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公海開采權
『壹』 如果國家或個人在公海上發現油田,有無權利進行開采
根據聯合國來的公海「優先自開采權」規定,誰拿出了詳細的科考調查數據,誰申請了某一公海海域的開采權,誰就可以獲得優先開采權。
國際公海組織規定,對有能力進行深海勘探的國家將有優先開采權。
個人不是國際法的適格主體,當然不享有上述權利。
『貳』 公海是所有國家都擁有使用權的海嗎那它歸誰管
公海是指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回》規定公海是不答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叄』 求,什麼是公海上的管轄權
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及1958年的公海公約,公海既然不屬於任何國家,故任何國籍的船舶均有航行權,對於公海中非所屬國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也可由任何國籍漁船加以捕撈。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海向任何國家開放。
一、船旗國管轄
船旗國即船舶的國籍國。船旗國管轄指各國有權對在公海上的具有該國國籍船舶的管轄。對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
船旗國對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專屬的管轄權(第92條);每個國家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第94條);對於可能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船舶的公海碰船或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轄,公約作出三項規定:
1、公海上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長或船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所涉人員的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序,僅可以向船旗國或人員國籍國提出。
2、在紀律事項上,船長證書或駕駛執照只有其頒發國家才有權經過正當程序予以撤銷,而不論證書持有人的國籍。
3、船旗國以外的任何當局,即使作為一種調查措施,也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二、普遍管轄
公海上的普遍管轄權是指各國對發生在公海的,被國際法認為是普遍管轄權對象的特定國際罪行或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行使管轄權。這類罪行或不法行為包括:
1、海盜行為
海盜行為是指私人船舶或飛機的船員或機組人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從事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如果居於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員,意圖利用船舶或飛機從事上述海盜行為,則該船舶或飛機視為海盜船或海盜飛機。
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由於其上述人員發生叛變並控制船舶或飛機從事海盜行為的,視同私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海盜是人類公敵,各國均有權將海盜拿捕,交付本國法院審判處理。對於海盜船舶或飛機及其上財產,可扣押並決定處理。
2、非法廣播
非法廣播或未經許可的廣播,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無線電有關的國際章程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信息。
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制止這種未經許可的廣播。對於從事非法廣播的任何人,船旗國或設施登記國或其所屬國,或可以收到廣播及其正常訊號受到干擾的任何國家都擁有管轄權,可以對該行為人及船舶加以逮捕,並扣押廣播器材。
3、防止和禁止販運奴隸和販運毒品
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或飛機販運奴隸,並對犯有此種行為的人或為此目的利用該國旗幟的人給予嚴厲懲罰。任何國家如有合理根據認為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從事非法販運麻醉晶或精神調理物質,可要求其他國家合作加以制止。所有國家都應在防止和制止上述非法販運行為方面進行合作。
三、保護性管轄
這是沿海國為維護其本國利益對某些違反其法律和規章的行為的管轄延伸到公海實施的情況,也是國家屬地管轄權的延伸適用。這種管轄在公海制度中突出體現在「緊追權」上。管轄的方式為登臨檢查、扣押或逮捕。
全球國際性海域分布圖,淺藍色為專屬經濟海域,深藍色為公海
(3)什麼叫公海開采權擴展閱讀:
公海自由
全球國際性海域分布圖,淺藍色為專屬經濟海域,深藍色為公海
根據國際律公海公約第二條規定,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分屬其主權范圍。而「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包括
1、 航行自由;
2、 飛越自由;
3、 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4、 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
5、 捕魚自由;
6、 科學研究自由。
該條有但書規定,各國行使以上各項自由,及國際法一般原則所承認之其他自由,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肆』 優先開采權是什麼意思
這是針對公海海底礦物開采而言的,經過聯合國相關單位的核准,就可以優先開采該片海底礦物。
『伍』 公海是什麼意思,什麼范圍叫做公海
公海就是公共海域。
關於領海的寬度,有過各種不同的主張。17世紀法學家J.洛森尼烏斯在《海上法》(1652)一書中,主張國家管轄的海域的寬度應為「兩日航程」的距離。在16~17世紀的許多條約和法令中規定:國家管轄的海域應達到「視力所及的地平線」。17世紀時,荷蘭國際法學家H.格勞秀斯主張:「如果在一部分海面航行的人能被在岸上的人所強迫,……那麼這一部分海面就是屬於這一塊土地的。」換言之,國家管轄的海域范圍取決於它的有效控制。從這一原則演變而為下列公式:一國的領海寬度應以大炮的射程為准。1703年另一荷蘭法學家C.van賓克斯胡克提出:武器力量終止之處即陸上權力終止之處。當時大炮射程約一里格,即三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認為一國控制的沿岸海的寬度應為三海里,從而提出「三海里規則」。但大炮的射程不斷擴大,三海里的主張因而失去其理論根據。學者的意見以及國家的實踐,在領海寬度問題上,是很不一致的。
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國際間統一的領海寬度。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領海寬度都是由各國自行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於1973年7月14日向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提出:「沿海國有權根據自己國家的地理特點、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需要,並照顧到鄰國的正當利益以及國家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確定領海的寬度和范圍。」事實上,各國宣布的領海寬度有3海里(英國、美國、比利時、荷蘭等24國)、4海里(挪威、芬蘭2國)、6海里(土耳其、希臘等4國)、12海里(中國、蘇聯、法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泰國、阿爾及利亞、埃及、扎伊爾、蘇丹、摩洛哥等77國)、20海里(安哥拉)、30海里(奈及利亞、多哥)、50海里(馬達加斯加、坦尚尼亞、喀麥隆、甘比亞4國)、70海里(茅利塔尼亞)、100海里(塞內加爾)、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魯、獅子山、貝南等14國)等不同的寬度。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范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
參考資料:http://www.fxky.com/forum_Subject.aspx?Id=22568
『陸』 公海是什麼概念人在公海是不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
為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是的不受約束。
公海在國際法上為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領海(12海里)與公海之間的次級地位者是專屬經濟區(可達200海里)。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
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都有在公海上從事國際法所不禁止的活動的自由但公海自由並不意味著公海處於無法律狀態。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六項公海自由。
(6)什麼叫公海開采權擴展閱讀:
公海的相關要求規定:
1、每一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國旗的船舶。船舶懸掛某一國家的國旗即具有該國國籍 ,這個國家即該船的船旗國。
2、船旗國對在公海上有權懸掛其旗幟航行的船舶有專屬管轄權。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國法律管轄並受其保護。軍艦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其他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專門用於政府非商業性用途的船舶亦同。
3、船舶在公海上只服從國際法和船旗國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駛的船舶,必須而且只許懸掛一個國家的國旗。船舶在一國登記、取得其國籍的條件,由該國的國內法規定。
『柒』 什麼是公海什麼是私海
沒有私海有的只是國家領海具體的領海基線外200海里是公海。
領海基線:在各國海岸線的凸出點找一些點,用線段連接就是領海基線/還有一種基線的劃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線,一般適合海岸線平直、附近無島嶼的國家
基線以內陸地的部分是內海。
領海是基線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這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公約的規定,我國是12海里,有的國家劃得短一點,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過12海里,各沿海國可在這個區域內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領海范圍)
國際法 上指不包括國家 領海 或 內水 的全部海域。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 專屬經濟區 、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 領土 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礎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飛越自由。③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但受關於大陸架的規定的限制。④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受關於大陸架的規定的限制。⑤捕魚自由,但受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的規定的限制。⑥科學研究的自由,但須遵守公約中關於大陸架和海洋科學研究兩部分的規定。
船舶的國籍 每一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國旗的船舶。船舶懸掛某一國家的國旗即具有該國 國籍 ,這個國家即該船的船旗國。船舶在公海上只服從國際法和船旗國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駛的船舶 ,必須而且只許懸掛一個國家的國旗。船舶在一國登記、取得其國籍的條件,由該國的國內法規定。有些國家為了獲取大量船舶登記費,對船舶的構造、裝備、適航條件、船員的勞動條件和訓練等方面要求很低,並把取得船舶國籍的條件放得很寬,藉以吸引別國船舶登記。為了防止這種「方便船旗」的做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系」。船旗國對在公海上有權懸掛其旗幟航行的船舶有專屬管轄權。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國法律管轄並受其保護。軍艦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其他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專門用於政府非商業性用途的船舶亦同。
『捌』 公海是什麼概念
公海在來國際法上指各國內水、源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依據1958年《公海公約》,公海是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但隨著海洋技術的進步和人類對海洋資源開發的進展,沿海國管轄權擴大,產生了專屬經濟區和群島水域等新概念和制度,縮小了公海的面積。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玖』 什麼叫公海那個區域
公海是在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
1982年《聯合國海洋專法公約》規屬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拾』 什麼是公海
公海在國際法上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
注意:領海(一般是12海里)與公海之間的次級地位者是專屬經濟區(可達200海里)。例如,宮古海峽的中部是專屬經濟區(國際航道,它國有自由航行權,可以無害通過),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10)什麼叫公海開采權擴展閱讀
公海佔地球上海洋的2/3,提供了90%的海洋生物棲息地,每年漁業捕撈的價值高達160億美元。海洋也是主要的珍貴礦物、葯物、石油和天然氣田的發現地。但沒有一個總括性的條約保護海洋中的生物多樣性和脆弱的生態系統。
而現在公海保護的勢頭正盛。2018年9月在美國紐約啟動關於一項聯合國條約的商談,這項條約很可能會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附加條款,關注如何通過設置專門保護區和制定針對深海開礦等活動的規則護衛這些廣泛共享的資源。
這些商談預示著海洋方面也將有類似《巴黎氣候協定》的國際協議。「我們有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確定一個條約讓各國管理公海上的活動。」美國非營利性機構海洋保護中心主席Lance Morgan說。
聯合國、區域性漁業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已經列出了很多像馬尾藻海一樣需要保護的國際海域。但研究人員不確定,政客是否會遵從科學家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