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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無證開采如何處罰

發布時間: 2021-01-10 14:28:24

① 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仍非法生產怎麼處罰

涉嫌非法采礦,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非法采礦罪。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0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五條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② 以采代探定性准,無證開采受處罰——貴州省貴定縣峰坡煤礦持勘查許可證采礦案是怎樣

貴州省貴定縣峰坡煤礦是年12月經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取得勘查許可證的煤炭勘查項目,並分別於2004年11月9日、2006年4月11日和2007年10月25日3次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勘查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09年11月17日,勘查單位是貴州省地質礦產開發局104地質大隊。該勘查項目的區塊范圍跨越貴定、平塘兩縣行政區域,面積5.77平方千米。
探礦權人自取得勘查許可證後,先後共建井3口,掘進井深各有160餘米,先後以以采代探的形式共采出煤炭1030噸,銷售給附近的村民和煤炭經銷商,非法所得為13.3萬元,其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屬無證采礦行為。
2008年3月,黔南州國土資源局向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呈報《關於依法查處貴定縣峰坡煤礦違法勘查行為的請示》。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調查組赴該礦進行了實地調查、取證。在充分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經省國土資源廳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履行行政處罰告知與聽證告知程序後,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以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探礦權人停止無證采礦行為,沒收該礦違法所得13.3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0萬元。
【分析】本案是一起以采代探違法案件。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采礦權,並辦理登記。2003年12月貴定縣峰坡煤礦經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取得勘查許可證。但是,該礦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開採煤炭1030噸,銷售給附近的村民和煤炭經銷商,非法所得為13.3萬元。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對本案的調查事實清楚,定性准確,處罰適當。
值得注意的是,《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開採行為,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本案采出的礦產品全部銷售,因此沒有作出沒收非法采出的礦產品的處罰;沒有拒不停止開采情節,因此不具備移送司法機關的前提條件。
本案定性有兩個要件:一是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許可證;二是未經批准實施了采礦行為,並采出了礦產品、具有違法所得。符合上述兩點,應該定性為以采代探違法行為,按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③ 如果私自開採煤礦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④ 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如何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回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答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達到標准構成非法采礦罪。具體刑期依據對礦產資源造成的鑒定損失計算。

⑤ 無證破壞性采礦如何定罪處罰

問:礦山執法中,經常遇到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違法主體,採取破壞性手段肆意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我們認為該情形已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令人疑惑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此有關的罪名包括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請問該情形下應如何對違法主體定罪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礦產資源犯罪主要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對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做出規定。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情形;破壞性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情形。以上規定側重在違法行為特徵上對兩罪名進行描述,但僅此無法完全區分兩罪名。例如,問題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破壞性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既符合非法采礦罪「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規定,也符合破壞性采礦罪「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規定,實難區分,需要法律規定做進一步的應用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對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具體應用法律做出進一步解釋,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由此可見,破壞性采礦罪的「破壞性采礦」是指「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按照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可以得出,既然存在「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那麼「破壞性采礦」的行為人應是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而非法采礦罪的行為人應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主體,如果不做此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就會相互重合、吸收。

與此相印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既然處罰方式包括「吊銷采礦許可證」,可以得出「破壞性采礦」的行政法律規制對象是未按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合理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因此,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除犯罪行為特徵不同外,犯罪主體身份的不同也是重要區分點。此外,《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認定破壞性采礦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9〕580號)在對個案請示的答復中也對此問題予以明確。復函指出:「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不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關於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定罪處罰規定。」因此,問題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違法主體,採取破壞性手段肆意開采礦產資源,造成資源嚴重破壞,宜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⑥ 資源(無證開采砂石料)在法律上應該怎麼處罰

嚴重的涉嫌非法采礦罪,不構成犯罪的,處以行政處罰(罰款、沒收工具、責令關停、拘留)。

⑦ 非法采礦怎麼處罰

以非法采礦罪處理,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7)煤礦無證開采如何處罰擴展閱讀:

1、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徵上,非法采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采礦,或者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而破壞性采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2、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行為,是由於采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采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⑧ 煤礦沒有證件,進行開采,具體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違反了《煤炭法》
《煤炭法》第十九條規定「 開辦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審查批准。」
煤礦沒有證件,進行開采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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