詢,或者提供與評估額相符的價款繳納憑證。
2、這個版咨詢財政部門吧。權
3、不明白「別人」指誰。價款不會躺在賬戶睡大覺的,這筆錢歸國家和地方分成,具體分成辦法不統一。
4、正常來講,價款不光跟品位有關,還跟很多因素相關。比如開采難度,運輸條件,選礦難度,地質可靠程度,礦井規模,銀行利率……理論上采礦權價款是很多綜合因素計算的結果,你說的這個我不知道。但你可以參考一下相似礦井的價款,不會有太大的差距。

5. 采礦權價款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第十一條 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內取,全部納入容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准,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采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采許可證。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6. 怎樣計算輝綠岩采礦權價款(河北省)著急,哪位高手可以指點在這謝謝了先

第二條 已設置的探礦權,在探礦權轉采礦權時,其價款按采礦權價款處置。
在計算采礦權價款時,為適度考慮原探礦權人的勘查投入,在按本辦法計算采礦權價款的基礎上再乘以調整系數。其系數為:普查(含)以下勘查程度0.95;詳查(含)以上勘查程度0.80。
以招、拍、掛方式取得或已進行有償處置的探礦權,應當扣除原已繳納的探礦權出讓金或探礦權價款。
采礦權價款=資源儲量×價款繳納標准。
礦種 礦石品位(類型) 單位 標准(元)
鐵礦 >50% 礦石量
(噸) 16
45.01%~50% 14
40.01%~45% 12
35.01%~40% 10
30.01%~35% 8
25.01%~30% 6
20.01%~25% 4
<20% 2
煤礦 主焦煤 礦石量
(噸) 15
肥、氣煤、1/3焦煤 10
無煙煤 8
貧煤、瘦煤 6
長焰煤、弱粘煤 5
褐煤 2
金礦 ≥8×10-6 金屬量(克)12
≥6-<8×10-6 10
≥3-<6×10-6 8

其餘品種采礦權價款以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

7.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與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的區別是什麼采礦權價款又是怎麼回事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財建[2003]530 號)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均須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價款。
第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包括:
(一)探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二)采礦權使用費。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
(一)探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二)采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第五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取標准
(一)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標准: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准,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采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采許可證。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 屬於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財政部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屬於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省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
第九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應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使用。
第十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中可以開支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進行審批、登記的管理和業務費用。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可以開支以下成本費用: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確認費用,公告費、咨詢費、中介機構傭金、場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費用等。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轉增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國有地勘單位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定期檢查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關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綜字[1999]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礦廳(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

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以下簡稱《辦
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中所稱「國家出資」,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以及各種資金等安排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撥款。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出資用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按各自投入比
例享受出資權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對出讓目前擱置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探礦權采礦權人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全部或部分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基金;在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持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投准,可轉作為國家股。

三、為了適應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四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需要,各地應對市(地)縣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予以規范。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收取,不宜實行層居委託收取的辦法。確需委託收取的,必須經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委託書。接受委託的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和價款,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號令)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屬於國家財政權入,納入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可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必須嚴格按《辦法》規定,切實做好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敦主要由中央和省兩極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印製;省級及省級以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印製。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8. 采礦權及價款會計分錄

支付的費用取得的相當於你的無形資產,你可以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銀行存款

9.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計算的依據是什麼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計算跟礦產資源儲量有關。
對了你說的煤炭,好象不涉及到探版礦權價款問題權,說探礦權的價款一般都是鐵,還有采礦權價款以前是沒有收,現在改革了要有償使用,當你使用采礦權根據你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收費,當然了資源量這需要評估,需要找專門有資質部門進行資源評估。
剛參加工作了解的不是太那麼深

呵呵

10. 采礦權價款如何計算

采礦權價款=基礎價格×資源佔用量×綜合系數
1.基礎價格
根據國家和我市地熱資源勘查投入和探明的可采儲量,基礎價格確定為0.02元/立方米。
2.資源佔用量
資源佔用量分期確定,每5年為1期,每期按核定的年度開采指標計算。
資源佔用量=5×m×n,m為核定的年度開采指標,n為地熱采礦權的出讓期次。
3.綜合系數=規劃系數×溫度系數×熱儲層系數×開發利用系數
(1)規劃系數
待定

(2)溫度系數
根據地熱溫度區間設定溫度系數,體現優質優價。

溫度℃ 溫度系數

40-50 1

50-60 1.2

60-70 1.4

70-80 1.6

80-90 1.8

>90 2
(3)熱儲層系數
根據各熱儲層開采強度設定熱儲層系數,合理配置各熱儲層地熱資源,限制集中開採行為。

熱儲層 熱儲層系數

明化鎮組 1.2

館陶組 1.5

寒武組 1

奧陶組 1

霧迷山組 1.5
(4)開發利用系數
根據地熱開發利用方式不同制定開發利用系數,鼓勵集約、節約、循環利用地熱資源。

開發方式 開發利用系數

回灌開發 1.0

梯級開發 1.2

一般開發 1.5
*梯級開發指採取多種利用手段,多級次提取熱能,資源利用率高,通常配備有水源熱泵或其他輔助加熱裝置,排放溫度小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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