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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冶金三同時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06 18:22:13

① 山東省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暫行辦法,急求!

各市安監局,中央駐魯企業、省管企業: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08〕7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工作部署,從4月21日到7月31日,在全省非煤礦山、尾礦庫、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氣開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防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重點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推動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認真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強化各項隱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重大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制度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強化安全基礎管理,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隱患;加大對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隱患排查治理和除險加固工作,全面加強應急管理,提高防範和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我省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二、督查形式
各級安監部門和執法隊伍,都要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督查工作採取企業自查與部門抽查和執法監察相結合、綜合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安監局對17個市進行綜合督查和有重點的專項督查。中央駐魯企業和省管企業全面進行自查,省安監局進行重點抽查。各市安監局對轄區內的所有縣(市、區)政府、各縣(市、區)安監局對轄區內的所有鄉鎮全部進行綜合督查和有重點的專項督查,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轄區內重點企業進行抽查。
根據全省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和各市安全生產狀況,省安監局對以下市進行專項督查。
非煤礦山:淄博、棗庄、威海、萊蕪、臨沂。
危險化學品:濟南、青島、淄博、濰坊、濟寧、德州。
煙花爆竹:濟寧、臨沂、德州、菏澤。
尾礦庫:淄博、煙台、濰坊。
冶金有色:日照、聊城、濱州。
石油天然氣開采:東營、菏澤。
防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東營、泰安、日照、萊蕪。
三、督查內容
(一)綜合內容
1. 各地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要求,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分解和落實2008年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及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2.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隱患治理年」活動,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明電〔2008〕36號)精神,制定下發隱患排查治理具體實施意見,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及企業,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對重大隱患整改銷號情況。
3.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規定,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等情況。
4.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應急管理機構、機制和規章制度,完善預案體系,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督促、指導企業應急救援演練情況;針對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及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應急准備情況。
5.各地根據實際確定的其它督查內容。
(二)專項內容
非煤礦山、尾礦庫、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氣開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防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域督查的專項內容見附件。
四、督查方法
1.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全面聽取所到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關於隱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認真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和資料。
2.深入實際,現場督查。深入基層、深入企業、深入現場和生產一線,進行實地督促檢查。除按計劃進行檢查外,還要隨機抽查一些企業和單位,通過實地檢查,真正掌握基層和企業的安全工作實情。
3.座談交流,聽取意見。適當組織召開由安全監管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一線工人代表參加的座談會,了解和掌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傾聽他們的意見和想法,商討安全生產對策措施。
4.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整改;能當場解決的,要當場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要告知當地政府和企業,提出整改要求和時限,限期整改。
5.反饋意見,提出要求。督查過程中,要適時向被督查的單位和地區通報督查情況,指出問題,提出建議和要求。督查結束後,要向地方政府反饋督查意見。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安監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把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作為當前一項重點工作來抓,要把我省「隱患治理年」第二戰役與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緊密結合在一起,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要引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搞好自查,廣泛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
2.深入細致,務求實效。各級安監部門組織的督查組要深入細致地開展督促檢查工作,嚴格按照督查內容要求,逐條逐項進行檢查,要多查、多看、多問,注意從表面現象發現實質問題,堅決防止搞形式、走過場,務求取得實效。
3.總結經驗,推廣典型。在督查過程中要注意發現安全生產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此次安全督查專項行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進行總結推廣,促進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
4.廣泛宣傳,強化監督。各級安監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發動廣大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和此次安全督查專項行動。既要利用各種媒體,宣傳和推廣好的典型,同時又要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和地區進行曝光,強化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
5.掌握信息,及時報送。各級安監部門要逐級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加強專項行動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反映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每3天編發一期《工作快報》,反映各級各部門百日督查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和經驗做法。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關於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信息報送的要求,及時將本地區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各地要對專項行動工作進行認真總結,並於7月31日前將本地區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附件:非煤礦山、尾礦庫、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氣開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防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重點行業(領域)督查的專項內容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非煤礦山、尾礦庫、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氣開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防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重點行業(領域)督查的專項內容

一、非煤礦山、尾礦庫、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氣開采
(一)對各地督查的重點內容
1.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換發工作情況。
2.非煤礦山及冶金和有色企業貫徹落實「三同時」制度情況。
3.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具體落實情況。
4.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情況,以及打擊非法開采、超層越界、以采代探情況。
5.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落實情況。
6.組織非煤礦山地下礦山推行機械通風和中小型露天礦山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
7.組織非煤礦山和冶金、有色企業推進安全標准化工作情況。
8.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防井噴失控、防硫化氫中毒措施落實情況。
9.石膏礦、鐵礦、金礦采空區的勘探、監控、監管和治理情況。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督查的重點內容
1.非煤礦山、尾礦庫、冶金和有色企業、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具體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風險抵押金制度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3.非煤礦山和冶金、有色企業開展安全標准化建設情況。
4.加強非煤礦山安全基礎管理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
5.加強冶金和有色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
6.中小型露天礦山推廣中深孔爆破開采技術指導意見貫徹落實情況。
7.尾礦庫的安全管理情況,凡是沒有辦理「三同時」手續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8.落實礦山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對礦權范圍內的采空區勘探、監控和治理情況,特別是對老空、老窯空區的實際狀況及日常安全監控情況。
9.關於加強高壓油氣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氫中毒工作意見的落實情況。
10.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11.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演練情況。
12.現場檢查內容按照魯安監發〔2008〕35號文件要求的具體內容進行。
二、危險化學品
(一)對各地督查的重點內容
1.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工作的措施與效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
2.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繼續開展反「三違」活動,督促企業建立和落實定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制度。
3.組織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和取得的成效。
4.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備案制度。
5.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變更和延期工作。
6.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業搬遷工作進展情況。
7.開展重點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生產、經營情況的專項檢查,完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的措施。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督查的重點內容
1.企業工藝管理、設備管理、儀表聯鎖管理等情況。
2.企業特殊作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安全管理情況。
3.企業開、停車安全管理情況。
4.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措施落實情況。
5.加油(氣)站設計、設施和周邊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操作人員是否經過培訓並考核合格後上崗,卸油、加油、檢修等重要環節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是否編制了科學的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等。
6.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7.現場檢查內容按照魯安監發〔2008〕35號文件要求的具體內容進行。
三、煙花爆竹
(一)對各地督查的重點內容
1.指導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標准化工作的措施與效果。
2.督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繼續開展反「三違」、反「三超一改」活動,建立和落實定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況。
3.繼續深入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督促氯酸鉀生產企業建立和嚴格執行氯酸鉀流向登記制度,煙花爆竹葯物安全抽檢工作的情況。
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三超一改」問題整治工作,工房危險等級、作業人數、葯物定量重新核定工作進展情況等。
5.開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變更和延期工作,煙花爆竹經營規劃布點審批工作的情況。
6.制定本省(區、市)煙花爆竹安全行業發展規劃的情況。
7.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工作機制、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督查的重點內容
1.企業開展落實反「三超一改」活動情況。檢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房危險等級和定員、定量的核定工作是否落實到位。重點抽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A2工房是否單人單間單棟,A3工房是否單人單間且每棟不超過2人;是否存在C級工房從事A級危險工序作業或危險工(庫)房超員、超量現象;危險工序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2.企業A級工房周邊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工藝布局是否合理,A級工房防火牆是否符合要求。
3.推動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繼續深入開展。檢查煙霧類、摩擦類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氯酸鉀生產、經營企業建立購買、銷售、使用等登記制度的落實情況。抽查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和經營違規煙花爆竹產品的現象。
4.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開展情況,隱患治理經費保障和落實情況,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情況,建立和完善本企業隱患排治理工作機制與工作制度的情況。
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6.現場檢查內容按照魯安監發〔2008〕35號文件要求的具體內容進行。
四、防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域
(一)對各地督查的重點內容
1.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情況和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隱患的排查和整改、除險加固情況。
2.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與加強應急管理結合起來,把應急管理工作列入「隱患治理年」重點工作內容,與安全生產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檢查、一起考核的情況,以及在安全生產許可、審查、驗收中執行應急管理有關規定的情況。
3.落實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防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工作的通知》(魯安辦發〔2008〕2號),建立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預報、預警和預防機制、應急救援部門協調機制情況,以及建立當地應急救援聯動機制情況。
4.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指揮機構、充實應急管理人員、落實應急管理職責的情況。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及標準的制定情況。
5.專項預案、部門預案、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預案制定情況。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的情況。
6.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並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加大投入,建設安全生產應急平台和應急救援骨幹隊伍,改善救援裝備的情況。
7.督促和指導礦山、危化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服務協議的情況,以及加強應急管理基層基礎工作情況。
8.組織礦山、危化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檢查和參加隱患排查工作情況。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督查的重點內容
1.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情況和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隱患排查和整改、除險加固情況;尚未消除的重大隱患是否制定了整改計劃,是否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
2.建立健全應急機構和應急管理制度的情況。
3.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尤其是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情況,應急預案是否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與相關應急預案是否有效銜接。
4.應急管理和指揮人員、相關的職工是否熟悉事故或險情發生後自己的職責以及應當採取的措施和行動。
5.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專家、裝備、物資、通信保障是否落實,是否可靠完好,是否滿足救援需要。
6.應急救援隊伍是否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是否開展經常性訓練和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7.加大投入,加強應急平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情況。
8.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服務協議的情況,以及加強應急管理基層基礎工作情況。
9.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和參加隱患排查工作情況。

② 冶金行業標准化對「三同時」有哪些具體要求

為進一步加強冶金等工貿行業安全監管工作,切實做好企業標准化達標及「三同時」審驗工作,按照自治區《開展全區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工作方案》及盟安監局《關於做好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標准化達標及「三同時」審驗工作的通知》(錫安監發〔2012〕55號)文件要求,我縣今年將在冶金等工貿行業全面推行企業標准化達標及「三同時」審驗工作,2012年規模以上的冶金等工貿企業全部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2013年年底前規模以上企業全部實現達標。冶金等工貿行業未履行「三同時」審驗的,2012年規模以上的企業要完成50%的審驗工作。為做好以上工作,現要求如下:
一、全縣規模以上工貿企業要認真做好安全生產標准化達標的准備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組織機構,明確工作目標和內容,制定工作方案, 圍繞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教育與培訓、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管理、職業安全健康與管理、應急救援與管理、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績效評定與持續改進等十三個方面,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
二、各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應當採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及時排查治理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加大安全投入,增強事故防範能力,使得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高,防範事故能力明顯加強。對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過程中發現的隱患,應當立即或限期進行整改,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形成自我檢查、糾正和完善的長效機制。
三、各企業要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標准化培訓,尤其是要加強基層職工培訓,提高職工按照安全規程作業的意識和技能,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有效禁止「三違」現象,促進崗位達標。
四、各企業要加強對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專門的技術力量,或聘請熟悉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的單位或專家開展技術咨詢,對照相關評定標准,開展自查自糾,全面深入查找隱患和問題,認真加以整改,確保企業通過自評達到評定標準的要求,並依照有關規定向相關安全監管部門提交安全標准化評審報告。
五、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工作是企業通過安全標准化驗收的必要條件之一,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冶金、建材、有色等及未執行「三同時」相關規定的建設項目工貿企業,要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法規規章要求,加快辦理安全設施「三同時」審驗手續,委託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進行安全現狀評價並形成報告,報安監部門審查、備案。
六、各規模以上企業將企業簡介、規模、種類、從業人員、生產工藝和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等基本情況整理並匯總,於3月28日前報縣安監局。

③ 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是什麼

主要內容是:「要求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其中防治污染內和其它公害的設容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3)山東省冶金三同時規定擴展閱讀:

為了提高「三同時」的執行率,國務院在1981年5月頒發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中又作出具體規定:

(1) 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對環境的有害影響縮小到最低程度。

現有大城市和污染嚴重地區,一般不新建擴建大型項目;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

(2) 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對基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負責。

④ 涉及「三同時」的法律法規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4-27)閱2344次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0-12-14)閱7637次

  • ·關於加強非煤礦礦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5-7-1)閱4421次

  • ·關於向違反「三同時」規定違法開工建設煤礦(第一批)下達停止施工指令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5-3-28)閱1503次

  • ·關於做好2004年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2004-8-23)閱2170次

  • ·關於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清理整頓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5-9)閱4198次

  • ·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3-9-30)閱8831次

  • ·關於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並已投產的行為適用法律的復函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3-6-19)閱2498次

  • ·鐵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辦法

    /鐵道部——(1995-6-12)閱3523次

  •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關於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與新建和擴建工程實行「三同時」的若干規定》的通

    /國家計委——(1989-11-8)閱2439次

  • ·關於基建項目、技措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的通知

    /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經委——(1980-11-1)閱1852次


⑤ 山東省工業項目從立項到竣工所有行政部門的審批手續

採納最佳答案,謝謝!

⑥ 項目建設安全「三同時」申報審批和驗收難度有多大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及

竣工驗收辦理指南

一、部門名稱

天津市大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及竣工驗收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四、申請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本區受理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1.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律和法規;2.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行政許可數量規定要求

無數量要求

六、申請書文本和示範文本(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申請辦理《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竣工驗收)》的單位時,應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 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表》一式五份;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4.安全設施設計資料。

(二)安全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

1.驗收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三同時」驗收表》一式五份;

3.主要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報告(復印件);

4.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5.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有關資料;

6.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

7.安全規章制度,應急預案。

八、收費依據及標准

無收費(外聘專家現場審查費按照國家規定收取)。

九、辦理程序

1.申請事項不屬受理規定范圍的,即時出具《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竣工驗收)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理由或告知向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5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出具《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竣工驗收)申請受理通知書》。

4.經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報主管領導審定,出據《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竣工驗收)審查意見》。

十、辦結時限

對受理的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竣工驗收)申請,每個階段的辦事期限為20個工作日(不含現場審核時間)。需要延長時,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順延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先看硬體,在看軟體
看你送多少好處給別人了

⑦ 有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還需要做安全現狀評價嗎

有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還需要做安全現狀評價。三同時是安全評價提供的資料之一。安全評價應分為准備工作、實施評價和編制評價報告3個階段。

1、准備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確定本次評價的對象和范圍,編制施工安全評價計劃。

b) 准備有關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所需相關的法律法規、標准、規章、規范等資料。

c) 評價組織方應提交相關材料,說明評價目的、評價內容、評價方式、所需資料(包括圖紙、文件、資料、檔案、數據)的清單、擬開展現場檢查的計劃,及其他需要各單位配合的事項。

d) 被評價方應提前准備好評價組織方需要的資料。

2、實施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對相關單位提供的工程施工技術和管理資料進行審查。

b) 按事先擬定的現場檢查計劃,查看工程施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施工技術的安全實施、施工環境的安全管理以及監控預警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否到位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范的要求,並按本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評價和打分。

c) 進行安全評價總分計算和安全水平劃分。

d) 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評價組織方提出安全評價結論,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3、編制評價報告應符合以下規定:

a) 評價報告內容應全面,條理應清楚,數據應完整,提出建議應可行,評價結論應客觀公正;文字應簡潔、准確,論點應明確,利於閱讀和審查。

b) 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評價對象的基本情況、評價范圍和評價重點、安全評價結果及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對策意見和建議,施工現場問題照片以及明確整改時限。

c) 安全評價報告宜採用紙質載體,輔助採用電子載體。

(7)山東省冶金三同時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浙江省冶金等工貿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施工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同時,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按照總局「三同時」監管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的內容編制安全設施設計。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還應符合《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的要求。

第十二條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詳細設計開始前,向負責實施安全審查的部門申請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建設單位對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⑧ 哪一年之後的建築需要提供安全生產建設三同時

您好!2011年2月1日以後的建築要提供安全生產建設三同時。詳見以下文件: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並盡可能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建築及場地布置;
(五)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六)安全設施設計採取的防範措施;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八)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九)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十一)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採納情況;
(十二)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三)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並不得開工建設:
(一)無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文件的;
(二)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五)未採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第十六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准、規范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並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
(六)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通過或者頒發有關許可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四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六條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三同時」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謝謝閱讀!

⑨ 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並盡可能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建築及場地布置;
(五)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六)安全設施設計採取的防範措施;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八)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九)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十一)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採納情況;
(十二)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三)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並不得開工建設:
(一)無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文件的;
(二)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五)未採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第十六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准、規范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並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
(六)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通過或者頒發有關許可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四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六條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三同時」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

⑩ 如何嚴格落實三同時

「三同時」制度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的安全生產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准,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確保項目投產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保障勞動者生產安全。

市安全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能充分發揮作用,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同時,《辦法》還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此外,《辦法》第七條進一步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一是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二是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三是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四是化工、冶金、有色金屬、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五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為確保「三同時」制度落實,《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辦法》第三十五條還規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是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二是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三是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是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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