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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低勘察投入

发布时间: 2021-01-09 13:11:08

① 矿业法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的保障

矿业法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的保障。一个国家矿业法的立法质量,是投资矿产勘查决策的重要判别标准。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并且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关的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有待修改完善之处,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运行奠定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基础。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矿业法,名称上有一些差异,有矿业法、矿产法、矿产资源法、资源法、采矿法、矿山法等。尽管各国的矿业法规的表述、内容、繁简等有差异,但在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规范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运行、保障探矿权人的利益等基本方面的思路和表述是类似的,其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障探矿权的安全

探矿权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的载体。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使探矿权增值,达到赢利的目的。如果探矿权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商业性矿产勘查就无法运作。1986年我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派遣,到澳大利亚BHP公司进修矿产勘查管理。有一次,BHP西澳大利亚州勘探公司的一个重要的金矿探矿权,由于该项目地质学家的失误,难以在规定时限,按时提交年度地质报告,致使该探矿权有被收回的可能。我问BHP西澳大利亚州勘探公司经理威廉姆斯博士(Dr.Cory Williams),假如这种情况真的发生了,该怎么办。这时,威廉姆斯博士举起他的左手,做手枪状,对准了自己的太阳穴。动作虽然有些夸张,但给我上了一堂终生难忘的培训课——探矿权的安全对于勘查公司是最重要的。

探矿权安全的重要性源自它的资产属性。在各国的矿业法中,多数国家的矿业权由探矿权和采矿权分设组成,少数国家只设矿业权,矿业权涵盖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法明确规定,探矿权视为物权,其适用于与不动产有关的诸法律的规定。探矿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衍生出来的他物权,或称用益物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有的国家对于不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也做了规定。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各州的矿业法规定,矿权为独立财产权,视为物权,并规定在1899年1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以前获得土地权的地主,拥有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后获得土地权的,地表5米以下的矿产资源属于联邦政府。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矿业法规定,探矿权构成一项独立财产权,属不动产权。巴西矿业法规定,矿权为不动产权,在1937年7月20日以前获得土地权并已发现矿产的,拥有地表以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泰国法律规定,民法、商法中的有关物权的规定适用于探矿权,如担保等。日本矿业法规定,矿权应视为物权,有关不动产的规定,均适用于矿权。

因此,矿业法的立法中,最重要的是保障探矿权的安全,就是要保障财产权的安全。确立探矿权的财产权地位,是保护探矿权安全最有效的法律条款。探矿权作为准物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财产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不动产权,适用于物权法管理的范畴。确立探矿权的财产权地位,意味着除非探矿权人自己放弃,或探矿权人未履行矿业法规定的义务,否则探矿权作为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绝对排他的。

探矿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采矿赢利。在探矿权和采矿权分设的法律条件下,必须确保探矿权人在找到矿床以后,取得采矿权。在法律上是Exclusive,即排他的、专有的、唯一的、独占的;而不是Priority,即优先权的意思。这两个法律词汇来不得半点含糊。这是矿业法对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最重要的保障。在已举办了7次的中国矿业国际研讨会会上,总有不同的公司反反复复地询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可见Exclusive的重要性。在很低的成功率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风险勘查资金找到经济矿床之后,必须有取得采矿权的可靠法律保障。当然,探矿权人在探明经济矿床以后,也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取得采矿权,如提供环境评价和治理报告。但应当明确的是,这只是行政许可。只有探矿权人才有权申请采矿权,而不是在若干采矿权申请人中享有“优先权”;由于暂时未达到行政审批的要求,不能剥夺探矿权人的探矿权。

探矿权可以被国家征用,正像土地使用权可以被国家征用一样,但它的物权性质不变。探矿权被国家征用和土地使用权被国家征用类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首先,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只有存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方可以征用探矿权人的探矿权。其次,要按照探矿权的市场价值,给予探矿权人充分赔偿,很多国家规定了赔偿的原则和方式,如“赔偿额为探矿权人以前勘查投入的3~5倍”。最后,对探矿权的征用和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易于取得探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是高风险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了对本国矿产资源的研究程度,一旦发现经济矿床,特别是具有竞争力的地区和世界级的经济矿床,将扩大税收基础和就业,推动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拉动社会经济的成长。大多数国家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为此设置了进入矿产勘查的低门槛,即易于取得探矿权。

1.普遍授予原则

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取得探矿权,没有资金条件、技术能力、行业资质的限制。如在西澳大利亚州,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交纳10澳元,填写申请表,注册姓名、地址、电话,保证遵守矿业法,便可取得从事矿产勘查开发的权力(Mines Rights),可以被授予探矿权。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的原则。排除自然人登记探矿权的行政规定,不符合法律表述。

2.早申请者优先原则

探矿权由国家向自然人、法人让渡,探矿权由自物权转为他物权,按国际惯例,实行“先来先得(first come first serve)”的原则,这使探矿权的取得方式极为简单。只要在电脑上查询,所申请的区块为空白区,即可立即登记取得探矿权。由于使用电脑系统查询登记,事实上已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况。选择“掌握实际资料多,研究程度比较深入的”和“勘查方案比较合理,投资少,预期效果好的”单位,择优予以登记的提法,不符合矿产勘查高风险的内在规律,并且难以实施。

3.低成本进入原则

不同国家对探矿权“租金”的称谓不一。如准入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土地使用费、租金等。总的说来,探矿权的准入成本很低。我国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仅交纳100元/年平方千米。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勘查租地,每块最小不得小于10平方千米,最大不大于200平方千米,租金为23澳元/年平方千米。另外,每块租地还要付580澳元申请费和5 000澳元环境保护保险费。

三、鼓励勘查投入,有利于探矿权的流转

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必须按矿业法规要求投入资金,开展勘查工作,以防圈而不探。出台的法规条款,体现了加快勘查的意图,有利于探矿权的流转。

1.最低投入

所有国家的矿业法都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或相似的要求,并随勘查的进展而增加。在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每年勘查的最低投入为300澳元/平方千米,每块勘查租地每年不少于20 000澳元。

2.最低投入逐年增加

随着勘查的进展,从地质物化探测量,到地表轻型山地工程,再到钻探、坑探工程,如果找矿有进展,勘查投入应当逐年增加。这也促使探矿权人只保留最有前景的探矿权区。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人第一年最低投入为2 000元/平方千米,第二年为5 000 元/平方千米,第三年为10 000 元/平方千米。

3.探矿权按比例逐步缩小

按地质找矿规律,草根勘查或预查的范围不应太小。随着勘查工作的进展,找矿靶区明确,找矿的范围应逐年缩小。有的国家的矿业法规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进入下一阶段或逐年交回一定比例的探矿权范围。

4.探矿权的豁免

对探矿权严格管理的同时,考虑到矿产勘查的内在规律,许多国家的矿业法规中都有探矿权的豁免(Exemption)制度。如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矿业法规定,由于地质情况和预想的相差很大,或由几块租地组成的勘查区投入不均匀,未能达到最低投入要求的,探矿权人就必须向政府部门报告,申请豁免。若申请豁免理由不充分,政府部门就将探矿权收回。

5.探矿权人提交地质报告

许多国家矿业法规规定,探矿权人有义务定期或在特定的工作阶段后,向政府部门提交探矿权区的矿产勘查地质报告。有年度报告、最终地质勘查报告、探矿权回收地质报告等。政府部门通过地质报告,确认探矿权人是否完成了最低投入的要求。在探矿权到期或灭失以后,可以向新的探矿权人提供资料,避免重复工作,降低矿产勘查的社会成本。

矿产勘查地质报告有严格规定的上交时限及报告章节内容样式。例如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规定,在探矿权满1年的60天内,提交年度矿产勘查地质报告。不按期提交报告,探矿权将被收回。要求报告探矿权区内所有的勘查活动,勘查费用的投入,找到或探明的资源量/储量和品位,以及勘查中对地面扰动的复原。要求非常详尽,如钻探一栏内,就要求报告钻探的类型、钻孔孔径、钻孔分布及坐标、钻孔方位孔斜和孔深、钻孔编录、化学分析和物理测试结果、测井资料、岩心保管情况等。

② 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1)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2 000元;

(2)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5 000元;

(3)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10 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③ 我国地质勘查投入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姚华军王文张润丽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

在传统地质工作管理体制下,我国地质工作实行的是统一的事业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没有划分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地质勘查队伍分别隶属于多个部门管理;国家对地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的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矿产勘查与矿业开发的上下游分离。地质勘查由国家财政投入,地勘单位生产的全部地质成果上交国家,由国家通过调拨的方式供矿山企业无偿使用。这种事企混合运行的管理模式,导致了矿产勘查的产业属性模糊,并使之游离于矿业越来越远,无法形成勘查开发的良性循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多年来地质工作积极探索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的地质工作新体制,积极探索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及相继出台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确立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框架,为矿产勘查投资多元化奠定了基础。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矿业权市场开始建立并日趋活跃,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多元化的格局正在形成。近年来我国地质勘查投入总体上呈缓慢增长,但投入结构不平衡,与新形势对地质工作的需要相比有效投入不足,其深层次原因是政府、企业各负其责的地质工作投入机制尚未建立。本文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我国地质勘查投入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结论和建议。

一、我国地勘投入的主要情况分析

1.地质勘查投入总量、投资来源及变化趋势分析

1989~2004年,我国实际投入地勘工作总费用总体呈增长趋势,从1989年的6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290亿元(主要是油气投入增长的影响)。尤其是近两年,由于受经济快速增长对能源、原材料需求的增长拉动影响,全国地勘投入以年均30多亿元幅度增长。

1989~2003年,我国地勘行业政府财政(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拨款地质勘查费总量也逐年增长,从1989年的33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近111亿元,但是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在不断下降,由1989年的1.17%降到2003年的0.45%(见表1和图1)。

表1地勘工作费用投入变化情况表单位:亿元

续表

资料来源:表中“财政支出”和“财政拨款地质勘查费总量”两栏数据来源于《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财政支出”来源于财政部《关于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4年“实际投入地勘工作总费用”数据来源于《中国矿情通报(2004年)》;其他数据来源于《地质矿产统计年报(1989~1998)》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1999~2003)》。

图1财政拨款地质勘查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图

从资金来源来看,2003年全国地勘行业地质勘查投入259.76亿元,其中国家地勘费投入9.85亿元(含矿产资源补偿费2.33亿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6.24亿元(含矿产资源补偿费1.85亿元);企事业单位投资243.01亿元,占地勘总投入的93.55%;其他资金0.66亿元。地勘投入中企事业投入的比例逐年上升,政府财政实际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比例逐渐下降(见表2)。

表2不同资金来源地质勘查投入表单位:千元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1999~2003)》。

综上所述,一是1989年到2004年,我国实际投入地勘工作总费用总体呈增长趋势。二是政府财政拨款地质勘查费总量逐年增长。三是政府财政拨款地质勘查费总量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不断下降,由1989年的1.09%减少到2003年的0.45%。四是政府财政拨款中投入实际地勘工作的费用比例逐年下降,2003年占政府财政拨款地质勘查费总量的22%(2003年实际投入地勘工作的财政拨款费用包括国拨地勘费9.8亿元、地方财政投入6.2亿元和地质调查经费8.6亿元,合计24.6亿元,占当年政府财政拨款地质勘查费总量111.43亿元的22%),政府财政拨款地质勘探费主要承担了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及扶持地勘单位企业化等改革成本和社会保障功能。五是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地勘总投入的比例不断上升,2003年占地勘总投入的比例为94%。

2.地质勘查投入结构及变化趋势分析

(1)地质勘查投入矿种结构分析。

油气勘查费用自1989年以来持续增长,1999年后增长趋势变缓,2004年增长迅速,达到254.06亿元。从地勘工作费用的专业结构来看,油气地勘工作费用占地勘工作总费用的比例逐年上升,2004年达到87.44%。油气勘查费用从1989年的24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254.06亿元,增长了11倍多。油气勘查费用的增长主要依靠好的机制,其勘查费用主要根据石油产量按吨提取并计入销售成本(见表3)。

表3地勘投入矿种结构情况表单位:万元

续表

资料来源:《地质矿产统计年报(1989~1998)》、《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1999~2003)》,1996~1998年3年统计资料中的统计口径与其他年份有差别,难以统一分析,因此未列入。

我国非油气(列入矿种的)矿产勘查投入1989~2003年大体在每年20亿元左右,1989~1995年非油气矿产勘查投入年均为19.7亿元,1999~2003年年均为17.5亿元。后一阶段比前一阶段投入年均减少2.2亿元。如果考虑到物价上涨、找矿难度增大等因素,非油气矿产勘查的投入呈相对减弱趋势。不能分矿种的地质工作投入包括基础地质工作、综合研究等无法明确是哪些矿种的地质工作投入,大部分是工作程度很低的地质工作。1989~1995年,不能分矿种的地质工作投入每年平均为23.2亿元;1999~2003年平均年投入18.3亿元,后一阶段比前一阶段投入年均减少约5亿元。反映了一些风险较大的前期地质工作投入减弱(见表4)。

表4非油气及前期地质工作投入情况表单位:万元

续表

资料来源:《地质矿产统计年报(1989~1998)》、《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1999~2003)》,1996~1998三年统计资料中的统计口径与其他年份有差别,难以统一分析,因此未列入。

*“修正值”部分1999年后包括地质调查投入经费。

从资金来源来看,非油气矿产勘查总投入中主要是企事业投入明显增加,2003年企事业投入到非油气矿产勘查资金占非油气矿产勘查总投资的51.7%;而国拨地勘费在逐年降低,由2000年的14亿元降到2003年的8亿元,占总投资比例从58.8%降到26.4%(见表5和图2)。

表5非油气地质勘查投入——按来源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地质矿产统计年报(1989~1998)》、《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1999~2003)》。

图2非油气地质勘查投入图——按来源

从地质勘查投入矿种分布看,2003年能源矿产、贵金属矿产和有色金属勘查投资强度比较高,能源矿产投入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贵金属和有色金属,三者的投入占了整个投入的77%(见表6和图3)。

表6非油气地质勘查投入表——按矿种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1999~2003)》。

图32003年非油气矿产勘查投入分布图

(2)地质勘查投入地区结构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从2001年开始,西部地区的地勘费总投入连续3年明显高于东、中部地区,到2003年西部地区地勘总投入为119.06亿元,较2002年增加24.73亿元,西部地区投资比重较2002年上升了26.22个百分点(见表7)。

表7分地区地质勘查投入表单位:千元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2000~2003)》。

(3)全国固体矿产勘查登记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

勘查项目基本情况:2003年度全国正在实施的固体矿产勘查登记项目8751个,比上年增加3.80%。全国勘查项目的登记总面积14.22万平方公里,比上年减少0.97%。东部地区勘查项目2354个,中部地区勘查项目2282个,西部地区勘查项目4115个。勘查项目登记面积位居全国前10名的省份为:云南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勘查项目位居前10位的矿种为:金矿、铅锌矿及多金属矿、铜矿、铁矿、煤矿、地热(215个)、铝土矿、锰矿和矿泉水。正在进行野外施工的8210个勘查项目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下合称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勘查项目2408个,占29.33%;内资企(事)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和其他(以下合称“社会资金”)投资的勘查项目5641个,占68.71%;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的勘查项目161个,占1.96%。

探矿权人的情况:全国8751个勘查项目为3188个探矿人所持有,比上年增加10.16%。其中内资企(事)业2399个,比上年增加21.22%;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29个,比上年增加70.59%;个人711个,比上年减少1.80%;其他机构49个,比上年减少71.84%。内资企(事)业中,国有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773个,比上年减少4.45%;私营企业269个,比上年增加69.18%;国内其他企业1357个,比上年增加34.22%。

勘查项目的投资情况:全国正在进行野外施工勘查项目8210个,勘查投资为278832.75万元,比上年增加40.82%。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9545.06万元,比上年增加7.12%;地方财政资金40450.84万元,比上年增加5.92%;内资企(事)业单位投资132553.62万元,比上年增加52.20%;港澳台商企业投资127.87万元,比上年减少86.47%;外商企业投资6161.71万元,比上年增加98.58%;个人投资23280.80万元,比上年增加142.29%;其他机构投资26712.86万元,比上年增加108.48%。

二、地勘投入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尽管地质勘查投入总量和政府财政投资地质勘查总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但远远满足不了新时期地质勘查的需求。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不足;由于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不完善,投资环境差,多元化资金投入固体矿产勘查的规模没有达到应有水平。因此,迫切需要深化改革,增加地质工作有效投入,扩大地质工作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问题表现如下。

1.地质勘查有效投入总体偏少,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地勘工作的需要

当前,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我国矿产资源潜力较大,由于地质勘查有效投入不足,矿产勘查工作程度总体还比较低。油气、煤炭资源探明率不足20%,我国西部地区和管辖海域还有一批勘探新区,东部老油气区深部还是勘探新领域。尤其是深水领域,国际上油气勘探已经深入到2000米水深以下,但我国还基本局限于200米以上浅海域。固体矿产勘探程度较低,矿产勘探空白区占到全国陆地面积的72%,固体矿产勘查仅对8万多处物化探异常中的1/3进行了查证,对20多万矿点、矿化点中的1/10进行了勘查评价。尤其是西部地区和大兴安岭地区,矿产勘探程度较低,绝大部分还是勘探空白区,还有大批物化探异常尚未查证。东部地区工作程度相对较高,但一般仅局限于地下500米以上,深部仍有巨大的找矿空间。矿产勘查工作程度低反映了两个不适应:一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地质工作在摸清资源家底,为国家进行与资源相关的重大战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方面不适应;二是在探明国内资源,缓解资源瓶颈方面不适应。

2.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投入不足

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与新形势相比明显不足,导致公益性地质工作规模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作用远没有到位。

我国基础地质调查数量、质量都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基础地质调查大多是20世纪70~80年代完成的,资料总体上比较陈旧,部分地区中小比例尺基础地质调查还存在空白,大比例尺基础地质调查薄弱,1:5万区域地质调查仅完成国土面积的20%,基础地质数据亟待更新。我国地质工作比较注重单一性的专业发展,缺乏跨学科的集聚和综合,降低了地质工作对资源、环境问题的综合解决能力。未能形成像美国的“地球探测计划”、澳大利亚的“国家四维地球动力学探测计划”及“玻璃地球”计划、加拿大的“岩石圈探测计划”等那样的大项目。我国区域基础地质工作基本都部署在岩石出露地区,对第四纪基础地质、地壳深部地质工作不重视。

海洋地质调查薄弱。我国300万平方公里海域的区域地质调查基本空白,总体水平落后发达国家30年以上,与周边争议国家相比也有明显差距。对争议海区缺乏翔实的地质资料数据,对资源赋存状况缺乏整体了解。

目前,国家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总体上仍以20年前的资料为依据,对地下水开发的监督管理缺乏完整系统的动态资料。近几十年来,我国环境地质调查严重滞后,调查精度较低,造成地质环境保护与改善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不能满足生态环境建设、城市(镇)化和现代农业的规划布局需求。我国至今尚没有开展系统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对北方的荒漠化和南方的石漠化缺乏系统的调查和防治对策研究。

由于找矿难度加大,勘查前期投入不足,矿产勘查的工作程度不高等多种原因,导致矿产勘查后备基地短缺,增大了勘查风险,造成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脱节,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观望,进而造成开发基地短缺。

3.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完善尚需要一个较长过程

1999年地勘队伍属地化后,国家资金大量退出矿产勘查领域,但市场资本没有大规模进入(主要是非油气矿产勘查),地质工作投资规模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由于我国矿业权市场还不完善,风险勘查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外商、个人和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我国国有矿山企业没有形成资源再生产补偿机制,导致矿山企业缺乏资源补充能力。大量民营资本、国外资本对矿产勘查市场深感兴趣,但由于勘查投资环境差、资源质量差、担心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不投入矿产勘查。因此,矿产勘查资本远没达到应有水平。尤其是非油气矿产勘查的投入呈相对减弱趋势,前期地质工作投入不足。考虑到我国老矿外围、深部、西部空白区等尚有很大找矿潜力,因此,目前非油气矿产勘查规模总体偏小,还有很大投资空间。矿业投资中开采、加工等下游产业过热,但矿产勘查尤其是固体矿产勘查等上游产业投资热情不高。

4.缺乏全国的统一规划,存在分散管理现象

目前,中央财政拨款开展的地质工作的管理是多头管理,缺乏统一部署,存在重复立项的现象。由于地质工作主要场所在野外,分散管理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在质量管理和成果管理方面也很不规范,使国家财政投入矿产勘查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5.原有地勘队伍规模过大,使得投入效益低下

我国庞大的地勘队伍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当前,地勘单位虽然大部分已实行了属地化管理,但是原有地勘队伍的庞大规模没有实质性改变,导致政府财政拨款地质勘探费实际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比例有限,投入效益低下。2003年,我国政府财政拨款地质勘探费总量约111亿元,而其实际投入地质工作的费用占政府财政拨款地质勘探费总量比例为22%(含国土资源大调查),财政拨款地质勘探费主要承担了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及扶持地勘单位企业化等改革成本和社会保障功能。

三、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我国正处于对矿产资源的旺盛需求期,但公益性地质工作规模不足,地位和作用没有发挥;商业性矿产勘查不活跃,矿产勘查资本远没达到应有水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缺乏商业性勘查活动的保障。因此,迫切需要深化改革,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加快发展,扩大地质工作规模和服务领域,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建议建立公益性地质工作以政府投入为主、商业性地质勘查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的多元投资机制。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并建立合理增长机制。中央财政要加大重大地质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地质重大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省级财政也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增加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入。

政府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积极发展矿业资本市场,改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依法保障矿产勘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实现地质勘查投资多元化。

作者简介

[1]姚华军,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2]王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3]张润丽,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实习研究员。

④ 懂法律的人帮下忙啊!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版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权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⑤ 地质勘查投入

1999~2009年我国地质勘查投入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是2005年以后呈现快速增长,投入屡创新高。2009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302.99亿元,较2008年增长20%,再创历史新高。其中,矿产勘查投入261.06亿元,同比增长15%。

由表6-5可见,从投入结构看,财政资金比例不断减少,社会资金投入比例不断增大。财政资金占地质勘查总投资的比例从1999年为60%,降低到2008年的36%,为1999年以来的最低,2009年略有增加,达到41%。截至2009年底,在财政资金投入中,中央财政占地质勘查总投资的比例不断降低(1999年为50%,2009年降低到14%);地方财政资金占地质勘查总投资的比例不断增加(1999年为12%,2009年增加到27%)。

地质勘查总投入稳定增长,财政资金投入超过社会资金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保持较高水平,地质勘查资源市场化配置效果不明显。总体上看,在经济运行宏观调控以财政政策为主要手段的条件下,地质勘查总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份额会随着财政政策调控力度的改变而变化,这种变化存在1~2年的滞后期,在地勘行业改革未发生本质改变之前,在资源保障成为经济发展瓶颈的条件下,这个趋势应该会保持。

表6-5 1999~2009年地质勘查投资变化分析表单位:%

注:数据来源于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1999~2008)、全国地质勘查成果通报(2009年)。

地质勘查机械岩心钻探工作量与地质勘查投入保持了一致的稳步上升趋势,2000~2009年地质勘查机械岩心钻探工作量呈稳定上升趋势。若从1950年以来的长周期看,1999年以来呈急速增长,创历史最高水平,从变化趋势看还有较大增长潜力。

⑥ 最低勘查投入的介绍

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是指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勘查的费用。

⑦ 探矿权年检勘查投入必须完成多少

探矿权的年检是按照年度检查的,最低勘查经费的投入是探矿权内投内入到勘查经费;容探矿权包括预查阶段(1年,预查结束转普查)、普查阶段(2年、可以延续2次,每次2年,可以申请保留1次,2年)、详查阶段(2年、可以延续1次、2年、可以申请保留1次,2年),关于最低勘查投入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是不一样,2005年以前,每平方公里每年的勘查费要求很低(普查阶段400元、详查阶段500元),2005年以后大幅提高了,很多地方都要求每平方公里2万元,有些地方要求详查阶段每平方公里10万元,完不成的一般要求整改和补充开展勘查工作,如果不整改的,可以不予年检,但是在探矿权申请保留期间,可以不年检。

⑧ 地质工作的投入产出及其特点

地质工作的投入产出大致经过3个阶段,如表7-1所示。

表7-1 地质工作投入产出阶段

从这3个阶段可以看出,第一次投入的是各种资金,包括地质勘探费、“两权”价款、地质大调查经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查部分、中央财政专项、地方财政专项、社会各方面对地质勘查的投入等,而产出的则是各种实物工作量。它是为了完成一定地质任务,在地质勘查过程中,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和地质目的,选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以实物计量单位表示的各种工程或工作的数量指标。它直观地反映使用某一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地质工作的实物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质工作的规模和进度,也是计算费用预算的基础。第二次投入是通过对各种实物工作量的观察、测试、实验等产出各种地质信息,包括矿产品位、岩石的组成等。但这些地质信息开始只是以各自的工程、手段为基础反映出来的,没有整体概念。于是又产生了第三次投入,即对已经取得的各种地质信息进行综合研究,得出评估的结论,产出地质报告。它是各种地质成果的总称。这种投入产出,在地质找矿的全过程中,要按几个大阶段重复进行,而每次进行过程中,地质技术水平起关键作用。

1.地质工作投入

我国从计划经济时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对地质工作的投入名目繁多,主要有下列6种:

(1)地质勘探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质勘探费是指国家预算科目中支出科目第四类(属于支出大类),其下分为两款,即第96款“地质勘探管理机构经费”和第97款“地质勘查经费”。在第97款下,又分为9个项目,即9个使用地质勘查经费的部门:①冶金(包括武警);②有色金属;③煤炭;④石油;⑤化工;⑥核工业;⑦建筑材料;⑧地质;⑨其他(主要是轻工业)。地质勘探费主要用于全国的地质勘查工作(省级和省级以下的财政,没有地质勘探费科目)。这里所指的地质勘查工作,在原地矿部包括各种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在其他部门是指矿产地质勘查或服务于矿产地质勘查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化探、遥感等工作。

地勘单位属地化之后,地质勘探费的功能发生一些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规定,原地质矿产部和各工业部门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均以1998年预算为基数(不含一次性补贴)保持不变。划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各地应在首先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将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企业)经费两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又规定,地质勘查单位在属地化、企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10%左右的勘查费转增国家资本金。

地勘单位属地化之后,国家预算支出中的地质勘探费作为第四类科目仍然存在,其中在国土资源部项下的地质勘查经费和地质事业费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地勘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按人头核定,公用经费按具体用途核定,不搞大平均。此外,还增设国土资源调查经费,按计划下达的项目分配,有项目则有,没有项目则无,但必须专款专用。

(2)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部分用于地质勘查的费用。它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进行分成,分别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在具体使用上,有的是作为补贴,与其他出资主体拼盘;有的是地方政府单独立项,工程劳务向地勘单位发包或直接委托。

(3)“两权”价款,即政府出资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之后,由政府收取的价款。有的通过“招拍挂”方式收取,有的是过去政府出资形成的,现在仍有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要有偿使用。“两权”价款收取之后,再用于地质找矿。

(4)中央和地方用于支持地质勘查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专项的名称是“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目的是“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长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地方财政支持地质工作的专项,在有些地方有,在有些地方则没有,但目的是共同的,即都是为了促进地方矿业的发展,而不是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同时,这种支持带有随意性,并不是地方财政固定的支出项目,支持数额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5)地质勘查基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的,主要是用来加强矿产勘查,降低商业风险,支持重点地区、重点矿种的地质找矿突破。

(6)地质勘探投资。这是出资主体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一种投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油气地质勘查仅靠中央财政拨付的地质勘探费,远远不能适应自身发展需要,于是经过中央财政的批准,可以从每吨(千立方米)出售的油气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勘查基金,用于油气的地质勘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油气地质勘探费则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同时,中央财政对商业性固体矿产勘查的投资开始退出,伴随而来的是多种出资主体开始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领域。其中有国有的矿山企业、国有企业集团,也有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形成多种投资主体。这种投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是正常的和必然的,是产业活动的形式之一。

2.地质工作产出

地质工作产出就是地质工作成果。地质工作的任务是运用地质科学理论和各种技术方法与手段,对客观地质体进行调查研究,经济有效地摸清地质情况和探明矿产资源。地质工作结束后,为社会提供的地质报告和地质资料就是地质工作成果。地质工作在一定阶段所获得的成果称阶段成果,勘探全面结束时所得的成果称为最终成果。地质成果的表达形式是地质报告。地质报告是对矿产资源、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书面总结,它是以地质项目为对象,按照地质设计进行工作,用文字、图件、表格等形式组成的地质资料。地质报告的提交,标志着地质项目的勘查工作按阶段或最终结束。

地质成果具体可以分为矿产储量成果,固体矿产成果,油气地质普查成果,区域地质调查成果,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成果,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学勘查成果,其他专项成果等。

(1)矿产储量成果。是指地质工作达到一定的工程控制和地质研究程度、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出的有利用价值的矿产储量。它是编制矿山开发方案,确定矿山建设规模和矿山计划,或进一步开展矿产勘查、制定国民经济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对于它的分类、分级,国家有专门规定。

(2)固体矿产成果。包括矿点、矿产地、成矿区带、成矿预测区、新发现的矿产地、取得重大新进展的勘查矿区及水源地、普查基地、详查基地等。对上述每一项地质成果,在统计上都有具体解释。

(3)油气地质普查成果。包括构造、圈闭、生油层、储油层、油气显示、油气显示井、工业油气流井、油气发现井、其他工业价值井等。每一项都有具体的计量单位和定性或定量要求。

(4)区域地质调查成果。包括正式出版图幅和非正式出版图幅,图幅中已知矿点、区调新发现矿点、圈定异常区、重沙异常、发现具有工业价值的矿产地等。

(5)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成果。包括区域水文地质图、水泉点、暗沙、地下热水点、地下泉水点、集中供水水源地、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矿泉水允许开采量、探采结合成井数、探采结合井出水量、探采结合井成井效益、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防氟调查等。

(6)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学勘查成果。包括物探异常、磁异常、重力异常、电法异常、放射性异常、化探异常等。在各种异常中还要分发现异常、检查异常、见矿异常,以及区域物化探成果图件。

(7)其他专项成果。它是针对用户需要而完成并汇交的地质成果,如主要服务于农业的多目标填图的地质成果等。

上述成果划分方式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规定的,现在还在沿用。它反映的都是某种实物形态的地质情况,没有货币量的换算,因而无法进行投入产出的对比。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已成为地质工作的主体。而商业性地质勘查,无论是出资者还是作业承包者,从事的都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求进行投入产出的比较,进而要求对产出进行货币换算和对比。在矿产勘查中,产出的成果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地质勘查阶段的矿业权。它是一种财产权,是用地质信息反映的可供人们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储量,经评估,有具体价值量。其他商业性地质工作对出资者和承包者也都有不同的价值量追求。出资者希望用尽量少的投入来完成预定的任务,而承包者则希望在完成预定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争取价款,并尽可能少地投入成本。

从地质勘查行业整体来看,能够独立对外服务的产品应当有三种:①反映矿产资源探明情况的矿产地质勘查报告;②反映专项地质信息的专业地质报告;③各项服务于地质调查工作的专业工程技术手段的工作量,同时它可以为行业外提供服务。

3.地质工作投入产出特点

地质工作是一项对客观地质体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从投入产出的过程来考察,它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行业运作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是地质找矿的特点,对设计地质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有重要参考价值。

(1)矿产勘查的生产周期比较长。一般从开始找矿到找到矿,完成普查、详查和勘探,再到提交最终地质成果,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而且在生产过程中充满着很大的风险,开始是自然风险,接着是市场的风险。这些风险对资金筹集影响甚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投入地质勘探费,承担了全部风险。国家投资的地质勘探费退出以后,原以为市场调节可以弥补资金缺口,但是因为风险大,资本不愿意进入,银行不愿意贷款,使整个地质找矿工作处于困境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不得不通过多种途径给予支持。在支持过程中,适逢矿产品涨价,导致矿业权升值,政府也感到有利可图,从而导致政府掌控矿业权。这个过程说明,始终没有把握好这个特点。

(2)矿产勘查的投入产出极为不均。在投入方面,开始用钱不多,但充满自然风险;伴随着资金增多,风险也越来越小;进入详查和勘探阶段,资金投入量很大,运行也比较稳定。在产出方面,由于周期长,产出在年度之间分布极为不均。好在探矿权成果能够随时变现,可以缓解产出不均的问题。即使如此,也常常出现要么没有产出,要么一旦产出数额就巨大的情况,且具有不确定性,给企业财务和资金管理带来很多困难。对这个特点,也缺乏应对措施。

(3)矿产勘查所动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在需要的时间上和地点上有很大的随机性,即便是地质设计已经确定的,在实施过程中也有随时变动的可能。这一点与其他工程和建筑设计有明显不同。这种随机性给矿产勘查所需技术手段的动用带来不少困难。如果这些技术手段的施工都是由经营矿业权的企业自身承担,即使这个企业同时开展多个地质找矿项目,也难以避免各个单项生产能力的多余和不足并存。计划经济时期的地质队就经常出现这种情况,以致有时为了完成技术手段的任务,不得不本末倒置,在地质设计上专门为技术手段的完成开绿灯。对这个特点,认识得也不充分。

(4)在矿产地质勘查中,地质技术具有核心作用。地质找矿是以地质事实为依据,以野外地质调查为主要方法,以地质图、表、文字为主要表达方式,以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为核心。在地质调查全过程中,地质技术水平具有特殊的作用。同时,地质找矿是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近及远、由已知到未知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其工作程序具有特殊意义,而掌控这个程序必须由地质技术业务作主导。

4.地质工作的配置方式

(1)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计划管理。

第一,计划的确定。首先制定地质调查规划,这个规划是在调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而年度地质调查计划则是根据地质调查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年度计划要点制定的。计划确定后,由国土资源部以计划方式下达给承担单位,有的也可以实行招标、投标,引进市场机制;计划的组织实施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

第二,计划的监督控制。计划的具体执行由承担单位负责,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其派出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控制。监控的主要内容是施工进度、项目质量、预算执行情况及任务的变动与调整。

第三,计划成果的验收和汇交。地质项目实施单位是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地调中心和发展研究中心是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地质调查资料包括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调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第四,地质调查成果的利用。这是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公益性地质工作良性循环的关键环节。公益性地质工作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成果只有通过利用,才能转化为社会效益。同时这是对成果本身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的一种检验。成果利用越好,社会效益越大;社会效益越大,财政就越愿意投资。这就是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

(2)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配置。

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配置主要是指商业性地质工作需要做什么,不需要做什么及需要做多少,不是由政府计划决定的,而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其中,商业性矿产勘查是由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要决定的,其他商业性地质工作是由各自的依附对象决定的。

市场配置矿产资源主要是通过两类市场传导,即矿产品市场和矿业权市场。前者是商品市场,后者是要素市场,两者相互依存。矿产品市场是矿业权市场发展的基础,而矿业权市场的发展水平又制约着矿产品市场的发展。

首先,矿产品市场的价格信号引导着矿业权资源的配置。社会对矿产品的需求直接来自最终消费者需求(包括生产性消费),需求拉动生产,而这些矿产品的生产又对矿业权这个要素形成直接的需求。市场上矿产品供求的不平衡会引起价格变动,这些价格信号会从生产过程传导到要素(矿业权)市场,引导要素资源的再配置,最终促使矿产品市场供求平衡。这就是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其次,矿业权市场对矿产品市场也有反作用。矿业权市场通过矿业权的配置影响着矿产品的数量和矿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价格形成。如果矿业权重新配置的过程存在障碍,包括矿业权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矿业权流动性不够畅通,则矿业权市场配置功能就会不健全,矿产品的生产数量就难以根据价格信号作出灵活调整,矿产品市场供求就不能达到平衡,进而影响矿业经济发展。

当前,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配置是积极的、正面的,必须肯定。不能一方面强调要深化地质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对市场调节所产生的结果又惊慌失措,把整个矿产勘查说成处于危机之中。该肯定的肯定,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解决。

(3)政府对地质工作的宏观调控。

在地质工作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作用是完全正确的,当前市场作用不是发挥得过头了,而是还很不够。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一方面市场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另一方面存在着市场调节不起作用的地方。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对地质工作配置作用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只有使两者合理结合,才能使地质工作产出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宏观调控要明确调控目标、调控手段和调控机制。宏观调控目标包括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国内矿产资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保证程度、国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效益、地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矿产资源的开发强度、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等,这些目标必须明确。

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包括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行政手段包括具体的政策和规定,以及计划和规划;法律手段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条例、细则。

宏观调控机制。经济手段的运用需要配以合理的机制,才能产生预期效果。当前政府对矿产勘查从财政上已经给予了很多支持,其中有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查的部分、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地质大调查中的资源评价等。但其运作的机制有的效果不好,如用财政补贴资金在矿产勘查中单独立项,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操作,构成了与社会资金不平等竞争,既阻碍了社会资金的进入,又引导了矿管部门追求权益,效果很不好,亟待改进。地质大调查形成的矿业权也有一个权益如何分配、机制如何引导的问题。

⑨ 我省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基本情况

国际上矿产资源勘查按一般的操作流程来划分,仅指战略选区、野外踏勘、靶区确定、靶区证实、确认矿床的存在等阶段,这和我国的预查、普查阶段的工作有一定的可比性。但在我国,通常所说的矿产资源勘查,则指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4个阶段的地质工作。

近年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地质勘查经费由2002年的1.2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9.51亿元(表),在公益性地质工作稳步推进的基础上,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迅速发展。黑龙江省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地勘费、地调经费、国家和省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社会资金,其中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共占总投入的96.1%,社会资金占3.9%,如表4-35、4-36所示。

表4-35 2002~2006年全省地质勘探费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单位:万元

(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2-2006)

表4-36 黑龙江省2000~2004年探矿运作资金投入单位:万元

(一)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的财政支出

2008年,黑龙江省共开展野外施工矿产勘查项目380个(预查76个,普查261个,详查28个,勘探15个),以普查、预查为主。

矿产资源勘查矿种以贵金属、有色金属铜铅锌钼和能源矿产煤炭为主。其中,能源矿产勘查54个(煤炭),黑色金属矿产勘查14个(铁13个、锰1个),有色金属矿产勘查126个(铜68个、铝1个、铅锌32个、镍2个、钨2个、钼20个、锑1个),贵金属矿产勘查170个(金167个、银2个、铂钯1个),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勘查10个(透辉石矿、磷钾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陶粒页岩矿、硼矿、蛇纹石饰面石材矿、石墨矿、膨润土矿、硅石矿、水泥用灰岩矿各1个),水气矿产勘查6个(地热4个、矿泉水2个)。

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达5105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4267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45万元、中央地勘基金638万元、中央财政补贴70万元、危机矿山找矿产资金2062万元、其他1452万元)占8%;省财政投入12644万元(属地化地勘费1015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10573万元、危机矿山找矿产资金706万元、其他350万元)占25%;社会资金投入34148万元(国有地勘单位投入6725万元,国内企业投入24423万元,个人投入1420万元,其他涉外企业投入146万元,其他1434万元)占67%。具体情况如图4-1、4-2所示。

图4-1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结构图

图4-2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渠道结构图

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如图4-3、4-4所示。在全省名类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中,能源矿产煤灰18070万元,占36%;黑色金属2134万元(铁2055万元、锰79万元),占4%;有色金属12281万元(铜5509万元、铝44万元、铅锌3662万元、镍79万元、钨97万元、钼2848万元、锑42万元),占24%;贵金属15495万元(金15210万元、银55万元、铂钯230万元),占30%;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属403万元(透辉石矿12万元、磷钾矿6万元、水泥用大理岩矿175万元、陶粒页岩矿77万元、硼矿73万元、蛇纹石饰面石材矿8万元、石墨矿38万元、膨润土矿5万元、硅石矿5万元、水泥用灰岩矿4万元),占1%;水气2676万元(地热2510万元、矿泉水166万元),占5%。

从图4-3、图4-4可以看出,黑龙江省2008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金投入方向主要为能源矿产和贵金属以及有色金属。能源矿产勘查主要投资于煤炭,共投资18070万元,其中社会资金投入14209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中央财政4267万元(主要为危机矿山找矿资金)、省财政2281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贵金属矿产勘查主要投资于岩金矿,共投资15495万元,其中社会资金投入8566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4062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财政投入2582万元(主要为危机矿山找矿资金和中央地勘基金);有色金属矿勘查主要投资于铜、铅锌、钼矿,共投资铜矿5509万元、铅锌3662万元、钼矿2848万元,其中铜矿投入社会资金4171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1338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铅锌矿投入社会资金2800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862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钼矿投入社会资金2319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529万元(主要为属地化地勘费)。

图4-3 2008年黑龙江省各类矿产投入勘查资金结构图

图4-4 2008年黑龙江省各类矿种勘查资金结构图

380个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属地化地勘单位承担217个,占57%;中央直属地勘单位承担29个,占8%;其他地勘单位承担134个,占35%。具体情况如图4-5所示。

图4-5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承担单位结构图

51059万元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资金分配:属地化地勘单位39133万元,占77%;中央直属地勘单位1592万元,占3%;其他地勘单位10334万元,占20%。具体情况如图4-6所示。

图4-6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资金分配结构图

相比2006、2007年,矿产勘查项目数量连续2年明显增加,2007年比2006年增加项目120个(增幅37%),2008年比2007年增加项目52个(增幅14%),从预查-勘探项目均有增加,普查项目增幅明显。具体情况如图4-7所示。

相比2006年、2007年,矿产勘查资金投入总额连续2年大幅度增长,2007年比2006年增长9189万元(增长27%),2008年比2007年增长16716万元(增长33%)。其中社会资金投入连续年明显上升,2007年比2006年增长7457万元(增长38%),2008年比2007年增长14669万元(增长43%),社会资金投入增长幅度以国内企业增幅最大,其次因有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增幅也较大;省财政资金投入2008年比2007年增长4627万元(增长37%)。具体情况如4-8所示。

相比2006年、2007年,矿产勘查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亦连续2年明显增加,如图4-9所示。钻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74628米(增加31%),2008年比2007年增加109795米(增加32%);坑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3512米(增加56%),2008年比2007年增加5602米(增加47%);槽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19万立方米(增加25%),2008年比2007年增加22万立方米(增加23%);浅井近两年略有增加。

图4-7 2006~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个数对比图

图4-8 2006~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对比图

图4-9 2006~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对比图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在矿产资源勘查上,连续3年勘查项目数量明显增多,勘查投入资金大幅度增长,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明显增加,表现了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强劲发展与继续增强的态势,大大加强了全省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勘查找矿力度。省财政资金投入大幅度提高,体现了省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找矿工作的大力支持;社会资金投入明显上升,表明黑龙江省基础地质工作的作用得到了发挥,拉动了矿产资源勘查市场进一步活跃。从承担勘查项目数量、获得勘查资金数量以及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分析上,可以看出,属地化国有地勘单位仍然是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主力军。

⑩ 一个建筑项目设计勘察费为50万元的,大概需要多少的工程费投入

各阶段工作量比例用于衡量设计项目在分阶段时各阶段的费用额度。因为根专据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得出的设计属费是项目在设计阶段中的全部费用,而大多数的项目一般都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建筑工程等行业还有方案设计阶段),如果发包方将项目分阶段发包,那么每个阶段各占计算设计费的多少,就需要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各阶段工作量比例来分摊。例如,在建筑工程中某家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发包方没有继续委托该家设计单位做后续设计,那这家设计单位就只能得到根据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对应的费用,也就是方案设计费=整个项目设计费×工作量比例;如果项目的设计都交给同一家设计单位完成,那么各阶段工作量比例就作为作为按进度支付设计费的分摊比例,比如,在建筑工程中完成了方案设计,就按方案设计的工作量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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