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許可權制開採的礦種有哪些
A. 礦產資源管理
一、礦產資源概況
(一)發現的礦種和礦產地
截至2005年底,全區已發現礦產138 種,佔全國已發現171種礦產的80.7%。探明有資源儲量的礦產81 種(亞種102 種)。探明資源儲量的油氣田87 個,其中大型10 處、中型43 處、小型34處。探明有資源儲量的非油氣礦產地993 處,其中大型137 處,中型210處,小型646處。
「十五」期間,新發現礦種與「九五」期末相比沒有變化,探明有資源儲量的礦種增加7 種(天然瀝青、銻、鍶、紅柱石、葉蠟石、玄武岩、珍珠岩),探明有資源儲量的油氣田增加13 處,探明有資源儲量的非油氣礦產地增加127處。見表3-1。
表3-1「十五」期間自治區發現礦種、探明礦產地情況表
(二)保有資源儲量概況
「十五」期間,全區33種主要礦產的保有資源儲量,有27 種增加、2種持平、4 種減少。其中天然氣、鐵礦、金礦、銀礦、銫礦、紅柱石礦、芒硝礦、石鹽礦、鉀鹽礦、石棉礦、水泥用石灰岩礦、膨潤土礦、飾面用花崗石礦、飾面用大理石礦14 種礦產的保有資源儲量增加在19%以上(見附表10)。2005 年主要礦產保有儲量較2000年增減情況見表3-2。
表3-2 2005年自治區主要礦產保有資源儲量較2000年增減情況表
截至2005年底,全區探明有資源儲量的礦產中,保有資源儲量有41種礦產居全國前10 位,其中居首位有6 種,第2 位有10種,前5位的有27種。見表3-3。
二、礦業權管理和礦業權市場
(一)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發證
1.勘查許可證發證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依法批准新發非油氣礦產勘查許可證3652個。其中,能源礦產239個(煤礦223個),黑色金屬礦產528個,有色金屬礦產1322 個,貴金屬礦產892 個,稀有、稀土、稀散礦產62個,非金屬礦產571個,水汽礦產38個。是全國頒發勘查許可證最多的前3 個省(區)之一(依次為內蒙古、山東和新疆)。見表3-4及圖3-1。
表3-3 截至2005年底自治區主要礦產保有資源儲量居全國前10位礦種一覽表
在自治區登記注冊的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礦產勘查企業共有8家,共批准勘查許可面積1300平方千米。
2.采礦許可證發證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依法批准非油氣礦產采礦許可證1.33 萬個(地州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證主要為小型建築用砂礦、粘土礦),其中,新發證2224個。
表3-4「十五」期間自治區勘查許可證新發證情況表 單位:個
圖3-1 自治區「十五」期間新發勘查許可證礦種構成圖
在全區批准非油氣礦產采礦許可證發證中,國土資源廳發證4590個,其中,新發證895 個,辦理延續1834 個,辦理變更821個,劃定礦區范圍1040個。見表3-5及圖3-2。
表3-5「十五」期間國土資源廳新發采礦許可證情況一覽表 單位:個
圖3-2 2005年自治區批准采礦許可證經濟類型構成圖
2005年與2000年相比,持有采礦許可證的企業按經濟類型分的比重是:國有企業降低3.3 個百分點,集體企業降低31.7 個百分點,有限責任公司增長15.4%,私營企業增長14.7%。數據說明,礦產資源開發資金投入格局的重大變化。
有19家港澳商和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區進行礦產資源開發,佔全國獲得采礦許可證港澳商外商投資企業187家的10.2%。
(二)礦業權市場建設情況
1.積極探索建立礦業權市場
礦業權市場建設是一項新的工作,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循,同時又是地礦行政管理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為建立規范有序、統一開放、合理競爭的采礦權市場,首先選擇礦產資源豐富,礦業產值高,管理到位的哈密地區、阿勒泰地區和塔城地區開展采礦權出讓試點工作。
(1)針對阿勒泰地區金屬及稀有金屬礦產資源豐富,但地質工作程度低,礦產資源儲量級別不高,零星分散小礦較多這一特點,由阿勒泰地區國土資源局嘗試採用協議的方式出讓零星分散小礦采礦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塔城地區托里縣花崗石資源較為豐富,其中「托里紅」花崗石品種在市場上比較走俏,因采礦點較多,品質和價格起伏較大,影響了該縣的礦業經濟的有序發展。通過治理整頓,關停了越權發證的礦山,對礦區重新規劃,設置了4個采礦權,以110萬元的價格招標出讓,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4)哈密地區自然環境相對較好,資源豐富。2002 年8 月,通過調查摸底,哈密市國土資源局選擇了市場前景好,毗鄰國道開采運輸成本較低的「天山白麻」飾面花崗石品種,即哈密市柳溝花崗岩1、2號礦體進行拍賣,成功的敲定了全區以拍賣方式出讓采礦權第一錘。
在試點單位采礦權協議出讓和拍賣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及時總結經驗,制定並下發了《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暫行規定》(新國土資發 〔2002〕 134 號),以指導和規范全區礦業權的有償出讓。
2.健全規章制度,規范礦業權市場
為了培育和規范全區的礦業權市場,加快礦業權市場建設步伐,根據《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和國土資源部有關要求,2001年制訂了《自治區進一步整頓礦業經濟秩序規范礦業權市場的實施方案》(新國土資辦發 〔2001〕 175號)、《關於加強采礦權轉讓管理培育規范采礦權市場工作的通知》(新國土資辦發〔2001〕 244號)等文件,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深入調查並依法查處非法轉讓礦業權行為,推進采礦權市場化管理。為了規范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行為,加大市場配置礦產資源力度,減少以行政審批方式出讓采礦權,在總結采礦權出讓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停止以行政審批方式出讓建材類礦產采礦權的通知》(新國土資辦發 〔2002〕 459 號),以上文件及制度的建立,對全區礦業權市場建設與規范化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積極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自2003年8月1 日《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實施以來,全區積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進一步培育和規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和充滿活力的礦業權市場體系,「兩權『招、拍、掛』」出讓大幅增長,礦業權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兩權市場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
(1)建築用砂礦及粘土礦采礦權的掛牌出讓。全區采礦權市場啟動後,建築用砂礦及粘土礦采礦權有償出讓首先列入礦業權市場建設的日程。借礦業秩序整頓和風景名勝區采礦治理的機遇,首先在吐魯番地區開展了砂石粘土礦采礦權的有償出讓。對鄯善縣的非煤礦山重新進行規劃,全縣只設6個砂石料礦。鄯善縣國土資源局以掛牌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縣城城區三岔口兩個砂石料礦采礦權,掛牌起始價位均為20 萬元,分別經15 和29 輪掛牌競價,兩礦以244萬元成交,成為新疆首例以掛牌方式出讓的砂礦采礦權。
(2)煤礦采礦權拍賣出讓。為進一步推動礦業權市場建設,按照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和市場需求,選擇經詳查地質工作,探明儲量2566萬噸,且煤層巨厚,開采條件好的托克遜縣黑山煤礦的采礦權組織拍賣出讓。2002年11月18日,該礦采礦權以900萬元起拍,經過33輪競價,被新疆廣匯花崗石礦山開發有限公司以4900萬元的價格成交獲得,成為我國第一例以拍賣形式出讓的煤礦采礦權。
(3)重要礦產探礦權、采礦權公開出讓。2004 年3 月,根據自治區黨委六屆六次全委(擴大)會議提出的「新疆的礦產資源開發,也要解放思想,實現突破」的要求,組織了有煤礦、金礦、銅礦、鐵礦、菱鎂礦、鉀鹽等重要礦產的13 個探礦權、采礦權公開出讓,其中7個探礦權、采礦權合計起拍價3860 萬元,拍賣成交價1.83 億元。特別是拜城縣梅斯布拉克煤田(共3 個井田),合計起拍價2900 萬元,拍賣成交價1.72 億元,在社會上反響強烈,同時引起了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探礦權、采礦權的高度重視。
(4)採用「搖珠」方式確定采礦權評估單位。2005 年,為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礦業權審批的透明度,我區在全國率先採用「搖珠」方式確定采礦權評估單位。
4.積極探索采礦權管理方式的轉變,為經濟發展服務
「十五」期間,積極探索采礦權管理方式的轉變,為安置失業職工和社會穩定,促進自治區經濟發展作出了努力。如烏魯木齊市一家國有陶瓷廠,擁有兩個小煤礦和一個制陶用粘土礦,2001 年企業因管理經營不善,瀕臨破產。企業職工生活窘迫,上訪不斷,影響了當地社會安定。我廳根據自治區領導的批示,將企業原無償獲得的采礦權,作價360萬元為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入股,引入新資金技術和新的管理方式,盤活了資產,使老企業獲得了新生。又如,哈密一家老國有金礦,由於經營混亂,加之已探礦明資源基本枯竭,企業破產,職工安置成為老大難。哈密地區經與廳協商,將原企業無償獲得的4 個礦山采礦權與破產企業固定資產進行拍賣,最終以1108萬元成交,使原礦山資源得到了有效的保護和利用,企業職工生活有了保證,同時為處置破產企業的采礦權積累了經驗。
(三)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情況
1.探礦權出讓
「十五」期間,全區出讓探礦權59個,合同價款4641.7萬元。其中拍賣和掛牌出讓9 個,成交金額1520 萬元,占出讓總合同價款的32.7%。2004年3 月,國土資源廳組織的重要礦產探礦權、采礦權公開出讓中,拜城縣梅斯布拉克煤田二、三井田探礦權經拍賣,成交金額達1200萬元。見表3-6及圖3-3。
表3-6「十五」期間自治區探礦權出讓情況一覽表
圖3-3「十五」期間自治區探礦權出讓主要礦種合同價款構成圖
2.采礦權出讓
「十五」期間,全區共出讓采礦權1589 個,合同價款6.93 億元。其中,招標、拍賣、掛牌出讓88個,成交金額2.08億元,占出讓總合同價款的30%。見表3-7、表3-8及圖3-4。
表3-7「十五」期間采礦權出讓情況表
表3-8「十五」期間采礦權出讓情況一覽表
(四)探礦權轉讓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轉讓探礦權8 個,轉讓金額5227 萬元。其中,2001年哈密土屋銅礦探礦權轉讓價款3500萬元;2004年霍城縣界梁子—惠遠北地區煤礦詳查作價500萬元轉讓。見表3-9。
圖3-4「十五」期間自治區采礦權出讓主要礦種合同價款構成圖
表3-9「十五」期間自治區探礦權轉讓情況表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一)礦產品產量
「十五」期間,全區實現原油產量 1.08 億噸,天然氣產量302.7億立方米,固體礦產礦石產量3.45 億噸。其中,2005 年原油產量2408.3萬噸,較2000年增長30.3%,年均增長5.4%,年產量佔全國原油產量的13.3%;天然氣產量106.24 億立方米,較2000年增加2倍,年均增長24.6%,年產量佔全國天然氣產量的1/6;固體礦產礦石產量7515.69萬噸,較2000年增長18.1%,年均增長3.4%;黃金18.3 萬兩,較2000 年減少7.6%。2005 年全區開發利用的礦產有95 種,較2000 年增加8 種。2005 年與2000年非油氣礦產資源開發情況對比見附表11。
(二)礦業產值
「十五」期間,全區實現礦業產值2209.3 億元,佔全區工業總產值7662.8 億元的28.8%。僅2005 年,實現礦業產值757.87億元,較2000年增長105.8%,年均增長15.5%,佔全區工業總產值的32.1%。其中,原油、天然氣產值694.63億元,較2000年增長106.6%,年均增長15.6%;非油氣礦產產值63.24 億元,較2000年增長98.2%,年均增長14.7%。見表3-10及圖3-5。
表3-10「十五」期間自治區實現的礦產品產量、礦業產值情況表
圖3-5「十五」期間自治區礦業產值與工業總產值對比圖
(三)礦業結構調整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調整和優化整合初見成效,礦業布局趨於合理。油氣供應通道初步形成,「西氣東輸」工程建成並開始輸氣,中國—哈薩克原油管道、西部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工程開工建設;煤炭工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大,其礦山數從2000 年底的938個減少為2005 年底的586 個;初步建成規模生產的一批鐵礦山、銅鎳礦山。非油氣礦山規模從2000 年有大型礦山9 個、中型礦山13個,發展到2005年的大型礦山35個、中型礦山88個。
(四)礦產資源開發「引進來」戰略實施情況
1.引進國內知名公司(企業)開發礦產資源概況
(1)山東魯能煤電化開發有限公司:實施有4 個項目:哈密煤電化基地項目,建設年產1000 萬噸煤礦投資13.9 億元,截至2005年底,已投資2 億元,煤礦一井田已完成精查勘探工作,煤炭儲量已經國土資源部批准;阜康煤電化基地項目,其建設年產2500萬噸煤礦的前期地質勘查工作已啟動;庫爾勒煤電項目經前期工作,配套煤炭資源已選定區域;塔城地區煤電化項目,其煤田總體規劃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已初步完成。
(2)江蘇徐州礦業集團:2001 年,該集團與阿克蘇地區行署及庫車縣簽訂了開發俄霍布拉克煤田的協議;2002 年,對俄霍布拉克煤田進行補充勘探,獲煤炭資源儲量10 億噸。目前,該集團已在俄霍布拉克煤田完成主副井的基本建設,單井產量達90萬噸,其煤炭主要供南疆地區工業和生活用煤,為緩解南疆缺煤的緊張局面起到積極作用。
(3)山東新汶礦業集團:2005年4月17日,該集團與伊犁州人民政府簽訂了開發建設伊犁煤田暨化工項目協議書,其中計劃「十一五」期間在伊犁地區建設年生產規模1000萬噸的煤礦。
(4)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擬在准東建設5×60 萬千瓦煤電項目和生產規模3000 萬噸煤變油項目。已完成電廠建設所需煤炭資源的精查勘探工作,5×60萬千瓦煤電項目即將動工。
(5)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參加羅布泊鉀鹽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重組,出資3.42億元,占總股本63%,羅布泊鉀鹽礦擴建年產8萬噸硫酸鉀項目已經完成,已投入試生產階段;擬在伊犁地區建設2×30萬千瓦的電廠和建年產300 萬~1000 萬噸的煤礦,目前正進行伊犁皮里青煤礦地質勘查工作,項目投產後,生產的焦炭主要銷往哈薩克。
(6)河北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4 年9 月,該公司與察布查爾縣、伊寧市簽訂了伊南煤田洪海溝—加格斯台煤礦區的開發利用協議,計劃新建年產300萬噸煤礦1 個、120 萬千瓦電廠1個。現階段正在進行伊南煤田洪海溝—加格斯台煤礦區的地質勘探工作。
(7)上海外經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屋銅礦探礦權和采礦權,2005 年開始進行資源開發(由於水資源問題進展緩慢)。
(8)福建紫金礦業集團:2002 年,該集團參股阿舍勒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並以51%的股權控股。阿舍勒銅礦日處理4000 噸礦石的選廠已於2004年9 月試生產,目前,礦山開發建設工作基本完成,已正式投產,年產銅精粉15 萬噸。2004 年,該集團參入金寶礦業有限公司對蒙庫鐵礦10~22號礦體的開采,並以51%的股權控股,現已建成年處理礦石100 萬噸的選礦廠,年生產鐵精粉30萬噸。
2.港、澳商和外商投資開發礦產資源概況
2001年,由港、澳商和外商投資建設的礦山有5 個,當年實現礦產品產量9.62萬噸,佔全區礦產品產量的0.15%,礦業產值2072.06萬元,佔全區礦業產值的0.65%。截至2005 年底,由港、澳商和外商投資建設的礦山發展到16 個,當年實現礦產品產量30.27萬噸,佔全區礦產品產量的0.40%,較2001 年提高了0.25個百分點;礦業產值7961.46 萬元,佔全區礦業產值的1.26%,較2001年提高0.61個百分點。
(五)礦產品進出口貿易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礦產品及其相關產品的進出口貿易保持較快增長,實現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13.5億美元,佔全區進出口貿易總額228.1 億美元的5.9%。其中礦產品進口貿易額10.24億美元,佔全區進口貿易總額102.07 億美元的10%;礦產品出口貿易額3.26 億美元,佔全區出口貿易總額126.05 億美元的2.6%。自治區「十五」期間礦產品貿易額占貿易總額的比重見圖3-6。
2005年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達6.9億美元,是2001年的14倍,年均增長 171.9%。其中,出口貿易額為 1.23 億美元,是2001年的3.2倍,年均增長133.5%;進口貿易額為5.67 億美元,是2001年的32.4 倍,年均增長201.7%。主要大宗短缺礦產品的進口量持續增長,貿易逆差不斷擴大。見表3-5。
截至2005年底,新疆與世界40多個國家和地區保持礦產品貿易往來,出口的主要有煤、瀝青、膨潤土、蛭石、石棉、紅柱石、石英、天然石墨、大理石、石灰岩、鉻礦等粗加工礦產品;進口的主要有煤、原油、鐵、錳、銅、鉛、鋅、銻礦等粗加工礦產品。
圖3-6「十五」期間自治區礦產品貿易額占貿易總額比重圖
表3-11「十五」期間自治區礦產品進出口貿易額情況表
四、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
「十五」期間,全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繳工作,加大對重點礦區、重點礦種的徵收力度,共徵收入庫礦產資源補償費14.09億元,超額完成了國土資源部下達的徵收任務。其中2001 年1.3 億元,2002 年3.34 億元,2003 年2.5億元,2004年2.75億元,2005年4.2億元。
五、礦產資源保護項目資金安排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共安排礦產資源保護項目121 個,補助資金9654萬元。其中,煤礦71個項目,補助資金6037萬元;金礦8個項目,補助資金531 萬元;鐵礦6 個項目,補助資金452 萬元;銅礦4個項目,補助資金295萬元;飾面用花崗石礦4個項目,補助資金283萬元;石鹽礦4個項目,補助資金264萬元;其他礦種小計共24個項目,補助資金1792 萬元。見表3-12。各礦種補充資金所佔比例見圖3-7。
圖3-7「十五」期間礦產資源保護項目補助資金構成圖
2005年,國家安排新疆礦產資源保護項目5個,補助資金840萬元。其中,金礦2 個,300 萬元;煤礦、鉀鹽礦、紅柱石礦各1個,各180萬元。
表3-12「十五」期間礦產資源保護項目安排情況一覽表
通過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實施,礦山企業節約資源的意識進一步增強,部分礦山企業的采選方法、資源回採率、難選冶礦石及尾礦的回收利用水平有較大提高,礦山服務年限延長。其中,重點煤礦開採回採率由30%提高到60%~75%,鐵礦回採品位由45%下降到28%,石材的荒料率由5%~20%提高到45%~60%。
六、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違法案件 306件,其中,勘查違法案件4件(無證勘查3 件,非法轉讓探礦權1件),開采違法案件302 件(附表12)。查處的各類違法案件構成見圖3-8。
圖3-8「十五」期間自治區查處的礦產資源開采違法案件構成圖
「十五」期間,對95%以上的礦山企業進行年檢。通過年檢,取締非法采礦礦山92 個,注銷采礦許可證104 個,吊銷采礦許可證47個,查處侵權越界礦山31 個,追征礦產資源補償費1001.93萬元,罰沒款47.2萬元,沒收礦石6.08萬噸,刑事處罰1人;共查處未參加年檢的勘查項目125個、不按期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勘查項目13個、「圈而不探」的勘查項目2 個,並責令有關當事人限期整改。
七、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 〔2005〕 28 號)文件精神,自治區下發了《自治區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實施方案》(新政發 〔2005〕107號),部署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以煤炭開發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范工作。
與煤炭工業管理局、煤炭安全生產監察局共同對全區的煤礦生產企業進行了全面審查,要求129家小煤礦停產整頓,關閉回採率達不到要求的小煤礦65個。
在2005年完成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的基礎上,制定了遏制煤炭資源回採率低及煤炭資源浪費嚴重的措施。取締非法采礦159個,注銷采礦許可證469個,吊銷采礦許可證180 個,關閉不符合規劃要求或生產能力落後的煤礦532 個。制定了礦產資源整合、確定重點礦區和重要礦種優化布局方案。
為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健全自治區礦產資源的動態管理工作和建立監管體系,制定了《關於轉發 〈關於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新國土資發 〔2006〕 326 號),要求礦山企業進行儲量檢查檢測。
八、地質資料匯交和地質資料服務
2003年以來,認真貫徹實施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完成了全區地質資料的清理工作,地質勘查單位共補交各類地質資料702份。截至2005年底,館藏地質資料7015份,較2000年底館藏地質資料增加了1032份。見表3-13。
表3-13「十五」期間地質資料匯交和查閱情況一覽表
B.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最新修訂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為了加強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勘查、開采管理,有效解決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問題,促進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勵煤炭礦業權人綜合勘查開採煤層氣資源
(一)投資人申請煤炭探礦權,應提交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查實施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設置煤炭探礦權,應對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嚴格審查。煤炭探礦權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許可證後,應對勘查區塊范圍內的煤炭和煤層氣進行綜合勘查。
(二)煤炭探礦權人完成勘查工作,應提交綜合勘查報告,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儲量評審(估)、備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可直接申請煤炭采礦權:
1.採用露天開采方式採煤的;
2.採用井工開采,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
3.採用井工開采,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高於國家規定標准但不具備規模化地面抽采和開發利用條件的。
對於上述情形,凡煤層氣資源可綜合回收利用的,應在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予以綜合考慮,實現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
(三)經勘查,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高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大、中型煤炭礦產地,在進行小井網抽採煤層氣試驗的基礎上,提交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查報告,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儲量評審(估)、備案。具備規模化地面抽采條件的,煤炭探礦權人應按照「先採氣,後採煤」的原則,統一編制煤炭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方案,依法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煤層氣采礦權,並申請劃定煤炭采礦權礦區范圍。
(四)經地面抽采,殘留煤層氣降至國家規定標准以下的開采范圍,原煤炭礦業權人可依據煤炭和煤層氣綜合開發利用方案及劃定的礦區范圍提出煤炭采礦權申請,按法定程序領取采礦許可證,並申請注銷原煤層氣采礦權。
二、進一步加強煤層氣礦業權管理
(五)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礦產資源規劃,綜合考慮煤層氣、煤炭資源賦存狀況和煤炭礦業權設置方案,在煤層氣富集地區,劃定並公告特定的煤層氣勘查、開采區域。煤層氣勘查、開采結束前,不設置煤炭礦業權。
(六)國土資源部主要採用招標方式出讓煤層氣探礦權,按照投標企業的資質、業績和勘查實施方案等情況,依法擇優確定探礦權人。
(七)煤層氣探礦權人不得以勘查煤層氣的名義開採煤炭及其它礦產資源。在煤層氣勘查、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在其區塊范圍內設置新的礦業權,但對地表開采砂石等情況,當事人與煤層氣礦業權人雙方簽訂了安全生產協議的除外。
(八)煤層氣探礦權人應對勘查區塊范圍內的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並對煤層氣資源進行小井網抽采試驗,提交煤層氣和煤炭綜合勘查報告,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儲量評審(估)、備案。
(九)具備規模化地面抽采條件的,煤層氣探礦權人應按照兼顧後續煤炭開採的原則,選擇適當的生產工藝流程,合理編制煤層氣開發利用方案,依法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煤層氣采礦權。
(十)經論證,不具備規模化地面抽采條件或經地面抽采後煤層氣含量降至國家規定標准以下的區塊,煤層氣礦業權人應及時到國土資源部辦理煤層氣礦業權區塊注銷手續,按有關法規規定匯交地質資料,同時遞交綜合勘查煤炭投入的報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採用競爭方式依法有償出讓煤層氣退出區塊的煤炭礦業權。原煤層氣礦業權人可參與競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競得煤炭礦業權的申請人,在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煤炭礦業權價款的同時,還需向原煤層氣礦業權人支付其綜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補償。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煤炭礦業權登記手續。
三、妥善解決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問題
(十一)新設立的煤炭探礦權、采礦權不得進入國家公告的特定煤層氣勘查、開采區域。
(十二)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本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迅速組織對本轄區內煤層氣探礦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於今年7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向國土資源部報告。未達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國土資源部依法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或不予延續。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
(十三)本通知下發前已取得煤炭、煤層氣探礦權或采礦權的礦業權人,應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層氣勘查許可證的探礦權人,應對勘查區塊范圍內的煤層氣或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提交煤層氣和煤炭綜合勘查報告,並按有關程序進行儲量評審(估)、備案。
2.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在本礦區范圍內以地面抽采方式開採煤層氣的,應依法補辦煤層氣采礦許可證;進行井下煤層氣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辦理煤層氣采礦許可證,但應切實採取措施,不斷提高煤層氣回收利用水平。
(十四)在本通知下發前,煤炭、煤層氣企業已經以協議方式,在相同區塊范圍分別持煤炭、煤層氣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進行煤炭、煤層氣勘查開採的,雙方應嚴格遵守協議,加強合作,實現煤炭、煤層氣資源的綜合勘查、評價和回收利用。
(十五)在本通知下發前,煤炭和煤層氣探礦權、采礦權發生重疊且未簽訂協議的,由雙方協商開展合作或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按照「先採氣,後採煤」的原則,對煤炭、煤層氣進行綜合勘查、開采。本通知下發後6個月內,雙方無法簽訂合作協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勘查開采實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況進行調解。同意調解的,扣除重疊部分的區塊,並由當事人一方對被扣除區塊一方已投入部分進行補償。調解不成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精神,按照採煤采氣一體化、采氣採煤相互兼顧的原則,支持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生產企業綜合勘查開採煤層氣資源。
(十六)本通知下發之日起6個月以後提交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層氣勘查報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其礦產資源儲量不予評審(估)、備案。
(十七)從事煤炭和煤層氣勘查、開採的礦業權人,應按照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開展工作,履行法定義務,報送勘查、開采年度報告;開展井下回收利用煤層氣的,應在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煤炭開采利用情況年度報告的同時,將煤層氣回收利用情況一並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十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C.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細則。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范圍和開采礦區范圍,以經緯度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礦產資源法》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高科技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源稀缺、貴重程度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批准開採的礦種。
國家規劃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建設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為建設大、中型礦山劃定的礦產資源分布區域。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劃定的,尚未列入國家建設規劃的,儲量大、質量好、具有開發前景的礦產資源保護區域。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勘查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勘查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國有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采礦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礦產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時,應當持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
開采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後,方予批准。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的審查批准、采礦登記,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規劃。全國礦產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勘查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
全國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分別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法律對勘查規劃的審批權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八)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探礦權人可以對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進行開采;但是,應當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機關、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論證材料,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務院關於采礦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采礦登記。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供礦山建設使用的重要大型礦床勘查報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報告,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
(二)供礦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勘查報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
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復。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後,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以補償:
(一)對耕地造成損害的,根據受損害的耕地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逐年給以補償,並負責恢復耕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
(二)對牧區草場造成損害的,按照前項規定逐年給以補償,並負責恢復草場植被,及時歸還;
(三)對耕地上的農作物、經濟作物造成損害的,根據受損害的耕地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給以補償;
(四)對竹木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株數,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逐株計算,給以補償。
(五)對土地上的附著物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的程度,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價格,給以適當補償。探礦權人在沒有農作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荒嶺、荒坡、荒地、荒漠、沙灘、河灘、湖灘、海灘上進行勘查的,不予補償;但是,勘查作業不得阻礙或者損害航運、灌溉、防洪等活動或者設施,勘查作業結束後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探礦權人之間對勘查范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勘查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裁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查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裁決。特定礦種的勘查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裁決。全國礦產資源的分配和開發利用,應當兼顧當前和長遠、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實行統一規劃、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應當對全國礦產資源的分配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范圍。礦產資源開發規劃是對礦區的開發建設布局進行統籌安排的規劃。
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分為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
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部門的礦產資源編制實施。
礦產資源地區開發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編制實施;並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范圍。
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報送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予以糾正。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並附具礦產資源詳查報告及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定,並聯合書面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公告,並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確定或者撤銷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並附具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單位或者個人開采礦產資源前,應當委託持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用作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但是應當有開采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
礦山設計必須依據設計任務書,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
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施工。采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
(二)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三)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四)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二)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三)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五)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在有效期內,停辦礦山而礦產資源尚未采完的,必須採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採的狀態,並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編制礦山開采現狀報告及實測圖件;
(二)按照有關規定報銷所消耗的儲量;
(三)按照原設計實際完成相應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須經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批准、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礦山企業關閉礦山,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開采活動結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提出關閉礦山申請,並提交閉坑地質報告;
(二)閉坑地質報告經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
(三)閉坑地質報告批准後,采礦權人應當編寫關閉礦山報告,報請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批准。關閉礦山報告批准後,礦山企業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地質、測量、采礦資料整理歸檔,並匯交閉坑地質報告、關閉礦山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礦山企業憑關閉礦山報告批准文件和有關部門對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證明,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建設單位在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前,必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並在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審批時附具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證明。在上述建設項目與重要礦床的開采發生矛盾時,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采礦權人之間對礦區范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國家依法保護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進行監督管理。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可以開採下列礦產資源:
(一)不適於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床及礦點;
(二)經國有礦山企業同意,並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其礦區范圍內劃出的邊緣零星礦產;
(三)礦山閉坑後,經原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安全開采並不會引起嚴重環境後果的殘留礦體;
(四)國家規劃可以由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採的其他礦產資源。
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前款第(二)項所列礦產資源時,必須與國有礦山企業簽定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和礦山安全協議,不得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並不得影響國有礦山企業的生產安全。私營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個體采礦者可以採挖下列礦產資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礦體或者礦點;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國家設立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時,對應當撤出的原采礦權人,國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准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
(二)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適用《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本細則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情況——按礦種分列
中國來國土資源統計年鑒自.2005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情況——按礦種分列續表1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情況——按礦種分列續表2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情況——按礦種分列續表3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情況——按礦種分列續表4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情況——按礦種分列續表5
E. 礦產資源法律原則
【礦產資源法立法宗旨】礦產資源法立法宗旨是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
【礦產資源法立法依據】礦產資源法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立法依據的。
【礦產資源法空間效力】是指礦產資源法對其地域的效力和對人的效力的總稱。礦產資源法適用的地域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管轄海域,指領海以外的區域,包括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礦產資源法適用於一切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礦產資源法管轄的礦種范圍包括全部已知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法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原則;礦產資源國家管理原則;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原則;探礦權、采礦權依法轉讓原則;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產資源與保護環境相一致原則;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對礦產資源實現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的原則等等。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原則】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礦產資源只有國家所有這種惟一的所有制形式,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就是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我國憲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礦產資源國家管理原則】是指由國家機關行使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管理,以及由作為國家主權要素產生的各種職能的活動。《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原則】是指只能以支付費、金、價款等有償的方式取得由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所派生出的探礦權、采礦權,其宗旨為既保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實現,又要促使探礦權、采礦權人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探礦權、采礦權依法轉讓原則】是指探礦權、采礦權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將其有償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依法轉讓他人的制度。
【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產資源與保護環境相一致原則】是指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要處理好「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關系,法律規定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同時,資源開發要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並通過法律把土地復墾和生態環境恢復與防治作為探礦權、采礦權人的重要義務規定下來。
【礦產資源法律關系】是指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所形成的,調整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與探礦權、采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合理利用與保護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礦產資源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與礦產資源法律關系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國家、國家機關、各種形式的組織、個人等。
【礦產資源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礦產資源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這些對象是礦產資源法律關系中客觀存在的事物,是礦產資源權利義務的載體。礦產資源法律關系客體包括:礦產資源和礦產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護行為;與礦產資源有關的其他資產。
F.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86年3月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的決定》 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 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 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 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第七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
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准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 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 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 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第十八條 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 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 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 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 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 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 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第二十一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條 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
第二十四條 礦產資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礦種普查任務的同時,應當對工作區內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礦產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床工業遠景作出初步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並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准。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探項目除外。
第二十六條 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流體礦產、易燃易爆易溶礦產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產,必須採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並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地質編錄和圖件,岩礦心、測試樣品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各種勘查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和保存。
第二十八條 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
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採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採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
國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第三十七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
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以前,未辦理批准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G.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查處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按照礦產資源勘査、開采、轉讓、審批登記、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匯交、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可以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分類,如違法勘査、違法開采、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等。
從礦產資源執法實踐看,主要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越界采礦、違法轉讓、違法批准勘査開采礦產資源等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製、偽造或者冒用勘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外,其餘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7)探礦許可權制開採的礦種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H. 探礦權轉采礦權的過程中可以改變礦種嗎,探礦權礦種為鐵礦轉采礦權時轉為水泥用大力岩,可以嗎
不能啊!轉變的太大啊
I. 哪些低風險礦種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審批規范
一、探礦權申報及審批要求
(一)探礦權審批依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陽新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陽新縣礦業權設置方案》
(二)受理范圍:
除下列情形由國土資源部審批外,其餘均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
1、石油、烴類天然氣、煤成(層)氣、鎢、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
2、煤炭勘查區塊面積大於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項目;
3、錫、銻礦產勘查投資大於500萬元人民幣(含),或勘查區塊面積大於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項目;
4、油頁岩、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nie)、鉬、磷、鉀、鍶(si)、鈮(ni)、鉭礦產勘查投資大於500萬元人民幣(含)的勘查項目;
5、跨省、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勘查。
(三)審批條件:
1、不屬於暫停審批和頒發勘查許可證的礦種;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礦業權設置方案和相應礦種的勘查開采准入條件;
3、擬設置探礦權在空間上與已設置的礦業權互不重疊;
4、勘查階段高於現有工作程度;
5、勘查投資者和作業者具備應有的資質條件;
6、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的,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
7、探礦權設置經過了現場踏勘和市、縣審核,並有明確意見;
8、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管理范疇的,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9、資料符合要求。
(三)申報資料:
申報資料時應同時呈報紙質報件(一套)和電子報件。遠程報批的報件,審查通過後,由政府大廳通知申請人送交一套與遠程報件完全一致的紙介質原件資料存檔。
一是根據鄂土資發〔2006〕109號文規定,以申請在先方式確定探礦權申請人、無償出讓探礦權項目,提供以下資料:
1、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書(樣式見附件);
2、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3、初步的勘查實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圖、區域地形地質圖);
4、項目現場踏勘報告;
5、探礦權申請人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掃描);
6、合作勘查協議;
7、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掃描);
8、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二是根據鄂土資發〔2006〕109號文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項目,提供以下資料:
1、協議出讓探礦權的批准文件或證明資料;
2、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書(樣式見附件);
3、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4、初步的勘查實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圖、區域地形地質圖);
5、項目現場踏勘報告;
6、探礦權申請人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掃描);
7、合作勘查協議;
8、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掃描);
9、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三是根據鄂土資發〔2006〕109號文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項目,由市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市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關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文件;
2、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書(樣式見附件);
3、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4、初步的地質勘查實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圖、區域地形地質圖);
5、項目現場踏勘報告;
6、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四是省內國有地勘單位申請屬於申報在先、無償出讓探礦權新立項目,可直接向省國土資源廳申報,並提供以下資料:
1、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書(樣式見附件,可不附市、縣國土資源局核實意見);
2、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3、初步的地質勘查實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圖、區域地形地質圖);
省國土資源廳收到申請後,發函徵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意見。有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收到調查函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踏勘,並提供以下材料:
4、項目現場踏勘報告;
5、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關於設置探礦權的書面意見。
(五)辦理程序及時限
1、主辦處室:礦產開發管理處
2、協辦處室:規劃處、礦產資源儲量處、地質勘查處
3、辦理時限:自收到申請30個工作日內,通過會審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設置探礦權和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的決定,並通知探礦權申請人。聽證及資料補正所需時間不計算期限。
4、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政務大廳接收探礦權申請人提交的劃定勘查作業范圍申請材料,並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申報資料齊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報件申請登記表上簽收後向申請人發出《湖北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報件受理憑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並將申報資料轉送相關處室審查。對於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J. 探礦權人是否可以按探轉採的方式,申請其勘查區范圍內勘查礦種以外的其它礦種的采礦權
你提交的報告,如果對其他的礦種也做了相應級別的評價,應該可以吧,最好還是先變更探礦權證,再提交報告,再辦采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