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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對冶金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3-07 11:31:17

⑴ 新安全法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職業和管理做了哪些規定

對責任要求更明確,增加配備注安的交通運輸和冶金行業,配備企業的從業人員數量專界限有了調整,另外屬目前正在對新安法實施辦法再次證書意見,加大了配備注安的數量,當然這些都是所謂的法規,實際執行得靠政管監管,監管力度小根本就執行不了,注安的作用和地位無明顯改變。

⑵ 新安全生產法中的金屬冶煉指的是包括軋鋼嗎

金屬冶煉不包括軋鋼

⑶ 哪裡有冶金企業安全法律、法規的免費下載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6號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8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生產作業活動和鋼鐵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冶金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條冶金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焦化、氧氣及相關氣體制備、煤氣生產(不包括回收)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七條冶金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於從業人員3‰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冶金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並用於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四)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五)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冶金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冶金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冶金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人員進行專門的煤氣安全基本知識、煤氣安全技術、煤氣監測方法、煤氣中毒緊急救護技術等內容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安排其上崗作業。 第十條冶金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三同時」)。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 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規定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包括有關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內容,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冶金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實行分級管理。對於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冶金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計量檢測用的放射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許可證。 第十六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完畢的,應當制定具體整改計劃,並採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檢查及整改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冶金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修等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冶金企業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並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工程項目不得違法轉包、分包。 第十八條冶金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並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並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二十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台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台賬、「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冶金企業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在安全地點,不得設置在高溫液態金屬的吊運影響范圍內。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內承受重荷載和受高溫輻射、熱渣噴濺、酸鹼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三條冶金企業應當在煤氣儲罐區等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固定式煤氣檢測報警儀,建立預警系統,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並加強通風換氣。 進入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當攜帶煤氣檢測報警儀器;在作業前,應當檢查作業場所的煤氣含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檢查確認煤氣含量符合規定後,方可進入作業。 第二十四條氧氣系統應當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氣燃爆事故以及氮氣、氬氣、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五條冶金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冶金企業對涉及煤氣、氧氣、氫氣等危險化學品生產、輸送、使用、儲存的設施以及油庫、電纜隧道(溝)等重點防火部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七條冶金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狀況,科學、合理確定煤氣櫃容積,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的規定,合理選擇櫃址位置,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制定煤氣櫃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冶金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校驗。對超過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設備,及時予以報廢。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九條冶金企業從事檢修作業前,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並組織落實。對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審查同意。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第三十條冶金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冶金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並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冶金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冶金企業特定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並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依法記錄在案。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冶金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並將重大冶金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整體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人員在對冶金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冶金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冶金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二)煤氣生產、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 (三)未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或者未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或者未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⑷ 新《安全生產法》修訂後的主要變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工會組織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十、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礦山、建築施工單位、道路運輸企業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中國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中國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十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道路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中國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十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十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十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九、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十、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二十一、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二十三、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中國情形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二十五、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對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應當實施行政問責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條:「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結安全生產經驗教訓,開展有關業務交流。」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向社會公示,並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七條:「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中國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中國救援基地和應中國救援隊伍,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中國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中國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中國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中國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中國救援信息系統。」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中國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十、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八十條,修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中國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中國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中國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中國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三十一、將第七十二條改為第八十三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採取有效的應中國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三十二、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八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三十三、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四、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九十條,修改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三十五、將第八十條改為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六、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並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以罰款、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任職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任職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七、將第八十二條改為第九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道路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考核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中國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十八、將第八十三條改為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修改為: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三十九、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九十六條,修改為:「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將第八十五條改為第九十七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中國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二、將第八十六條改為第九十九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四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四、將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並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五、將第九十四條改為第一百零八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對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四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一十一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准。」 四十七、對部分條文作了以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在第二條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後增加「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 (三)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六條中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將第十一條中的「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修改為「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五)將第十二條中的「技術服務」修改為「技術、管理服務」,「中介機構」修改為「機構」。 (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修改為「取得相應資格」。 (七)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中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八)將第三十五條中的「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修改為「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 (九)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的「工傷社會保險」修改為「工傷保險」。 (十)將第五十四條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十一)將第六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修改為「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 (十二)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三)將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逾期未改正的」修改為「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將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中的「責令限期改正」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在第九十三條中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後增加「落實各項關閉措施,確保關閉到位」。 此外,對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產法》修訂後的主要變化有哪些? 答:一是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解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發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問題;二是強化政府監管、完善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三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加重對違法行為特別是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⑸ 新安全生產法的八大高危行業是什麼

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

2011年1月11日,國家安監總局印發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將電力、冶金、機械行業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使用的范圍。

2012年2月14日,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將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企業納入文件的適用范圍中,因此也就是從根本上將高危行業的數量從6個提升到9個。

也就是說目前的高危行業有九個而不是八個。

(5)新安全法對冶金的影響擴展閱讀

新安全生產法解析:

1、新增高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准入制度:

礦山、冶金、軌道交通運營、道路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和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

2、加大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

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情況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批准該建設項目的,對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高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經抽查不合格繼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後,其安全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經抽查不合格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負責人未輪流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井工礦山負責人現場帶班,未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給予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⑹ 新安全生產法的八大高危行業

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

2011年1月11日,國家安監總局印發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將電力、冶金、機械行業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使用的范圍。

2012年2月14日,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將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企業納入文件的適用范圍中,因此也就是從根本上將高危行業的數量從6個提升到9個。

也就是說目前的高危行業有九個而不是八個。

(6)新安全法對冶金的影響擴展閱讀

新安全生產法解析:

1、新增高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准入制度:

礦山、冶金、軌道交通運營、道路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和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

2、加大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

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情況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批准該建設項目的,對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高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經抽查不合格繼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後,其安全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經抽查不合格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冶金、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負責人未輪流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井工礦山負責人現場帶班,未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給予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⑺ 新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對我有什麼影響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確保新《安全回生產法》的順利實施答,11月18日,柳州市開展了新《安全生產法》培訓講座,邀請自治區安監局副局長葉建進,就新《安全生產法》對相關部門領導幹部及安全管理人員開展集中培訓。
在培訓講座中,自治區安監局副局長葉建進對新《安全生產法》立法精神進行詳細解讀;並結合典型案例,就安全生產工作擺位問題、政府和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的定位、如何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作用、如何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四個方面進行深入淺出的講解。通過講解,使大家充分了解新《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理念,理解把握法律條款內容,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據介紹,新《安全生產法》從加強預防、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監管、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新《安全生產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又邁進一大步,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強了政府監管、強化了責任追究,對於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⑻ 新出台的《網路安全法》對企業有哪些影響

隨著互聯網與實體經濟、傳統生產等的逐步融合,網路安全尤為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最近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備受關注的網路安全基礎性法律的出台,將會對個人、企業等相關主體產生哪些影響?
對個人:個人信息受保護更加明確
目前,我國網路用戶群體龐大。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第38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6年6月底,中國網民規模達7.1億,互聯網普及率達51.7%,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6.56億,網路安全問題不可掉以輕心。那麼,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將會給個人帶來哪些影響?
網路安全法對保護個人信息有了明確規定,如「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等。
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指出,保護個人信息是當前網路工作中的重要方面,隨著雲計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機構擁有搜索個人信息的能力,個人信息的使用、交互、跨境傳輸越發頻繁。雖然相關部門此前有一些政策法規,但總體比較分散、不成體系,正需要這樣一部上位法。
360網路安全專家裴智勇指出,個人信息泄漏有多種原因,如網站存在安全漏洞,黑客或釣魚網站的竊取,無良商家的盜賣等。第三方機構已披露的數據顯示,2015年,中國網站因為安全漏洞可能泄漏的個人信息多達55.3億條,其中包括大量的用戶實名信息。
中國互聯網協會「互聯網+」研究咨詢中心副主任李易表示,未來網上聊天記錄、郵件往來等,都可以作為證據進行留存取證,網路糾紛和安全問題更便於追溯。這對網民網上消費生活信心的極大提升。他打了個比方,如果個人用戶在手機上下載並使用某個APP而導致個人信息泄露,過去沒法投訴提供服務的應用商,但網路安全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意味著以後涉及互聯網領域的官司可能會越來越好打了。」
另一方面,網路安全法提出的「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等規定,也以法律形式明確了「網路實名制」。這給遏制如今網路謠言肆意傳播、網路暴力泛濫等亂象,提供了法治基礎。
左曉棟認為,從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等角度看,這次提出的網路實名制比以往的電話實名制范圍更廣,且其「前台匿名、後台實名」的原則也充分保護個人隱私,如個人上網發帖子以後照樣可以匿名或用網名,只是在涉及執法時後台能追蹤調查到個人。
對企業:提高了准入門檻和運行安全能力要求
一旦互聯網企業或系統出現問題乃至發生癱瘓,會造成重大損失。在業內專家看來,互聯網發展到現階段,需要設置門檻,不能再「野蠻生長」;這個門檻就是安全,而網路安全法正是「安全保障之門」。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網路安全法對企業的安全資質、內部技術、制度等有了具體規定,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開展業務、提供服務的同時保障安全,若達不到要求無法進行服務。這將作為互聯網企業發展的一個衡量標准。
同時,網路安全法也對互聯網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大型互聯網公司現在已可被視為基礎信息平台,如阿里、網路、騰訊等擁有數億用戶,這些企業應承擔起相應的義務。李易認為,互聯網企業必須有與其基礎信息平台相匹配的技術能力,如應對黑客攻擊、避免用戶損失等。同時,也要有相關的法律條款,對大企業的「霸王條款」進行規制。
業內專家也提出,網路安全法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等規定,也對在我國經營的國外互聯網企業有了規范要求。
總的來說,網路安全法將提高互聯網企業的市場准入門檻,對發展運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法律規范下,不具備安全技術能力的中小企業,未來可能更容易被淘汰。
專家建議:具體規定仍待細化
網路安全法出台到具體落實,還有一段過渡時間。在不少專家看來,不少具體規定要「落地」,還有一些配套措施需要完善。
朱巍說,網路實名制問題,到現在還沒有徹底落實,主要原因在技術上,是採用手機還是EID(網路電子身份證)等,方式仍未確定。另外,網站的主體責任問題目前仍未落實;仍未明確不同行業應遵循的具體標准;對於網站創建網民協議、搜集用戶信息、用戶知情權等的具體規定,也較缺乏。而且,現在很多互聯網企業並不保存點對點的信息記錄,一旦出現問題還是很難溯源。
朱巍認為,網路安全法「落地」,需要實施細則、個人數據保護法等其他法規的「配合」,網民協議制度、行業自律規范、技術能力等也都要跟上。
李易說,可以考慮推行評級系統,互聯網企業要正常運營,網路安全評級或可信度需要達到一定的等級,「這也相當於一個准入標准。」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表示,未來要處理好網路安全法與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如民事侵權責任、個人信息保護、軟硬體市場准入等相關法律法規,在保障網路安全的同時,避免在法律適用等環節出現問題。
互聯網領域新生事物的快速發展,對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業內專家指出,強制要求備案,所有互聯網企業域名解析、伺服器託管需要相關認證等規定,都是對互聯網企業創業的基本要求,尤其對於中小企業。左曉棟等表示,網路安全法到明年正式施行,還有幾個月時間,相關部門當抓緊制定和完善相關細則規定,推動相關企業做好准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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