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采礦權稅法如何攤銷
發布時間: 2021-01-09 02:00:22
『壹』 采礦權在稅法上的攤銷年限是多少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依據上述規定,采礦權會計與稅法應按采礦許可證註明的有效使用年限攤銷(30年、20年、10年)。若與會計攤銷年限不一致時,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做納稅調整處理。如果會計攤銷的年限短於稅法認可的年限,應做納稅調整處理,但如果會計攤銷的年限長於稅法認可的年限,參照《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附件第(五)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長於稅收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年度納稅申報時其會計折舊小於按稅收規定最低年限計提的折舊,因其會計處理方面並未實際提取,因此不能做納稅調減處理。」
『貳』 采礦權在稅法上的攤銷年限是多少
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專為20年;小屬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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