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業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A. 冶金企業近年開展的4個專項整治是什麼
冶金企業近年開展的4個專項整治:
(金屬冶煉行業專項整治、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涉氨製冷企業專項整治和粉塵爆炸企業專項整治)
B. 江蘇省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全省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決定用三年時間在全省開展以治理環境污染和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重點是生產規模小、技術水平低、環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化工生產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經過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廣大企業的共同努力,各項目標任務已提前超額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計關閉化工生產企業4631家。為鞏固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成果,進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隱患,促進化工行業健康穩步有序發展,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意,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新一輪專項整治。現制訂如下工作方案: (二)嚴格項目准入門檻。按照化工行業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新建和改、擴建化工項目實施嚴格的行業准入管理,化工項目的核准(備案)由省轄市以上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區)一律不得審批化工項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資管理部門牽頭,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化工項目聯合會審制度,實行嚴格的環保和安全審查,具體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則:
1.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必須進入省級化工園區或經省轄市人民政府確認、環評文件經省環保廳批準的化工集中區,否則不予審批;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長期運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區內的新、改、擴建化工項目,不予審批。淮河流域地區新建化工項目的,必須事先徵得省環保廳同意。
2.新建化工項目投資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不含土地費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過環保、安全和能耗等評估。
3.依法嚴格限制在飲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區建設化工項目,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有毒氣體類項目,原則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氣生產裝置和生產點建設項目,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有毒氣體和涉及高危工藝的化工項目;禁止建設排放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和惡臭氣體的化工項目。
4.省級化工園區和化工集中區以外現有保留的化工生產企業,在符合產業政策和排污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許進行改善安全條件、治理事故隱患和提高環保水平的相關技術改造,但不得進行擴大生產規模、增加生產品種的擴能改造;且建設該類技術改造項目時,在項目環評審批前,必須事先徵得省環保廳同意。
5.新建危險化學品項目需經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設立劇毒化學品企業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進化工集中區整治和化工企業入園進區。各地對省級化工園區和經省轄市人民政府重新確認的化工集中區,要建立健全安全、環保管理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和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完善基礎配套條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新入區企業接管率達到100%;加強集中供熱中心建設,滿足集中供熱條件的化工集中區,集中供熱率要達到100%;化工集中區邊界與居住區之間設置不少於500米的綠化隔離帶。積極引導分散的化工生產企業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符合產業定位、通過區域環評且環境、安全基礎設施完善的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凡在主城區、居民集中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化工生產企業一律搬遷,不能搬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入園進區企業必須建設廢水預處理設施,並做到「清污分流、一企兩管」,危險廢棄物全部安全處置。各地可根據城市發展要求,出台相關鼓勵政策,加快主城區的化工生產企業搬遷退城、入園進區。對位於城市中心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限期搬遷,並確保搬遷安全。
(四)強化化工點源污染治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環保標准要求,對全省化工行業重點排污企業實施工業廢水提標改造和深度處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企業一律停產整頓或關閉。太湖流域化工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江蘇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屬於雜環類農葯等行業的企業要執行環境保護部《關於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排放標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時間的公告》(2008年第28號)相關要求。
(五)提高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對化工行業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核定指標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由環保部門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和審核結果;鼓勵和推進化工企業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六)著力推進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現有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生產企業,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實現工藝過程的自動控制和溫度、壓力等主要參數指標的自動報警,有條件的要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生產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大型(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和高度危險的化工生產裝置要在實現自動控制的基礎上裝備緊急停車系統。劇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儲存區域要安裝液位、溫度、壓力超限報警設施、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火災報警系統;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必須設置緊急切斷裝置。
(七)建立化工行業長效管理機制。切實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基礎管理,認真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建立和完善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總結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經驗做法,加強標准規范的研究制(修)訂工作,完善政策法規,建立起化工行業長效管理、規范管理的運行機制。化工生產企業應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切實保障職工權益,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全員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將調整和充實全省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為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單位。各地也要進一步調整充實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確保正常運行。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深入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要根據「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化工生產企業的安全、環保主體責任,建立有目標、有任務、有考核、有獎懲的責任制,確保專項整治全覆蓋,不留死角,取得實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產企業關閉、搬遷和化工集中區建設等方面的鼓勵扶持政策。對現有化工生產企業就地關閉轉產非化工產品的,通過規費減免等方式給予適當獎勵;對重點化工生產企業的污染治理、提標改造和重大隱患整改、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等,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關閉企業的主要化工生產設備拆除、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原生產場址環境修復等給予適當資金支持;對主動實施關閉和搬遷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三)嚴格執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監察部門,對整治工作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隱瞞不報、不查、不整改的,要嚴肅處理。對縱容、包庇非法從事化工生產活動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從嚴追究責任。對違法違規審批化工項目的,要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對違法違規建設化工項目的要從重處罰。對在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四)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深入開展全省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引導幹部群眾和廣大企業不斷提高思想認識,正確理解開展專項整治與新形勢下調整振興化工產業的關系。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發動廣大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並監督專項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深入進行。
C. 冶金行業職業危害防治具體措施,請幫忙!!急用!!!
冶金行業職業有害因素是什麼,要進行辨識;
作業場所、車間空氣中這些有害因素物質濃度是多少要檢測;
檢測的數據是否對人員有傷害,要進行評估;
如何預防職業危害,才制定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制度、職業危害安全設施設計、操作規程修訂......等等;
還有員工職業危害培訓;
所以,不好急的,給你一些資料(僅供參考)。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兩個版本
版本一:
一、促進高水平的職業安全衛生是企業的責任,企業所有成員必須通過確保將職業安全衛生納入企業議程的優先事項,以及通過建立和維護企業安全衛生文化,為實現這一目標做出貢獻。
二、企業安全衛生文化,是指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的權利受到各層面尊重的文化,僱主和工人通過一個界定權利、責任和義務的體制積極地參與,以確保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且預防原則被列為最優先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的不斷改善,應以系統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式予以推動,包括根據1981 年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與衛生公約》(第155 號公約)第二章的原則制定企業政策。
四、各部門應該
• 作為優先事項,並確保執行其規定,以作為一種手段系統性地改善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績效。
• 確保採取持續的行動以建立和加強企業安全衛生的文化。
• 確保通過一個妥當適度的安全衛生標准實施體制,包括一個強大和有效的勞動監察體制,保護工人的職業安全與衛生。
五、僱主應確保
• 將預防工作作為其活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為職業安全衛生的高標准與良好的業務績效相輔相成。
• 以有效的方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以便改善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
• 就有關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所採取的所有措施咨詢工人及其代表的意見,為他們提供培訓,向他們通報情況並讓他們積極參與。
六、申明工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的權利,工人應該就安全衛生事宜接受咨詢,並應該:
• 遵循包括有關個人防護裝備如何使用在內的安全衛生指南和程序,
• 參加有關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提高意識的活動,
• 在有關其安全衛生的各項措施方面與其僱主合作。
版本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