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被告
① 河南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是誰
沈灝
② 建材買賣合同糾紛中簽訂合同的買方公司應不應該對工程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0民終1856號民事判決書,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訴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羅木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落下帷幕。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僅判決了被告羅木森承擔責任,經過二審成功改判,判決三被告均對所簽貨款和違約金承擔責任。本所代理本案原告參與了一審和二審訴訟,成功維護了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為原告挽回了250餘萬元的損失。
下附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一份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10民終1856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縣王洛鎮大路謝村。
法定代表人賈新院,任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魏德強,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經七路21號。
法定代表人沈灝,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住所地許昌市天寶路與魏文路交叉口均衡教育辦公樓二樓。
法定代表人秦連峰,任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浩淼,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羅木森,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許昌縣鄧庄鄉陳庄。
委託代理人蘇朝帥,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蘇敬,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羅木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2015)襄民初字第11 2 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台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2015)襄民初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二、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上訴人支付貨款1 998 861. 79元;三、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上訴人承擔違約金719 592元;四、依法判令第三被上訴人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雖然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實,但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並作出了錯誤的判決。1、一審法院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錯誤。經原審法院查明,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與祥和公司簽訂建築施工合同是在2013年12月l9日,終止合同是在2014年上半年。建築施工合同存續期間,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是梓喧頤小區的施工單位,上訴人依購銷合同向梓喧頤項目部供貨,收貨方當然是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卻辯稱未設立梓喧頤項目部且羅木森非其項目經理,明顯與事實不符。此外,梓喧頤項目部的設立和購銷合同的簽訂,完全可能發生在建築施工合同簽訂前後的任一時間點,並不違背常理,也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審法院僅以合同簽訂日期的先後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庭審所辯,就認為《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的當事人,是羅木森而非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錯誤。本案中,羅木森從未向上訴人披露過其本人是實際施工人,上訴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購銷合同的相對方是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而非羅木森個人,根據常理,上訴人也不可能與沒有履行能力的羅木森個人簽訂購銷合同。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購銷合同載明的需方是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羅木森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是該項目部負責人,對合同貨款負有連帶還款責任。而原審法院卻將羅木森作為合同當事人,錯誤地適用了上述法律規定,認定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完全免責,判決由羅木森個人承擔所有責任,該判決也是錯誤的。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答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2、被上訴人羅木森並非我公司員工也非項目部負責人,對羅木森一系列行為我公司無關。3、對其行為我公司並未追認,4、羅木森認可其是本案工程實際施工人,承包人。對判決其本人也認可。
被上訴人羅木森答辯稱,1、上訴人應知道實際施工人羅木森個人。上訴人從事混凝土行業多年應知道建築行業的情況。若羅木森不是實際施工人,那麼上訴人不會在簽訂混凝土購銷合同時候讓羅木森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所以羅木森是實際施工人與分公司無關。2、根據一審查明羅木森是實際施工人有其承擔責任屬正確。
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上訴人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第一、二被告支付貨款1 998 861. 79元;2、第一、二被告承擔違約金719 592元;3、第三被告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 2013年11月29日,被告羅木森以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梓喧頤源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 一份。合同約定原告為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承建的梓喧頤源小區10#、11#、12#樓供應混凝土。合同第九條第二項約定:澆注二層付商砼款總量五十萬元;澆注八層付商砼款叄十萬元;主體封頂20日內結清全部商砼款。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約定:逾期支付的貨款應按拖欠貨款數額以每天1%。標准向供方(原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原告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7義務。2 014年5月1 2日梓喧頤源小區1 0#、11#、12#樓主體封頂。封頂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貸款,至今仍拖欠原告貸款1998861. 79元。為此釀成糾紛,原告將被告訴至該院。另查明:梓喧頤源小區位於襄城縣穎陽鎮劉庄村,開發商是祥和公司,2013年12月19日,祥和公司與被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祥和公司將梓喧頤源小區的10#、11#、12#、13#、15#樓承包給被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但實際施工人是被告羅木森。2014年年初,被告冶金公司被河南省住建廳拉入黑名單,祥和公司終止了與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雙方沒有簽訂終止合同。合同原件已被祥和公司、羅木森及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三方撕毀。2014年3月1日,祥和公司與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3月1 2日,祥和公司董事長關翠英與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負責人申占強、羅木森三方就梓暄頤源小區的10#、11#、12#號樓主體工程及13#. 15#號樓碎石墊層工程進行了決算,三方並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書載明梓暄頤源小區的10#、11#、12#號樓主體工程及13#. 15#號樓碎石墊層工程施工完畢,決定終止祥和公司與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三方委託的有關部門鑒定,丙方(羅木森)已經施工的梓暄頤源小區的10#、11#、12#號樓主體工程及13#、15#號樓碎石墊層工程的總價款為13 994 736元。除甲方(祥和公司)已支付給乙方(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或丙方工程款外下餘款項850 000元於2015年3月12日前支付完畢。協議書還載明,協議簽訂後,三方就此工程不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10#、11#、12#號樓主體工程封頂後一直處於停工狀態。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梓喧頤源項目部的章是羅木森個人刻制。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涉案工程從形式上看是承包給了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後又承包給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但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羅木森個人。在祥和公司與被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羅木森便以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梓喧頤源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且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並不認可其公司設立有梓喧頤源項目部,羅木森又沒有證據證明其刻章行為是受被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的委託,故《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的簽訂實為羅木森個人行為。涉案的10#、11#、12#號樓工程已封頂,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義務,祥和公司已將該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給被告羅木森。但羅木森一直拖欠原告貨款1998861. 79元未支付,被告羅木森有向原告支付貨款的義務。雙方約定逾期支付貸款違約金的標准為每天拖欠貸款數額的1%。。被告羅木森辯稱原告訴隸違約金過高,請法庭予以減免的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逾期支付貸款實為金錢債務,逾期付款違約金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借款逾期利率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故本案違約金應以年利率24%的標准計算。涉案工程於2014年5月12日封頂,雙方約定主體封頂20日內結清全部貨款,故違約金應自2014年6月2日算起。自2014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按年利率24%計算,1998861. 79元貨款的違約金為479 726.8元。被告羅木森應支付原告貸1998861. 79元、違約金479 726.8元。原告訴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求第一、二被告向其支付貨款及違約金無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被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辯稱該項目建設是羅木森的個人行為,分公司不應承擔責任的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被告冶金公司經該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該院依法缺席判決。原學部分敗訴,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〇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羅木森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貸款1 998 816.79元及違約金479 726.8元。二、駁回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 550元,由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2 520元,被告羅木森負擔26 030元(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該院交納)。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羅木森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經營利益由其實際獲得,且涉案《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中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梓喧頤項目部的章系羅木森個人刻制,因此,羅木森應對涉案貨款承擔清償責任。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人,羅木森對第三人所發生的債務系其在承包經營期間以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名義對外經營而產生的,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因此也獲得相應的利益,故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應對羅木森的外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原審未判決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承擔責任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2015)襄民初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2015)襄民初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告羅木森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1 998 861. 79元及違約金479 726.8元。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還款責任。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31 070元,由上訴人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5 040元,被上訴人羅木森負擔18 221元,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負擔7 809元。
③ 河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他的下屬子公司怎麼辦
河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了,經過要重整,而他的下屬子公司,看看有沒有破產的了,他如果資不抵債。
④ 河南富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法院被起訴,什麼時候判決書下來
依據法律規定,如果抄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據此,什麼時候判決書能下來,沒有準確的時間的。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⑤ 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被列黑名單
近日,世界銀行將中國中冶集團的子公司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列入黑名單,禁止其未來三年參加世行合同競標。中冶集團今天作出回應。 盡管世行方面沒有詳細說明禁止中國一冶競標的原因,但世行黑名單上列出的違規原因是「欺詐行為」,所指的是原因是反貪調查人員認定該公司在孟加拉國一個緩解交通的項目上有欺詐行為。采購過程或執行合約時的不當行為,包括操縱競標。
今天中冶集團就此事發布情況說明。以下為說明全文。
對於世界銀行對中國一冶處罰決議的情況說明
我們注意到近日世行網站有關對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一冶)處罰的信息。中國一冶曾於今年1月和3月份先後兩次對世行提出的質疑進行了充分申訴,但沒有被世行採納,本公司對此表示遺憾。
此決議涉及的孟加拉摩哈卡利立交橋項目是中國一冶於2001年初按照嚴格的世行項目招標程序,經過資格預審和公開競標獲得的,合同額為2070萬美元。經過2001年底至2004年11月近三年時間成功建設,橋梁至今的運行情況良好。安裝於橋樑上的減震裝置STU系從美國TechStar公司采購,試驗及安裝工作是在顧問公司工程師的指導下進行的,也得到總設計師的認可,並頒發了安裝合格證書。世行於2010年12月底對該部分安裝施工提出質疑並作出處罰,中國一冶對此繼續持保留態度。
近三年來中國一冶的海外業務營業收入約占本公司總營業收入的6.5%,近十年來中國一冶只承接了孟加拉達卡立交橋一個世行項目。
盡管中國一冶對世行的此次處罰決定持保留態度, 但仍會以此為訓,立即行動,對海外項目管理流程進行認真梳理,嚴格管控,規范管理團隊的行為,積極開拓海外市場。
中冶集團新聞發言人表示,「目前我們還在跟世行方面溝通,但是在程序上需要時間,未來結果也不好預測」。
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最早成立於1954年,總部在武漢,擁有職工4000人。在海外市場發展多年,先後承建了孟加拉達卡立交橋、印度伊斯帕特燒結機、印度艾沙高爐、印度金斗焦爐、利比亞房建項目、沙特石油管項目等一批國際建築工程。海外市場合同訂單突破百億元大關。
⑥ 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成立於2010年12月07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為公專司從事的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提供服屬務等。
法定代表人:張彥偉
成立時間:2010-12-07
工商注冊號:411000000006977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許昌市東城區學院路與前進路東南角城標尚郡小區18#樓西側第四間門面房
⑦ 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 企業目前注冊資金8169萬元,各種施工機械、檢驗設備2536台(套),配套齊全,具有全面的施工能力,固定資產7239.95萬元,流動資產11617.45萬元,是國家建設部核準的施工總承包壹級的大型綜合性施工企業,並於2002年元月份通過ISO9001:2000國際質量認證。除此之外,公司還有一座金屬結構製造廠,具備施工大型鋼結構工程的能力。
法定代表人:沈灝
成立時間:2002-09-23
注冊資本:8169.6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10000100007810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鄭州市金水區經七路21號
⑧ 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成立於2012年06月15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築工內程施容工總承包壹級(憑資質證經營)等。
法定代表人:鄭益剛
成立時間:2012-06-15
工商注冊號:41119200000926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漯河市源匯區人民路新天地美盛大廈A-1116號
⑨ 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的企 業簡 介
我公司始建於1962年,企業自成立以來,一直從事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為財務自回主、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答的法人單位。目前,企業擁有職工近13000名,管理人員1100人,有技術職稱的工程、經濟技術人員510人(其中高級職稱47人,中級職稱375人,壹級項目經理13人)。十二大員、特殊工種人員、崗位技能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多年來,我公司在安鋼、石鋼、衡水鋼管廠、邢鋼、邯鋼、南京、洛陽、山東、周口等地共承擔過新建和改、擴建工程項目300多個,其中省市重點工程110個,總建築面積達600多萬m,鐵路、公路工程370多公里,完成居民住宅樓196萬m,市政、園林綠化、古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土石方工程、裝飾裝修、鋼結構等多項工程。工程一次竣工合格率為100%。工期比國家定額工期提前40%以上。以「質量優,工期短」受到了建設單位的一致好評。這些工程的承建不僅鍛煉了隊伍,積累了經驗,同時也使我們轉變觀念,拓展了市場並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