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製造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① 20條重大隱患判定標准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② 機械製造企業事故隱患排查都有哪些
(1)機械製造企業事故隱患排查的重點如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執行情況;
●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存儲容器、運輸工具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重點環節和部位,及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生產一線員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範和治理情況等。
(2)機械製造企業中的下述部位容易形成重大事故隱患:
①倉儲及輔助生產部位
●貯存液化石油氣貯罐區、天然氣配氣罐區、丙烷貯罐區、汽油、柴油貯罐區及氫、煤氣貯罐區等地方。
●貯存爆炸性物質(民爆器材)、易燃物質(甲醇、乙醇、輕質油)、活性化學物質(如過氧化合物)、有毒物質(如氰化物、苯、二甲苯、甲酚)等庫區;存放盛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等工業氣瓶50瓶以上的中間庫區、周轉庫區。
②制氣系統
●空氣壓縮系統:空氣壓縮機、貯罐及壓力管道等。
●制煤氣系統:煤氣生產區域(發生爐)的凈化設備、加熱設備、壓縮輸送設備、貯存罐區。
●制氧系統:電解設備或空分設備(生產區域)及貯存設備(區域)。
●制氫系統:電解設備或低級烷烴水蒸氣合成裝置(生產區域)及貯存設施等。
●制乙炔氣系統:乙炔發生裝置(生產區域)和貯存裝置。
●上述氣體一次25瓶以上充裝和使用中的匯流設施(場所)。
③生產、辦公及公共用建構築物:正在使用的已鑒定和未鑒定的(直觀經驗判定的)危險建築物。
④木型製作及其它木材製品區域,木材、塑料、化釺堆放場所可能導致重大火災的。
⑤鑄造工序的熔煉及手工、半自動化澆注過程中大量灼熱的金屬溶液由於跑爐、穿包、溢漫、傾翻所導致重大事故的生產區域。
⑥噴塗、熱處理、焊接作業場所
●噴塗作業系統:除易發生中毒窒息、觸電事故的部位,還有可以能引發爆炸和重大火災的部位。
●熱處理作業:熱處理用油池。
●焊割作業:特定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或作業環境中進行焊割作業的區域。
⑦鍋爐: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
⑧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獨立存在Ⅰ、Ⅱ、Ⅲ類運行中的壓力容器。直徑較大、管中介質的腐蝕性較強、使用年限較久的壓力管道。
⑨試驗系統:有人值班的電力系統高低壓配電站及高壓電器產品試驗站;各種防毒、防輻射設施完好情況。
⑩起重機械:200噸及以上的起重機械。
(3)機械製造企業作業環境中應從下列方面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①採光:包括自然採光、人工照明採光、燈具的完好等方面。
②通道:包括廠區主幹道和車間安全通道,一般涵蓋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道寬度、路面狀況和通道標識。
③設備布局:包括設備設施的擺放、相互之間的距離以及與牆、柱的距離,操作者的空間,高處運輸線的防護罩網等。
④物料堆放:包括工位器具、工件、材料、半成品的擺放位置、高度等。
⑤地面狀態:包括地面狀態(是否平坦、有無積油積水),坑、壕、池及絆腳物等。
⑥粉塵、有毒物質及其它有害因素的排放:包括粉塵、有毒物質及其它有害因素的排放濃度或強度、達到限值的狀況等。 ⑦應急救援物資:包括消防器材、防毒面具、沖洗水源等。
③ 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分別如何界定
根據危害和整改難復度來界定,具體如制下: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機械製造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④ 起重機械及起重吊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認定標准有哪些
1、施工現場購買、租賃無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起重機械,或委託未專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和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甚至個人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的; 2、起重機械各類安全裝置及構件損壞、失效未及時修復的; 3、起重機械垂直度偏差超過標准,基礎未按有關規范標准設計、未按專項方案施工的; 4、起重機械連牆桿件未按規定設置,未與建築物結構連接牢固的; 5、塔機使用過程中未配備專業指揮、司索人員,起重物料捆紮不緊或超載的; 6、兩台以上塔機作業無防碰撞措施或防碰撞措施不可靠的; 7、起重吊裝機械各類安全裝置及構件損壞、失效未及時修復的; 8、違規在腳手架上設置扒桿、滑輪起重吊裝的; 9、起重吊裝機械地錨設置不規范、吊點設置不合理、防傾覆裝置不可靠、超載吊運物料的; 10、兩台以上起重吊裝機械協同作業無專項施工方案,無專人指揮監護的;11、建築物樓板上堆放物料高度及荷載不符合規定,大型構件堆放無穩定措施的;
⑤ 重大隱患判定標准文件
水利工程判定依據為(水安監[2017]344號)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專判定標准(試行)》的通知,附屬件1為直接判定法,符合其中任何一條均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附件2為綜合判定法,符合其中基礎條件+任意幾項隱患即可判定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成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附件3為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判定法,符合其中任意一項即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附件4為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綜合判定法,符合幾項基礎條件+任意幾項隱患即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