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煤礦企業要采礦權人
❶ 煤礦開采需要哪些證件
煤礦開采需要的證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建築業施工企業進行生產、施工等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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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有
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完善劃定礦區范圍管理。礦區范圍的確定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應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
資源儲量報告。礦區范圍確定後,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該礦區范圍內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礦業權
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8年,中小型礦山不得超過4年。
二是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管理。申請采礦權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除三種情形外,
新立采礦權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采礦權新立、延續的采礦許可證,原則上依
礦山建設規模的大小分別給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規范和完善采礦權變更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1、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的。
2、按國家產業政策或礦產資源規劃屬於應關閉礦山的。
3、按國家有關規
定屬於禁止開采區域的。
4、采礦權抵押期內的。
5、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審計、稅務、檢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因開采條件變化等特殊原因確需分立的,應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第三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
❷ 煤礦采礦權在什麼情況 下應計提減值准備
主要是以財務報告為目的評估的時候或者采礦權出現減值跡象的時候。
❸ 煤礦需要哪些證件和程序
辦理煤礦所需手續:
通過國務院、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監察局辦理煤礦開采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許可證等煤礦、鐵礦手續.
1、規定礦區范圍應提交的材料 (1)規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2)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地質報告。
2、申請采礦權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原件;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批文件; (4)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原件; (5)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批文件; (6)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使用費減免文件; (7)佔用礦產儲量申報登記表。
3、礦權延續和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書;
(2)州(地、市)、縣(市、行委)關於延續、變更的審查意見; (3)延續、變更申請登記書; (4)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采礦權轉讓應提交的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資質條件證明文件;
(4)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轉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書面材料;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報告;
(6)國有礦山企業同時提交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7)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須提交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減免文件; (8)采礦權再次轉讓的,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9)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10)采礦權許可證正、副本。
5、辦理時限
(1)新立采礦權40日; (2)延續變更采礦權30日; (3)轉讓采礦權40日。
6、需交納的費用
(1)采礦權價款:按價款確認及減免文件收取;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記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❹ 礦井為什麼稱一對 我看新聞,明明是獲取一處煤礦采礦權,卻說「增加一對礦井」,為什麼說「一對」呢
按照煤礦安全規定,煤礦必須構成單獨的進回風系統,必須至少設置2個安全出口,且出口的距離不得少於30米,所以煤礦采礦權只有一個,但井筒至少是2個,故稱為「一對礦井」
❺ 私營合夥煤礦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涉及采礦權轉讓
不涉及。
采礦權的主體是企業,而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他個人。合夥企業也屬於企業,是以整個企業為主體取得采礦權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和采礦權變動沒有關系。
❻ 煤礦采礦權人佔有資源量是什麼意思
基本上是采礦權范圍內已探明的資源量,對政府口而言是已備案的資源量,對企業而言是已備案和未備案的資源量。
❼ 煤礦采礦權可以轉包嗎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他人,但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除責令其改正外,轉讓者還將受到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罰款及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此可見,以承包等方式將采礦權轉給他人的實質在於規避「經依法批准」才能轉讓的條件。從「經依法批准」的設定程序來看,所謂依法批准,即轉讓人應當向《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轉讓審批管理機關提出轉讓申請、審批管理機關做出准予轉讓的決定後,轉讓人和受讓人持批准通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可見,國家採取了異常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目的是為了保護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免受破壞性探采,其關乎國家重大利益,應屬強制性規范范疇。在本案中,甲方將B煤礦轉讓給王某,雖然是市場主體間符合意思自治原則的一種商業行為,其贏利目的無可厚非,但由於忽略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一系列強制性規范,無疑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擾亂了礦產資源開發市場秩序,因此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❽ 煤礦探礦權下來了,就可以建礦了嗎
想多了,不可以。探礦權只是可以在規定地區內進行找礦作業,探明礦的位置,大小,走向,等等信息。而不是說可以采礦了。
❾ 《國務院關於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所涉及資源采礦權價款處置辦法》的通知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一、對於被兼並重組煤礦所涉及資源量已全部核定了價款尚未繳清的,原則上在采礦權轉讓前由原采礦權人繳納。
二、在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中,按照187號令的規定,只徵收了首期資源量(800萬噸或1000萬噸)價款,而剩餘資源量尚未制定價款徵收標准和核定價款。對於剩餘資源量的價款,仍按187號令規定的價款標准徵收,由兼並重組後的企業繳納。
對於價款數額較大、以資金方式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採用分期繳納的方式,但最長不超過10年,第一年繳納比例不低於20%,並應承擔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佔用費。
三、對於被兼並重組煤礦在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中已批准擴界或增層所涉及的新增資源量,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已核定了價款,因價款額較大而採用分期繳納尚未繳清的,原則上由原采礦權人在采礦權轉讓前繳納。
四、關於被兼並重組煤礦已繳納資源價款的經濟補償問題。
(一)被兼並重組煤礦如按照187號令規定的標准繳納了價款,直接轉讓采礦權時,兼並重組企業應向其退還剩餘資源量(不含未核定價款的資源量)的價款,並按原價款標準的50%給予經濟補償,或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折價入股,作為其在兼並重組後新組建企業的股份。
(二)被兼並重組煤礦在187號令實施前按規定繳納了價款,直接轉讓采礦權時,兼並重組企業應向其退還剩餘資源量(不含未核定價款的資源量)的價款,並按原價款標準的100%給予經濟補償,或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折價入股,作為其在兼並重組後新組建企業的股份。
五、對於兼並重組時進行擴界或增層的新增資源,按照187號令規定的價款標准再上浮100%計征資源價款。兼並重組企業繳納新增資源價款後,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以所繳納新增資源價款的150%折價入股,作為其在兼並重組後新組建企業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