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区域能源
Ⅰ 什么是分布式能源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回梯级利用,综合能源答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是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与传统集中式供能方式相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具有能效高、清洁环保、安全性好、削峰填谷、经济效益好等优点。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国际上发展迅速,但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尚处于起步阶段。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可以优化天然气利用,并能发挥对电网和天然气管网的双重削峰填谷作用,增加能源供应安全性。目前,我国天然气供应日趋增加,智能电网建设步伐加快,专业化服务公司方兴未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我国已具备大规模发展的条件。
Ⅱ 如何理解区域能源合作组织的典范
能源宪章——区域能源合作组织的典范
能源宪章组织目前是一个由西欧、东欧和原苏联地区国家及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52个成员国组成,并包括中国等19个观察员国在内的政府级致力于区域能源合作的国际组织。其以《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简称ECT)为核心,指导、规范各成员国和观察员国之间妥善处理有关能源问题,并借此促进一个真正开放、平等且相对稳定的国际能源市场的形成。
《能源宪章条约》是一个在加强国际社会能源领域合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多边协议,是能源宪章的灵魂和基础,它为所有缔约方之间的能源贸易和在能源投资、过境运输、能源效率、能源环境以及能源供应的安全性等领域合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其主要条款的实施为欧亚地区的能源出口国、能源进口国和过境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基础,提供了发展欧亚地区多边能源合作的各种实施机制。随着世界能源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能源过境运输数量的增加,过境运输的地理情况日益复杂,过境运输的可靠性日益受到政治、经济、技术等各方面风险的影响,《欧洲能源宪章过境运输议定书》为双边和多边的过境能源运输提供了国际性的法律基础,有助于保证国际过境运输路线的畅通性和可靠性,因而在国际能源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能源宪章组织的成员国及观察员国分布
《能源宪章条约》是在《欧洲能源宪章》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991年签署的《欧洲能源宪章》是以促进苏联等中、东欧国家与西方国家在能源事务方面开展互补合作为目的的政治承诺,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经过3年的谈判,在《欧洲能源宪章》基础上,包括所有原苏联共和国、中东欧以前实行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日本、澳大利亚、挪威、土耳其和瑞典等在内的49个国家及欧共体所有成员国于1994年12月共同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并于1998年4月16日正式生效。
《能源宪章条约》作为世界上首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建立一个开放、非歧视的国际能源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基础。其内容涵盖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可再生能源等各种能源资源类型,并从能源的投资保护、贸易和运输、效率及相关能源争端解决等方面加以规定,以求全面、有效、公平的维护各成员国在国际能源合作领域及国际能源市场中的利益。
(1)条约规定各国开展与能源有关的商业活动时,应遵循以下五项主要原则:
第一,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第二,在能源物资及相关设备的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准则;第三,保障能源及能源产品的运输安全;第四,通过协商、专家委员会调解以及国际仲裁等形式解决争端;第五,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污染,鼓励提高能源效率。
(2)在保护能源领域投资方面,条约规定:
第一,条约各国有责任建立稳定、平等和透明的良好投资环境,其核心在于非歧视原则,所有外国投资均应享有或国民待遇,或不低于外资注入国给予其他缔约国或其他第三国的待遇(二者取其优);第二,如果外资注入国违背条约义务,则投资公司或政府可向国际仲裁法庭起诉该国政府;第三,投资者有权选择雇用从事投资活动的主要工作人员;第四,由于外资注入国自然灾害、武装暴动或财产被没收而使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应给予补偿或给予非歧视待遇;第五,外资注入国政府应允许外国投资公司将其税后利润以硬通货形式汇往其他任何国家。条约将此条款与保护贷款人权益、保护有价证券和完成诉讼决议等条款同等对待。
(3)在能源运输领域,条约倡导各成员国遵循自由运输和非歧视原则,以便建立油气及其他能源多边发达的运输网络,并规定:
第一,各缔约国有义务在运输设施的使用和建立方面采取非歧视原则,不能通过采取任何无理拖延、限制和税收等手段来阻碍自由运输;应同等对待不同起运点、不同目的地及所有者的能源材料和产品,不能对其实行价格歧视。
第二,缔约国应鼓励相关实体在能源运输设施的现代化、开发和运行为更多缔约国提供服务的能源运输设施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缔约国在其提供的能源原料和产品过境运输及能源运输设施使用规定中应表明,其对过境原料和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不应低于起运于或运到本国的原料和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现有国际协议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如现有运输设施在商业条件下不能满足过境运输的需要,则缔约国不能对建设新的运输能力设置障碍(条约附件特别提出,转型期国家可在特定时间段内暂缓履行此义务)。
第五,过境国有权不允许新建或改造其运输设施,以及额外扩大过境运输规模。但在这种情况下,它要向缔约国提供翔实论据,以证明上述行为将会对其本国能源系统的安全和效率造成威胁。
第六,如发生运输争端,任何一方政府不能因此停止或缩减运输数量,直到争端解决。
第七,能源宪章秘书长有权指定中间人调解争端,如争端无法迅速解决,则可以实行临时运输费。
(4)宪章条约规定,对于缔约国与投资者间在投资领域的争端,双方可以选择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解决国家和它国自然人或法人间投资争端,由争端公约(ICSID Convention)进行国际仲裁。
(5)在促进能源效率方面,条约及与之同时签署并生效的能源效率及相关环境问题议定书均倡导各签约国通过制定环保能源政策,促进能效稳固发展,并提高能源生产对环境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信息透明度,以及加强该领域科研成果的交流等。
此外,宪章还规定其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常设秘书处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代表大会是政府间组织,所有缔约国均是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以讨论缔约国在能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条约及有关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研究讨论可能签署的有关能源问题的文件和草案,批准秘书处的工作和财务计划。同时,代表大会将下设投资、贸易、运输和能源效率四个工作组,分别负责处理各自相关领域内事务,并于每届代表大会之前召开工作组例会。
能源宪章条约自1998年4月生效以来,积极努力改善与OPEC等国际组织的关系,吸引国际大能源公司对宪章的兴趣,同时全力确保能源过境运输议定书谈判的成功,为世界范围内能源合作的良性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国际影响力随之不断提升,日益成为世界能源舞台上不可忽视的角色。因此,我国政府也已于2001年成为能源宪章代表大会的观察国,并于2002年派观察员赴宪章秘书处参与工作。
能源宪章组织的网址是:http://www.encharter.org。
Ⅲ 为什么说能源宪章是区域能源合作组织的典范
5.能源宪章——区域能源合作组织的典范01能源宪章组织目前是一个由西欧、东欧和原苏联地区国家及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52个成员国组成,并包括中国等19个观察员国在内的政府级致力于区域能源合作的国际组织。其以《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简称ECT)为核心,指导、规范各成员国和观察员国之间妥善处理有关能源问题,并借此促进一个真正开放、平等且相对稳定的国际能源市场的形成。
《能源宪章条约》是一个在加强国际社会能源领域合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多边协议,是能源宪章的灵魂和基础,它为所有缔约方之间的能源贸易和在能源投资、过境运输、能源效率、能源环境以及能源供应的安全性等领域合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其主要条款的实施为欧亚地区的能源出口国、能源进口国和过境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基础,提供了发展欧亚地区多边能源合作的各种实施机制。随着世界能源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能源过境运输数量的增加,过境运输的地理情况日益复杂,过境运输的可靠性日益受到政治、经济、技术等各方面风险的影响,《欧洲能源宪章过境运输议定书》为双边和多边的过境能源运输提供了国际性的法律基础,有助于保证国际过境运输路线的畅通性和可靠性,因而在国际能源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能源宪章组织的成员国及观察员国分布《能源宪章条约》是在《欧洲能源宪章》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991年签署的《欧洲能源宪章》是以促进苏联等中、东欧国家与西方国家在能源事务方面开展互补合作为目的的政治承诺,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经过3年的谈判,在《欧洲能源宪章》基础上,包括所有原苏联共和国、中东欧以前实行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日本、澳大利亚、挪威、土耳其和瑞典等在内的49个国家及欧共体所有成员国于1994年12月共同签署了《能源宪章条约》,并于1998年4月16日正式生效。
《能源宪章条约》作为世界上首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建立一个开放、非歧视的国际能源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基础。其内容涵盖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可再生能源等各种能源资源类型,并从能源的投资保护、贸易和运输、效率及相关能源争端解决等方面加以规定,以求全面、有效、公平的维护各成员国在国际能源合作领域及国际能源市场中的利益。
(1)条约规定各国开展与能源有关的商业活动时,应遵循以下五项主要原则:
第一,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第二,在能源物资及相关设备的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准则;第三,保障能源及能源产品的运输安全;第四,通过协商、专家委员会调解以及国际仲裁等形式解决争端;第五,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污染,鼓励提高能源效率。
(2)在保护能源领域投资方面,条约规定:
第一,条约各国有责任建立稳定、平等和透明的良好投资环境,其核心在于非歧视原则,所有外国投资均应享有或国民待遇,或不低于外资注入国给予其他缔约国或其他第三国的待遇(二者取其优);第二,如果外资注入国违背条约义务,则投资公司或政府可向国际仲裁法庭起诉该国政府;第三,投资者有权选择雇用从事投资活动的主要工作人员;第四,由于外资注入国自然灾害、武装暴动或财产被没收而使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应给予补偿或给予非歧视待遇;第五,外资注入国政府应允许外国投资公司将其税后利润以硬通货形式汇往其他任何国家。条约将此条款与保护贷款人权益、保护有价证券和完成诉讼决议等条款同等对待。
(3)在能源运输领域,条约倡导各成员国遵循自由运输和非歧视原则,以便建立油气及其他能源多边发达的运输网络,并规定:
第一,各缔约国有义务在运输设施的使用和建立方面采取非歧视原则,不能通过采取任何无理拖延、限制和税收等手段来阻碍自由运输;应同等对待不同起运点、不同目的地及所有者的能源材料和产品,不能对其实行价格歧视。
第二,缔约国应鼓励相关实体在能源运输设施的现代化、开发和运行为更多缔约国提供服务的能源运输设施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缔约国在其提供的能源原料和产品过境运输及能源运输设施使用规定中应表明,其对过境原料和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不应低于起运于或运到本国的原料和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现有国际协议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如现有运输设施在商业条件下不能满足过境运输的需要,则缔约国不能对建设新的运输能力设置障碍(条约附件特别提出,转型期国家可在特定时间段内暂缓履行此义务)。
第五,过境国有权不允许新建或改造其运输设施,以及额外扩大过境运输规模。但在这种情况下,它要向缔约国提供翔实论据,以证明上述行为将会对其本国能源系统的安全和效率造成威胁。
第六,如发生运输争端,任何一方政府不能因此停止或缩减运输数量,直到争端解决。
第七,能源宪章秘书长有权指定中间人调解争端,如争端无法迅速解决,则可以实行临时运输费。
(4)宪章条约规定,对于缔约国与投资者间在投资领域的争端,双方可以选择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解决国家和它国自然人或法人间投资争端,由争端公约(ICSID Convention)进行国际仲裁。
(5)在促进能源效率方面,条约及与之同时签署并生效的能源效率及相关环境问题议定书均倡导各签约国通过制定环保能源政策,促进能效稳固发展,并提高能源生产对环境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信息透明度,以及加强该领域科研成果的交流等。
此外,宪章还规定其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常设秘书处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代表大会是政府间组织,所有缔约国均是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以讨论缔约国在能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条约及有关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研究讨论可能签署的有关能源问题的文件和草案,批准秘书处的工作和财务计划。同时,代表大会将下设投资、贸易、运输和能源效率四个工作组,分别负责处理各自相关领域内事务,并于每届代表大会之前召开工作组例会。
能源宪章条约自1998年4月生效以来,积极努力改善与OPEC等国际组织的关系,吸引国际大能源公司对宪章的兴趣,同时全力确保能源过境运输议定书谈判的成功,为世界范围内能源合作的良性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国际影响力随之不断提升,日益成为世界能源舞台上不可忽视的角色。因此,我国政府也已于2001年成为能源宪章代表大会的观察国,并于2002年派观察员赴宪章秘书处参与工作。
能源宪章组织的网址是:http://www.encharter.org。
Ⅳ 能源和动力两个词所代表区域的区别是什么谢谢
能源的范围很广,还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有煤炭,石油,天然气专太阳能,核能,风属能,水力能等等。二次能源有电力,蒸汽,化工{甲醇燃料}等等。能源可以方便的转化为动力,然而动力再想转变为能源就需要一些必须的条件。有些是不可逆的,比如想把爆炸能转换回来,非人力能及。
Ⅳ 中国的各省份分布着什么能源
山西 煤炭
河南山东新疆 石油
Ⅵ 一般能源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节约用水。为珍惜水资源,不让水龙头空流,缩短淋浴时间;安装节水龙头;用节水型抽水马桶。
2. 节约用电, 尽量少使用电器,随手关灯。随时关紧电冰箱的门;使用节能灯具;购
买高效低能耗电器。
3. 节约用纸纸浆需求量的猛增是木材消费增长的原因之一。全国年造纸消耗木材1000
万立方米,进口木浆130万 吨,进口纸张的大量消费不仅造成森林毁坏,而且因生产纸浆排放污水江河湖泊受到严重污染(造纸行业所造成的污染占整个水域的30%以上。),用过一面的纸可以翻过来做草稿纸、便条纸,或自制成笔记本使用;过期的挂历可以包书皮。
4. 废物利用,如:糖纸可折成灯饰或门帘,旧衣服可做成拖把等等。支持和参与废纸、
废玻璃、废塑料和废金属的回收利用。
5. 减少生活垃圾,自觉将垃圾分类。
6. 少用化学制剂,购买使用无磷、生物可降解的洗涤用品;
7. 尽量不使用个人轿车。为减少空气污染,节约能源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或
步行;使用无铅汽油,购买小排气量的轿车。
8. 购物时自备购物袋。
Ⅶ 金茂绿建的区域能源业务到底是啥
区域能源服务是面复向终制端用户电、热、冷、气等多种用能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开发、互补利用传统能源和新能源,通过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形成多能互补的清洁供能系统,实现多能协同供应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请采纳
Ⅷ 什么是能源
能源是能够提供能量的资源。这里的能量通常指热能、电能、光能、机械能、化学能等。能源按来源可分为三大类:
1、来自太阳的能量。包括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如太阳光热辐射能)和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等可燃矿物及薪材等生物质能、水能和风能等)。
2、来自地球本身的能量。一种是地球内部蕴藏的地热能,如地下热水、地下蒸汽、干热岩体;另一种是地壳内铀、钍等核燃料所蕴藏的原子核能。
3、月球和太阳等天体对地球的引力产生的能量,如潮汐能。
(8)什么是区域能源扩展阅读
我国节能对策:
1、努力改善能源结构。为了解决我国一次能源以煤为主的结构,减轻能源对环境的压力,必须努力改善能源结构,包括优先发展优质、洁净能源,如水能和天然气;在经济发达而又缺能的地区,适当建设核电厂;进口一部分的石油和天然气等。
2、提高能源利用率,厉行节约。提高能源利用率、厉行节约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措施如下:
(1)、对一次能源生产,应降低自身能源。对一次能源使用,应合理加工、综合利用,以达到最大经济效益。
(2)、开发和推广节能的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如连续铸钢、平板玻璃浮选法生产、化纤高潮湿法纺织、连续蒸煮造纸等。
(3)、发展煤矿、油田、气田、炼油厂、电站的节能技术,提高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压利用。
(4)、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工作,如限期淘汰低效率、高能耗的设备;更新工业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燃机等量大面广的机电产品;改造工业炉窑和中、低压发电机组;改造城市道路、减少车辆耗油。
(5)、调整高耗能工业的产品结构。
(6)、制定并实施鼓励和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包括能源价格、节能信贷、税收优惠及节能奖罚等。
3、加速实施洁净煤技术。由于煤炭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是我国最主要的一次能源,因此,除了发展煤坑口发电,以输送电力来代替煤的运输外,加速实施洁净煤技术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重要举措。
4、合理利用石油和天然气;改造石油加工和调整油品结构。石油和天然气不仅是重要的化石燃料,而且是宝贵的化工原料,因此,应合理利用石油和天然气,禁止直接燃烧原油并逐步压缩商品燃料油的生产。
5、加快电力发展速度。发展经济,电力必须先行。应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规划,建立合理的电源结构,提高水电的比重。加强区域电网,增加电网容量,扩大电网之间的互联和大电网和优化调度。
6、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我国应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海洋能等新能源,以补充常规能源的不足。在农村和牧区,应逐步因地制宜地建立新能源示范区。
7、建立合理的农村能源结构,扭转农村严重缺能局面。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水电、太阳灶、太阳能热水器、风力发电、风力提水、地热采暖、地热养殖、种植快速生长树木等是解决我国农村能源的主要措施。
8、改善城市民用能源结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煤气是今后城市生活能源的主要形式、供暖、供热水也将是城市居民的普遍要求。因此,大力发展城市的煤气、实施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是城市能源的发展方向。
9、重视能源和环境保护。防止能源对环境的污染将是能源利用中长期的,也是最困难的任务。
Ⅸ 能源经济区划是根据什么来划分的
能源经济区划是根据能源资源丰度、产销联系与结构特点的地域差异回对全国进行的一种区域划答分。它以各地区的能源资源评价与能源开发、供求现状分析为基础,并把资源、生产、运输、消费结合起来,全面考虑,分区划片。
全面认识能源资源分布及其开发条件的地域差异,明确各地区能源供应与国民经济结构的关系,为进一步改善能源生产在全国范围内的布局,搞好能源的地区产销平衡与合理流向,为制订不同地区的能源政策与工业发展方向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