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關於安全方面需檢測什麼
Ⅰ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
然後呢?沒了?
Ⅱ 冶金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 冶金企業安全教育需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規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冶金企業安全標准化考評辦法(試行)及安全管理煉鐵煉鋼考評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08〕2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標准(軋鋼)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0〕172號)
《總局關於印發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標准(焦化)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1〕11號)
《總局關於印發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標准(燒結球團)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1〕12號)
《總局關於印發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標准(鐵合金)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1〕13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 2004〕2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26號令)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深入開展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1〕18號)
《全國工貿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辦法》(待發)
主要法律法規6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七十號)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9號)原國務院令第373號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主要部門規章17個: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3號)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6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17號 )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第21號)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23號)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26號令)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27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令30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令第36號 )
《冶金企業安全標准化考評辦法(試行)》(安監總管一〔2008〕23號)
《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協調字[2004]56號)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
(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
《關於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環保部令第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質檢總局令第92號)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國標行標26個:
《安全色》(GB2893)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
《固定式鋼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准》(GB4792)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
《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准》(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准》GB18218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建築採光設計標准》(GB/T50033)
《建築照明設計標准》(GB50034)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GBZ1)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
(GBZ2.2)
《軋鋼安全規程》(AQ2003)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范》
(AQ3035)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AQ/T9002)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AQ/T9006)
Ⅲ 冶金行業各種鋼鐵和原材料需要檢測哪些元素
冶金行業的原材料 主要包括 礦石 精礦粉 煤 焦炭 石灰石 白雲石 皂土 合金內。。。
礦石 精礦粉容 主要分析 全鐵 亞鐵 硅 硫
煤 主要是工業分析 膠質層最大厚度 粘結指數 硫
焦炭 也是工業分析 硫 耐磨指數 抗碎強度
白雲石 石灰石 主要是 ca mg
皂土是 膨脹度 吸藍量 鋁 鎂
合金就是 合金的主要成分和鐵
鋼鐵檢驗 主要指標就是 c si mn p s 可能還有鋁 鈦 等合金指標
在就還有 n o
Ⅳ 冶金安全生產中存在哪些隱患,有哪些措施
冶煉不同的金屬存在不同的安全隱患,火法和濕法差別也很大,你要說清楚。通用的應該是有毒有害氣體,預防措施大多戴防毒口罩,還要針對不同的氣體安裝濃度分析儀。
Ⅳ 關於冶金鋼鐵化驗分析安全方面的總結
看來你是一名化驗員了。如果在工作中沒有發生過安全事故。總結中就寫如何認真內執行操作規程,在師傅的容傳幫帶下,完成各項分析。怎麼乾的就怎麼寫。如有小事故發生,就要寫發生事故的原因,承擔責任,制定出改正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再次發生。
Ⅵ 冶金行業職業危害防治具體措施,請幫忙!!急用!!!
冶金行業職業有害因素是什麼,要進行辨識;
作業場所、車間空氣中這些有害因素物質濃度是多少要檢測;
檢測的數據是否對人員有傷害,要進行評估;
如何預防職業危害,才制定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制度、職業危害安全設施設計、操作規程修訂......等等;
還有員工職業危害培訓;
所以,不好急的,給你一些資料(僅供參考)。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兩個版本
版本一:
一、促進高水平的職業安全衛生是企業的責任,企業所有成員必須通過確保將職業安全衛生納入企業議程的優先事項,以及通過建立和維護企業安全衛生文化,為實現這一目標做出貢獻。
二、企業安全衛生文化,是指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的權利受到各層面尊重的文化,僱主和工人通過一個界定權利、責任和義務的體制積極地參與,以確保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且預防原則被列為最優先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的不斷改善,應以系統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式予以推動,包括根據1981 年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與衛生公約》(第155 號公約)第二章的原則制定企業政策。
四、各部門應該
• 作為優先事項,並確保執行其規定,以作為一種手段系統性地改善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績效。
• 確保採取持續的行動以建立和加強企業安全衛生的文化。
• 確保通過一個妥當適度的安全衛生標准實施體制,包括一個強大和有效的勞動監察體制,保護工人的職業安全與衛生。
五、僱主應確保
• 將預防工作作為其活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為職業安全衛生的高標准與良好的業務績效相輔相成。
• 以有效的方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以便改善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
• 就有關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所採取的所有措施咨詢工人及其代表的意見,為他們提供培訓,向他們通報情況並讓他們積極參與。
六、申明工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的權利,工人應該就安全衛生事宜接受咨詢,並應該:
• 遵循包括有關個人防護裝備如何使用在內的安全衛生指南和程序,
• 參加有關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提高意識的活動,
• 在有關其安全衛生的各項措施方面與其僱主合作。
版本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Ⅶ 冶金企業安全預評價需提供哪些材料
冶金企業安全預評價需提供的資料
1建設項目綜合性資料
1.1 建設單位概況
1.2 建設項目概專況
1.3 建設工程總平面屬圖
1.4 建設項目與周邊環境關系位置圖(標明距離;及周邊環境情況介紹)
1.5 建設項目工藝流程及物料平衡圖
1.6 氣象條件
2 建設項目設計依據
2.1 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文件
2.2 建設項目設計依據的地質、水文資料
2.3 建設項目設計依據的其它有關安全資料
3 建設項目設計文件
3.1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文
3.2 改建、擴建項目相關的其它設計文件
4 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物料資料
4.1 生產工藝中的工藝過程描述與說明(包括生產投用量、產量、工藝參數范圍等)
4.2 生產工藝中的安全系統描述與說明
4.3 生產系統中主要設施、設備和工藝數據表
4.4 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其它物料資料(註:危險化學品的MSDS,包括原料、中間 產品、副產物、產品)
5 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 6 安全專項投資估算
7 歷史性監測數據和資料(同類項目、裝置的粉塵、雜訊、高溫等檢測報告)
8 其它可用於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資料
Ⅷ 冶金企業安全交底內容
安全技術交底的相關內容及要求
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編制工作,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完成,要在新開項目開工前報送本部門負責人審核、項目總工批准實施。被批准後的安全技術交底方案,由項目總施工長或施工員組織並主持對施工作業班組進行交底。交底會必須事先通知技術、質量安全人員參加。大的新開施工項目施工前交底項目總工、總施工長等必須參加(具體由項目總工確定)。安全技術交底是由技術人員對施工員、施工作業班組人員的交底。為此,施工員對安全技術交底的執行結果負責。技術、質量安全人員負責監督,對實施過程式控制制負責。如果出現問題施工員、技術員、質量安全人員要及時發現,果斷處置。因不能很好執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施工員、施工作業班組及相關管理人員,視損失程度將分別責任予以承擔。在施工過程中,項目部專職質量安全人員對其違章作業、不執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有權做停工罰款處理,以減輕後果和影響。
1.交底的具體要求:
(1)逐級交底制度,由總承包向分包單位、分包單位工程項目的技術人員向施工班組長、施工班組長向作業人員分別進行交底;
(2)交底必須具體、明確、針對性強;
(3)技術交底的內容應針對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給作業人員帶來的潛在危險因素和存在的問題;
(4)應優先採用新的安全技術措施;
(5)交接底應當書面形式。
2.技術交底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和分部分項工程的概況;
(2)工程項目和分部分項工程的危險部位;
(3)針對危險部位採取的具體預防措施;
(4)作業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5)作業人員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范和規程;
(6)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採取的措施和發生事故後應及時採取的躲避和急救措施。
3.每天作業前,各施工班組長應當針對當天的工作任務、作業條件和作業環境,就作業要求和施工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向具體作業人員進行交底,並將參加交底的人員名單和交底內容記錄在班組活動記錄中。
4.各工種的安全技術交底一般與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同步進行。對施工工藝復雜、施工難度較大或作業條件危險的,應當單獨進行各工種的安全技術交底。
5.雙方在安全技術交底上簽字確認,主要是防止走過場,並有利於各自責任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