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轉讓如何計算納稅
1.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備註:《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三十八條規定:采礦權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經營。
2. 高分求教,轉讓采礦權如何能避稅
具體情況不太清楚,只能提供給你提供一個思路:
直接轉讓采礦權,納稅很難規避版,而且審查相對比較嚴格,很容權易出事;如果你朋友這家持有采礦權的公司名下其他資產不多,可以考慮以出讓公司股權形式,將公司轉讓,這樣無論在監管嚴格程度還是涉及的稅負上都好很多。
究竟何種方式更有利,或者什麼是適合你朋友的方法,都有待更詳細的信息和專業的分析才可。
3. 礦權轉讓如何納稅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
如果是采礦權,在轉讓之前要確保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是否繳清。
4. 采礦權轉讓需要繳稅嗎要是交應該交什麼稅
1.需要交稅.
2.如果采礦權屬於個人的,個人轉讓,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如果采礦權屬於企業的專,企業轉讓,則繳納企屬業所得稅,按收入-取得采礦權的成本=利潤交納,稅率為25%.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5. 購買采礦權和無償轉讓采礦權,買賣雙方要繳哪些稅費
1.需要交稅.
2.如果采礦權屬於個人的,個人轉讓,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如果采礦版權屬於企業的,企業轉權讓,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按收入-取得采礦權的成本=利潤交納,稅率為25%.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6. 關於自然資源轉讓權(采礦權或探礦權)的轉讓過程中,其營業稅的納稅地點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財稅[2012]6號文件規定:「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內>(試行稿)的通知》(容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目前對於采礦權的納稅地點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個人覺得可以參照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在礦產地稅務機關繳納
7. 轉讓采礦權是否屬於轉讓無形資產是否要徵收營業稅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必須從煤礦撤資退股,隨之而來的是一些煤炭企業主尤其是一些私營業主發生將其井口進行有償轉讓或將采礦權進行轉讓的問題,最近一些部門就其轉讓過程中的營業稅問題提出咨詢。這里有兩個問題應予以明確。
一、單純轉讓采礦權不繳納營業稅。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2號)中規定:對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采礦權作為一種特許權,雖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但其轉讓不屬於營業稅稅目中無形資產的徵收范圍(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干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於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中也明確規定: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徵收營業稅。
二、采礦權與井口等其他資產一並轉讓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有償轉讓,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對多種經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一起不可分,為了避免劃分,對多種經營公司隨同轉讓煤礦井口時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礦井時所轉讓的機電設備等一並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於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規定:礦區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繳納營業稅。上述兩種轉讓行為的轉讓方為個人時,還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前者行為)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後者行為)計繳個人所得稅。
8. 非金屬礦采礦權轉讓價款怎麼規定
國家有相關規定,大概在1元左右,但是你得考慮人家生產企業的各種補償,內各地有所不同。前容段時間我們也有在黑龍江林口考慮石灰石的意向,和國土局、工信局(這兩家是主要業務部門)接觸後,初期資金還是較大的,你必須實地考察,接觸主管部門,然後才能確定,各地政府部門的幫助力度大小對轉讓價款是影響很大的。
9.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如何納稅
問:我單位屬於地勘單位,經國家主管機構批准,06年擬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一項探礦權,按《地勘單位財務制度》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取得的收入,按其實際成本數轉增國家基金,凈收入部分計入主營業務收入。請問:1、轉讓探礦權轉增國家基金部分是否免稅,如果免稅,應該給購買方出具什麼票據?2、轉讓探礦權計入經營收入是否交納營業稅,稅率為多少? 答:關於以探礦權采礦權轉增國家資本的問題。財建[2004]262號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文適用於由中央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礦產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管理。地方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參照該文的規定執行。上述262號文第三條規定,「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以及國有地勘單位在申請出讓或國有企業擬轉讓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將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第四條規定,「國有地勘單位擬轉讓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時,在辦理完轉讓審批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可將轉讓收入中國家實際投入數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其餘部分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你單位可按上述規定,經申請報批後將轉讓收入中國家實際投入數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其餘部分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國家資本金的部分應不涉及稅收。這種處理可見於有關單位的具體稅收問題處理文件中。因此要經過申請批准才能執行。轉讓探礦權收入的其餘部分的稅收問題應按照國稅函[1998]11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於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規定:礦區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開具普通發票,稅率5%。;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繳納營業稅。上述兩種轉讓行為的轉讓方為個人時,還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前者行為)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後者行為)計繳個人所得稅。
10. 釆礦權以轉讓公司股權形式出售應繳什麼稅稅率多少溢價部分是繳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單獨轉讓采礦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
如果是出售股權,沒有流轉稅。
溢價部分,如果你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制或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