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業淘汰落後產能文件
❶ 如何淘汰鋼鐵行業中產能落後的企業
河北省是淘汰鋼鐵產能最多的省份,他們的做法可以借鑒:2017年,河北將堅持「去」字為先、鋼鐵為重,嚴格執行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和標准,強化政策引導,嚴格排查核驗,決不違規新增1噸鋼鐵,年內壓減煉鋼產能1562萬噸、煉鐵1624萬噸,完成4家「僵屍企業」出清;加快廊坊、保定、張家口鋼鐵產能全部退出和承德、秦皇島鋼鐵產能部分退出。
同時,河北加快其他行業去產能工作,2017年將壓減煤炭產能742萬噸、水泥110萬噸、平板玻璃500萬重量箱。
根據河北省政府工作報告,2016年,河北共壓減煉鋼產能1624萬噸、煉鐵1761萬噸、水泥286萬噸、平板玻璃2189萬重量箱,退出煤礦54處、壓減煤炭產能1400萬噸,均超額完成國家下達任務。
❷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的背景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節能減排,現就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通知如下:
❸ 工信部公告18個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18個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是哪些企業
http://money.163.com/10/0808/21/6DJIQ0C000253B0H.html
❹ 國務院的通知屬於行政法規嗎如《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的通知不屬於行政法規!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對象告知或轉達有關事項或文件,讓對象知道或執行的公文。
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是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做好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指導性公文,不是行政法規!
❺ 企業淘汰落後產能應如何下發通知由哪個部門下達
應由市政府的淘汰落後產能工作部門下發通知給全市有關聯的各行各業的企業,以通知文件下達。
❻ 九大行業淘汰落後產能
只是為了抄節省資源就太單一襲了,關閉的企業中還包括了同一產業爭相模仿的企業,還有就是面臨日新月異的社會還盲目的生產,大企業面臨危機,一些小企業面臨的就是破產最終不但還不清債務還給國庫構成危害,剩下的大企業如不是社會需要此產品的生產而是自己一味的提高產量規模不是老闆錢太多就是私用不成?而小於N的只是個未知數,當然要符合社會需求和資源成本,現在的企業都放心好了,想要利潤的老闆比入不敷出的多得多,就怕遇到金融危機不是國內是來自國外,那就不用國家淘汰自己就宣告破產了。
❼ 鋼鐵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實現了嗎
處於病態的中鋼鋼鐵行業由於極度的擴張造成嚴重的產能過剩,各個鋼鐵企業為了維持生產拚命爭搶訂單,相互壓價相互拼成本,成為一個巨大的虧損群體和罕見的全行業虧損行業。在這個環境下即使是最先進的鋼鐵廠也難以尋找世外桃源和香格里拉,業績不佳卻能夠股價大漲是不可想像的,也不符合經濟規律。價格的水平取決於供需關系的平衡,鋼鐵產品作為一個普通的商品,也不例外遵循這一規律。目前,我國鋼鐵經過多年的高盈利期,誘導了這個行業的無序過度膨脹,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都投資涉足鋼鐵廠建設,造成了目前實際上超過十億噸的產能。隨著以房地產為代表的基建規模的大幅度壓縮和基礎建設投資強度的降低,以及國有企業投資慾望的萎縮,民營企業迴流資金的加強,外資企業撤資的加快,鋼鐵需求不再大幅增加。這必然造成了嚴重的過剩,鋼鐵廠為了維持基本的合同量,就相互搏殺,降低價格,使得熱軋薄板低於2000元【含稅】,棒線材2000元左右盤整,這就是所謂的低於白菜家。這種局面將會持續相當一段時間,不會立即轉變,也不符合鋼鐵產業轉型升級的客觀環境。作為一個鋼鐵行業的從業者,經歷了輝煌到衰落的過程,真是感慨萬千。業內人士認為,這種局面如果國家不進行干預,將會長期下去。改變這一局面除了淘汰落後產能,拆除非法建設的產能,嚴懲保護小鋼鐵廠的地方官員,收回地方留成的鋼鐵企業創造的一切稅收,沒有其他辦法。亂世必用重典。
❽ 什麼是鋼鐵的淘汰落後產能
淘汰落後產能的法律依據
淘汰落後產能(裝備、工藝等)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
一、國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落後工藝、裝備和企業目錄的依據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3、《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4、《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二條 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5、《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二、淘汰落後能力的主要程序依據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採用禁止採用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轉讓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收轉讓者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採用禁止採用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3、《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三、其它
1、《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 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❾ 國務院關於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文件是哪個,有全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產業[2010]第111號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和《關於下達2010年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0]251號)要求,截至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將2010年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企業,並將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在當地媒體上進行了公告。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告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的基礎上,現將2010年煉鐵、煉鋼、焦炭、鐵合金、電石、電解鋁、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水泥、玻璃、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製革、印染和化纖等行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予以公告(見附件)。有關方面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列入名單企業的落後產能在2010年9月底前關停。
附件:2010年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❿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的附件:淘汰落後產能重點工作分工表
淘汰落後產能重點工作分工表 序號 工作任務 負責單位 參加單位 1 提出分行業的淘汰落後產能年度目標任務和實施方案,並分解落實到各省(區、市)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安全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 2 根據國家下達的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制定實施方案,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市、縣,落實到具體企業;將擬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 制定和完善落後產能界定標准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 4 加強投資項目審核管理,嚴格環評、土地和安全生產審批,防止新增落後產能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分別負責 5 支持優勢企業通過兼並、收購、重組落後產能企業淘汰落後產能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能源局 6 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加大對落後產能執行差別電價的力度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電監會、能源局 7 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能源局 8 落實和完善資源及環境保護稅費制度,強化稅收對節能減排的調控功能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能源局 9 加強環境保護監督性監測、減排核查和執法檢查 環境保護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10 加強對企業執行產品質量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 質檢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11 加強對企業執行產品能耗限額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12 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安全監管總局 13 提高落後產能企業和項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國土資源部 14 採取綜合性調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產品的市場需求 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相關部門 15 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區域限批」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能源局等分別負責 16 對未按規定期限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吊銷排污許可證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能源局分別負責 17 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後產能、被地方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 工商總局 18 統籌支持各地區開展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和獎勵力度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19 指導、督促地方和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20 提高生產、技術、安全、能耗、環保、質量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水平,做好標准間的銜接,加強標准貫徹 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等分別負責 21 統籌安排技術改造資金,落實完善相關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對落後產能進行技術改造;對淘汰落後產能任務較重且完成較好的地區和企業,在安排技術改造資金、節能減排資金、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土地開發利用、融資支持等方面給予傾斜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能源局分別負責 22 支持積極淘汰落後產能企業的土地開發利用 國土資源部 23 向社會公告本地區年度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名單、落後工藝設備和淘汰時限,定期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24 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落後工藝設備、淘汰時限及總體進展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25 加強工作交流,宣傳、推廣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先進地區和先進企業的有效做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相關部門 26 對各地區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情況報告國務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 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電監會 27 對瞞報、謊報淘汰落後產能進展情況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區,依法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監察部 28 建立淘汰落後產能工作部際協調機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電監會、能源局 29 根據「十二五」規劃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後產能的目標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