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火灾特点有哪些
1. 危险化学品火灾有什么特点
(1)燃烧速度快、火势猛、容易扩大蔓延;
(2)爆炸破坏力强、毒性大;
(3)火场情况复杂,灭火难度大。
2. 石油、化工企业火灾特点是什么
死人
3. 火灾的四大特点是什么
火灾的四大特点:
1、火势猛烈,蔓延迅速;
2、烟雾浓毒性大,易造成人员伤亡;
3、扑救火灾难度大;
4、人员疏散困难。
《火灾分类》(GB/T 4968-2008 2008年11月4日发布 2009年4月1日实施)火灾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为A、B、C、D、E、F六大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干草、煤炭、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塑料等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火灾。
E类火灾:指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3)化工企业火灾特点有哪些扩展阅读:
燃烧的三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对于有焰燃烧一定存在自由基的链式反应这一要素。
灭火的主要措施就是: 控制可燃物、减少氧气、降低着火点,化学抑制(针对链式反应)。
扑救A类火灾:可选择水型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可选择泡沫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只限于扑灭非极性溶剂)、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可选用干粉、水、七氟丙烷灭火剂。
扑救D类火灾:可选择粉状石墨灭火器、专用干粉灭火器,也可用干砂或铸铁屑末代替。
扑救E类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带电火灾包括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电气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等)以及电线电缆等燃烧时仍带电的火灾,而顶挂、壁挂的日常照明灯具及起火后可自行切断电源的设备所发生的火灾则不应列入带电火灾范围。
扑救F类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
4. 石油化工火灾特点有哪些
7月16日14时25分,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厂区内1000万吨常减压蒸馏装置换热器发生泄漏并引起大火。截止记者发稿时,中石油对外发布声明称,明火已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环境污染。
5. 火灾的特性有哪些
《火灾分类》(GB/T 4968-2008 2008年11月4日发布 2009年4月1日实施)火灾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为A、B、C、D、E、F六大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E类火灾:指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5)化工企业火灾特点有哪些扩展阅读:
火灾的等级划分:
根据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火灾
6. 化工装置爆炸事故的特点,一般包括什么
爆炸事故的特点和预防措施
化工生产中的爆炸事故有以下特点:
1.
爆炸事故往往不仅单纯地破坏工厂设施、设备或造成人员伤亡,还会由于各种原因,进
一步引发火灾等。一般后者的损失是前者的
10~30
倍;
2.
化学工业的爆炸事故最多,而且爆炸后引发火灾事故所占的比例也最高;
3.
在很多情况下,爆炸事故发生的时间都很短,所以几乎没有初期控制和疏散人员的机会,
因而伤亡较多。
预防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主要以下几点:
1.
采取监测措施,当发现空气中的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浓度达到危险值时,就应采取适
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2.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进行动火作业的地点必须要和易燃
易爆的生产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如需对生产、盛装易燃物的设备和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是,应严格执行隔绝、置换、清洗、
动火分析等有关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4.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合,汽车、拖拉机的排气管上要安装阻火器;为防止烟囱飞火,
炉膛内要燃烧充分,烟囱要有足够的高度。
5.
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容器、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掷、防止相互撞击。
6.
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应穿防静电的工作服、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7.
对于物质本身具有自燃能力的油脂、遇空气能自燃的物质以及遇水能燃烧爆炸的物质,
应采取隔绝空气、防水、防潮或采取通风、散热、降温等措施,以防止物质自燃和爆炸。
8.
相互接触会引起爆炸的两类物质不能混合存放;遇酸、碱有可能发生分解爆炸的物质应
避免与酸碱接触;对机械作用较为敏感的物质要轻拿轻放。
9.
对于不稳定物质,在贮存中应添加稳定剂。
10.
防止生产过程中易燃易爆的跑、冒、滴、漏,以防扩散到空间而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1.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以后
方可进行操作。
12.
锅炉、压力容器须在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装置保持良好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7. 化工企业如何进行火灾分类及危险等级区分
“与火灾有所区别,供参考”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01-22)
【分类号】 L35901199505
【标题】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122
【实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部发(1995)56号
【名称】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名称】 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 化工火灾的特点有那些
化工火灾需要区别是属于可燃化学品导致的火灾还是普通物质,不可燃化学品内导致的火灾。可燃化学品容通常是一下有机酸、盐化合物。需要注意其是否具与水接触的放热效应或者遇水爆炸的性质,这种化工品的火灾不能用水灭火;还有比如比水轻且不溶于水的有机油等,如果遇火灾也不能用水灭火,因为水会沉到可燃化学品下面,不能起到隔绝空气的作用,相反因为可燃液体的位移容易造成飞溅,伤人。
9. 化纤企业火灾的三大特点有哪些
化纤企业火灾特点:可燃物多,燃烧速度快,能够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火灾扑救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