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被关停应得到哪些赔偿
A. 政府关停企业补偿案例
河北水泥企业关停案:案件胜诉,拿到补偿款
韩先生自90年代开始在河北经营水泥企业,依法办理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手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营利能力稳定。2017年4月,当地开发区管委会对韩先生公司做出《关停决定》,称根据中央淘汰落后产能行业督查组的通知,韩先生企业新上粉磨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且物料堆放不符合环保要求,属于关停范围。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实施关停。当月,韩先生企业被强制关停。
2、江西砖厂关停案,巧用行政诉讼争取满意补偿
2005年,江西的林先生与朋友合伙开办了一家砖厂,主要进行页岩空心砖制造、销售,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年3月,因采矿许可证期限即将届满,林先生提交了《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并变更矿区范围的报告》,经过层层审批,区政府于2013年5月作出批示:“此处为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建设范围,请有关部门论证后依法处理。”
此后,林先生的申请迟迟批不下来,而各部门的执法行为却接踵而至。2013年7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通知,要求包括林先生砖厂在内的几家矿山企业停止一切采矿行为,不得持过期证非法开采。2014年初,市国土资源局注销林先生的采矿许可证。2014年9月,林先生砖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市安监局对其作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60天内补办好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2014年12月,市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认为林先生的砖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该局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同月,区政府作出《生态地区内空心砖厂依法退出的通知》明确了包括林先生在内的几家页岩空心砖厂为退出企业,并要求其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主动关停,2015年2月1日前主动退出。对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并奖励,对未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将依法依程序予以强制关停。因相应补助奖励过低,林先生并未与区政府签订协议。
3、煤矿因政策被关停,不仅可以要补偿,更能要赔偿
2011年,胡某在山西某市成立了一家年产15万吨煤的煤矿,依法取得所有采矿许可,安全生产等经营审批手续。
2015年,该市根
B. 煤矿被政府强制关闭,请问该获得怎样的赔偿谢谢!
根据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源人单位被责令关闭的,劳动合同法终止,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齐。
C. 煤矿被政策性关闭职工该得到什么补偿偿
1、偿还拖欠复的各类工资津贴福利,制以及劳保待遇,另外别忘了还有需要缴纳各种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一直缴纳到你们关闭期),如果未缴纳,必须补缴,这是国家规定强制性缴纳的,也是个人的权益。
2、根据你在矿工龄,每满1年补偿1个月在岗工资,也就是如果截止今年(最后一年不满一年也按照1年算)你已经干了10年,则一次性补偿10个月工资给你。这个是硬性规定,没有商量的余地。
3、根据当地政策,一次性补偿遣散费(含搬家费、误工费等等),这个额度需当地遣散机构确定,一般按照人头定,5000-2万幅度。
4、具体请咨询当地煤管局及劳动保障部门。
D. 我是煤矿工人,工龄8年,现在企业宣布破产,应得到什么赔偿
按相关法律规定复,企业制破产,员工的工龄赔偿应该是指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来进行计算,具体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 国家关停企业补偿标准
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国家关停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国家关停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国家关停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国家关停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国家关停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国家关停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国家关停企业当中,一般中小国家关停企业和私营国家关停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
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F. 国有企业被政府关停,职工应得到何种安置补偿
应当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回散的,劳答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G. 企业停产员工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公司停产乔迁,员工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限定得到相应的赔偿金。rn法律依据:rn《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工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rn(一)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r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rn(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r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r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r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时限的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r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r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限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再次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要求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r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r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rn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rn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rn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H. 关于关停企业的赔偿问题
可以找单位协商要求结清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煤炭企业被关停应得到哪些赔偿扩展阅读:
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
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I. 煤矿被环保关停没有补偿怎么办
煤矿因政策被关停,不仅可以要补偿,更能要赔偿
【导读】
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此意见一经面世,各地纷纷加快了煤矿行业的关闭退出工作,对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与瓦斯等灾害问题突出的煤矿,或是进行了关闭,或是进行了重组,此举极大加强了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然而实践中,总有一些地方为执行命令,违法关停煤矿,弃企业多年合法利益而不顾。那么对于此类“因政策被关停的企业”,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又该怎么进行维权呢?
【案情简介】
2011年,胡某在山西某市成立了一家年产15万吨煤的煤矿,依法取得所有采矿许可,安全生产等经营审批手续。
2015年,该市根据上述《意见》及省里制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制订了本区域内的“关停煤矿名单”,胡某的煤矿,便在其中。
2016年9月,市关停名册正式获省里批准。胡某所在的县,在未制作任何关停决定的前提下,派了一群不愿表明身份的人员,强行将胡某的煤矿井口进行了水泥浇筑,封闭了矿区。
后来,胡某多次想与县里领导协商关停补偿事宜,谁成想,县里领导不但不见,还矢口否认封闭行为非自己所为,对于补偿的事更是只字不提。胡某机关内部朋友透露给他消息说,关你煤矿是省里面批的,这是国家政策,你跟谁说都没用,认了吧。
【律师分析】
胡某的煤矿被关停是典型的“政策关停”类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矿产行业及禁养类企业,但不论是针对哪一行业,政策性关停案件,都存在以下共同点:
1.政策关停类案件,各地会依据政策文件制订相对应的关停实施方案。
相关政策出台以后,各省、市都会作出对应的实施方案,并据此方案实施具体的关停工作。该方案通常会对关停工作所涉及的诸多方面进行说明,其中包括行政机关职权的划分,关停的标准,关停的程序,关停的补偿问题等都会做出相关的规定。这些实施方案,也是该类案件中,企业维权的主要依据。就本案来说,胡某矿区关停,确如其机关朋友所述,关停名册实为市里拟定,省里审批。
2.政策性关停企业,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行政机关对企业前行政许可的撤销性行为。
在政策性关停的案件中,企业一般不存在违法行为,通常只是因为政策变更等原因而被动关停。我们认为,在企业并无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因政策性原因而对其进行关闭,此种情况下的关停行为,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行政机关对企业前行政许可的撤回,包括采矿、生产、排污等许可。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所以,此类被关停的企业, 企业均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维权方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胡某作为合法企业,县政府违法关停的行为,已侵害胡某合法权益,以先行取证,后提赔偿诉讼为主要办案思路。
1.将市、县两级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提高一审法院层级。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取证工作,我们得知不论该省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还是工作方案,均明确县政府为此次胡某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虽然县里没有对胡某作出书面的关闭决定,但根据不明人员所实施的强制关闭煤矿的行政事实行为,我们认为,县政府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此外,市政府虽作出包括胡某在内的具体关停名册,但该制作行为是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市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的行为,也未对胡某作出实质性的关停行政行为,因此,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之所以将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是为了提高一审的审批层级,如案件 需要上诉或再审,能确保更优质的法律裁判结果。
2.县政府的关停行为,程序违法。剥夺了胡某陈述申辩的权利,侵犯了胡某的财产权。
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的规定,县政府想有关停胡某煤矿,就必须依法作出关停决定。而在关停决定作出前,县政府还应先催告胡某自行履行关停义务,胡某收到此催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只有经催告,胡某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县政府才能强制执行关停。本案中,县政府未先行催告,也未作出关停决定,直接派人关停胡某煤矿的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其次,在政策性关停类案件中,为了保护被关停企业的合法权利,各省制定的详细工作方案中,都会制订相应的补偿程序条款。其补偿程序一般规定为“先作出关闭决定,再签订关闭协议,然后具体实施关停行为”,即,企业未签补偿协议,就不能直接实施关停,这样的关停程序不仅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等法律规定,还能在事实上保护被关停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县政府为了落实市政府的关停工作,未履行上述任何关停程序,直接关停矿区的行为,不仅有违政策初衷,更侵犯企业权益。
因此,县政府未作出关闭决定,未进行催告,直接关停企业,剥夺了胡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又因其未与胡某按关停程序签订关闭协议,并进行补偿,而直接强行封矿,侵犯了胡某的财产权。
3.县政府强行关停胡某煤矿,由此造成胡某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胡某煤矿关停本身属于政策类关停,关停前双方如就补偿事宜进行合理协商,便可和平处理关停事宜。然而,县政府以强行关停的方式封闭胡某矿区,不仅行为严重违法,还造成了胡某严重的财产损失。鉴于此,我们建议胡某,不再依据政策性补偿的标准认定损失金额,而是就县政府的违法关停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对胡某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通过提交评估报告书等方式,直接证明此次违法关停行为造成胡某损害的范围,最后,该项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胡某获得的赔偿金额远超按政策补偿标准所能得到的补偿金额。
综上,在政策性关停类案件中,企业可以记住一点,此次政策关停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自己前许可行为的撤销性行为,自身的合法信赖利益在关停过程中应当受到保护,关停前应当受有补偿。此外,如果关停过程中,行政机关妄图以非法手段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那么企业可就该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此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权益。
J. 国家关闭私人煤矿,煤矿职工应得到哪些经济补偿
给员工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