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礦產資源應繳納哪些稅費
1. 機制砂礦產資源經營相關稅收有哪些
一是取得開采權人是礦產資源稅納稅義務人。二是經營者(銷售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
2. 應交稅費明細科目有哪些
應交稅費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等稅費,以及在上繳國家之前,由企業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
一、應交增值稅
1、企業采購物資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物資發生的退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由運輸單位造成的采購物資短缺,運輸單位予以全額賠償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方按這部分物資的價款由「待處理財產損益」轉出,按這部分物資的增值稅由「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予以轉出。
2、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營業收入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額, 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發生的銷售退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實行「免、抵、退」的企業,按應收的出口退稅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企業本月交納本月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5、企業本月月底有未交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下月繳納時,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記銀行存款。
6、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購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生的增值稅應計入材料采購成本,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應交所得稅
1、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
2、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應交土地增值稅
1、企業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一並在「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
2、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應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1、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使用稅)。
2、交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車船使用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應交個人所得稅
1、企業按規定計算的應代扣代交的職工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
2、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
1、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
2、交納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借記本科目(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應交的保險保障基金
1、企業按規定應交的保險保障基金,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應交保險保障基金)。
2、交納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應交稅費」科目(應交保險保障基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八、預交的稅費
企業預交的稅費,借記「應交稅費」科目(應交增值稅、應交所得稅等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應交稅費」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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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增值稅明細表「應交增值稅」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年初末抵扣數」項目,反映企業年初尚未抵扣的增值稅。本項目以「-」號填列。
2、「銷項稅額」項目,反映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慶收取的增值稅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銷項稅額」專欄的記錄填列。
3、「出口退稅」項目,反映企業出口貨物退回的增值稅款。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出口退稅」專欄的記錄填列。
4、「進項稅額轉出」項目,反映企業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等發生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進項稅額轉出」專欄的記錄填列。
5、「轉出多交增值稅」項目,反映企業月度終了轉出多交的增值稅。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的記錄填列。
6、「進項稅額」項目,反映企業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而支付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進項稅額」專欄的記錄填列。
7、「已交稅金」項目,反映企業已交納的增值稅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已交稅金」專欄的記錄填列。
8、「減免稅款」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減免的增值稅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減免稅款」專欄的記錄填列。
9、「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項目,反映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專欄的記錄填列。
10、「轉出未交增值稅」項目,反映企業月度終了轉出未交的增值稅。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出未交增值稅」專欄的記錄填列。
應交增值稅明細表「未交增值稅」各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有關記錄填列。
3. 應交稅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分錄怎麼做舉例
礦產資源補償費
1.企業按規定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回,貸記本科目(應交礦產資答源補償費)。
2.交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借記本科目(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金。
4. 礦山開采企業怎樣交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一系列業務,
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葯、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4)開采礦產資源應繳納哪些稅費擴展閱讀:
為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規定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申報、審核等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二、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三下」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減征資源稅的充填開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採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三、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餘服務年限為准。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
5. 礦產資源財源的理論分析
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市場具有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政府應該在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生產和提供領域、在對待外部經濟效應、自然壟斷、分配不公、信息不對稱、經濟波動等問題的協調處理上有所作為。市場失靈,市場不能有所為,則政府應該有所為,財政應該大有所為。由於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不同,造成了不同的公共產品由不同級別的政府來提供,從而形成不同的財政制度。
財政分權是指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權和支出責任范圍,允許地方政府自主決定其預算支出規模和結構。財政分權的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權。通常採用地方財政收入、地方財政支出、省級政府預算收入中平均留成比例、子級政府支出與中央政府支出之比、預算收入的邊際分成率、自治權指標和支出—收入指標、垂直不平衡度等指標來衡量財政分權的程度。由於不同的國家在進行財政分權時可能面臨的經濟環境、政治體制、民主發達程度等方面不同,財政分權的表現形式也會呈現差異。
自從20世紀以來,財政分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十分普遍的現象。財政分權意味一個國家授權政府各部門和不同層次的政府機構從私人部門手裡征稅,收入分享是一個預算過程,通過這一預算過程,由一個或幾個政府部門收取的收入被分配給其他政府實體或用於非政府實體的各類投資和支出。更廣義地解釋是收入分享還包括在礦山和股東之間而非征稅的政府實體之間分享銷售收入。這種分享可以包括支付用於生產過程中的投入,比如工資、貸款、服務和設備以及提供給當地社區和其他股東的貨幣、服務和設施等。財政分權和收入分享都可以用作分配礦山產生的應稅收入的一種手段。因此,在設計財政制度時,政策制訂者面臨三項主要工作。第一,對將被確定的稅收類型的設計,第二,確定每一種稅收類型的水平和稅基。在大多數國家,以收入或利潤為基礎的稅收是用於產生國家政府收入的主要稅源。在設定以所得為基礎的稅制時,涉及兩個因素,一是設定稅率,二是設定確定應稅收入基礎的規則。這個稅是最適宜於國家層次上實施的,原因是在平衡應稅收入和允許扣除時的復雜性。有些國家在省的層次上,有或多或少的平行的所得稅制,例如加拿大、中國和美國,這些一般是依賴於在國家所得稅制中建立的原則。第三,作為前兩項工作的基礎,確定什麼樣的政府實體應該徵收、預算每一項稅收的支出。
政府加於礦業典型的稅費類型,以確定其被不同層次政府使用的相對適宜性。不同層次政府成功實施稅收方法的管理能力將依賴於很多因素。從任何一個項目中有效取得的稅收收入總量是有限的。加征的各類稅收和稅收水平必須使礦山能夠產生充足的利潤水平,以保持投資者滿意並鼓勵進一步勘查。因此,一旦最佳的「總」稅收水平被確定下來,稅收分權問題就多少有點像零—總游戲。如果一個征稅機構被允許增加其索取,另一個就必須減少,除非拿走的總數要增加。比如,對於一個受礦山閉坑負面影響的社區,政府對礦山加征的典型稅收類型列於表中,同時還說明了相應類型的稅收是否在國家、省和當地層次上進行評價,這種確定是完全是主觀的。因此,所有國家都存在某種程度的財政分權,礦業活動同其他經濟活動相比,大多數國家對礦產部門的稅收類型和稅收水平以及稅收優惠有特殊的規定。而礦產部門稅收和其他部門稅收區別對待一般都基於下述理由:應該給礦產所有權人以補償,礦業是高風險和資本密集型行業,由於礦業固有的特性,有必要引導納稅人的行為。
1.補償所有權人
礦業活動開採的是不可再生資源,而且同許多其他交易一樣,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希望為永久性失去礦產資源獲得補償。因此,礦產所有權人通常會對礦產開采加征補償性質的權利金。盡管各國礦產所有權制度不同,徵收方式不同,但體現的所有權性質相同,而且這種所有權可以並且能夠在財政分權中發揮作用。如果一個國家想進行稅收分權,權利金稅是很適合在省的層次甚至在地方層次上施行的。更為簡單的是,可以在國家層次上徵收,某一百分比分配或保留給省或地方政府實體或其他利害關系方。
2.礦業是高風險和資本密集型行業
大多數國家都承認這種假設,即礦產勘查和采礦過程是資金密集型行業,同時比其他行業具有更高的風險。因此,都調整稅制以適應這一特點,通常是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當不同層次的政府都有權徵收所得稅時,情況就變得復雜起來,比如由一個層次的政府給予的優惠折讓同另一層次的政府給予的優惠折讓不匹配。
勘查支出。礦山起始於長期成本高昂的勘查計劃,勘查支出發生於產生應稅收入以前,因此政府對於為了未來稅收的目的如何處理生產前收入前勘查支出的問題有專門的規定。當省政府有權課征以利潤為基礎的稅收比如所得稅的時候,這種勘查的扣除會減少應稅收入。當公司過去在省內和省外都進行了勘查支出時,就會產生一些問題。比如省外發生的過去和現在的勘查成本是否應該在計算企業省內產生的收入時予以扣除,是否可能在每一個內部稅收徵收主體內部分配和分離勘查支出?
礦山開發。礦山開發是資本密集型工作,同時也需要從專門的供應商那裡進口大量各種設備的工作。很多政府都意識到礦業的資本密集特性,並提供了各種方式,一旦生產開始,便允許加速資本成本回收。在省政府有權課征所得稅的情況下,應該在什麼樣的程度上同國家的所得稅有共性是否加速折舊扣除,應該自動地用於省層次的稅收?
設備進口和當地購買。在設備進口的依賴性方面,政府經常會提供一種機制,使礦山建設期間的設備進口實際上是免稅的(零稅率,免稅,退稅等)。同樣,大多數國家對於設備的購買規定了減少某種增值稅,尤其當礦山產品是用於出口時更是如此。進口和增值稅問題通常是國家層次的問題,礦山也會在當地購買一些材料。省和市級政府,可能會在當地銷售的產品之上有權加征國內貨物稅或消費稅或增值稅。在何種程度上礦業活動在開發期間可以免徵這些稅,什麼層次的政府可以規定這樣的免稅?
出口銷售。礦山產品往往是為了供應高度競爭的出口市場,或為當地以外的國內市場。事實上,大多數國家對礦產品不徵收或只徵收很低的出口稅,並規定了一種方式,據之出口銷售的增值稅或不適用,或在使用中允許退稅或減免稅。那麼省政府或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允許對於將離開其轄區邊界的礦產徵收關稅,省政府是否可以使用稅收手段作為其轄區內鼓勵下游加工的手段在國內使用的工業礦產,如砂、礫石和石材是否應該同那些為了出口目的而生產的礦產區別對待?
產品價格周期。礦山生產原材料是在階段性的、同商業周期有關的基礎上進行著大幅度的價格變化。因此,有些國家對那些正處於短期財務危險的項目,允許由某指定的政府機構對某種類型的稅收,一般是權利金,隨著時間進行調整,同時規定虧損可以移後。如果法律規定權利金是可浮動的,那麼這種浮動是由國家級權威機構確定還是由對項目更為熟悉的地區官方確定,其對當地經濟的重要性如何?
生產後支出。礦業活動結束不再產生收入時,礦山還會發生同閉坑和復墾有關的大成本。有一種趨勢是,政府要求在閉坑或復墾之前,存入一筆資金或進行擔保,對於這種存入的資金,在計算現期所得稅負擔時,可以進行某種扣除。利害關系方同關閉的礦山之間的關系是最近的,是他們需要面對由礦業活動產生的采礦後問題。在確定存入的資金的水平及其支出的時候,這些利害關系方是否應該參與進來?
穩定性。很多礦業項目要經歷很長時間,公司將通過至少在項目期中的某一段時間內穩定某些或所有相關稅收的方法減少稅收風險。政府通過很多不同的立法和協商的方式提供稅收穩定性。當稅收穩定性是通過談判協議的途徑達到的時候,當地征稅機構是否應該是協議的一方或國家立法部門或權威機構是否應該制訂影響當地征稅部的約束性的規定?
因此,國家層次上產生的礦業部門的稅收區別問題也可以用於由較低層次政府進行的稅收征管。國家政府使用的用於確認礦業的高風險和資本密集特性的財政手段都給他們帶來了與財政分權有關的問題。
3.引導納稅人行為
各國往往將礦業部門稅收和其他部門稅收差別對待的第三個原因是政府希望引導或影響納稅人的行為。對於規定的實踐和投資,有很多稅收方法可以提供優惠或進行懲罰。
礦業往往比其他行業有更集中的環境影響,由於是基於可耗竭資源,因此在當地經濟中可能會產生繁榮—衰退期,也會對當地社會結構產生重大變化。當地政府要想解決問題,就要有額外支出。如果征稅機構不能提高充足的收入,當地政府就會依賴區域或國家政府的預算程序,獲得他們所需要的收入,或者依賴於礦業實體非稅收安排。對於礦山來說,為受影響的社區提供擴大交通、教育和醫療以及運動設施的支持並不常見。
由於礦山通常位於偏遠地區,或者只有較低人口密度的地區,因此會沒有或只有微弱的積極性指導通過預算過程給受影響的社區或其他利害關系方以額外的支出。另外,並非所有的利害關系方都必須是當然受益者,甚至當地政府也是如此。因此,引導納稅人行為的稅收機制考慮到礦山給當地帶來的獨一無二的影響,進而規定稅收差別對待的手段。例如,通過允許公司對於投資於社區基礎設施部分在計算國家所得稅時採取稅收扣除或稅收抵免,則可以鼓勵公司進行這類投資。隨後產生的問題是,由誰來確定是否某一方面的支出符合扣除抵免資格,如果有上限的話,上限是什麼?
綜上所述,在礦業部門,有很多手段可以達到財政分權的目的。第一,有直接的稅收工具,藉助於此,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征稅權力被授予省或地方政府,或可能授予一個專門的國家機構。其後對當地支付的收入的預算分配同這些收入由國家政府收取相比較,給當地的利害關系方可能更合情理。第二,有效影響私人部門支出的財政優惠有更多的承諾。目前,大多數大型礦業公司都關心環境受影響的利害關系方和可持續發展問題。其支付支出於當地解決這些問題的願望會受到在財政體制中,這些成本被視作什麼的影響。如果這類成本被視作其他稅收義務的抵免或者抵扣,公司會自願地發生這類成本。
6. 什麼是資源稅
7. 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研究
縱觀世界各國,各國資源稅費制度體系的設置存在一定差異,但主要實行的是權利金(Royalty)制度[25]。根據國土資源部信息院對世界上81個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調查,這些國家主要實行的基本上都是權利金(Royalty)制度。國家一般主要通過權利金制度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通過礦床佔用費調節資源開發對資源的佔用,通過環保補償來治理對環境的損害,通過紅利制度調節收益。權利金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礦產資源財產權制度的核心[26]。除個別國家外,幾乎所有國家均徵收權利金。對於權利金的徵收,大多數國家採取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但權利金費率標准相距甚遠,就是在同一國家內不同礦產資源的權利金費率也存在很大差別,但多數國家、多數礦產資源的權利金費率都保持在2%~8%之間[27]。例如,美國聯邦政府通常規定最低的權利金徵收比率,油氣權利金徵收比率為井口價值的12.5%;對於煤炭,露采者12.5%,坑采者8%;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的權利金費率為10%;納米比亞為5%;巴西煤炭權利金費率為3%;南非分稅種徵收權利金,徵收的費率為深水石油1%,陸上石油3%[28]。
對於國家所徵收的權利金的使用,不同的國家也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除一部分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外,還分給礦產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還有較大一部分作為礦產資源勘察、開發管理以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活動的基金[29]。例如,在美國,來自於礦產開採的國家收入中權利金是大頭,每年約40億美元,這筆收入全部上繳國庫,但對其使用和分配上法律有明確規定。美國對聯邦公有土地上權利金的分配是:50%返還到礦產所在地的州政府,只能用於本州當地教育及其公共設施、民眾福利事業的建設;另外50%上繳國庫,其中40%作為國家的土地和水資源保護基金,10%交國庫大財政。在州政府所屬土地和印第安人土地上開采礦產資源所收取的權利金,全部留在當地,無須返還,這是聯邦政府扶持地區經濟發展的措施之一[30]。巴西徵收的權利金在地方、州和聯邦政府之間分配,作為資源開採的財政補償。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資源稅為核心的稅費政策。在礦業權取得環節,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在礦業權佔有環節,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31]。在礦產資源開采、銷售環節,主要收取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我國分別於1993年和1994年開征了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於1999年開始徵收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等。其中,資源補償費體現的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後四種費用則是為了控制探礦和采礦佔地,是資源財產權的延伸,體現的仍然是國家對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32]。
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我國目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探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但是,我國目前的資源開發補償費根本不足以支持勘探支出以補償開採的儲量。用於徵收部門經費補助的部分幾乎全部分光,成為地方一種自收自支的財源。由於礦產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欠缺,我國陳洲其教授曾經提出應該將權利金的大部分用於生態補償。
資源稅的徵收目的是為了調節不同礦質的收益,但是由於現行資源稅以銷售量或自用量為計稅依據,而且只對已開采銷售或自用的資源征稅,對那些開采後暫未銷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稅,造成資源利用上的逆向調節和企業在開采礦產時「采富棄貧」現象,與開征目標背道而馳。
與國外相比,我國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非常低,大部分國家資源稅費率高於我國。在我國,各種礦產資源平均起來的稅費相加只有1.18%,基本相當於無價或低價使用[33]。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相當於國外的權利金,但目前的費率只有1%。同時,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收費標准也偏低,只是國外平均標準的1/7左右,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34]。我國資源稅和補償費徵收標准過低意味著礦產資源的廉價或無償使用,這是資源型產品價格扭曲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導致了企業和社會缺乏珍惜資源的動力,資源投入方式粗放。從另一個層面看,資源稅和補償費都是針對企業產品銷售收入計征,一個是從量計征,一個是從價計征,有重復征稅的嫌疑。
在我國,資源稅費的征管和分配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資源稅是地方稅,資源補償費是分享稅。資源補償費作為分享稅,在資源型城市的分享比例較低,資源型城市每年都要上繳大量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但是地方分成後獲得的收入均留在省、自治區一級,地州、縣作為資源補償上繳地分文不留,有悖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初衷[35]。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外資源稅費研究比較成熟,但其研究主要是以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為背景進行研究的,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情況考慮較少,限制了其應用范圍。雖然我國對資源稅費制度進行了改革,對維護國家的礦產資源財產收益,促進礦產資源的有序、合理開發利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無論是與國際通行做法相比,還是從市場經濟體制對新稅制的要求看,現行的資源稅費的設置、性質、作用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
8. 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什麼科目2017
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拓展資料:
1,稅金及附加是企內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容相關稅費,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2,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采礦權人為補償國家礦產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一定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則是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對象、范圍、費率、程序和使用與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3,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這里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
9. 資源稅如何作分錄
計算時來:
對外銷售應稅源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自產自用應稅產品交納資源稅: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