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冶金集團訴訟撤訴
㈠ 起訴以後可以撤訴嗎
根據2015年最新公布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民事案件撤訴後不一定可以再次提起訴訟,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1、如果是一審判決前撤訴的,可以再次起訴;
2、如果是二審時撤回一、二審的訴訟請求,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3、如果在再審階段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撤訴,撤訴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
㈡ 撤訴的案子可以再起訴嗎
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撤訴後再次起訴的情況是不同的。
1、民事訴訟中
(1)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高院解釋)
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訴案件:第188條: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上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於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3、行政訴訟中:(高院解釋
(1),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民訴中撤訴後再起訴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訴中和行政訴訟中一般不受理。不過,要記住三大訴訟法各有一個例外。
㈢ 起訴後怎麼撤訴
公民或者法人有起訴的權力,也有不起訴或者起訴後撤訴的權力。如果公民或者法人已經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原告想撤訴,就可以向法院提交民事撤訴狀,也稱民事撤訴申請書。
拓展資料:
申請撤訴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不得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常進行。
2、申請撤訴必須自願。除自己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脅迫的方式,迫使原告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撤訴在程序上必須是由有權撤訴人提出,必須是在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4、撤訴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如果只是撤銷部分訴訟請求,或者原告在撤銷了全部訴訟請求的同時,又提出了新的訴訟請求,或請求人民法院批准和執行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內容的,不能視為撤訴。
5、撤訴應當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書。
6、撤訴必須經法院作出裁定。裁定除雙方當事人在場,可用口頭裁定,記入筆錄外,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宜。
參考資料:網路 撤訴
㈣ 請教法律專家:撤訴後重新起訴的案件財產保全問題
撤訴後原保全裁定應予以撤銷,未解封查封的財產在程序上有問題,但這是法院的問題。就重新起訴的當事人來說,重新起訴後申請財產保全,仍應重新交費,重新提供擔保,法院在解除原查封裁定後,再對保全的財產進行查封。原保全的財產是基於前面起訴的案件進行的查封,不是本訴查封的財產,如不重新申請保全,今後在財產處置時,是不能處置其他案件查封的財產的。
㈤ 行政訴訟中原告可以撤訴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有兩種情況: 一是原告在行政機關未撤銷、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申請撤訴。 二是原告在行政機關撤銷、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兩種申請都須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許撤訴的原則,主要有三點: 1.原告撤訴是否損害國家、社會利益或他人權益; 2.案件撤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撤訴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實意志,有沒有外力強迫或不正當干預的因素影響。
㈥ 收到傳票後可以撤訴嗎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對於民事案件原告收到開庭傳票後是可以撤回起訴的。對於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㈦ 二審中能撤回起訴嗎
一、二審當事人和解可以在二審判決作出之前撤回起訴。
二、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撤回起訴是原告由於某種原因取消了訴訟,以後還可以就原告的事由再行起訴.上訴是第一審結束後,當事人不服在規定的時間內再行上訴的權利,一般在15天以內,如果放棄上訴權,表示對法院的判決沒有異議,法院就可以執行了。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准許撤訴的,應當一並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㈧ 我之前合作的那個公司拖欠尾款的訴訟,現在對方要求撤訴,有幾個問題
你之前合作的那個公司拖欠尾款的訴訟,現在對方要求撤訴,那麼問題就是需要對方把尾款結清,只有把尾款結清了才可以去撤銷訴訟,否則的話你把訴訟撤銷的話還是不給錢,將來還是有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