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金属矿探矿权依据什么矿种办理采矿证
探矿权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探矿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和自己所要勘查的矿种,向有权颁发其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
2、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省厅或市(县)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矿权的复核意见;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文件;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设计书及附图;
7、交通位置图;
8、探矿权转让后申请登记应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转让审批书;
勘查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40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如果是申请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还要缴纳国家投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即成为探矿权人。如果探矿权人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则自己可以进行勘查活动了,如果不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则需要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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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拥有一个探矿权,如何申请采矿权
一、你得做地质报告,经过普查,详查或勘探取得相关成果并到省国土厅备案,然后申请划定版矿区范围,权计算采矿权价款、接着到能源局去办理法入准入。
二、
接下来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水资源、水土保持、环评等去发改委获得核准。然后再准备矿山环境、土地复垦等相关批复到省国土厅交资料。
各个省的情况不一样,你可到相关部门咨询。
C. 没有探矿权能申请采矿权吗
那要看是什么矿种以及在什么地区。
以内蒙古地区为例,如果是煤或金属矿种,没有探矿权,没有进行正规的勘探,提交可供评审的勘查报告,是不可以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当然,如果以前进行过勘查,并提交过报告的,虽然不是你提交的,但只要交价款,还是可以办理的。
非金属矿,除了砂石粘土外,从2009年开始,都必须先办理探矿证,走上面的程序,才能办理采矿证。
其他地区,煤或金属矿大体政策差不多;非金属就不清楚了。
D.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登记程序
探矿权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探矿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和自己所要勘查的矿种,向有权颁发其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
2、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省厅或市(县)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矿权的复核意见;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文件;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设计书及附图;
7、交通位置图;
8、探矿权转让后申请登记应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转让审批书;
勘查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40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如果是申请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还要缴纳国家投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即成为探矿权人。如果探矿权人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则自己可以进行勘查活动了,如果不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则需要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E.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资格取得,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发证机关主要审批的事项有哪些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97号) (相关文章: 地方法规2篇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范围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F. 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法定程序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权,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已有探矿权,要想申请到采矿权步骤:
一、做地质报告,经过普查,详查或勘探取得相关成果并到省国土厅备案,然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计算采矿权价款、接着到能源局去办理法入准入。
二、接下来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水资源、水土保持、环评等去发改委获得核准。然后再准备矿山环境、土地复垦等相关批复到省国土厅交资料。
G. 如何才能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1是从政府手里买来的,2是别人从政府手里买来了,再转让给你.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97号)
(相关文章: 地方法规2篇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范围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受委托的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六条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 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 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 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 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H. 探矿权如何转换成采矿权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8)多金属矿探矿权依据什么矿种办理采矿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