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層越界開采無采出量怎麼處罰
㈠ 非法采礦怎麼處罰
以非法采礦罪處理,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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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徵上,非法采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采礦,或者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而破壞性采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2、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行為,是由於采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采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㈡ 煤礦 實際生產量 大於 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這算不算違規
請對照後面的法條,絕對是違規,
屬於超能力生產,潛伏了很大的隱患。
如果出大事,責任人是要坐牢的。
說一句直白的話,當只能駝120斤負重的驢子,你心黑,狠心搞了300斤,總有一天,這頭驢子受不了你的折磨,而吐血而死,含恨而亡。即使僥幸驢子未死,也基本上殘了。
煤礦是高危行業,這樣超能力生產,只是受了利益驅動,導致黑心腸的煤礦管理者,往死里整產量,提升效益,最後其實工人沒有多拿幾個錢,掙大錢的還是那一小撮。山西的煤老闆當年都是這么乾的,15萬噸的煤礦最後能搞100萬!
現在好多煤礦仍然這么干著,真是草菅人命,胡搞一氣,潛規則啊!!!!!!
《鍋烏猿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已經2005年8月31日鍋烏猿第104次常烏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鬃 不 理 文 假 鮑 二○○五年九月三日
第八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採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
關於印發《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鍋烏猿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鍋烏猿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鍋烏猿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鍋辦發明電[2005]21號)精神,對《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了分解細化,制定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閥》和《鍋烏猿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㈢ 如何認定超層越界違法行為
近年來,無論煤礦瓦斯爆炸,還是潰水淹井事故,在查擺原因與區分責任中基本上都要涉及超層越界開采違法行為及對國土資源部門的責任追究。檢察機關曾表示:「重特大
煤礦安全責任事故的背後,
往往存在非法開采、越層越界開采等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因此,了解超層越界違法開採行為,對於開展有效礦政管理意義重大,筆者就認定超層越界違法行為進行初步分析。
一、超層越界的基本概念
目前,超層越界采礦行為尚無統一的概念,其定義描述與實質性界定散見於國土資源、煤炭、安監等幾部門文件中。筆者個人理解,「層」首先應理解為描述層狀、似層狀構造的礦體,以煤礦最為明顯;「界」則表現為閉合的平面范圍和垂向上為開采上下限標高。「層」、「界」框定了開採的空間區域,為平面上由若干個拐點組成的閉合曲線及縱向上由高程限定而成的立體空間。
二、超層越界的表現形式
國土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是其采礦權唯一、合法的采礦活動場所,任何超越均屬違法。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平面上的越界。超越了劃定的采礦范圍,即采礦活動位於拐點組成的閉合曲線之外,常見於露天開采礦山,地下開采礦體賦存較平緩時也有發生。二是垂向上的越界。采礦活動超越了上下限標高,實際生產中主要是地下開采礦山超越規定的下限標高。三是平面上、垂向上均存在的超界。四是超層現象。以層狀、似層狀構造礦體為主,采礦權人開采不允許開採的層位或開采允許開采層位的限定開采標高之外部分的現象。
三、超層越界違法行為的界定
一是持合法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超層越界首先確定了一個超越活動的參照點——「層」和「界」,該「層」和「界」是由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確定的,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是其采礦權唯一、合法、封閉的采礦活動場所,只有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才可能實施超層越界行為。
二是產生了損害結果。直接結果是行為人超越了其合法礦區范圍,進入礦業權空白區或他人礦業權區域,雖然侵犯的法律關系不完全一致,進入礦業權空白區的超層越界開採行為侵犯了《礦產資源法》所保護的礦產資源法律關系,即侵犯了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進入他人合法礦業權區域則成為民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但都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或違法人獲得不法收益。
三是「連續」為超層越界違法行為的重要表徵。「連續」開采是行為人在「界」內活動的向外延伸,即從界內連續采礦至界外,是一個由「合法活動」向「違法開采」漸變的過程,具有可控性。區別於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而直接在界外開采,由於無「越界」過程,不存在由「合法活動」向「違法開采」漸變的過程而定性為非法采礦。正確理解「連續」的含義,可正確區分「超層越界」和「非法采礦」,尤其是杜絕將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而直接在界外非法開采定性為「超層越界」,減少違法者受到較輕處罰、客觀上降低違法者違法成本現象的發生。
㈣ 如何認定超層越界違法行為
近年來,無論煤礦瓦斯爆炸,還是潰水淹井事故,在查擺原因與區分責任中基本上都要涉及超層越界開采違法行為及對國土資源部門的責任追究。檢察機關曾表示:「重特大 煤礦安全責任事故的背後, 往往存在非法開采、越層越界開采等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因此,了解超層越界違法開採行為,對於開展有效礦政管理意義重大,筆者就認定超層越界違法行為進行初步分析。 一、超層越界的基本概念 目前,超層越界采礦行為尚無統一的概念,其定義描述與實質性界定散見於國土資源、煤炭、安監等幾部門文件中。筆者個人理解,「層」首先應理解為描述層狀、似層狀構造的礦體,以煤礦最為明顯;「界」則表現為閉合的平面范圍和垂向上為開采上下限標高。「層」、「界」框定了開採的空間區域,為平面上由若干個拐點組成的閉合曲線及縱向上由高程限定而成的立體空間。 二、超層越界的表現形式 國土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是其采礦權唯一、合法的采礦活動場所,任何超越均屬違法。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平面上的越界。超越了劃定的采礦范圍,即采礦活動位於拐點組成的閉合曲線之外,常見於露天開采礦山,地下開采礦體賦存較平緩時也有發生。二是垂向上的越界。采礦活動超越了上下限標高,實際生產中主要是地下開采礦山超越規定的下限標高。三是平面上、垂向上均存在的超界。四是超層現象。以層狀、似層狀構造礦體為主,采礦權人開采不允許開採的層位或開采允許開采層位的限定開采標高之外部分的現象。 三、超層越界違法行為的界定 一是持合法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超層越界首先確定了一個超越活動的參照點——「層」和「界」,該「層」和「界」是由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確定的,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是其采礦權唯一、合法、封閉的采礦活動場所,只有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才可能實施超層越界行為。 二是產生了損害結果。直接結果是行為人超越了其合法礦區范圍,進入礦業權空白區或他人礦業權區域,雖然侵犯的法律關系不完全一致,進入礦業權空白區的超層越界開採行為侵犯了《礦產資源法》所保護的礦產資源法律關系,即侵犯了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進入他人合法礦業權區域則成為民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但都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或違法人獲得不法收益。 三是「連續」為超層越界違法行為的重要表徵。「連續」開采是行為人在「界」內活動的向外延伸,即從界內連續采礦至界外,是一個由「合法活動」向「違法開采」漸變的過程,具有可控性。區別於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而直接在界外開采,由於無「越界」過程,不存在由「合法活動」向「違法開采」漸變的過程而定性為非法采礦。正確理解「連續」的含義,可正確區分「超層越界」和「非法采礦」,尤其是杜絕將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而直接在界外非法開采定性為「超層越界」,減少違法者受到較輕處罰、客觀上降低違法者違法成本現象的發生。
㈤ 煤礦越界未開采該怎麼處罰
國務院特別規定21條(記不是太清楚)中規定:超層越界開采屬於關停礦井。
㈥ 煤礦十年前超層越界開采,十年後還會處罰嗎
當時沒有發現
發現後2年內可以處罰
屬於國家財產,行政機關可以執行
㈦ 越界采礦如何處罰
【問題】
甲、乙兩煤礦礦區相鄰。甲礦區的采礦權人張某在兩年多的時間,一直偷偷開采乙礦區的煤炭,共計採煤5000多噸,其中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還未銷售的煤炭2000噸。後經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舉報,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後認定,張某確實存在越界開採行為,並決定對其處罰。但對如何界定張某違法所得,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包括其已銷售的銷售收入和未銷售的違法開採的礦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是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取得的已經售出的煤炭的銷售收入。
問:1.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處罰?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應當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分析】
越界開采一般來講是指超越劃定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礦區范圍不僅是開采范圍,也是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井口、巷道作為井巷工程設施,應該分布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
本案中甲礦區采礦權人張某超出了自己的礦區范圍,開采了乙礦區的煤炭,在該種情況下,張某已經構成越界開采。對張某越界開采可以依據《礦產資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以上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給予處罰。責令張某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如果張某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如果張某的越界開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如果張某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已經對張某處以罰款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對罰金數額進行適當核減。 至於張某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擬定。
李某可以要求張某賠償因其越界開采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物權法》規定,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權利人重要的財產權利。張某越界開采李某礦區范圍內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礦權受到侵害,給李某造成了財產損失,李某有權要求張某給予賠償。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以張某越界采礦給李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為准,包括但不限於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關於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煤炭的違法所得,應當把握以下幾點:①張某越界開採煤炭所形成的總價值,應當認定是其違法所得,包括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和未銷售煤炭2000噸;②不能將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只認定為已售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所得的銷售收入,因為這部分成本是在該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形成的,是違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對於張某越界開采已經銷售的3000噸煤炭所得的價款,如果已經開具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已經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那麼在其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已經征繳的稅款。
㈧ 請問盜用國家資源(無證開采砂石料)在法律上應該怎麼處罰叛幾年
①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②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③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④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⑤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⑥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⑦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⑨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⑩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